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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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民法讲义w o r d 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2. 法人的一生

(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

【例】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0-2-9,单选)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具体情形

(1)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2)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分为两种:

原则上,统为无效;

例外,纯受利益的行为以及细小行为(处分小额零花钱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第一,在其行为能力内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第二,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又分为三类:

A,纯受利益的行为(民见第6条),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B,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

C,非合同行为比如单方行为(免除债务的行为),无效。

【例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3-34,单选)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法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总结: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这就意味着超出法人行为能力的也就超出了权利能力,是故,肯定无效。

只不过,不要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混为一谈

对于机关法人等非营利法人而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超出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肯定无效。

(三)最大/最基本/最易于忽略的考点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对行为的效力有影响,但仅仅限于法律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详见下一单元。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申请人:

民通意见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无顺序

——有范围:一切利害关系人

——排除规则:不利者无权申请

2.代管人:职责与地位

民通意见3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

——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

(二)宣告死亡

1.三种情形:民通23、民诉167条

一般失踪满4年的

意外失踪满2年的

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

民通意见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总结:

——申请人范围与申请失踪的相同

——但申请人有先后四层顺序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29条之个中三味

——失踪不是死亡宣告必经程序

——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

3.效力:四种含义

——人格丧失

——继承开始

——婚姻终结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4.撤销判决的效力

民通意见36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总结:

a.婚姻:可以自动回复,但以配偶没有另一婚姻经历为前

b.收养:有效,不得单方主张解除或者主张无效

c.继承:继承人所得财产,原物存在,返还;不在的,适当补偿;第

三人合法取得(不强调有偿)的,不负返还义务,但可由处分人适当

补偿。

d.赔偿:有过错的利害关系人,负赔偿责任。

总结:处理此类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

第二原则:涉及第三人的,保护合法的第三人

综合例题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回答问题(08-3-91-93,任)。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92.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9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三、法人概念下的若干主体及其关系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一)法人成员

是指法人的组成人员。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财团法人没有法人成员。

(二)法人机关

是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就是社员大会,而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以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力机关、决

策机关、意思机关)、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例】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05-3-51,多选)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三)法人工作人员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者的区别: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例】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正确?(06-3-3,单)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者的联系: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分支机构与职能机构

分支机构,是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即是分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1款)。

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公关部等。

二者的区别: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如《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但职能机构绝不可以担当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

所以,分公司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一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

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

(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

(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

【例1】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C.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D.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2】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例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0)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

不能简单地将好意施惠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关系行为,其实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偿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此类的无偿合同行为等。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

又如:婚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像“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情形属于婚约,不受我国大陆的民法调整,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1)搭便车;

(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

【例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07-3-51,多选)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3-1,单选)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例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3-1,单选)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例4】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05-3-22,单选)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再总结: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法律关系可以由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引起,但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者,必含有意思表示在内。

2.在好意施惠等道德层次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由事实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一)类别及其相互关系

其中:合同有4类

婚姻有3类: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遗嘱有2类:不存在可撤销的遗嘱与效力待定的遗嘱

【例】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3-51,再参见08-3-93)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

生效的条件

a 行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b 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可撤销

c 内容合法(与公序良俗的关系)——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

d 部分行为的形式合法

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三种模式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总结:

模式一——成立暨生效

模式二——成立,尔后生效:3情形

——合同法44.2:须批准/登记的(三个涉外合同)

——45:附延缓条件的

——46:附始期的

模式三——成立,但不能生效:4情形

——无效的行为

——被撤销的行为

——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

——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思考问题:婚姻、遗嘱行为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兼生效要件;

遗嘱:死因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

1.效力待定的行为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法47

代理人欠缺代理能力,合同法48

处分人欠缺处分能力,合同法51

(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

(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

自始有效;

自始无效

6.1 →→→→→→→→→→→6.9↗有效:追认

少年买卖玉戒↘无效:否认或撤销

成立,→→起始效力状态:待定?→→→最终处理结果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1)起始效力状态:一成立就是有效的、直至被撤销前;

(2)最终处理结果有二:

——最终很可能一直也是全部或者部分有效的:

a 放弃撤销权的

b 超过除斥期间的

c 选择变更的

——最终只有一种情况下是自始无效的,即被撤销的。

6.1 →→→→→→→→→→→6.9↗有效(3)

