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三、特殊收养的成立要件
•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相差40周岁以上。 •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无需是父母有 困难无力抚养;即使男性收养女性也无需相差40周岁; 背后样人可年满14周岁。 • 3.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4.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不受收 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5.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收养 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的限制。
第五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 • • • • • 收养,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拟制血亲 收养VS 寄养 VS 抚养 VS 公养 收养法律特征: 1.收养是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特殊要件+程序要求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产生VS 消灭 3.发生在非直系血亲或不同辈旁系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案例:张某与吴某育一女4岁半,遇车祸张某死亡,吴某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后吴某与唐某准备结婚,但 唐某不接受女儿。这时邻居刘某夫妇表示自己无子女愿收养吴女 儿。吴某见两全其美,双方达成协议,办理收养登记。后张某父 母得知,起诉要求解除这一收养,由自己收养孙女。 • 《收养法》第1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4.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依法解除。
• 案例:张某与吴某婚后未育,收养了同村有4个孩子唐某夫妇 的2岁儿子,取名为张小明,办理了收养登记。10年后,张某 因病去世,吴某下岗,家庭生活困难,吴某觉得自己没办法再 扶养小明,找到唐某夫妇,要求其领回张小明。唐某夫妻以自 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不愿领回。且小明与养父母生活多年,也 不愿意离开养母。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 否会得到支持? • 原则是 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可以解除收养有两种方式: • 1.协议解除。 •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经其同意 。《收养法》第26条 •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法》第27条。 • 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1第一章亲属与继承法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原则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奴隶制社会中的婚礼和家礼 (2)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
特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封建家长制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2、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终止 (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来源于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 3、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4、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5、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解放前婚姻家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的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3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 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 认可的有关判例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能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能 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具体分析案例。
第一章 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四、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六、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1、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的本质:契约说、制度说 家庭: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 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 • • • • • • • • • 《继承法》第10条: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基于婚姻关系:配偶 2. 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血亲的(被送养后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 权); 尚未出生胎儿,应继份保留。出生时为活体。 3. 基于扶养关系: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继父母都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
•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同处:都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 生的;都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不同之处: • 1.性质和效力不同。对被转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VS基于代位继承 权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两次继承VS 一次 • 2.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VS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 3. 主体不同。 •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 被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VS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 •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 4. 适用范围不同。 • 转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VS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
• 客体: •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的合法财产,即积极的财 产和财产权利。(继承关系产生的前提) • 包括:存款;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生活用品等动产;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专利转让、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 债权;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等。 • 注意: •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遗产; • 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其先死亡或丧失、放弃受 益权,则保险金为遗产;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非遗产;除非已起诉或赔偿义务人书 面承诺赔偿的,是遗产。 • 已经获得的赔偿金,是遗产;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不是遗产。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亲属法与继承法考试所需要的部分条文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6部分继承权3章

第三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而法定继承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
因此,遗嘱继承中始终贯彻着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
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
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我国立法中对亲属定义的混乱
•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1)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 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 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 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 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 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 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 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 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等的计算方式
• 1. 罗马法的计算方式: • 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
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 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 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 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 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
亲属的范畴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父母 (两代 直系) 己身 (我国、 一代) 子女 (两代 直系)
