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合集下载

法律调解家庭纠纷案例(3篇)

法律调解家庭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尤为突出。

为解决这些纠纷,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调解制度逐渐成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调解家庭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调解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调解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二、案例简介2018年,张某与李某因家庭纠纷诉至法院。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基础、子女抚养等问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三、调解过程及结果1. 调解过程(1)法官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等。

(2)法官引导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

(3)在协商过程中,法官发挥中立、公正的调解角色,为双方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经过多次协商,张某与李某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①双方自愿离婚;②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某分得房屋、车辆等财产;③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④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

2. 调解结果张某与李某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案例分析1. 调解制度的优势(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协商平台,有利于当事人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家庭纠纷调解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调解制度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负担。

2. 调解制度的不足(1)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对调解结果有一定影响。

婚姻情感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情感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产生矛盾。

2021年,原告张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离婚条件。

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调解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性,决定先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包括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方面。

2. 调解员针对双方矛盾,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双方当事人理解对方的感受,减少矛盾。

3.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明确离婚的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

4. 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家庭和谐。

四、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2.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放弃对房产的分割请求。

3.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如车辆、存款等,双方各得一半。

4. 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5. 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对对方的任何追偿权利。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了解双方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本案体现了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调解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2.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双方情况,针对矛盾焦点进行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达成共识。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王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较为复杂,涉及感情、财产等多个方面,遂决定先行进行法律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针对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2. 分析法律依据,明确权利义务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针对财产分割,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财产的一半,李某则认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儿子由其抚养。

调解员从子女利益出发,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并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

4. 制定调解协议,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双方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追偿权。

三、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在调解员指导下,双方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案例一:夫妻婚姻纠纷背景:小张和小李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结婚5年,在婚姻关系中产生了一些纠纷。

小李觉得小张一直很冷漠,不关心家庭,不负责任,不参与家务,经常加班晚归,导致家庭责任重担全部落在她身上。

小张则认为小李过于敏感,小事就能发脾气,不理解他的工作压力,不体谅他。

这样的矛盾逐渐加深,两人的关系急需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安抚两人的情绪,让双方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受。

小张和小李分别阐述了自己的不满和观点。

调解员倾听双方,借助语言和肢体语言,使他们感受到了对方的困惑和痛苦,并通过互相交流的方式明确了问题的核心。

接下来,调解员帮助夫妻俩进行情感沟通,并分析问题的根源。

小李强调希望小张能够更多地参与家庭事务,小张则希望小李能理解他的工作压力并体谅他。

调解员在分析小张和小李的关系问题时强调了互相理解和通力合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调解员建议小张和小李进行日程安排的沟通,让双方更好地协商家务分工并给彼此提供更多支持。

建议他们建立一个共同的家庭日程表,并商议工作和家务的分工方案,以减轻彼此的压力。

此外,调解员还推荐两人参加夫妻培训,学习有效沟通和解决冲突的技巧,以改善他们的婚姻关系。

调解结果:通过几次调解会议,小张和小李逐渐理解了对方的难处,并展示了更多的关心和理解。

他们开始通过日常对话来沟通感受和需求,并尝试协商解决家务分配的问题。

两人还参加了夫妻培训课程,通过学习有效的沟通技巧和解决冲突的方法,改善了夫妻关系。

最终,他们重新建立起了亲密的婚姻关系,并给彼此带来了更多的幸福和满足感。

案例二:父母子女关系纠纷背景:小王是一位独生子女,他和父母一直生活在一起。

由于小王经常加班,没有太多时间陪伴父母,导致与父母的关系紧张。

他的父母觉得小王不够孝顺,不关心他们的感受,他们的观念和期待与小王产生了很大的差异。

调解过程:调解员帮助小王和他的父母分别陈述自己的感受和期望。

小王坦诚承认因为工作的忙碌,没有尽到作为儿子的责任,但也表示了自己的困惑和压力。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案例一:夫妻双方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冲突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之间最近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了矛盾纠纷。

小明认为小红花钱过于奢侈,而小红则觉得小明对她的消费行为过于干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决定寻求婚姻家庭矛盾调解。