新郎买卖玉戒↘无效(1)

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有效→→→最终处理结果

3.无效的民事行为:52—53条

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

欺诈胁迫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内容违法的行为

(1)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

(2)最终处理结果:无效

6.1→→→→→→→→→→→→→→→6.9:无效

买卖毒品

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最终处理结果

结论:

1.三者的实质区别在成立时的始点: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以用“?”;可撤销的行为可以用“∨”;无效的行为可以用“×”表示。

2.合同的起始效力状态有4,但最终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合同无效;合同有效。

3.常见的真正考点在于:问“行为的效力”,是指该行为的起始状态而非最终处理结果

【例】甲委托乙前往伊春市采购一批松木木材,并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乙前往宜春市没有找到合适的松木卖家,遂自作主张将授权委托书上的松木改为柏木,并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柏木买卖合同,丙发现授权委托书上有涂改痕迹,但急于出售该批柏木,也没细问,于是二人签定了该合同。后发货后,甲发现该批柏木质量很好且当地的柏木价格上扬,也就顺势收下并汇款给丙。问:

1.乙丙订立合同的效力状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有效的合同

B. 无效的合同

C. 效力待定的合同

D. 可撤销的合同

2.甲收货之后,丙发现当地的柏木价格也上扬于是有悔约之意,则该合同应该

如何处理?

A.合同无效,丙追究甲的相应责任

B.合同无效,丙追究乙的相应责任

C.合同有效,甲丙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但丙可单方解除合同

3.设甲拒绝收货(柏木),则该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A.合同无效,丙追究甲的相应责任

B.合同无效,丙追究乙的赔偿责任

C .合同有效,甲丙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但丙可单方解除合同

第三单元代理、诉讼时效

一、代理☆☆

(一)代理的三方关系图

甲→→→代理权关系乙(代理人)

(本人)

↗(代理行为关系)

↖↗

↖丙↗(第三人)

(代理效果关系)

(二)代理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1.在代理权范围内;否则,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为本人之利益;否则,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串通

3. 亲自代理;否则,违法的复代理

4. 尽到忠实与勤勉义务;否则,过错赔偿责任

(三)狭义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考点总结:

1.本人的沉默:是拒绝而非承认:合同法48PK民通67

2.本人的追认:口头、书面的明示或者事实行为

3. 效力的三个方面:本人——行为人——第三人

(1)代理有效的——

本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有效合同;违约责任

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法律关系

本人与行为人的事实委托关系:原则上无报酬,但可以报销费用(合同法第396、398条)

甲→→→比照委托合同?乙(行为人)

(本人)

↗(无关系)

↖↗

↖丙↗(第三人)

(合同有效)

(2)代理无效的——

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法律关系

本人与行为人之间:无法律关系:

行为人与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甲→→→无关系乙(行为人)

(本人)

↗(缔约过失)

↖↗

↖丙↗(第三人)

(无关系)

(四)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责任】

1. 效力的三个方面:

本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有效合同与违约责任

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无关系:无法律关系

本人与表见代理人的可能的侵权关系:可能构成侵权

甲→→→侵权?乙(行为人)

(本人)

↗(无关系)

↖↗

↖丙↗(第三人)

(合同有效)

2.实质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的一种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纯粹为保护第三人的制度

3.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

——委托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

——委托人曾经雇佣行为人

【例1】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3,单选)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例2】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00-3-14题/02-3-13,单选)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4.不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

(1)借用

民事诉讼法意见52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总结:行为人借用他人名义的,借用人/被借用人的关系

行为绝对无效;

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

(2)盗用

行为人盗用他人名义的:可能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二、诉讼时效☆☆☆☆

(一)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适用范围)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强制性规范)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七条(不适用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通意见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结论:

1.适用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即使达成此类合意,在法律上亦属无效。

2.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斥期间:

第55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年);

第75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5年);

第104条第2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年)。

3. 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第245条)。

4. 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均一体适用诉讼时效。

5. 但对于属于债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免予适用(见第1条),以及“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以胜诉权为中心

诉讼时效解释第三条(私权不得释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抗辩期限)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确实经过诉讼时效的——

1.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后法院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法院不得释明;不得主动适用。

