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与继承法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亲属关系和继承权益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亲属关系和继承权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亲属之间的关系始终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而在财产继承方面,亲属之间的关系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亲属财产继承中的亲属关系以及亲属的继承权益。
在财产继承法中,亲属是指血亲或婚姻关系的亲戚。
不同的亲属关系在继承财产时享有不同的继承权益。
下面我们将逐一探讨几种常见的亲属关系以及他们在财产继承中的权益。
首先是配偶。
配偶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伴侣。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配偶在财产继承中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合同的情况下,配偶将优先继承全部财产。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存在其他亲属继承人,配偶只能继承一部分财产。
具体分配比例将根据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其次是子女。
子女是亲属继承中最常见的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合同,子女将同等继承父母的财产。
在一些情况下,子女还享有平等继承的权益,即子女之间的继承份额是相同的。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益可能会受到其他亲属的限制。
例如,如果有配偶存在,配偶将享有优先继承的权益。
再次是父母。
父母在财产继承中也拥有一定的权益。
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合同,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将继承他们的财产。
然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父母离异,子女只能继承与生父或养父的财产。
与此同时,如果子女在继承父母财产的过程中有弟弟或妹妹存在,并且父母只有一方去世,那么继承财产的权益将会被分摊。
最后是其他亲属。
对于其他亲属来说,在财产继承中享有的权益可能相对较少。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亲属关系越近,继承财产的权益就越高。
例如,兄弟姐妹在继承财产时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益,但相对于配偶、子女或父母来说,继承份额可能较小。
综上所述,亲属财产继承中的亲属关系和继承权益是密切相关的。
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不同的亲属在继承财产时享有不同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理安排和处理亲属之间的继承关系,尊重每个亲属的权益,将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一、继承顺序
根据《继承法》规定,2023年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其他亲属。
二、分配方案
在继承人确定后,遗产的分配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遗嘱规定:如果死者留有遗嘱,按照遗嘱的规定分配遗产;
•法定分配:如果没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o 1. 配偶和子女同时继承:配偶分得全部合法财产的一半,子女均分另一半;
o 2. 仅有子女继承:子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 3. 仅有配偶继承:配偶继承全部合法财产;
o 4. 有父母同时继承:配偶分得全部合法财产的3/4,父母平均分剩下的1/4;
o 5. 无配偶、子女,有父母同时继承:父母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 6. 兄弟姐妹同时继承:兄弟姐妹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7.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平均分全部合法财产;
o8. 无亲属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以上为2023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仅供参考。
继承权的继承顺序与亲属关系

继承权的继承顺序与亲属关系继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一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权
益的权利。
而继承顺序则是根据亲属关系来确定的,不同的亲属关系
决定了不同的继承顺序。
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
顺序,具体如下:
首先是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继承顺序上,配偶的继承地位是最高的,配偶享有继承第一顺位,即在没有子女的
情况下,配偶将继承全部的遗产。
若被继承人有子女,则子女享有继
承第二顺位,平均分配被继承人一半的遗产,另一半由配偶继承。
而
被继承人的父母则处于继承第三顺位,继承遗产的比例为子女的一半。
在直系血亲中,配偶享有最高的继承优先权,子女次之,父母再次。
其次是侧系血亲。
侧系血亲指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在继承顺
序上,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则由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被继承人的遗产,兄弟姐妹享有相等的继承权利。
若被继承人没有兄
弟姐妹,则由祖父母继承遗产。
最后是依法定顺序无人继承的情况。
如果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找不到
合适的继承人,则遗产将被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的范围包括无合法继
承人或继承人拒绝继承的情况。
总的来说,继承权的继承顺序是根据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确定的,不
同的亲属关系决定了不同的继承顺序。
继承法的规定保障了被继承人
的合法继承权,保证了遗产的有序继承。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了解
继承法的规定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亲属关系和谐至关重要。
遗产继承法亲属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法亲属继承权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规定了亲属在遗产继承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亲属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亲属继承权的定义与属性亲属继承权指的是亲属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获得遗产的权利。
亲属继承权属于个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不可剥夺性。
亲属继承权的属性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 法定性:亲属继承权是根据遗产继承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定强制力。
2. 长子优先:在我国亲属继承权的规定中,长子一般享有更多的权益,这是出于传统习俗和家族血统继承的考量。
3. 平等待遇:尽管长子优先的原则存在,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亲属继承权应该平等对待所有合法继承人,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而歧视。
