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培训教案

合集下载

《第六课 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

《第六课 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方案(第一课时)一、教学目标1. 知识与技能:学生能够了解婚姻的法律定义,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婚姻干系的法律珍爱。

2. 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3. 情感态度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尊重婚姻,珍视家庭。

二、教学重难点1. 教学重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对等、禁止近亲结婚等。

2. 教学难点:如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理解婚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案例和图片,用于教室讨论。

2. 准备婚姻法相关资料,供学生阅读和参考。

3. 安排教室讨论和互动环节,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4. 提醒学生提前预习相关内容,为教室讨论做好准备。

四、教学过程:1. 导入(5分钟)通过播放有关婚姻自由的视频或案例,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婚姻自由,以及为什么要有婚姻自由。

通过问题设置,引入本课主题。

2. 新课讲授(20分钟)(1)讲解婚姻自由的含义和法律珍爱。

介绍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规定,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强调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2)介绍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观点和区别,强调合法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强迫婚姻等行为。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非法婚姻的风险和后果。

(3)讲解婚姻自主的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通过讨论和互动,让学生了解如何实现婚姻自主。

3. 小组讨论(10分钟)将学生分成小组,让他们讨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法或非法婚姻的现象,并尝试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鼓励学生积极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4. 教室小结(5分钟)总结本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婚姻自由、自主和对等的重要性,以及恪守法律、坚持婚姻自由和对等在建立健康、合法的婚姻干系中的意义。

同时,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尊重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反对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和强迫婚姻等行为。

大学婚姻法教案

大学婚姻法教案

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了解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 培养学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律意识。

3. 提高学生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能力。

教学重点: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法。

教学难点:1. 婚姻法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2.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与诉讼。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1. 提问:什么是婚姻?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有什么作用?2.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自愿结合成为夫妻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讲授新课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一夫一妻制原则(3)自愿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2.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结婚的条件和程序(2)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离婚的条件和程序(4)收养的条件和程序三、课堂讨论1. 学生分组讨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2. 学生代表发言,教师点评。

四、总结1. 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复习上一节课所学内容,提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哪些?2.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二、讲授新课1. 婚姻法中特殊问题的处理(1)重婚(2)家庭暴力(3)遗弃(4)虐待2.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法(1)调解(2)诉讼三、案例分析1. 教师提供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2. 学生分组讨论,教师点评。

四、课堂小结1. 学生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总结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法。

2. 教师强调:遇到婚姻家庭纠纷时,要学会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反思:1. 本节课通过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使学生了解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

婚姻法培训课件

婚姻法培训课件

婚姻法培训课件婚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婚姻法,我们制作了这份婚姻法培训课件,旨在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必须相互忠诚,不得有重婚、姘居等行为。

一夫一妻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道德的重要保障。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必须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婚姻的成立1.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一夫一妻男女双方必须是一夫一妻,不得有重婚、姘居等行为。

3.自愿原则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不得有任何强迫和干涉。

4.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书。

三、婚姻的效力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身份和地位。

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肖像权、夫妻荣誉权等。

2.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 (参考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主要内容: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结婚三、家庭关系四、离婚▲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词了,有人会讲,这还用得着上课吗?但是有谁能说清楚什么算婚姻关系?在老家和媳妇办了酒席,乡里乡亲的都知道你们办了酒,这算不算结婚了呢?两个人感情特别特别好,山盟海誓、海枯石烂的,在一起长期生活,甚至连小孩都可以去打酱油,这算不算结婚呢?在法律上来说,这都不算婚姻关系,顶多叫同居。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为什么一定要法律上确定婚姻关系呢?正如大家买房子要立个字据、签个合同一样,婚姻也是一种协定,要白纸黑字立下来才算数。

不然谁说都有理,到底结没结婚,听谁的?听男的、听女的,还是听媒婆的?这都不算数,要到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单位去办结婚手续才算是把婚结了,至于请不请酒,那是你们的自由,法律就管不着了。

当然,这只是我这节课的一个小问题,剩下的也都不难懂。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这个都不难理解。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大家看一下下面的案例:四川农民王某的儿子王小某经人介绍与李小某定婚,不久,王某就催促李家办理结婚手续,但李一直拒绝与王结婚,并于随后将婚礼金退回王家。