3. 即原告(权利人)丧失实体胜诉权,司法不再保护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被告取得抗辩权——应在法定期间主动主张,否则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故在二审、再审中均不得再主张之(除非有新证据者)。这意味法院得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5.自然权利还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称裸体权利(自然权利)继续存在,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反悔,否则不受法院支持。

6. 如债务人作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也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该意思表示有效,并将导致诉讼时效按其表示的意思重新计算。但这严格区别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请学员自己想一想为什么)。

【例1】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3-52,多)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例2】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05-3-87,任选)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三)期间长短

1.普通时效:2年(民通135);最长保护期间20年(民通第137条)2.特殊时效

——合同法129:涉外合同4年

——产品质量法45:最长保护期间10年

——环境保护法42:3年

——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重点注意:

(1)第一项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关系:人身损害的一般法与特别法

(2)第二项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关系:质量瑕疵责任(违约)1年、产品责任(侵权)2年

【例1】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1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何种诉讼请求?(00-2-1,改编)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D.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例2】199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199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99-3-10,单选)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选其一

(四)起算

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起算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起算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

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第3款(起算点)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起算点)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结论: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为典型的法律表述,就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起算。这也是判断某一期间是不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标志之一。自期满之日起算

2.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154条确立的具体计算规则:期满之日为起算日,但并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该期间的第一天)。

以下两例表明期间计算的精妙之处——

【例1】甲2000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1年后甲未偿还。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以获支持?

A.03年9月1日

B.03年8月31日

C.03年9月2日

D.03年9月3日

图示:上例的1年期间是:

2000,9,1

(起算日)

2000,9,2————2001,9,1(∨)

(期间第一天) 2001,9,2(×)

【例2】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正确?(06-3-6,单)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特别注意:诉讼时效解释第5、6条的规定。如“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并不是分别计算其诉讼时效,而是统一起算其诉讼时效。

(五)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解释第二十条(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结论:→→→→→→→→→

1.事由总结:全是债权人本人自身的原因:“自身出事了”

2.计算规则:最后六月前与六月后

(1)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的,恢复后接着计算剩余的期间。

举例:

00,3,1→→→→→→9,2 →→→→→→→→→01,3,1

事由发生: 11,1

→4months (2)若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且随即消失的,不发生中止的法律后果;

举例:

00,3,1→→→→→→9,2 →→→→→→→→→01,3,1

事由发生: 7,1

消失:9,1

(3)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

举例:

00,3,1→→→→→→→9,2 →→→→→→→→→01,3,1

事由发生: 7,1

消失:N年/月后

→6months

(六)中断

诉讼时效解释第10-19条(略)

1.含义

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认诺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记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应该“重新计算”(区别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继续计算”)。理论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发生无数次中断(《民通意见》第173条)。

2. 中断事由

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无限的扩张解释(只要有点动静就行):

权利人起诉;

权利人主张;

义务人承认。

3.效力

一经中断,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算入内而重新计算,并可反复中断,只要不超过最长保护期间20年。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具体规定,要点包括:

(1)对同一债权的部分主张的,及于其他债权(第11条);

(2)连带之债的中断,由一人而及于全体(第17条)。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中断的效力一箭双雕(第18条)

(4)债的移转,中断效力从通知对方开始计算(第19条)。

【例】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甲又于1999年4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于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此时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答案】2003年4月1日(其间,不同行为导致4次中断)。

第二部分物权法

第一单元物权、占有概述☆☆☆

一、物权变动模式

(一)物权与变动的含义

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

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两种情形

1.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也即合同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合同

——担保物权合同(抵押合同)

——用益物权合同(质押合同)

2.基于合同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司法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等

举例:略。

(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区分物权与债权

买卖合同+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据例: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区分原则的含义:

1.效力不同:

——合同(债权行为)的债权效力表现在:要求交付彩电(财务之债);要求交付价款(货币之债);

——交付或者登记(物权行为)的效力表现在:彩电所有权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

【例1】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

一、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 三/1)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2005/三/1)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 0 %、30 %、50 %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 万立方米,约定用 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 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 元。由于发生上 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 %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题例】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2008/ 三/51) A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 ——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 (2010,08-09)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1.民事法律关系 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 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 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 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 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 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 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 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 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 2.民事权利 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 法条:合同法47、48条 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 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 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 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 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 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3.宣告死亡 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 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关于这一家人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

