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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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普法讲座ppt课件

婚姻法普法讲座ppt课件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 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子女成长和家庭教育。
家庭暴力的危害与后果
引发社会问题,如犯罪率上升、社会秩序混乱等 。
家庭暴力的后果
民事责任:施暴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 偿受害者损失等。
家庭暴力的危害与后果
行政责任
施暴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等 。
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施暴者 将受到刑事制裁。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保障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 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 关报案,请求保护。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保障
• 受害者可以向妇联、居委会等组织求助。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
法院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制裁,包括判决离婚、赔偿 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者提供了全面 的法律保障。
父母子女关系
01
02
03
04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 儿的行为。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稿婚姻法讲稿一、引言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婚姻法》这一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认识和维护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次讲稿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合法性、离婚制度以及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婚姻的定义和婚姻合法性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建立的家庭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持夫妻间的感情和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达到合法婚龄、自愿结婚、不收买婚姻等。

这些设立条件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从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离婚制度婚姻的维系并非总能如愿,有时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难以调和,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离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暴力、重婚和重大错误等,婚姻法也允许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申请。

四、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在离婚过程中,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原则和分割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立,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以保障离婚后当事人的权益。

五、婚姻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暴力是近年来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对受暴力伤害的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婚姻法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如申请保护令和报警等。

同时,婚姻法对施暴者进行了法律制裁,以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六、婚姻制度改革的前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对于婚姻的认知也在不断发展。

为适应社会需求,我国婚姻法在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修订。

比如,取消了计划生育对于结婚登记的限制,进一步强调夫妻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尊敬的村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一场关于村级婚姻法知识的讲座。

婚姻法是指导和规范我们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的基石。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和要求,我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合组成夫妻,以建立家庭、维系和谐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婚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要符合下列条件: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无近亲结婚关系;互相自愿结婚;不得有其他婚姻。

村民朋友们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并在结婚时要严格遵守。

第二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和承担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保持忠诚。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

其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睦。

夫妻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并共同照顾和教育子女。

最后,夫妻双方应在婚姻中保守家庭秘密,不得泄露自己或对方的隐私。

如果在婚姻中遇到问题,夫妻双方应互相沟通、包容和妥协,不得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申请,经过调解无法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的程序包括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和领取离婚证。

在办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好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确保离婚后权益的合理保障。

此外,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恶劣情况的夫妻,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保护令,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第四部分:婚龄和生育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为22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20周岁。

未满以上年龄的人不得结婚。

另外,为了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我国规定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享有法定休假和福利待遇。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普法讲座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家家学法,户户平安”?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讲解的主题是婚姻法。

婚姻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社会生活中的基石。

对于每个家庭而言,家庭婚姻的幸福稳定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婚姻法是保护家庭婚姻利益的法律,因此学习婚姻法对于帮助大家了解和维护家庭婚姻非常有帮助。

(一)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为了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财产的分配等方面。

婚姻法也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法律,它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程序和条件,以及财产分配等方面。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享有平等、自由、协商、信任、忠诚和保护等基本权利。

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关心、帮助,共同承担家庭生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

夫妻之间应该协商解决各种问题,要相互信任、忠诚,不得欺骗和虐待对方。

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离婚。

(三)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不成,或者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

离婚程序需要定期进行协商、审查和裁决。

如果有配偶对方有重婚、家庭暴力或有抚养、赡养义务不履行等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四)财产的分配财产分配是离婚的关键问题之一,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在财产分配中,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工作和贡献的不同、婚前财产的归属、离婚原因等因素进行权衡。

保护特别是女性和弱势方的权益,特别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应当参照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予以合理的分配。

最后,婚姻法是我们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婚姻法,了解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财产的分配等方面,并在生活中加以实践,以达到维护和促进幸福和谐家庭的目的。

谢谢大家!。

社区法律知识讲座(婚姻、老年人权利等) PPT

社区法律知识讲座(婚姻、老年人权利等) PPT

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
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
3、明确是出全资还是部分。父母出全
资可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给子女一方,
若父母部分出资,而子女婚后与配偶双
方共同还贷款的,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
财产,但父母可对其的部分出资决定赠
与给何方。
3
如何订立遗嘱?
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遗嘱
1
遗嘱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机关进行。 最严格、最可靠。 亲自办理、亲自书写或口授。
自书遗嘱
2
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亲笔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书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由本人签名注明年、月、 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是否可以将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通过协议约定为共有 或归对方所有?