于是王某指使其子王小某两次劫持李某成亲未逞。

次日晚,王利用家族关系,组织众亲戚10余人,密谋策划后,即前往李家抢婚。

王某骗得李之姐开门后,众人等冲进房内,将李某劫走,李的姐姐和母亲赶出来追赶,被王某等人打倒在地。

学《婚姻法》讲《婚姻法》主题班会方案

学《婚姻法》讲《婚姻法》主题班会方案

学《婚姻法》讲《婚姻法》主题班会方案简介本次班会旨在加深学生对《婚姻法》的了解,增强其对婚姻法律知识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通过活动的设计和开展,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活动内容1. 主题讲座:邀请一位婚姻法律领域的专家或律师,进行有关《婚姻法》的讲解和分享。

讲座内容包括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与离婚程序、夫妻财产和债务分割等方面。

通过专家的讲解,使学生对《婚姻法》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并能解答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

2. 小组讨论:将学生分为小组,每个小组负责讨论一个与婚姻法相关的案例。

案例可以是真实的生活案例或模拟的情景案例。

鼓励学生根据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对案例中涉及的婚姻法问题进行解读和评判。

每个小组选择一位代表进行总结发言,分享小组的讨论结果和结论。

3. 角色扮演:安排学生进行小组角色扮演,模拟实际生活场景,运用婚姻法知识解决问题。

可以设计情景如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让学生通过实践感受婚姻法的应用,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知识竞赛:设置婚姻法知识竞赛环节,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通过比赛的形式对学生的研究成果进行检验和巩固。

例如,出题内容可以包括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离婚程序的具体步骤、继承和赡养等方面。

5. 总结与展望:班会结束时,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和反思,评估学生对婚姻法知识的掌握情况。

同时,展望未来,鼓励学生进一步研究和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活动目标1. 提高学生对《婚姻法》的了解和认识程度。

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3.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4. 提高学生实际操作和问题解决能力。

活动准备1. 邀请婚姻法律领域的专家或律师担当讲座嘉宾。

2. 准备与婚姻法相关的案例材料。

3. 设计小组角色扮演的情景和场景。

4. 准备知识竞赛的题目和奖励。

通过本次班会,相信学生们将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法》,提高他们对婚姻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婚姻法知识培训(正式讲稿)

婚姻法知识培训(正式讲稿)
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 偿、刑事处罚等。
预防与应对
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和社会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
未婚同居问题
未婚同居的定义
未婚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 活。
法律地位
未婚同居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地位,但根据《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 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性与一个女性结为夫妻的制度,禁止重婚、纳 妾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 的义务,禁止对妇女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出轨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离婚赔偿、财产分 割不利等。
预防与应对
夫妻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增强信任,提高婚姻质量,同时, 在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
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 理或经济上的强制或压迫行为。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孙子女、外 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扶持,共同生活,互相关心,互相尊重。
03
婚姻法的具体规定
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血缘关系、 重婚情况等,确保婚姻合法有效。

《婚姻法与家庭法典》PPT培训教案课件

《婚姻法与家庭法典》PPT培训教案课件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 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02
03
古代婚姻法
以家族为本位,注重家族 利益和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近现代婚姻法
逐渐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 位转变,强调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和夫妻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当代婚姻法
离婚制度
离婚条件
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定期限等。
离婚程序
申请、调解、审理、判决等。
离婚效力
解除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父母子女关系制度
父母子女关系的确立 :血缘关系或法律拟 制。
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 义务:赡养、扶助、 保护等。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抚养、教育、 保护等。
04
婚姻法与家庭法典 的实践应用
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加注 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 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02
家庭法典概述
家庭法典的定义与作用
家庭法典的定义
家庭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 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家庭法典的作用
家庭法典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 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家 庭幸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婚登记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结婚登记流程
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注意事项
必须双方亲自到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禁止结婚的情形
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罚措施
家庭暴力的认定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
处罚措施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