调解师首先与双方进行单独交流,了解他们各自的观点和需求。

调解师发现,小明对家庭财务的控制有一定的焦虑,是因为他曾经在经济上受到过伤害。

而小红则觉得小明不够信任她,导致她对家庭经济的决策权产生了怀疑感。

在进一步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师建议夫妻双方制定一个明确的家庭预算计划,并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他们可以通过讨论、妥协和互相理解,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调解师还建议他们进行财务教育,学习如何更好地管理家庭财务,以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最终,夫妻双方在调解师的帮助下,达成了一个共识。

他们决定制定一个详细的家庭预算计划,明确规定每个人的消费权和责任。

双方也同意进行财务教育,并尽量减少争吵和指责。

通过调解,他们重新建立了信任和沟通,解决了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

案例二: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存在分歧王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对待子女教育方面存在分歧。

王先生希望孩子能多参与课外活动,培养综合素质,而李女士则更注重学业成绩。

这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和争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决定寻求婚姻家庭矛盾调解。

调解师首先与双方进行单独交流,了解他们各自的教育观念和期望。

通过交流,调解师发现,王先生希望孩子能全面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学业成绩。

而李女士则更注重学业成绩,希望孩子能有好的未来。

双方在对待子女教育方面存在误解和不信任。

在进一步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师帮助他们明确各自的期望,并提醒他们尊重对方的观点。

调解师建议他们共同参与孩子的教育,通过沟通和妥协,制定一个合理的教育方案。

他们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培养方式,既注重学业成绩,又关注孩子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最终,夫妻双方在调解师的引导下,达成了共识。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也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美满的。

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让婚姻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大家对婚姻调解工作的认识,分享调解实践经验,本案例分享会将围绕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婚姻调解案例展开,旨在为从事婚姻调解工作的同仁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夫妻矛盾引发的财产纠纷(一)案例背景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和沟通不畅,夫妻俩时常发生争吵。

2018年,王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关系愈发紧张。

2019年,李女士提出离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离婚原因,发现夫妻矛盾主要源于性格差异和沟通不畅。

2. 分析问题:调解员分析双方在婚姻中的角色和责任,指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3. 寻求共识:调解员引导双方共同回忆婚姻中的美好时光,寻找共同点,增进感情。

4. 解决方案:调解员建议双方共同努力,改善沟通方式,增进理解,同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双方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三、案例二:婚外情引发的婚姻危机(一)案例背景赵先生和陈女士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8年,陈女士发现赵先生出轨,两人关系陷入危机。

陈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情况:调解员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离婚原因,发现婚外情是导致婚姻危机的主要原因。

2. 分析问题:调解员分析婚外情对婚姻和家庭的影响,指出婚外情对双方及子女的伤害。

3. 寻求共识:调解员引导双方认识到婚外情的严重性,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4. 解决方案:调解员建议赵先生承认错误,积极改正,并承诺不再出轨;陈女士给予赵先生一定的信任,共同努力度过婚姻危机。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给彼此一个机会,赵先生承诺不再出轨,并积极改正错误。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当事人基本情况: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

纠纷主要经过: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原因特点: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2015年11月19日14:35 新浪司法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篇三:家庭纠纷调解和好案例A婚姻调解和好案例调解员:单位:职务: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男方:丁晓飞生日:1981年4月10日女方:吴凤生日:1980年4月10日男、女双方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27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1月17日生一女名许仙离婚原因女当事人称其和丈夫结婚2年了,房子是在结婚之前买的,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而且结婚后大部分的房贷是女方支付的,但最近女方和男方就是否将老人接来赡养发生矛盾,男方经常开口闭口就叫女方滚出去,说房子是他的,是婚前财产,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每次女方都是忍耐和退让,希望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自己也会常常想到自己的婚姻是不是真的走到了边缘,为了摆脱痛苦,她自己有了要离婚的念头,于是在一次争吵冲动下来到了婚姻登记处。

男方认为:孝顺父母是应该的,结婚后将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接来同住,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又方便了自己照顾他们,何乐而不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