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亲属与继承法
继承制度

一、(四)继承的分类
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以分为财产继 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 和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继承可以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关系的人数,继承可以分为共同 继承和单一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 本位继承 和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 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 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使 法第6条规定
(三)继承权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 .放弃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
案例2
【案情摘要】 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 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 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 8 个月身孕 。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 4 斤重的 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出生 3 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 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
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
继承人
法律直接规定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具有继承能力
被继承人 生存 生存
遗嘱继承人 承权、 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 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 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 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 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婚姻继承法习题集

继承法习题集第一章继承和继承法概述一、填空题1、继承因而开始。
2、继承发生于之间。
3、按照是否按照遗嘱人意思发生的继承,继承可以分为和。
4、从性质上理解,继承法为、、、。
5、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贯彻的精神,依法保护。
二、判断题1、现代民法上的继承是指广义的继承。
()2、我国继承法在形式上采取单行法的方式,这说明我国继承法不是民法典中的一编。
()3、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既是继承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
()4、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作为单行法的继承法或者是民法典中的继承编。
()5、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三、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哪个不属于本位继承?()A、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B、妻子继承丈夫的遗产C、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D、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2、现代民法中,继承开始的原因只限于()。
A、自然人死亡B、买卖C、夫妻因离婚分割财产D、分家析产3、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指()。
A、身份继承B、祭祀继承C、财产继承D、革命传统继承4、继承法编制体例中的法典主义,可分为()。
A、编入亲属编B、编入财产取得编C、编入物权编D、独立一编5、继承权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继承权男女平等B、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C、养子女、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D、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四、名词解释1、继承2、本位继承3、继承法五、问答题1、继承包括哪些种类?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二章继承法律关系一、填空题1、继承法律关系是的一种,以为基础。
2、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分为和。
3、我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4、继承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从之日起计算,但是,自之日起超过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5、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或者人民法院管辖。
二、判断题1、继承只能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

第四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继承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与被继承人 订立之继承合同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作为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成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而国家、法人、社团等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以受遗赠 人身份取得遗赠财产或以其固有身份取得无人继承 的财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遗产. 注意:死者的债务属于继承法律关系中义务所指向的 客体,不是继承权的客体. 3、效力范围的绝对性——继承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4、权利性质的财产性——继承权的性质为财产权 5、实现条件的特殊性——被继承人的死亡
(二)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与继承 3、有利于继承人寻求法律保护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有观点建议,补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 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 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权的继承顺序与亲属关系

继承权的继承顺序与亲属关系继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一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权
益的权利。
而继承顺序则是根据亲属关系来确定的,不同的亲属关系
决定了不同的继承顺序。
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
顺序,具体如下:
首先是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继承顺序上,配偶的继承地位是最高的,配偶享有继承第一顺位,即在没有子女的
情况下,配偶将继承全部的遗产。
若被继承人有子女,则子女享有继
承第二顺位,平均分配被继承人一半的遗产,另一半由配偶继承。
而
被继承人的父母则处于继承第三顺位,继承遗产的比例为子女的一半。
在直系血亲中,配偶享有最高的继承优先权,子女次之,父母再次。
其次是侧系血亲。
侧系血亲指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在继承顺
序上,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则由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被继承人的遗产,兄弟姐妹享有相等的继承权利。
若被继承人没有兄
弟姐妹,则由祖父母继承遗产。
最后是依法定顺序无人继承的情况。
如果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找不到
合适的继承人,则遗产将被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的范围包括无合法继
承人或继承人拒绝继承的情况。
总的来说,继承权的继承顺序是根据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确定的,不
同的亲属关系决定了不同的继承顺序。
继承法的规定保障了被继承人
的合法继承权,保证了遗产的有序继承。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了解
继承法的规定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亲属关系和谐至关重要。
遗产继承法亲属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法亲属继承权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规定了亲属在遗产继承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亲属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亲属继承权的定义与属性亲属继承权指的是亲属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获得遗产的权利。
亲属继承权属于个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不可剥夺性。
亲属继承权的属性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 法定性:亲属继承权是根据遗产继承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定强制力。
2. 长子优先:在我国亲属继承权的规定中,长子一般享有更多的权益,这是出于传统习俗和家族血统继承的考量。
3. 平等待遇:尽管长子优先的原则存在,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亲属继承权应该平等对待所有合法继承人,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而歧视。
二、亲属继承权的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的遗产继承法规定,亲属继承权的继承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系亲属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最高的继承权,依次为子女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2. 旁系亲属的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直系亲属或者直系亲属放弃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以及其它旁系亲属有权继承遗产。
3. 配偶继承权:配偶在亲属继承权中享有重要地位,但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限制,如离婚后的配偶无权享受遗产继承权。
三、亲属继承权的限制与异议处理亲属继承权并非无条件地享有,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例如:1. 放弃继承权:亲属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继承权,一旦放弃则无法再行追索。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设定继承人,亲属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遗嘱的限定和排除。
3. 异议处理:如果亲属对继承的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
四、亲属继承权的实践问题与完善方向在实际应用中,亲属继承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和加强司法实践。
下面列举几个具体问题及可能的完善方向:1. 继承份额的公平性:亲属继承权中长子优先的规定有一定限制,应该进一步平衡亲属继承权的公平性,避免长子优先原则的过度扩大。
继承法 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说明现行继承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三、条文释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的全部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
继承法的各个具体条款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的体现。
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合法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权是个人所有权的延伸和继承。
继承是公民取得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
个人所有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样,宪法和法律也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继承法,明确公民的继承权,才能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
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承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继承权的原则,在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继承法,掌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
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在继承法施行前,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宣传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继承问题,反对见利忘义、争夺遗产、危害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的错误行为,使继承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近年来继承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认真总结过去审理各类继承案件的成功的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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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原则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奴隶制社会中的婚礼和家礼 (2)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
特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封建家长制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2、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终止 (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来源于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 3、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4、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5、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解放前婚姻家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的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3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 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 认可的有关判例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能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能 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具体分析案例。
第一章 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四、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六、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1、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的本质:契约说、制度说 家庭: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 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等的
(2)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得权利义务是平 等的
(3)父母抚养教育、管家保护子女的权利是平等的 (4)一切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其权利义务也是平
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实行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的概念
亲属与继承法
课堂规则
遵守课堂纪律 按时到课 关闭手机 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认真倾听他人发言
课程简介
选修课 学分:2 教材:《婚姻家庭法》(第五版),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
学习目的
通过学习婚姻法,应掌握我国关于结婚、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关系、亲属关 系、家庭关系等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和 掌握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基本规定和有 关基本理论知识。
六、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概念、内容、来源、保障) (1)婚姻自由的内容: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概念、要求、保障) (1)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2)一夫一妻制的必然性 (3)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概念、表现、保障) (1)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
2、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教育功能
4、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1、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普纳路亚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 4、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Biblioteka 三、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法 是指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 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婚姻法仅指婚姻法。
2、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关系
人身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 定作用的。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强烈的伦理性 鲜明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