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41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丙。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9年,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甲提出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要求离婚,被告乙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原告甲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丙。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2.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甲陈述了离婚的原因,主要在于与被告乙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乙辩称,虽然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仍有挽回的余地,不同意离婚。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家庭财产清单等。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2.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3.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丙年幼,需要父母共同抚养。
考虑到甲乙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丙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故法院判决丙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依法分割。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乙所有,车辆归原告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五、判决结果1. 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2. 子女丙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六、案例启示1. 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婚姻家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9年,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故要求被告承担更多的财产分割责任。
被告则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明显过错,且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 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3.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4. 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有稳定收入,且财产状况相对平等。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原告主张被告有出轨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不予采信。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3. 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因素。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审理过程,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2. 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3. 双方各自承担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证据问题:离婚案件中,证据是判断当事人主张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3. 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因素。
4.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也是重要的争议焦点。
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性格外向,善于沟通。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
张某表示,由于性格差异,与李某难以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固执,不懂得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均表示希望离婚,但李某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 分析矛盾根源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矛盾根源进行分析。
经调查,发现以下原因:(1)性格差异: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李某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2)生活习惯:张某与李某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如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经济问题: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与李某在经济观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根源,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加强沟通:鼓励张某与李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增进彼此了解。
(2)调整生活习惯: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努力,张某与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同意尝试改善夫妻关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下事项:(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2)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3)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律师首先接受婚姻家庭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询问一些关键问题,以确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调查取证:在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采证等。
这一步骤需要律师有一定的调查技巧和取证经验。
3.法律分析: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需要研究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法律条文,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问题,以及顾客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4.制定策略: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律师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或和解方案。
律师需要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5.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根据制定的策略,律师可以选择在法院提起诉讼,或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律师选择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院。
如果选择协商解决,律师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6.庭审和辩护:如果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
律师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7.调解和裁决: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对方律师一同提交法院审核。
如果法院认可协议,将进行调解或裁决,并制作相关文书。
律师需要确保文书的准确和完整。
8.执行和结案:在调解或裁决生效后,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协议或裁决。
律师可以与对方律师或执行人员进行沟通,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旦案件执行完毕,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办理结案手续,结束案件。
以上是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的一般步骤。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都有所不同,律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1)原告张某陈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努力挽救婚姻。
(3)法院调查:经调查,双方婚后确实存在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问题,但双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 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 判决阶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矛盾不断,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家庭矛盾不断;(2)双方感情基础尚存,但已无法挽回;(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但最终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第三十九条: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妻双方在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避免性格差异导致的家庭矛盾;(2)家庭矛盾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矛盾升级;(3)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双方应努力挽救婚姻;(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在外地工作,李某独自照顾孩子,家庭经济压力较大。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经调解无效,双方于2020年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是否准许离婚?2. 子女抚养问题及抚养费如何确定?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调解过程1.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3.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法律教育,分析离婚对子女、家庭的影响。
