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合集下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 女的生父母。
三、特殊收养的成立要件
•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相差40周岁以上。 •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无需是父母有 困难无力抚养;即使男性收养女性也无需相差40周岁; 背后样人可年满14周岁。 • 3.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4.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不受收 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5.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收养 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的限制。
第五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 • • • • • 收养,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拟制血亲 收养VS 寄养 VS 抚养 VS 公养 收养法律特征: 1.收养是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特殊要件+程序要求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产生VS 消灭 3.发生在非直系血亲或不同辈旁系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案例:张某与吴某育一女4岁半,遇车祸张某死亡,吴某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后吴某与唐某准备结婚,但 唐某不接受女儿。这时邻居刘某夫妇表示自己无子女愿收养吴女 儿。吴某见两全其美,双方达成协议,办理收养登记。后张某父 母得知,起诉要求解除这一收养,由自己收养孙女。 • 《收养法》第1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4.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依法解除。
• 案例:张某与吴某婚后未育,收养了同村有4个孩子唐某夫妇 的2岁儿子,取名为张小明,办理了收养登记。10年后,张某 因病去世,吴某下岗,家庭生活困难,吴某觉得自己没办法再 扶养小明,找到唐某夫妇,要求其领回张小明。唐某夫妻以自 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不愿领回。且小明与养父母生活多年,也 不愿意离开养母。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 否会得到支持? • 原则是 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可以解除收养有两种方式: • 1.协议解除。 •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经其同意 。《收养法》第26条 •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法》第27条。 • 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 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本身情况和相互关系等) • 1.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 有效结婚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当事人必须是具有 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 思考:双方通谋成立虚假婚姻,有效?无效?可撤销? • 《民法通则》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4、146条适用? • 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缔结婚姻,效力如何?《民法总则》 147、148适用? • VS 遭受胁迫,《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 • 同意结婚意思表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法律效力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身份行为,效力法定
• 例1: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奉子成婚,但女方仅 18 岁,于是乙制作假身份证,修改年龄;或乙给登记员送 礼,直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甲与乙因纠纷欲离婚,如 何处理?
• 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应 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 • 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正了瑕疵,为有效 婚姻。按离婚处理。 • 例2:甲男和乙女 2006年 11 月认识,同年 12月登记结婚, 结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2万元。12 月 10 日乙说要回娘家一 趟,自此下落不明。经调查,乙婚姻登记时用的身份证为伪 造,伪造的身份信息是毫不相干的丙的。 • 问题:甲和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结婚合意不真实,骗婚 ,无长期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 • 甲和身份信息上的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被冒用,不符合 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问题
• 《婚姻法》 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 • • • • • • • • • 《继承法》第10条: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基于婚姻关系:配偶 2. 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血亲的(被送养后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 权); 尚未出生胎儿,应继份保留。出生时为活体。 3. 基于扶养关系: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继父母都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
•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同处:都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 生的;都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不同之处: • 1.性质和效力不同。对被转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VS基于代位继承 权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两次继承VS 一次 • 2.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VS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 3. 主体不同。 •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 被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VS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 •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 4. 适用范围不同。 • 转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VS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
• 客体: •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的合法财产,即积极的财 产和财产权利。(继承关系产生的前提) • 包括:存款;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生活用品等动产;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专利转让、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 债权;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等。 • 注意: •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遗产; • 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其先死亡或丧失、放弃受 益权,则保险金为遗产;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非遗产;除非已起诉或赔偿义务人书 面承诺赔偿的,是遗产。 • 已经获得的赔偿金,是遗产;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不是遗产。