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

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1 婚姻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3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2 婚姻登记程序2.3 婚姻的效力第三条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3.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与程序3.2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与效力3.3 离婚的法定理由与程序第四条夫妻权利与义务4.1 夫妻的人身权利与义务4.2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4.3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第五条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5.1 子女的权益保护5.2 父母的抚养义务5.3 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第六条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6.1 家庭财产的分割6.2 家庭财产的继承6.3 遗产分配的原则与程序第七条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1 婚姻违法行为的种类7.2 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3 婚姻违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第八条婚姻调解与诉讼8.1 婚姻调解的组织与程序8.2 婚姻诉讼的管辖与程序8.3 婚姻诉讼的证据与裁判第九条涉外婚姻法律适用9.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第十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10.1 教育培训内容10.2 教育培训方式10.3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一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师资要求11.1 师资资格与条件11.2 师资培训与考核11.3 师资管理与激励第十二条婚姻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12.1 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12.2 培训计划与预算12.3 培训场地与设施第十三条婚姻法教育培训质量保障13.1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13.2 培训资料与教材管理13.3 培训成果与证书发放第十四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14.1 合作方式与范围14.2 合作主体资格与条件14.3 合作项目管理与评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1 婚姻法的定义与特征1.1.1 婚姻法的定义1.1.2 婚姻法的特征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2.1 婚姻自由原则1.2.2 一夫一妻制原则1.2.3 男女平等原则1.2.4 保护家庭、尊重婚姻原则1.3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1.3.1 适用对象1.3.2 适用地域1.3.3 适用法律关系第二条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1.1 双方完全自愿2.1.2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2.1.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1.4 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2.2 婚姻登记程序2.2.1 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2.2.2 进行结婚登记2.2.3 领取结婚证2.3 婚姻的效力2.3.1 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2.3.2 婚姻无效的情形2.3.3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第三条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3.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与程序3.1.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3.1.2 婚姻关系变更的程序3.2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与效力3.2.1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3.2.2 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3.3 离婚的法定理由与程序3.3.1 离婚的法定理由3.3.2 离婚的程序第四条夫妻权利与义务4.1 夫妻的人身权利与义务4.1.1 夫妻的人身权利4.1.2 夫妻的义务4.2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4.2.1 夫妻的财产权利4.2.2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4.3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4.3.1 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原则4.3.2 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与保护第五条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5.1 子女的权益保护5.1.1 子女的人身权益保护5.1.2 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5.2 父母的抚养义务5.2.1 父母的抚养责任5.2.2 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5.3 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5.3.1 子女的抚养权5.3.2 父母的探望权第六条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6.1 家庭财产的分割6.1.1 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6.1.2 家庭财产分割的程序6.2 家庭财产的继承6.2.1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6.2.2 继承权的行使与丧失6.3 遗产分配的原则与程序6.3.1 遗产分配的原则6.3.2 遗产分配的程序第八条婚姻调解与诉讼8.1 婚姻调解的组织与程序8.1.1 婚姻调解的组织8.1.2 婚姻调解的程序8.1.3 婚姻调解的结果与效力8.2 婚姻诉讼的管辖与程序8.2.1 婚姻诉讼的管辖8.2.2 婚姻诉讼的程序8.2.3 婚姻诉讼的裁判与执行8.3 婚姻诉讼的证据与裁判8.3.1 婚姻诉讼的证据8.3.2 婚姻诉讼的裁判第九条涉外婚姻法律适用9.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1.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1.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1.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9.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2.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9.2.