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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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婚姻中夫妻双方或者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争吵或冲突,主要涉及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来看一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已经5年了。

他们的婚姻生活起初非常幸福美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逐渐产生了摩擦。

起初是小明的工作压力大,导致他经常抱怨家务事太多,而小红则抱怨小明不够关注家庭。

随着争吵的增多,小明和小红的关系逐渐紧张。

小红开始怀疑小明是否有外遇,并对小明进行监视和质问。

小明则认为小红过于多疑,并开始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争吵升级为口角,甚至有了肢体冲突。

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沟通逐渐破裂,他们渐渐追求个人的利益,并对对方失去了尊重和关爱。

小明在一次争吵中提出离婚,而小红则坚持他们必须保持婚姻。

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小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行为。

首先,小明的工作压力和对家庭的不关心,导致了小红的不满和怀疑。

小明应该更加关注家庭,并合理安排工作和家庭的关系。

其次,小红对小明的控制和不信任,加重了夫妻之间的紧张气氛。

她应该学会相信丈夫,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法院还发现,小明和小红双方对待矛盾的方式存在问题。

他们应该更加理性地处理冲突,通过对话和妥协来解决问题。

在冲突发生时,双方应该冷静下来,相互倾听和尊重对方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和小红离婚,并对他们的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进行了规定。

法院希望通过离婚判决来给小明和小红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吸取教训,并在今后的婚姻中建立更加健康的关系。

这个案例反映了很多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例如沟通不畅、信任缺失、争吵升级等。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学会理性处理冲突,并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案例一:夫妻双方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冲突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之间最近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了矛盾纠纷。

小明认为小红花钱过于奢侈,而小红则觉得小明对她的消费行为过于干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决定寻求婚姻家庭矛盾调解。

调解师首先与双方进行单独交流,了解他们各自的观点和需求。

调解师发现,小明对家庭财务的控制有一定的焦虑,是因为他曾经在经济上受到过伤害。

而小红则觉得小明不够信任她,导致她对家庭经济的决策权产生了怀疑感。

在进一步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师建议夫妻双方制定一个明确的家庭预算计划,并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他们可以通过讨论、妥协和互相理解,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调解师还建议他们进行财务教育,学习如何更好地管理家庭财务,以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最终,夫妻双方在调解师的帮助下,达成了一个共识。

他们决定制定一个详细的家庭预算计划,明确规定每个人的消费权和责任。

双方也同意进行财务教育,并尽量减少争吵和指责。

通过调解,他们重新建立了信任和沟通,解决了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

案例二: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存在分歧王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对待子女教育方面存在分歧。

王先生希望孩子能多参与课外活动,培养综合素质,而李女士则更注重学业成绩。

这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和争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决定寻求婚姻家庭矛盾调解。

调解师首先与双方进行单独交流,了解他们各自的教育观念和期望。

通过交流,调解师发现,王先生希望孩子能全面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学业成绩。

而李女士则更注重学业成绩,希望孩子能有好的未来。

双方在对待子女教育方面存在误解和不信任。

在进一步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师帮助他们明确各自的期望,并提醒他们尊重对方的观点。

调解师建议他们共同参与孩子的教育,通过沟通和妥协,制定一个合理的教育方案。

他们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培养方式,既注重学业成绩,又关注孩子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最终,夫妻双方在调解师的引导下,达成了共识。

婚恋家庭矛盾案例八则

婚恋家庭矛盾案例八则

婚恋家庭矛盾案例八则婚恋家庭矛盾案例一则;妻子疑杀死丈夫儿子后自杀昨天上午8点多,在南京秦淮区武定新村44幢2单元6楼,46岁的男主人季某和11岁的儿子浑身是血躺在床上,而41岁的女主人洪某则身中数刀奄奄一息。

最先发现这一幕惨剧的是送早饭的72岁季某母亲,她立即央求邻居报警求助。

警方及120赶到现场发现,季某及儿子已中刀身亡,洪某被速送至南京市中医院抢救,截至发稿时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亲后自杀的刑事案件,案件具体细节警方还在进一步查证甄别中。

离奇惨案三口之家两死一伤昨天上午9点左右,记者赶到案发现场时,武定新村44幢楼下已围了上百号居民,警方已封锁现场。

楼下一位邻居王女士告诉记者,早上7点多,72岁的杨大妈准备给孙子送早饭,用钥匙一打开门就吓呆了:她儿子及孙子躺在床上,浑身是血,一动不动。

而儿媳妇则斜躺在一旁,身上也全是血,还在不断地抽动。

老人家立即大喊邻居,邻居闻讯赶来后立即打电话报警。

经检查,杨大妈的儿孙已当场死亡,而儿媳尚有鼻息,于是警方立即将她送至南京市中医院急救。

一位邻居称,死者季某是南京晨光厂一分厂的职工,上周刚刚拟定提为中层干部,可能是经理一职,相当于副处级别,正准备这周公示。

他儿子这学期开学刚刚升入4年级。

而受伤的女主人在夫子庙一个大市场里做服装生意,有好几家店面,生意不错。

这样的家庭,因何发生如此惨剧,实在令人费解。

9点30分左右,杨大妈在警方搀扶下,泪流满面地离开了案发现场,几次几乎跌倒。

居民称,杨大妈的大儿子前几年因病去世,现在又遭此横祸,如何忍受得了这般悲伤啊。

孩子死前惊叫“爸爸不要死”“其实凌晨时分,就有人听到了这一家里有动静。

”住同幢楼里的一位男子称,当时楼下有位老人听到喊叫声。

这位老人年纪大了,晚上容易惊醒,凌晨时分听到楼上孩子叫了几声:“爸爸,你不要死啊,不要死。

”后来就再没声音,也没太在意。

邻居因此估计,可能这个时候,孩子发现了爸爸出了意外,在喊叫时,再遭毒手。

家庭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家庭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家庭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案例一:夫妻感情破裂纠纷
甲乙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习惯的差异,二人矛盾逐渐加深。