二、亲属继承权的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的遗产继承法规定,亲属继承权的继承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系亲属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最高的继承权,依次为子女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2. 旁系亲属的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直系亲属或者直系亲属放弃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以及其它旁系亲属有权继承遗产。
3. 配偶继承权:配偶在亲属继承权中享有重要地位,但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限制,如离婚后的配偶无权享受遗产继承权。
三、亲属继承权的限制与异议处理亲属继承权并非无条件地享有,根据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例如:1. 放弃继承权:亲属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继承权,一旦放弃则无法再行追索。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设定继承人,亲属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遗嘱的限定和排除。
3. 异议处理:如果亲属对继承的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
四、亲属继承权的实践问题与完善方向在实际应用中,亲属继承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和加强司法实践。
下面列举几个具体问题及可能的完善方向:1. 继承份额的公平性:亲属继承权中长子优先的规定有一定限制,应该进一步平衡亲属继承权的公平性,避免长子优先原则的过度扩大。
新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新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新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和分配比例,具体如下:1.配偶优先
继承。
如果遗产留下的只有配偶,那么配偶将继承全部遗产。
2.子女继承。
如果遗产留下的有配偶和子女,那么配偶将继承一定比例的遗产,子女将
继承剩余的遗产。
具体比例为:配偶继承1/2,子女平分剩余1/2。
3.父
母继承。
如果遗产留下的只有父母,那么父母将平分全部遗产。
4.兄弟姐
妹继承。
如果遗产留下的只有兄弟姐妹,那么兄弟姐妹将平分全部遗产。
5.祖父母继承。
如果遗产留下的只有祖父母,那么祖父母将平分全部遗产。
6.无亲属继承。
如果遗产留下的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那么遗产将归国家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中有明确的继承人
和分配比例,那么遗嘱将优先执行。
同时,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可以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

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继承是遗产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遗产的继承顺序涉及到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一、继承顺序在我国,遗产的继承顺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继承顺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 直系亲属优先继承:最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
首先是配偶和子女,然后是父母和兄弟姐妹。
其中,配偶享有一半遗产继承份额,子女平均平分另一半遗产继承份额。
如有多个子女,则按照均分原则进行继承。
2. 旁系亲属继承:若没有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放弃继承权,则由其他旁系亲属继承。
旁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属。
他们的继承分配根据法定继承顺序依次进行。
3. 无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如果遗产没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则由国家继承。
遗产将被国家收归公有财产。
二、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1. 配偶的优先权:在继承顺序中,配偶享有优先继承权。
配偶的继承份额为一半,子女平分另一半。
这一规定保障了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配偶在继承中的边缘化。
2. 子女的继承权:子女在继承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多个子女,都应平分遗产的一半份额。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保护。
3. 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遗产将由父母和兄弟姐妹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应平分遗产。
4. 其他亲属的继承权:如遗产没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将由其他近亲属继承。
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
如果没有更近的亲属,遗产将归国家所有。
三、继承人的权益保障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权益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继承权的物质保障: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益,包括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遗嘱的有效执行和遗产的合理分配,确保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继承权的精神保障:法律还保障了继承人的精神权益。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和解除方式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和解除方式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存在可以解除的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以及解除方式。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是指由血缘、婚姻和收养等方式建立的关系,包括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这些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为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权:根据《继承法》,亲属关系可以决定继承权的产生和范围。
例如,配偶和子女可以享有先继承的权利,并在遗产分配中拥有优先权。
2. 抚养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是亲属关系的重要法律效力之一。
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指导。
3. 赡养义务:亲属关系还带来了赡养义务,即对亲属的经济支持和照顾。
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年迈的父母,配偶之间也应互相扶持。
4. 财产共有: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是夫妻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之一。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解除亲属关系的方式尽管亲属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解除亲属关系。