大学法律基础课程经典课件第3讲——继承法市公开课获奖课件省名师示范课获奖课件

大学法律基础课程经典课件第3讲——继承法市公开课获奖课件省名师示范课获奖课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 前明确表达,不然视为接受继承。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4)继承权旳丧失 丧失旳理由
— 有意杀害被继承人旳,这种情况不考虑杀人旳动机。 —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旳。这种情况下杀人旳动 机必须是为争夺遗产,但不论有意和过失。 — 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旳。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旳。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4、遗嘱继承
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 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旳继承方式。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遗嘱旳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旳真实意思表达,立 遗嘱旳行为不能代理。 (3)遗嘱旳内容和形式正当。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以及未出生胎儿旳应继份额。
是继承开始和全部权转移旳时间 决定遗产旳范围 决定继承人旳范围
(2)转移旳是公民个人生前全部旳正当财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 被继承人 死亡时留下遗产旳人。是自然人。
3、 继承人 特点:(1)是自然人。
(2)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
(四)承权
四、 继承权旳行使
(1)继承旳开始 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地点:一般应该以被继承人生前旳最终住所地 作为继承开始旳地点;假如被继承人最终住所地 没有主要遗产,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作 为继承开始旳地点。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继承旳接受:明示或默示旳方式 (3)继承旳放弃:只能采用明示旳方式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亲属法与继承法考试所需要的部分条文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亲属法与继承法考试所需要的部分条文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祖父母、 外祖父 母(三 代直系)
父母 (两代 直系) 己身 (我国、 一代) 子女 (两代 直系)
孙子女、 外孙子 女(三 代直系)
• 祖父母(二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三亲等) 父母(一亲等)
表、堂兄弟姐妹(四 亲等) 己身(罗马、不算) 兄弟姐妹(二等亲)
祖父母(二 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等:二亲等旁 系 父母(一亲等)
我国:采用代的表述方式。 • 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算起,自己是一代,往上或是往下数 ,一世为一代。 • 旁系血亲计算法:己身为一代,从自己往上数到所指亲属同源 直系尊亲属,两边相等为代数;两边不等大的为代数 • 法律意义: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同 • 直系血亲计算比较: • 祖父母、 己身 孙子女、 父母 子女 外祖父 (罗马、 外孙子 (一亲 (一亲 母(二 寺院, 女(二 等) 等) 亲等) 不计算) 亲等)
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可撤销婚姻 事实婚姻
婚姻法
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 员间关系 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离后子 女监护、抚养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与救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收养成立:条件;程序 收养法 收养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 收养解除:法定事由;程序;解除 效力
亲属法
法定继承
• 3. 姻亲关系的终止。 • 姻亲关系 因有一方死亡或是双方离婚而终止。 • 争议: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 消灭主义:离婚导致姻亲关系存在的基础丧失,故消灭 姻亲关系。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不消灭主义: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无必要规定 姻亲随着离婚而消灭。德国和瑞士。 • 争议:配偶一方死亡,是否会消灭姻亲? • 不当然消灭,除非再婚或声明消灭VS 自然消灭,除非 声明保留 • 我国《婚姻法》无规定,按照习惯,离婚一般会终止姻 亲关系。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 己决定。 • 亲属与家属的概念区分:家属相当于近亲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 一夫一妻原则: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任何人只能有一 个配偶,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 • 两层含义: • (1)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 •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 (2)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同性婚 姻合法化问题? • 意义: • (1)反映男女比例的自然要求 • (2)符合伦理本质,保证子女血缘清白,利于其成长 • (3)符合婚姻家庭的会属性,符合男女平等保障。 • “多偶制与乱交在性选择上更有效,其雄性后代将更强悍。一夫一 妻制在这方面逊色一筹,但它削弱了性资源上的激烈冲突,给了成 员们更多的平等,在人类这里得以开启以合作为基础的狩猎,实现 了一种新的适应。而后人类在文明上的脱颖而出,很可能是因为性 资源竞争上节省出的精力所致”。——郑也夫《文明是副产品》
• 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 VS与婚外同性同居?同妻之苦 • 构成要件: • (1)主体,有配偶者 VS未婚同居 • (2)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VS 事实重婚 • 同居目的不同;同居名义不同。 • (3)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VS 通奸、一夜情
三、男女平等原则
•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 ,承担平等义务。
• 表现为:在夫妻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中、其他家庭成 员关系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平等。 • 三方面内容: • (1)男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结婚、离婚自由 •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姓名权、财产处理权、 相互扶助、相互继承权等 • (3)男女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子女都要赡养 父母、平等享有继承权。
• • • • •