2018年,甲乙分居,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主要争议焦点包括:
1. 子女抚养权归属
2. 财产分割方式
3. 夫妻间债务分担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子女随母亲生活,由父亲负担子女生活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三七比例分割;婚后所负债务,由双方根据收入比例分担。

案例二:老年人赡养纠纷
甲乙二人系母子关系。

甲老年丧偶后,长期由儿子乙及乙妻子照料。

后由于乙夫妇工作调动,将甲安置在养老院。

甲对此不满,认为儿子应尽赡养义务,要求乙支付高额赡养费。

乙则认为已尽最大努力照料母亲,支付赡养费超出能力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赡养义务,故判决乙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案例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纠纷
甲乙二人为母子关系。

甲再婚后,与丙生育一女丁。

丁自小便与继父乙相处融洽。

然而丁长大后对继父乙的管教越来越反感,产生诸多矛盾。

一次争执中,丁辱骂乙,乙亦斥责丁,双方关系降至冰点。

法院审理后劝说双方和解,努力修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法院指出,双方虽无血亲关系,但有同居生活多年,应相互体谅尊重。

最终双方接受法院调解,重归于好。

以上案例体现了家庭矛盾纠纷的典型类型及处理方式,旨在化解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分歧,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见报端,其中许多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涉及的纠纷类型多种多样,例如配偶间感情不和、家庭暴力、财产分割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以展示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李与王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在婚姻的初期关系还相对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

王不满意李整天关注工作而忽视了家庭,这导致两人之间的沟通逐渐变少。

与此同时,李开始怀疑王对他的忠诚,并产生了嫉妒心理。

渐渐地,两人晚上睡觉时开始吵架,甚至演变为物理冲突。

最后,李向当地警方报案,指控王虐待他。

警方立即对王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一些证据,包括李身体伤害和内心恐惧的证词。

根据这些证据,警方逮捕了王,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王在家庭中使用了暴力,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王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要求进行心理辅导。

另一个常见的纠纷类型是财产分割。

这个案例中,张与杨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十年。

然而,由于家庭矛盾的增加,两人决定分居。

在分居的过程中,他们开始争夺财产的归属权。

两人共同拥有的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不一,他们决定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张所有,杨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

这个案例反映了很多夫妻在分居或离婚过程中发生的财产争议。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复杂且严重。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个人的身心健康,还对整个家庭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鼓励配偶之间的沟通和妥协,以及提供适当的心理辅导等方式来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

在预防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此外,可以开展配偶亲子关系教育,帮助夫妻提高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于那些已经出现纠纷的夫妻,应该给予适当的心理辅导和法律帮助,以促进他们之间的和解和解决问题。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消失的爱与财产”在这个故事里啊,有一对夫妻,咱们就叫他们大强和小美吧。

大强和小美结婚的时候啊,那可是甜甜蜜蜜的,就像掉进了蜜罐里。

可是啊,过了几年,这日子就开始变味了。

大强呢,是个有点小心思的人。

他背着小美啊,偷偷地把家里的不少财产转移了。

小美呢,一开始还蒙在鼓里,每天就照常上班、做家务,照顾家里。

直到有一天,她突然发现家里的存折上钱少了很多,而且一些贵重的首饰也不见了。

小美就质问大强,这大强啊,支支吾吾的,一会儿说投资亏了,一会儿又说借给朋友了。

小美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她就开始偷偷调查。

这一查可不得了,原来大强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他把钱和首饰都转移到那个女人那里去了。

小美那叫一个气啊,心都碎成渣渣了。

她一怒之下就把大强告上了法院。

在法院里啊,大强还想狡辩,但是证据确凿啊。

法院最后判决大强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因为大强是过错方,小美就分到了大部分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啊,婚姻里可不能耍心眼,要是做了对不起对方的事,还想偷偷转移财产,法律可不会饶过你。

案例二:“婆媳大战背后的夫妻危机”小李和小张这对夫妻,结婚后和小张的父母住在一起。

小张的妈妈呢,是个比较强势的老太太,什么事都想管。

小李呢,也是个有自己想法的人,这婆媳俩啊,就像火星撞地球一样,经常吵架。

比如说啊,小李想给孩子报个兴趣班,婆婆觉得那是浪费钱,说自己就能教孩子。

还有啊,小李买衣服,婆婆也会唠叨说她不会过日子。

小张呢,夹在中间,一开始还会劝劝,后来啊,就干脆躲起来,不管不问了。

这日子久了,小李觉得自己在这个家待不下去了,就跟小张提出离婚。

小张还觉得莫名其妙呢,说这都是些小事,至于离婚吗?小李就把这些年的委屈一股脑儿地倒了出来,说自己在这个家没有一点地位,小张也不理解她。

于是,两人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啊,就发现其实夫妻两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主要就是婆媳关系没处理好,影响到了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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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基本案情】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判决结果】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法定代理人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

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

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五、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基本案情】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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