4. 双方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准予离婚;(2)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某获得房屋一套及存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李某独自照顾孩子,且孩子尚在哺乳期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我们将通过分析此案例,探讨婚姻法律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家庭矛盾频发。
2018年,原告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乙在答辩中承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表示愿意尝试挽救婚姻。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提交了夫妻双方沟通不畅、家庭暴力等情况的证据。
被告乙虽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认为其已经改正,并愿意承担家庭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以及离婚的法律程序。
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
在本案中,原告甲提交了夫妻双方沟通不畅、家庭暴力等情况的证据,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本案中,原告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乙进行答辩,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这一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二:财产分割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丙(女)与被告丁(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原告丙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共计价值200万元。
被告丁认为房产和车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存款中有一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改正,但李某置若罔闻。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
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的条件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上述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王某与赵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赵某抚养。
然而,王某在离婚后仍然关心女儿的成长,并多次探望女儿。
2018年,王某以赵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离婚后关心女儿的成长,多次探望女儿,且赵某未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因此,法院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由王某抚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子女抚养权。
1.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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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41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
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
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
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陈述所得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结果明告知当事人。
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监护权纠纷21、探望权纠纷22、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
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内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律师的办案流程如下:一、接待当事人。
首先询问其意图,确定夫妻双方就离婚意图、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是否已经达成一致。
如果:1)离婚意图未达成一致,则要看有无和好可能。
如无和好可能,就要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备诉讼;离婚意图已经达成一致,那么如无和好可能,就要了解当事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
2)财产分配问题,要详细询问当事人已知的财产状况,未知的,对方可能存在的财产状况,已经对方可能隐匿的、转移的、毁损的财产;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确定的证据。
否则,律师就必须要对不明确的证据进行收集,以备诉讼。
3)孩子抚养问题,首先要了解孩子的情况,年龄,性别,身心发育情况,就学就医的条件,与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亲密程度,以确定孩子在法律上跟谁一起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以备诉讼。
例:王强、刘红案二、与当事人确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有协商可能。
通常情况下,家庭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感情到哪种恶劣地步,双方都有协商的意思,除非家庭成员的感情已经到了非敌即友的地步,在与当事人谈话时,通常都能通过对方的谈话与表情看出成员间的感情到底处于哪种地步。
离婚案件中,生活时间越久的夫妻,其协商的可能性越大,对财产恶性分配的可能性越小。
生活时间越短的夫妻,以及二婚以上的夫妻,财产分配在离婚中占的比重超过感情。
感情与财产,是家庭的两个基本点,缺一点,家庭都不能称其为家庭。
但是,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会对两个点在家庭中占的比重有不一样的看法,律师要善于在谈话中,把握不同的侧重点,对不同的人因材施教,最后和平达到双方共同的目的:或者离婚,或者和好。
婚姻长久的外在表现:双方或者单方对对方的永久宽容。
宽容不同于忍让,是发自心底的不计较对错的爱。
如果律师在谈话中,能发现双方或者单方有这种宽容的可能,那么,婚姻和好持续的可能就非常大。
这一点,需要律师以对人性格的把握,对人的敏锐的观察力,对生活的复杂与简单的认识有一个深厚的积淀,同时要对事务有引导能力和把握能力。
无和好希望的案件,如果能就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和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去法院领判决书、调解书还是去民政局领离婚证。
三、结案(一)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1、律师在这里要做的就是替当事人写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范本一)张××,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秦××,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张××与秦××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张×。
因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如下:一、儿子张×由父亲张××抚养,秦××负担抚养费,至张×18岁止,抚养费给付办法: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或每月(年)支付人民币元;二、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十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十点送回张××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张××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四、房屋是张××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秦××搬出另住,张××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张××(签名)秦××(签名)×××年×月×日离婚协议书(范本二)协议人: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蔡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蔡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5万元。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蔡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年月日离婚协议书,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拟定。
除了就离婚问题本身不能反悔向法院起诉以外,离婚协议书内涉及的关于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探视问题,因为某些重要事由的发生或者改变,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律师在起草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措词设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讲座提供的两份协议书,在财产问题上,虽然两份都有诉讼的可能,但是,显然第一份比第二份要清楚,明晰。
2、律师带领当事人去民政局,或者为当事人讲解民政局的办案过程。
1)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受理机关: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所持证件或者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2)审查审查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离婚法定条件方式:当面询问及书面审查3)结案予以登记离婚,发放离婚证: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不予以登记离婚: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二)在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出于某些原因,即使是双方协商离婚,也有可能双方都愿意去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例如:外国人在中国离婚。
调解书的优点:一、非有法定理由不能上诉;二、当事人签收完毕就立即生效。
律师在此间要注意一直做好协调工作,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以利于领取调解书的工作全部当场顺利完成。
★★以收养案件为例:建立收养关系,包括国内公民收养国内孩子,国外公民收养国内孩子,国内公民收养国外孩子。
律师办理建立收养关系的流程:1、接待当事人在做国内收养时,律师要注意的是,与当事人做谈话时,了解当事人收养或者送养的意图,然后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符合《收养法》以及《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集办理收养证所需要的各类材料、证件、证明。
2、就当事人能否成功收养孩子做出分析,并成功收养后家庭亲属关系发生变化,财产关系可能因此而发生的变化要对当事人做出分析;3、根据收养登记程序带领当事人领取收养证及办理户口。
(要点:本案中的当事人必须要亲自到场,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须经有关机关证明或者公证。
)4、是否办理收养公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
收养经过公证的,解除时也需要公证。
收养子女的一般程序: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