亲属法与继承法1

亲属法与继承法1

二、婚姻的一般效力
夫妻身份之取得:《婚姻法》8条3句 忠实义务:《婚姻法》4条1分句前段 同居义务:《婚姻法》3条2款2句 住所设定自由:《婚姻法》9条 地位平等:《婚姻法》13、14、15条 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16条 抚养义务:《婚姻法》20条 家事代理权:《婚姻法》17条2款,《婚姻法解
绪论
《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 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 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历史与神话之间
《白虎通》:“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人民但 知其母,不知其父。”
俄瑞斯忒斯的审判
从俄狄浦斯情结到厄勒克特拉情结
雅典娜的隐喻
婚姻的社会解释
社会的由来:协作、分工与互助。(休谟)
《婚姻法解释一》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 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 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算。”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一、概说
婚姻的效力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三章,包括 一般效力与财产效力。前者规定夫妻的一般权利 义务,是《婚姻法》本身固有的效力;后者即是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三、婚姻无效

《婚姻法》10条
效 事 由
重婚: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 关系
禁婚亲属:《婚姻法》7条1项;拟制血 亲?
禁婚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婚龄:《婚姻法》6条前句 《婚姻法解释一》8条
《婚姻法解释三》1条1款
三、婚姻无效

效 宣告无效:《婚姻法解释一》13条
结婚能力
收养能力
财产行为能力
监护能力
三、亲属法行为的代理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意定代理,属于亲为行为。 但允许法定代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 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立法中对亲属定义的混乱
•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1)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 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 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 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 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 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 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 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 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等的计算方式
• 1. 罗马法的计算方式: • 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
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 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 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 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 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
亲属的范畴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 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 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 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 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 系(例如?)。
亲属法与继承法
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课
亲属法概论
• 一、什么是亲属法? • 简单而言,就是以(广义)亲属关系为纽
带形成的身份与财产性质的关系。 • 身份关系:父母子女、夫妻,广义地还包
括兄弟姐妹等; • 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的构成与分割、遗产
的继承
亲属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 1. 《婚姻法》 •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 3.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 4. 继承法 • 5.继承法司法解释 • 6其他: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2)
• 中国现行的代数计算法: • 《婚姻法》(1981)第6条第1款规定:“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里所说的“三代”, 为最简单的代数计算方法,即己身为一代,父母 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从己身上 数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为三代。旁系血亲,如 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不论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间以及 伯叔姑与侄、甥与舅间,均不得结婚。
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精神 病】 • 提问: (1)现在没有强制婚检。如何事后证明患有以上疾病的人在结婚 登记之时未申报,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婚姻无效? • (2)如果某种疾病影响生育,那么确定不生育了,是否可以允许其结 婚? • (3)婚后一方发现这些问题,能否提起否认婚姻之诉?离婚?损害赔 偿诉讼? • (4)(先天性的)性无能是否应该成为不能结婚的理由? • (5)一方隐瞒这些疾病,对方是否有得到救济的可能否? • 婚姻是否以生育为前提?以能否生育作为判断标准,是否合适?
结婚的要件
• 结婚的实质性要件: • 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共同意思表示。 • 2. 结婚能力,通俗的说法就是年龄合格:男22周岁,女20周岁。中国
现有的规定有点偏高。 • 3.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形: •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姻亲呢?) •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艾滋病、淋病、梅
婚姻法基本原则二
• 一夫一妻原则 • 《唐律疏议·户婚》明确记载,“一夫一妇,不刊
之制 。 • 一夫一妻的背离: • (1)有配偶者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称
之为“重婚” •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问题:为什么要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与 忠诚义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1.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婚姻自 由,另一表述则是:婚姻自主。
• 讨论:婚姻只有是否可以放弃? • 引用一段话:杨振宁说:"我跟翁帆说,将来我不在了,
我赞成你再婚。她说:‘我当然不会,你怎么可以这样 讲!'我告诉她,赞成你将来再婚,是年纪大的杨振宁讲的; 年纪轻的杨振宁,希望你不再结婚。" • 2. 男女平等:男女在身份与财产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 这个男女平等,是否可以放弃?如果达不到平等,一方能 否起诉?是否可以约定放弃? • 3. 一夫一妻制。(参见下页)
婚姻法
• 婚姻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对“婚姻”进行定义。 • 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结
合。 • 为法律所承认:是指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至少是形式
要求。1994年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
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 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史尚宽先生认 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 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生理的结合)及经济的生 活共同(家计共有) 。 • 男女两性结合:是指排除同性之间“伴侣关系”成为婚姻 的可能性。《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亲属
•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三类。
•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 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 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 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 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