1. 离婚:对于夫妻关系,离婚是解除亲属关系的一种常见方式。
在婚姻存在不可调和矛盾或者其他严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亲属关系。
2. 收养解除:亲属关系中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解除收养来终止。
例如,当收养子女已成年并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3. 血亲关系的否定:在一些罕见情况下,血亲关系可能被否定。
例如,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或否定血亲关系。
4. 死亡: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将在当事人死亡后自动解除,包括继承权、抚养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亲属关系通常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和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亲属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学大纲

《亲属法与继承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2、课程名称(中文):亲属法与继承法课程名称(英文):Family Law3、学时/学分:36学时/4学分4、先修课程:民法5、面向对象:法学专业。
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必须阅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参考)8、推荐教学参考书:《亲属法》杨大文法律出版社,200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蒋月何丽新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婚姻家庭法之研究》林秀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婚姻法学》巫昌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亲属法》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民商法课程的基础部分。
民商法是法学公共基础课程之一,而作为民商法课程的主要部分,亲属法与继承法承担着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重要内容。
亲属法与继承法作为民商法的一个基本部分,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中都有广泛应用。
作为指导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亲属法与继承法有着很强的实用性。
因此,学习和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学本科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期望学生能深刻地理解矩阵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知识和数学思想,掌握有关的纠纷处理方法及技巧,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等领域的具体应用。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亲属法与继承法》亲属法与继承法的教学内容分为十部分,对不同的内容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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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与继承法纲要第一章什么是亲属法一、亲属法的内涵(一)概念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形式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目前以单行法为主体(《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司法解释(共三个解释82条)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一)人身关系: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没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身份)物质性的人身关系:如身体、生命等;精神性的人身关系:如姓名、名誉、肖像等。
举例讨论:柳湘莲与尤二姐。
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份权:指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小结:人身权=人格权(人权入亲属法趋势)+身份权(二)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涉及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
1——内容:(1)成员间的抚养关系;(2)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
2——特点:(1)依附人身关系(如第三者无权);(2)不等价有偿(如不一定子养亲,此不可用商品经济关系来对待亲属之间的关系,商品经济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亲属关系是熟人社会,具有互相的信任关系,二者存在巨大差别)。
世界上有三大利害关系:生存—亲戚—性,故亲属关系生来就注定不是等价有偿的。
热点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共同还贷夫妻结果未登记方成为债权人的合理性讨论;“二奶”问题,四川泸州案等——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亲属法的不等价有偿性,太重利益会影响家庭关系(推荐阅读:费孝通《生育制度》)。
三、亲属法的特征(一)习俗性与其说婚姻法一种契约关系,更应当认为是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制度。
(二)伦理性法律的道德性。
古时五字概括人际关系:亲(父母)、义(君臣)、别(男女)、序(长幼)、性(朋友),其中亲-别-序均是规定婚姻家庭内容的。
学者观点:1——李哲厚《世纪新梦》——社会性与宗教性道德(较多学者认同)。
宗教性道德:崇高奉献,是不对等的;社会性道德(法律):生存的基本义务、相互承担,是对等的。
2——富勒(美)《法律的道德性》——愿望与义务的道德。
愿望性道德:人对美好的追求;义务性道德:法律规定必须做到的底线。
(三)团体性韦伯:家庭共产主义,利他精神。
(四)强制性相较于其他民法的任意性规定而言。
四、亲属身份权【案例讨论:医院抱错孩子侵犯什么权?(身份权、亲权)】如何提起诉讼,案由难找:1——医疗事故起诉2——合同违约起诉附:案例介绍21年前,两个素不相识的母亲在同一家妇幼保健院产下男婴;21年后,分别生长在两个家庭的男孩却发现他们竟然是双胞胎,州区妇幼保健院。
为了要个说法,两个家庭的所有成员分别将医院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医院在串子事件中存在过错,给两个家庭的当事人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精神损害,判决医院向所有原告书面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50万元。
事件还要追溯到21年前。
1986年6月,王江夫妇在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喜得一对双胞胎男孩,在医院经过8天的母婴分离看护后,王江夫妇高兴地带着自己的儿子们回了家。
他们不知道,就在三天前,同住一个医院的饶女士也产下了一名男婴;他们更想不到,21年后,这两个素不相识的家庭会凭空多了一段错位的亲情关系。
在三个男孩从出生到成人的21年中,他们的日子都过得相安无事。
只是王江夫妇家的老大王义文和老二王义武,虽然是双胞胎,模样却一点不像,可夫妇俩也没当回事,毕竟双胞胎也不全都长得一样。
直到2006年底,王江夫妇不断听村子里的人说,在城里见到了一个长得和王义文一模一样的男孩子,有的邻居还把这个男孩错当成了王义文。
夫妇俩开始并没在意,可回想起双胞胎兄弟成长的点点滴滴,心里也犯起了嘀咕。
经过一番强烈的思想斗争,夫妇二人决定带老二王义武去做亲子鉴定。
2007年4月3日,鉴定结果显示,王义武和王江夫妇根本没有血缘关系。
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的王江夫妇开始了寻找亲生儿子的历程。