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途径9.2.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依据9.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9.3.1 涉外婚姻的特殊规定9.3.2 涉外婚姻的司法解释与实践9.3.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第十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10.1 教育培训内容10.1.1 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0.1.2 婚姻成立与效力10.1.3 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10.1.4 夫妻权利与义务10.1.5 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10.1.6 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10.1.7 婚姻调解与诉讼10.1.8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10.2 教育培训方式10.2.1 面授课程10.2.2 在线课程10.2.3 案例分析10.2.4 模拟法庭10.3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10.3.1 学员满意度调查10.3.2 考试成绩评估10.3.3 就业率跟踪调查第十一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师资要求11.1 师资资格与条件11.1.1 教师资格与条件11.1.2 职业资格与条件11.1.3 教学能力与经验11.2 师资培训与考核11.2.1 师资培训内容与方式11.2.2 师资考核标准与程序11.2.3 师资激励与晋升机制11.3 师资管理与激励11.3.1 师资管理规范与制度11.3.2 师资激励与福利政策11.3.3 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婚姻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12.1 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12.1.1 组织实施机构12.1.2 机构职责与分工12.1.3 组织实施流程与管理制度12.2 培训计划与预算12.2.1 培训计划制定12.2.2 培训预算编制12.2.3 培训资金管理与使用12.3 培训场地与设施12.3.1 培训场地选择与租赁12.3.2 培训设施配置与维护12.3.3 培训安全保障与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婚姻法教育培训质量保障13.1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13.1.1 教学质量监控机制13.1.2 教学质量评估方法与指标13.1.3 教学质量改进措施与方案13.2 培训资料与教材管理13.2.1 培训资料编写与审核13.2.2 教材采购与分发13.2.3 教材更新与修订13.3 培训成果与证书发放13.3.1 培训成果评价标准与程序13.3.2 证书发放与管理13.3.3 培训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14.1 合作方式与范围14.1.1 合作方式14.1.2 合作范围与领域14.1.3 合作伙伴选择与评估1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5.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5.1.1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15.1.2 第三方介入的范围15.1.3 第三方介入的类型15.2 第三方介入的责任限额15.2.1 第三方介入责任的限定15.2.2 第三方介入责任限额的确定15.2.3 第三方介入责任限额的调整15.3 第三方介入的义务与权利15.3.1 第三方介入的义务15.3.2 第三方介入的权利15.3.3 第三方介入义务与权利的保障15.4 第三方介入的协调与沟通15.4.1 第三方介入的协调机制15.4.2 第三方介入的沟通渠道15.4.3 第三方介入协调与沟通的结果15.5 第三方介入的违约责任15.5.1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情形15.5.2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责任15.5.3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救济15.6 第三方介入的权益保护15.6.1 第三方介入权益的保护措施15.6.2 第三方介入权益的保护机构15.6.3 第三方介入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15.7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各方的关系15.7.1 第三方介入与甲乙方的关系15.7.2 第三方介入与中介方的关系15.7.3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15.8 第三方介入的退出机制15.8.1 第三方介入退出的条件15.8.2 第三方介入退出的程序15.8.3 第三方介入退出后的责任处理15.9 第三方介入的补充协议15.9.1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签订15.9.2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内容15.9.3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效力15.10 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15.10.1 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解决方式15.10.2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程序15.10.3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效力15.11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15.11.1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15.11.2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冲突解决15.11.3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特殊规定15.12 第三方介入的培训与告知15.12.1 第三方介入的培训内容与方式15.12.2 第三方介入的告知义务与方式15.12.3 第三方介入培训与告知的效果评估15.13 第三方介入的监管与评估15.13.1 第三方介入的监管机制15.13.2 第三方介入的评估方法与指标15.13.3 第三方介入监管与评估的结果运用15.14 第三方介入的保密与隐私保护15.14.1 第三方介入的保密义务15.14.2 第三方介入的隐私保护措施15.14.3 第三方介入保密与隐私保护的违约责任15.15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与风险管理15.15.1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事宜15.15.2 第三方介入的风险评估与控制15.15.3 第三方介入保险与风险管理的违约责任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条款的说明15.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5.1.1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第三方介入,是指在甲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需要,引入的除甲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主体,以协助甲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培训教案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 岁女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