2021年司法考试三步走及各科名师推荐

司法考试三步走及各科名师推荐 司法考试怎么着手?哪些司法考试教师授课比较好,比较受考生欢迎?哪些教师授课提高分数快?下面我将解决这些问题。 司法考试复习办法不是固定,因人而异,此前在网上看过好多前辈们写,感觉较好!实践中也有好多神人,例如只看三大本通过、只做题也能通过等等,那些毕竟是少数。我感觉只有适合自己学习办法才是最佳。 我复习办法是:听课,看讲义,做真题,遇到难点问题时针对性看三大本有关内容,针对性看有关法条(不要怕麻烦,其实这样状况也不多)! 1.听课。只要是北京总部正规培训机构,她们所聘请教师都是响当当,水平都绝对没有问题,如果你听着效果不好话,那只能阐明你不适应她授课办法,我建议你换一种教师听!选取培训学校一定要选取一种北京总部正规面授或网校。 2.看讲义。在这里回答一下好多同窗关于与否应当看三大本问题,我经验是要看。怎么看呢?我以为依照自己基本来看,如果是初次报考,并且从未系统学过法律,必要要通读三大本;有基本,三大本不用一字不落看,只看重点即可,由于当前讲义基本是按三大本来(我仔细对照过,基本就是三大本内容精髓)。此外,讲义上一定要有上学时笔记(教师上学时口头补充内容,有教师讲义是很简朴,怕你上课不注意听讲,会在上学时补充诸多重要内容)。我重要是看讲义,随着时间推移,讲义会越来越对,这个时候就要把讲义放在一起看,例如,刑法中因果关系属刑法必考知识点,你要把讲义中涉及到有关某些放在一起看,由于各个教师在讲有关内容时候角度不同,对比着看一方面可以加深记忆,另一方面可以使知识掌握更全面某些。 3.做题。题不是做越多越好,重要是掌握住出题思路,懂得题目中那些是陷阱,懂得这道题考什么知识点即可,某些有争议题不必要深究(有些是由于法律修改了,本来答案也就发生了变化),司法考试有争议毕竟是少数(从去年开始我发既有好多学理上争议放到司法考试中来,这是不应当,也许出题人是为了巩固自己立场罢了)。我用是张能宝历年真题,我做了刑法,刑诉,民诉,行政,三国,卷四所有,其他基本没做,重要是没有时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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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通则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10 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 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 批准(生效)5 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 非绝对36 、37 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12 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15 条要约邀请4 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 条) 14 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 撤销(到达后)

19 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 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 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 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26 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 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39 、40 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 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按普通人理41 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解解 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42 、43 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 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 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 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2013年司法考试五大培训机构及众位名师授课效果评估