他们曾带着鉴定结果找到了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但医院说,时间太长了,当时的医生、护士都已经不在了,没办法找。
此时,一向沉默寡言的王义文却道出,他曾经也见过那个和自己长的一样的男孩,他名叫向南。
今年5月,王义文和妈妈在同学的帮助下见到了向南。
但是,向南并没有马上答应做亲子鉴定,因为他要与多年来独自抚养他长大的妈妈商量。
得知这一消息的饶女士与自己养育了21年的儿子抱头痛哭。
5月21日,再一次的亲子鉴定结论打破了两个家庭的人物关系,也让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抱错婴儿一事浮出水面。
两个家庭遂分别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侵权,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家四十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一方对“21年前的事件深表遗憾”,但却同时辩称,此案发生在21年前,现已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而且,构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是患者存在人身损害的事实,但本案中的原告们均不存在人身损害的后果。
如果说医院构成了侵权,那么医院到底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江夫妇和饶女士的串子事件,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在庭审期间却始终没有正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医院的侵权后果给当事人王江夫妇、饶女士、王义武、向南均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决,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以书面的形式向上述各原告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江夫妇、饶女士、王义武、向南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41万元、4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至于医院提出的所谓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指出,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且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本案中,21年后权利人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这种基于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对每一个公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一)定义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关系的权利。
(如果提契约就抹杀了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差异存在)(二)特征1——特定性(亲属间,有血缘关系);2——专属性(不得让与,不具有典出性);举例:古代“典妻”,数年后妻子不愿归家。
3——义务性(不得抛弃);举例:起诉解除父子关系,法律不允许,无法进行操作。
4——无时效性(时间长,因此以一般处理纠纷以调解为主)。
举例:家庭是长久存在的,过于是非黑白分明的判决一时解决问题,却可能影响家庭未来的存续,影响亲情的继续进行。
(三)种类1——从性质上分基本权利: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举例:哥哥未通知妹妹即火化母亲侵犯亲权问题。
第二位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同居请求权、家事代理权、离婚请求权、继承权等。
台湾学者称之为“支分的身份权”。
推荐阅读:杨立新——《亲属法论》;史尚宽——《亲属法论》2——从行使方式上分形成权;支配权(主要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请求权。
3——从身份权的(内外)效力来分双重关系:类似与共有关系,共有关系效力的分析则涉及对内与对外效力。
对外是绝对的;对内(两人之间)是相对的(不能对抗他人)。
(对内可能涉及内部侵权,规则不同于对外)第二章亲属法的价值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一、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一)婚姻:由社会认可的男女异性的结合。
古时习俗:娶妇以昏时,故曰婚(抢婚);女方家还应点灯“三日不熄烛”(古说法:给被抢婚女一条回家的路)。
前提:1——异性结合;2——社会认可。
挑战:1——同居(非婚同居);2——同性(有荷兰、丹麦、比利时的法律已认可)。
注意问题:婚姻家庭生活具有先在性,法律只能起引导作用。
《荷兰民法典》:婚姻是两个人(可解决如:同性、阴阳人等问题)之间的结合。
(二)家庭: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前提:1——一定范围;2——生活单位。
职能:1——生育(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倡导消灭家庭,就是要消灭家庭带来的私有制);2——经济(家庭带来生产与消费);3——教育(家庭是人社会化第一个场所);4——抚养;5——精神安慰(交流):新型纠纷(精神赡养纠纷),法院处理适用问题注意问题:精神赡养纠纷问题的司法困境。
二、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特征和本质(一)特征——自然性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其他关系,要遵循自然规律。
(二)本质——社会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
(本质上是人际关系)(三)二者之间的关系都不可过分夸大,互相不可取代。
过分夸大社会性会导致荒唐(如文革时期一切以政治为纲),拆散众多感情;过分夸大自然性会导致混乱(如认可人喜新厌旧的本能本性),使社会生活不稳定。
三、婚姻家庭的历史史前:杂乱的两性关系。
(一)群婚制——石器时代是现实的要求,即只有群居才能对抗自然、对抗猛兽,是婚姻习惯法的起源。
后期发展后出现两方面禁忌:1——血缘群婚(排除父母子女通婚);2——亚血群婚(排除兄弟姐妹通婚)——开始向族外婚姻发展。
(二)对偶婚制——母系社会是成对的男女在一定的时期过着相对稳定的生活。
缺陷:以女方为中心,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活化石印证:中国云南纳西族摩梭人的“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现代社会在原始社会末期(铁器、青铜器时代)开始,男性对生产生活贡献度提高,母系社会逐步瓦解,伴随出现一夫一妻制,其并非男女爱情所催生,而是社会生产需要(私有制)所催生,作为私有制的工具运行以稳定社会,究其所产生的源即伴随着男尊女卑的思想。
第三章亲属法的原则婚姻法第二~四条:婚姻法的原则。
第二条规定我国亲属法原则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含义1——一般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指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来源,确定行为规则的前提;3——是法律推理的正当理由。
注意问题:法律推理须具有合法理由与正当理由,法律规则提供合法理由,而法律原则一般提供正当理由。
二、作用1——除计划生育是政策性原则外,其他是公理性原则(如一夫一妻等,不需要论证);2——是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核心;3——是衡平性的规定。
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一、概念指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他人强制与干涉。
核心:自主二、内容(一)结婚自由1——权利:自主行使,排除他人干涉,保证充分行使;2——义务:依法行使。
(二)离婚自由1——权利:有效解除婚姻;2——义务:理性行使(规则:感情破裂)。
三、两个禁止(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注意问题:其他禁止——禁止干涉婚事、禁止干涉再婚、禁止干涉落户、禁止干涉离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