这个不用多说。

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

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

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

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

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无效的婚姻造对社会、对当事人都有影响如果是正常合法的婚姻男女双方承担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如果是无效的婚姻则会被法律作为非法同居对待很多权利是没有保障的。

好接下来我们来讲一下一是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 周岁女满20 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

值得强调的是丧偶包括原配偶生理上的死亡也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该人离开家无任何音讯满一定的年限夫妻另一方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判决失踪一方死亡实际上当事人死没死并不知道但作为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策略是法律所必须的。

法律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一些情况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不禁止姻亲之间的结婚所以以上禁止结婚的条件限制是“血亲”。

特别说明三个地方1 直系血亲指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只要是血亲就不可以结婚。

2 血亲的理解上需要强调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包括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等。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以自己为起点算一代向上父母算两代祖父母外组父母算三代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结婚的话另一方不能是祖父母外组父母其中一人所繁衍包括继、养等拟制血亲关系。

比如自己和姑表亲之女即表侄女二人的同血缘之源处在祖父母所以不能结婚。

2、第二种禁止结婚的情况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主要是为婚姻另一方和将来婴儿着想才禁止这些疾病的患者结婚如果查出有这些病是应当让提出结婚申请的人暂缓结婚的就是说治疗好了以后还是可以结婚的。

第二类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之所以禁止这类人结婚是考虑到社会效果的因为遗传病人生下的小孩很可能有先天残疾增加的是社会的负担所以如果此类患者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法律允许结婚。

第三类是某些精神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结婚登记讲两个问题一登记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帮忙”去登记要知道结婚这个东西是不能帮忙的。

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要知道这种婚姻是法律不承认的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是有风险的。

所以有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这是对的现在就是要搞清楚的一个小问题就是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何时起计算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婚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这个具体的到后面会讲到。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来看一个案例有个不满20 岁的女的和男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两人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到了女方满20 岁之后才补办的结婚登记那么现在问二人何时起确立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确立不是以补办登记时确立而是以实质要件的符合时为确立标准。

如果这个女的是在达到法定婚龄时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同居生活那婚姻确立时间就是此时如果是未达到之前则实质要件的确立则是在她达到20 岁的那天所以这对夫妻的关系既不是在举办结婚仪式的那天也不是在补办结婚登记的那天而是在她达到20 岁生日的那天。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只有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给予登记否则不可以1、双方自愿无他方或第三人干涉2、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女20 这个之前已经说过强调一点的就是婚姻法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晚婚晚育3、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不能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没有配偶即未婚、丧偶或离异均可。

四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就是在哪里登记结婚。

在城市的是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的要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办理。

五事实婚姻关系即未登记的“合法婚姻”可按合法婚姻适用继承法和其他法律。

三、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具体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1、重婚的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2、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4、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

这些很容易理解前面也都详细讲过在这里不展开说。

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这一部分讲财产关系。

一、法定共有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7 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

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虽然他可以隐瞒但这个钱的性质是无法改变的3、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怎么理解这最后一条呢来看个例子吧。

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比较有才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小说一出版出版社就给某男20 万元稿费可是在小说付梓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那么现在问这20 万元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答案是的。

为什么呢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 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前面说的“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1 遗嘱包括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这是充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主意志。

2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这一点可以理解成两句话结婚以前“谁家的孩子谁家疼”结婚以后则是“双方一家亲”除非赠与人有明确的相反意思表示否则婚前就是给个人婚后就是给双方。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比如某男用婚前个人积蓄30 万元进行了两个项目的投资结果一个项目亏了3 万一个项目获得红利4 万那么总的来说赚了的1 万块钱是该男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夫妻共有的。

而且假设残忍一点只有亏了3 万元那么这个3 万元的债务应当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些也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都是法律规定的即除非当事人夫妻双方没有别的约定都应当按照法律来办来给这些财产定性。

7、由一方结婚前承租、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房屋权属证书可能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法定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就是说这些是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有以下五类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原因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即使是在结婚以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了赠与或者遗嘱的财产如果赠与人和立遗嘱的人明确表示财产归一方那就是一方的财产当然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就简单的说继承和接受赠与那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强调两个字一个是“专用”另一个是“生活用品”比如牙齿掉了以后安的假牙一般来说是属于这类的。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这不但是处于保护军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法律针对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的保护。

第三部分离婚婚姻关系的终止其实有两种情况一方死亡和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于夫或妻人身关系而言均取得再婚的权利于财产关系而言应进行分割于子女关系而言应确立抚养、监护、探望等诸多“善后”事宜。

接下来我们详细讲述本部分内容。

一、协议离婚1、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 双方自愿2 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2、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3、上述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翻悔而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经审理发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