2013年司法考试五大培训机构及众位名师授课效果评估 牛顿说:“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本文充分借 鉴司考前辈的经验,外加自己的亲身体会,力求写一篇客观、公正,对尚在司考路上的莘莘 学子真正能够有所帮助的东东,同时也请大家评论、指正并反馈意见,以飨后来者。 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武林至尊,宝刀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倚天不出,谁与争锋。”所谓“工欲善 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考生来说,名师就如同司考中的屠龙刀和倚天剑! 每门课都只听适合自己的名师的,必然起到节约时间,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各大机构 的授课教师进行评估,其意义就在于帮助您迅速找到适合自己的屠龙刀、倚天剑。 当然,选择一家培训机构,听完全程各个阶段的课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对于那些 准备报班的同学而言,选择什么样的培训机构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让钱花在刀刃上。 二、培训机构的华山论剑 先说一下培训机构,而今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林林总总,但最出名的只有五家(排名不 分先后):新东方北斗星、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指南针教育、北京万国学校、众合教育。 根据名字谐音本人将他们戏称为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 东邪——新东方北斗星。提起新东方都会立刻想到他的英语培训,其实他的司法考试 培训也相当不错。虽然他们起步比较晚,但着实挖了很多一线名师,如讲民法的钟秀勇,讲 刑法的刘凤科都是业界极有实力的讲师。而且他的FLSAH课件也做得非常好——就象新概念英语一样好。只是可惜,不知为何,2011年起改成了大头视频课件,而且选的教室不好, 声音录制也很失败,不清晰,听着简直是受罪,不知今年是否会有所改观。而2010年精致 的FLASH课件已成绝版。 西毒——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还要忙碌于工作的考生们更倾向于网校的学习,这所网校是目前国内最实惠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最贵的vip保过班也仅需2000元也是目前最专业的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知名品牌。视频课件非常清晰,名师讲义也都很棒,更有教务老师负责根据个人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案以及全程答疑。相较于面授班来说听课时间较为灵活。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反复学习。 南帝——指南针教育。指南针也是老牌培训学校,而且擅长炒作。继“命题关联人” 概念的炒作之后,2011年指南针有开始炒作“八大首辅”的概念。何谓“八大首辅”?“民法首辅”周珺,“民诉首辅”侍东波,“刑法首辅”刘凤科、“刑诉首辅”刘枚,“行政法”首 辅王旭,“理论首辅”杜洪波,“三国法首辅”祁欢,司艳丽(商经)。这八大首辅有些是概 念炒作,如“民法首辅”周珺,此君为武汉大学一博士,据说师从民法题库建设者温世扬教授。温世扬教授当然是民法权威,但周珺无论是授课水平还是业内名气其实都很一般了。虽 然如此,坦率地说,象杜洪波、王旭、刘凤科还是有真材实料的,也绝对是一线名师,尤其 是刘凤科在指南针讲的168题堪称经典。但除了杜洪波,王旭和刘凤科并不在指南针独家授课。最近指南针的负面新闻比较多,最具爆炸性的一则是关于其董事长夏温波涉嫌诈骗被捕 的传闻(指南针已出来辟谣),还有则是说某地指南针分校通过率极低云云。这些传闻笔者 也无法考证,但毫无疑问,对指南针苦心孤诣打造的美好形象是不小的打击。

2011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众合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打印

民法提纲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继承权(继承法) 股权(公司法等) 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利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 抵押权 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之债

观察与结论: 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 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 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 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 【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 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 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 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 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 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 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编写:李仁玉 民法总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三/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2005/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doc资料

李建伟民法讲义w o r d 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2. 法人的一生 (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杨帆(女):2009年-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杨帆(女) 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2、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九天 考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精选2009年万国、三校、海天等北京12名校名师课程(MP3+讲义),加入QQ :1134182601,仅需200元,即可分享韩友谊、阮齐林、刘凤科 、陈永生、张海峡、李仁玉、郑其斌、杨秀清、隋鹏生、杨帆 (男)、周旺生、赵晓耕、杨帆(女)、王斌、邹建章、吴鹏、林鸿潮、汪海燕、刘枚、洪道德等业界顶级的名师音频视频课件。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司法考试 经验总结

昨天刚刚得知成绩,不是牛分,但顺利通过。今天给自己放假一天。因为自己受惠于各种司考经验文,遂想趁热打铁,写篇文与大家分享一下。算不上经验。 我始终抱定一个信念,那就是:实力是一切,努力是王道。尤其在司法考试之中,所谓的技巧,押题都是浮云,只有有效复习,踏实记忆,才是最正确,最有效,最明智的选择。 关于报班。 这个阶段应该是各个培训机构疯狂抢生源的时候,所以把这个话题放到前面先说掉。 如果你是自觉性够强,定力够强,且喜欢一个人安静而专注地复习考试,在记忆方面需要花上较多的时间。那我建议你不要报班,市面上的音频资料足够你听到各种最优秀老师的课程(这会在后面详说)。但如果你觉得实在有点心慌,那你可以选择一个周末班(阶段不限)。既可以和同学交流,也能听到每年新增或变化的考点。 如果你喜欢大家共同学习讨论的氛围,那建议你可以报一个封闭班。我虽然没有上这样的班级,但是看着大家一起齐刷刷复习的阵仗,我觉得身在其中一定也会受感染好好复习的。 我自己是选择前者的。所以多说两句自己复习的好处。首先,你可以控制复习时间和进度,你不会受到其他同学对你的影响。其次,你巩固的时间会大大加长,毕竟上课听讲一个小时的记忆力度与自己猛背一个小时的记忆力度的差距还是有不小的(至少我个人如此)。 所以大家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不要看到周围同学一窝蜂地都去报了封闭集训班,自己也心慌慌地去报。我记得还没开始复习的时候我就有和朋友讲过,如果我去报了封闭班必定通过不了,如果不报,还是很有希望的。事实看来也的确如此。 关于资料 首先的问题是,资料哪里找? 有几个网站的音频、讲义资料都是很全的。虽然可能都知道,我还是简单地罗列一下:学法网、法法网、考试吧(司法考试专区),鲤鱼网(司法考试专区)。这些网站的资料都是免费的,只要肯花一些时间找,基本是没有你找不到的,只有你没见识过的。 接着的问题就是:找什么资料,找谁的资料? 市面上的司考复习材料实在是太多了。我绝对相信不可能有任何一个考生用过全部的这些资料。所以我只想列一下我买过看过的材料,供参考。 1、三大本:买的盗版,当时抱着是给司考留个纪念的心态买的。其实他们也只适合做个纪念。法学同学真的没有必要去看。 2、三校名师讲义一套:我买的是2010年版的,当然也不是每本都好,但性价比比一些其他的教材要高很多,都是名师写的啊。我当时民法、民诉、商经全靠她们。 3、2004-2010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重点且强烈推荐):这本书是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大家看着编写的人员就知道这本书的权威度是多么高。每一道题都有详细的解析,注意,是每一道题。包括考点、常见错误分析、解题思路和方法分析三块。我最后做题都是用这本书,非常非常厚,估计有1000来页了。有了这本书,张能宝那套题直接就不要买了。