孙子女、 外孙子 女(三 代直系)
• 祖父母(二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三亲等) 父母(一亲等)
表、堂兄弟姐妹(四 亲等) 己身(罗马、不算) 兄弟姐妹(二等亲)
祖父母(二 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等:二亲等旁 系 父母(一亲等)
我国:采用代的表述方式。 • 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算起,自己是一代,往上或是往下数 ,一世为一代。 • 旁系血亲计算法:己身为一代,从自己往上数到所指亲属同源 直系尊亲属,两边相等为代数;两边不等大的为代数 • 法律意义: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同 • 直系血亲计算比较: • 祖父母、 己身 孙子女、 父母 子女 外祖父 (罗马、 外孙子 (一亲 (一亲 母(二 寺院, 女(二 等) 等) 亲等) 不计算) 亲等)
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可撤销婚姻 事实婚姻
婚姻法
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 员间关系 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离后子 女监护、抚养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与救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收养成立:条件;程序 收养法 收养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 收养解除:法定事由;程序;解除 效力
亲属法
法定继承
• 3. 姻亲关系的终止。 • 姻亲关系 因有一方死亡或是双方离婚而终止。 • 争议: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 消灭主义:离婚导致姻亲关系存在的基础丧失,故消灭 姻亲关系。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不消灭主义: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无必要规定 姻亲随着离婚而消灭。德国和瑞士。 • 争议:配偶一方死亡,是否会消灭姻亲? • 不当然消灭,除非再婚或声明消灭VS 自然消灭,除非 声明保留 • 我国《婚姻法》无规定,按照习惯,离婚一般会终止姻 亲关系。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 己决定。 • 亲属与家属的概念区分:家属相当于近亲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 一夫一妻原则: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任何人只能有一 个配偶,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 • 两层含义: • (1)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 •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 (2)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同性婚 姻合法化问题? • 意义: • (1)反映男女比例的自然要求 • (2)符合伦理本质,保证子女血缘清白,利于其成长 • (3)符合婚姻家庭的会属性,符合男女平等保障。 • “多偶制与乱交在性选择上更有效,其雄性后代将更强悍。一夫一 妻制在这方面逊色一筹,但它削弱了性资源上的激烈冲突,给了成 员们更多的平等,在人类这里得以开启以合作为基础的狩猎,实现 了一种新的适应。而后人类在文明上的脱颖而出,很可能是因为性 资源竞争上节省出的精力所致”。——郑也夫《文明是副产品》
• 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 VS与婚外同性同居?同妻之苦 • 构成要件: • (1)主体,有配偶者 VS未婚同居 • (2)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VS 事实重婚 • 同居目的不同;同居名义不同。 • (3)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VS 通奸、一夜情
三、男女平等原则
•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 ,承担平等义务。
• 表现为:在夫妻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中、其他家庭成 员关系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平等。 • 三方面内容: • (1)男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结婚、离婚自由 •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姓名权、财产处理权、 相互扶助、相互继承权等 • (3)男女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子女都要赡养 父母、平等享有继承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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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 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本身情况和相互关系等) • 1.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 有效结婚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当事人必须是具有 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 思考:双方通谋成立虚假婚姻,有效?无效?可撤销? • 《民法通则》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4、146条适用? • 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缔结婚姻,效力如何?《民法总则》 147、148适用? • VS 遭受胁迫,《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 • 同意结婚意思表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法律效力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身份行为,效力法定
• 例1: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奉子成婚,但女方仅 18 岁,于是乙制作假身份证,修改年龄;或乙给登记员送 礼,直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甲与乙因纠纷欲离婚,如 何处理?
• 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应 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 • 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正了瑕疵,为有效 婚姻。按离婚处理。 • 例2:甲男和乙女 2006年 11 月认识,同年 12月登记结婚, 结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2万元。12 月 10 日乙说要回娘家一 趟,自此下落不明。经调查,乙婚姻登记时用的身份证为伪 造,伪造的身份信息是毫不相干的丙的。 • 问题:甲和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结婚合意不真实,骗婚 ,无长期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 • 甲和身份信息上的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被冒用,不符合 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问题
• 《婚姻法》 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 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 实。 • 造成事实婚姻原因: • 1) 受传统习俗影响。举行结婚仪式即可 • 2)婚姻登记不方便。地理位置偏远 • 3)法制宣传不够。法律观念淡薄 • 制度价值:
• 案例:大龄青年张某与吴某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居 住,未登记结婚。在村口开批发部,育女儿张大丽。1998年吴某 因病死亡。张某随后与合作伙伴唐某经营批发部日久生情,1999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登记结婚,2005年育女儿张小丽。 2010年张某车祸身亡。就张某遗产继承发生分歧。张大丽要求父 亲遗产都归自己所有,唐某和小丽无继承权。经查证,张某死亡 后有6张存款单,其中3张为1997年所存,共计8万元。其余1999 年后所存共计10万元,批发部现有货物价值10万元。大丽提供证 据,母亲死亡时批发部有约2万元货物。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 1. 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法》第10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父母。 • 2. 张某是不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 • 3. 唐某是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解释一 第5、6条 • 4. 张大丽、张小丽是不是张某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10条 • 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共同共有,要先对共同财产 先进行分割,再开始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10、13条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
•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重婚、禁婚 亲属、疾病未愈、未到婚龄)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婚姻登记瑕疵的几种情形: • 1)婚姻当事人一方办理登记; • “郑松菊诉乐清市民政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案” • 张树义VS胡建淼,南北两大行政法学家斗法 • 胡: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 张:仅行政程序上违法,非实质性违法,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情 况,自愿结合,符合婚姻法宗旨,应维护婚姻稳定。 • 一审撤销登记;二审改为婚姻有效。《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 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 给付财产的性质认定与返还: • 1)包办、买卖婚姻:返还;2)自愿赠与,不返还;3)以订 婚为名而诈骗钱财,应返还;4)以恋爱订婚为名,自愿赠送 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不返还。5)借婚姻索取财物,时间 不长或生活困难,酌情返还;6)订婚的花费,一般不请求赔 偿。7)彩礼,有条件返还 • 案例:张某与吴某举行订婚仪式,张某为吴某购买项链和金戒 指,且按当地习俗给吴某彩礼5万元。二人接触一段时间,张 某发现吴某性格不好,没有共同语言,提出解除婚约,且要求 返还项链戒指和彩礼。吴某认为当初提出订婚是张某,现大家 都知道自己订过婚,对其名誉有不良影响,不愿解除婚约,要 求结婚。且项链戒指和彩礼都是张某自愿赠与的,不愿退还。 • 婚约性质和效力: • 所给付财产性质:赠与?索要?按风俗给付彩礼? • 思考:如何确定返还婚姻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 返还彩礼之诉和离婚之诉是否合并审理?
