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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不言而喻,每年考查的分值达九十分左右,故而掌握好民法对于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有着重要作用。

而在复习中,又往往听到不少学员抱怨民法的抽象、复杂、难以理解,屡次成为通过司考的羁绊。

笔者认为虽然民法的体系庞杂、知识点琐碎,但并非毫无方法、规律可言。

只要掌握了科学、合理的复习方法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此我仅以自己备考中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有所帮助。

如上所言,司法考试中民法体系庞大,原理复杂,内容细微,因此复习民法,必须首先掌握民法的体系,然后将各种具体知识填充到这一体系中。

要掌握民法的基本体系,这是复习民法的第一步,必须做到合上课本,脑子里能迅速梳理出民法的编章设计。

民法体系,主要围绕主体、客体、权利、行为、责任这五个关键词展开。

具体而言: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客体: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3、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4、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5、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其他责任。

结合司法考试考查内容,包括总论、物权、债权及合同、侵权、婚姻继承和知识产权几个部门法。

围绕以上五个关键词及民法的各部分内容,运用正确的复习方法,攻破司法考试中民法这个堡垒将不在是个神话。

虽然民法中各具体部门法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其原理是相通的,复习方法上也可通用。

就复习方法而言,有如下建议:一、系统梳理教材。

一本系统、知识点全面的教材对于民法的复习至关重要。

或许有学员会说“司法考试不是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考查吗,那就只用看法条就行了,干吗要浪费时间来看教材呢?”的确,司法考试是以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考查为主,侧重于实践,但这些法条背后都是有其法律原理的。

看教材是为看法条打基础。

法条的表述精炼、概括,直接看法条会觉得枯燥,切不容易理解,现在司法考试很多题目都是从法条背后的法理演变出来的,所以要以教材为始。

通过教材的学习,对民法基本原则、制度、理念有宏观上的把握,便于日后法条的理解和运用。

2011民法讲义 李建伟

2011民法讲义 李建伟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概要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概要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重点复习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1、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

众合李建伟讲授真题(最新独家版本)

众合李建伟讲授真题(最新独家版本)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应对策略一、中国司法考试命题基本规律——(一)命题思路与特色1.“因法设题”:例题的人为设计痕迹明显例题: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

王进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

张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

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

这块手表应归()。

(某年卷三15题,单选)A 王进所有B 张军所有C 杜兰所有D 陈平所有2.只考中国现行法不同于大学教育:某学员:我这四年白读了重在立法理解与应用解决社会现象的能力3.但也不同于司法实践能力:东北资深法官例一:甲乙二人在集贸市场上就一只老母鸡讨价还价,最后45元成交。

就在甲把老母鸡欲递给乙之际,老母鸡在甲的手心里下了一只蛋。

问:这只蛋归谁所有?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例二:甲乙二人在集贸市场上就一只老母鸡讨价还价,最后45元成交。

就在甲把老母鸡欲递给乙之际,天上突然一道闪电,把甲手中的老母鸡击死。

问:本案如何处理?或者说:母鸡被击死的风险谁承担?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中国司法考试通过的难易之辩——1.从报名与通过率观察——中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全球最高2.从试题本身观察————很容易:试题以选择题为主,整体难度羞于与境外相比——很难:15门学科;近200个法律文件;20000个法条;215万字,三卷本365万字,计580万字阅读量结论:一般的考生:至少800个有效小时复习3.从过来人的经历观察——七旬核物理学家三旬非法孕妇八年北大高材生6年政法科班资深法官结论:英雄不问出路,找对方法就能通过二、问题就出来了:如何找对方法,也即如何让通过变得更容易——第一,减负如何减:200法规—7020000法条——2500——450三卷本的处理:1/7法理法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总论但要保证在减的过程中不要漏掉有效成分,这是专家的责任第二,解惑——例一:某甲及妻乙同儿子丙、儿媳丁、孙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难身亡。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法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总结: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这就意味着超出法人行为能力的也就超出了权利能力,是故,肯定无效。
只不过,不要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混为一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
【例】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0-2-9,单选)
1.自然人的具体情形
(1)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2)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分为两种:
原则上,统为无效;
例外,纯受利益的行为以及细小行为(处分小额零花钱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具体而言: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但申请人有先后四层顺序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29条之个中三味
——失踪不是死亡宣告必经程序
——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
3.效力:四种含义
——人格丧失
——继承开始
——婚姻终结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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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 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 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 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合同(债权)都有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甲→→→乙(6.1)100万房屋→→→丙(6.2,恶意?)120万→→→丁(6.3,恶意?)150万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

一旦办理过户手续?:乙丙的请求:——确认甲丁合同无效?——否认丁的所有权?——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物权效力优先物权>物权;物权>债权;债权//债权。

含义及其应用——其一,在破产场合(资产)1000万甲→→→乙(3年前)1000万债权→→→丙(2年前)1000万债权→→→丁(1年前)1000万债权设置抵押?思考三个问题:1.三个普通债权?:债权平等性2.三个抵押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举例: 1000万元借款甲→→→乙(主债权人,当事人)(主债务人,第三人)X↗↖丙↗(保证人,当事人)Y(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思考问题: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结论: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 优先受偿权(2)两个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甲→→→乙(承租,余3年)转让↓↙↓↗(租金?)丙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债权物权化:预告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1签约买房→→→→→→→→→→→→→→→明年4.1登记过户↓3月(12.1可办理→→明年3.1)思考问题: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2.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3.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

【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3-8,单))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例2】(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

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

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C、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D、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例1]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顾客程才拾得后出售给张军,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

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借给闺蜜姚红,姚红游园中不小心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

问:陈平与王进是同事,王进发现手表,王进可否向陈平请求返还手表?【例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

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例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卷二43题,多选)A 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 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 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 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答案】1,是。

2,AB。

3,BC《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的区别1. 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 (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仅依赖于它)2. 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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