如何应用司法考试书籍及合理听课

1.民法 说实话,民法领域我没有觉得有特别好的讲课老师。相比较而言,李仁玉是个不错的选择。原因是他讲得比较透彻和详细,但难度也比司法考试要高一点。不过呢,他讲话着实是相当慢,大家应该选择一款好的播放器(我用的是Media Player,加快速度后音色音质都还保持不错)来调节速度,一般调在1.5倍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这里顺便有个小tips:听其他老师讲课的录音的时候,也可以根据他们的语速调节播放速度,毕竟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学到更多的东西。当然也不能太快,否则你大脑会跟不上的。不过到了最后的考前冲刺阶段,如果你还要听录音的话,那么最好还是用2倍速听吧,那个时候你会发现你的大脑转得那叫一个快啊! 2.刑法 刑法是个比较特殊的学科。因为在刑法领域,各个流派的观点不尽相同,而不同的观点对最后做题影响很大,所以刑法尤其需要“看菜吃饭”,即出题老师是谁,那么最好就选择那些观点和出题老师一致的讲课老师。一般来说,刑法的出题老师有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2010年是张明楷出题(好像由老张出题的年份比较多),所以我就选择韩友谊和刘凤科的讲课录音。 韩友谊的讲课的特点就是节奏紧凑,深入浅出,比较幽默,听起来十分有趣,而且 实用。所以说如果让我推荐一个刑法老师的话,我首推之。不过可能由于比较抓重点,韩友谊的讲义和讲课并不是十分全面,但应付司法考试还是绰绰有余的。 刘凤科则是张明楷的学生,与张明楷的观点一脉相承,其特点是讲课内容饱满丰富,又有一定难度,讲义不仅全面而且编排得当,适合想把刑法复习得十分扎实的同学。 因而我推荐有时间的同学采用以韩友谊为主、刘凤科为辅的模式,两个老师的讲课都可以听听。如果时间不够的话,那还是选择听韩友谊的比较好了,直抓重点。不过呢,最好还是结合刘凤科的讲义,充当刑法科目的辅导书吧!因为众合的专题讲座的那本刑法分册我觉得不太好,所以刑法我主要是用这两位老师的讲义来当教材或辅导书的。 至于刑法领域的其他老师,也有很不错的,如阮齐林、柏浪涛等,阮齐林据说是刑法司考辅导第一人。还是那句话,如果有时间的话,听听是绝对有有百益而无一害的。但悲剧的是我们往往不是非常有时间,即便有时间也要照顾到其他科目,所以在司考辅导届众多青年才俊冒出来之后,大家不妨选择更加直接有效的讲课老师,如韩友谊。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继承权(继承法) 股权(公司法等) 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利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 抵押权 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之债 观察与结论: 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 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 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 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 【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 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继承权(继承法) 股权(公司法等) 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 抵押权 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

财产权留置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之债 观察与结论: 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 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 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 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 【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 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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