• 符合现实国情,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维持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 • 各国立法例: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 • 我国的立场:相对承认主义
• 我国立场: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一》 第5条 • 1992年2月,女方19岁,男方24岁,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居 住在一起,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 1992年2月,女方17岁,男方24岁,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居 住在一起,是否构成事实婚姻?1996年,他们补办结婚登记 ,合法婚姻何时生效?
之前:以夫妻 名义共同居住 1994.02.01 《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颁布 符合结婚各实质要件:事实婚姻 不符结婚各实质要件:同居。 可补办登记,从符合时算。 之后:以夫妻 名义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 补办登记:合法婚姻从符合 实质要件是起算 未补办结婚登记: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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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 1. 结婚中的婚约、订婚及其效力问题: •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约定。 • 婚约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解除婚约的效力:人身关系:可自由解除婚约,无人身强制 性。财产关系:赠送财物,一般大笔的可要求返还。 • 2. 结婚过程中给付的彩礼、性质,以及彩礼返还问题: • 彩礼: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依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当事人 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 • 彩礼性质:不属于买卖婚姻,也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一 般被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 请求返还彩礼(酌情):《婚姻法 解释二》第10条,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事实婚姻特征: 1)男女应无配偶。 VS 事实重婚(有配偶,夫妻名义同居) 2) 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 VS 非婚同居(终身共同生活目的性较弱) 3 )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VS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4 )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VS 法律婚姻(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符合实质性要件) 有配偶同居VS无配偶同居:性质不同(是否违反一夫一 妻);主体不同(至少一方有配偶?);法律后果不同 (离婚理由、损赔理由VS不禁止,可诉子女扶养、分割 财产)
• 2)因故不便或不能亲自办理,找“枪手”代替登记。 • 结婚证上 双方有共同生活意愿,若不存在实质要件瑕疵问题,按 有效婚姻处理。 • 3)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 被借用或被冒用人,缺乏结婚真意,可申请撤销登记
• 借用人或冒用人与相对方间不存在婚姻无效问题,因为登记的并 非双方信息,应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照事实婚姻或同 居关系处理。 • 4)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了。 • 发生争议纠纷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同居关系,撤销婚姻登记 。 • 发生争议纠纷时,已达到法定婚龄,为有效婚姻 •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
• 无效婚姻: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 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 性质:无效婚姻本身并不能称其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同居关系 • 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 •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 婚姻无效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违反公益要件) •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 织。 •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 的近亲属。 •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 的近亲属。 •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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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涉外:省级 城市:县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等。 具体登记程序: 1. 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需户口 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复婚亦需要登记。 2. 审查。 问题:实质审查?形式审查? 3. 登记: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书面说明,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 不予登记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是要式行为,登记结婚时才确立夫妻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 岁;少数民族自治,可以降低。 • 问题:最低婚龄过高?古代:男20女15;国外:16-18岁。 • 特许制度:女方怀孕分娩后,虽未达法定婚龄,但为保护婴儿, 保护母亲,法定机关可批准未达婚龄的人结婚。 • 大学生可结婚:2005年,废止了 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第30条:结婚则退学处理)。 •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 问题:同性婚姻合法化? • 4.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同。姻亲? •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