此协议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




遗嘱 随时变化 动态管理 意识清醒下 民间资本传承的高峰期 寿险的作用 确定 保本 放大 约定 避债
1
老年人日常财产保管问题
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

企业主:离婚时,公司上升期,此前还有 忠诚协议,离婚分股份 律师建议:转移财产 降低估值 拖延和解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小三”的 日子不好过了,老婆大人看好家,“小三”就只能自 认倒霉了
郎大叔
前妻
“小三”

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规定,约定 可以附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约定所附条件一 定要合法。如条件违法,则约定无效。

婚姻纠纷普法讲座心得体会

婚姻纠纷普法讲座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婚姻法律知识,我们社区举办了一场婚姻纠纷普法讲座。

通过这次讲座,我受益匪浅,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认识婚姻法律的重要性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涉及到家庭、社会、国家等多个层面。

婚姻法律作为规范婚姻关系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讲座中,主讲人详细讲解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程序、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程序等内容,使我深刻认识到婚姻法律的重要性。

二、了解婚姻纠纷的类型及解决途径婚姻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家庭暴力、婚外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

讲座中,主讲人通过案例分析,让我们了解了不同类型的婚姻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解决婚姻纠纷的方法:1. 和解:在发生婚姻纠纷时,夫妻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尽量达成和解。

2. 法律途径:当和解无效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调解等。

3. 社会组织介入:在婚姻纠纷中,可以寻求社会组织如妇联、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等介入,协助解决纠纷。

4. 心理辅导:婚姻纠纷往往伴随着心理问题,必要时可以寻求心理辅导,帮助夫妻双方走出心理困境。

三、增强婚姻法律意识,预防婚姻纠纷通过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婚姻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增强婚姻法律意识、预防婚姻纠纷的方法:1. 学习婚姻法律知识:平时要多关注婚姻法律知识,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参加讲座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2. 依法行使权利:在婚姻关系中,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对方的权利,避免违法行为。

3. 增强家庭责任感:家庭是婚姻的基础,要增强家庭责任感,关心对方,关爱子女,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4. 重视婚前教育:婚前教育有助于夫妻双方了解对方,降低婚姻纠纷的发生率。

四、讲座带给我的启示1. 婚姻是人生大事,我们要认真对待婚姻,珍惜婚姻,学会处理婚姻中的问题。

婚姻法法治宣传讲座稿

婚姻法法治宣传讲座稿

婚姻法法治宣传讲座稿尊敬的婚姻法法治宣传讲座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我很荣幸能够在今天的讲座中与大家分享有关婚姻法法治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大事,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和生活质量。

因此,了解和遵守婚姻法是建立稳固美满婚姻的基石。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婚姻法法治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婚姻法的法治观念婚姻法的法治观念是婚姻法体系的基石之一。

婚姻法从立法、解释、执行等各环节都坚持法治原则,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和合法权益。

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幸福为目标,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二、婚姻登记与诚信原则婚姻登记是夫妻正式建立婚姻关系的重要环节。

婚姻登记要依法进行,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登记时,双方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以维护诚信原则。

遵守诚信原则是婚姻关系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三、夫妻权利与义务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夫妻双方有权享受家庭生活所带来的福利,同时也有义务关注对方的需要,并为家庭的幸福、和谐和发展而努力。

四、双方财产与债务在婚姻关系中,财产与债务的处理十分重要。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归属原则。

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共同财产,并明确个人财产的界限,确保财产交往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五、婚姻关系的解除与保护当夫妻关系无法继续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对离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姻法强调对婚姻关系的保护,鼓励夫妻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幸福。

综上所述,婚姻法法治宣传讲座稿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幸福,强调了婚姻法法治的重要性和应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观念,遵守婚姻法的规定,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婚姻法的法治宣传,我们才能在现代社会中建立起更加美满和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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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自从家庭诞生以来,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休养生息,繁衍后代,享受着天伦之乐。

家庭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是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对此也不再像以前一样遮遮掩掩,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上周接受南湖社区曾主任的委托,准备在社区作一次《婚姻法》的法律宣传。

但离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为此,我只能收集、准备了一些婚姻法较基础的、大家关心的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一、婚姻法的五大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既是婚姻家庭的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操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婚姻家庭规范的基本精神。

按照基本原则所规范的家庭关系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 实行婚姻自由。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

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

结婚和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

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2.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

3. 男女平等。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

5.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国婚姻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

三、关于婚姻的法律依据1. 宪法;2. 婚姻法: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3.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a) 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b) 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c) 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d) 婚姻法修改之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e) 婚姻法修改之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我国现今处理婚姻争议、离婚纠纷最主要、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的已经完全失效、有的部分失效,但在个案中仍然具有使用的价值。

如”婚前个人财产八年转化”问题已经完全失效。

4.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2003年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5.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6.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几个婚姻热点的问题1. 夫妻间财产的归属问题。

(1)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a)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离婚问题。

a) 涉及的三个内容。

1)、是不是能够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小孩归谁抚养;3)、财产怎么分割。

b) 财产分割问题:1)、分割原则。

有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

没有的,依照法定。

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

其他债务一律为个人债务。

2)、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A、感情破裂的认定。

B、为逃债而恶意离婚。

C、离婚中的虚假债务问题。

D、子女抚养的争夺。

E、几种财产分割的处理(房改房、还贷方、公司股权、合伙股份、股票、婚后个人财产的添附物等)。

F、损害赔偿的举证:(婚内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

3. 离婚中的过错赔偿规定。

a) 赔偿的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软暴力与硬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 赔偿的请求主体(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c) 赔偿的请求时间条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提出。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离婚中的补偿原则。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婚姻家庭中的犯罪规定1. 【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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