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直接占有的取得

合集下载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制度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实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

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理应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

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二者区分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

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4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转移动产占有的一种 抽象方式,指让与动产物权时,如果让与人的出让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那么让与人可将对第三人的标 的物返还请求权转移于受让人以代替实际交付。 5占有的概括承受。占有的概括承受最典型的发 生原因就是继承,此外还有法人解散等情形。占 有尽管为事实而非权利,但在立法上大多国家仍 然规定,其能够被继承。
三、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是以直接占有为基础的,因此间接 占有只存在继受取得而不存在原始取得的情况。 间接占有的取得又可以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 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 2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 再者,间接占有同样为一种占有,也可以为 占有继承发生,如上例中如果在租赁期间丙死亡, 那么其继承人自然取得对该出租房屋的间接占有 地位。
二、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1现实交付。所谓的现实交付就是让与人将其对物 的事实管领转移给受让人,如将货物递交到买者 手中或家中、房屋买卖中的交钥匙等。 2简易交付。我国《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 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简 易交付。 3占有改定。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 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一节 占有的取得 第二节 占有的消灭
第一节 占有的取得
一、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 基础的对物的事实管领。取得原始占有的行为可 以为事实行为,如建造、捕捞等;也可以为侵权 行为,如侵占别人的财物。直接占有的取得必须 具有占有的一般意思,但该意思仅仅为自然意思, 而非法律行为之意思。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可以 通过辅助人实现,而且该占有取得与本权享有没 有任何关系。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包 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和侵 占等。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5】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5】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5】【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

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1)自己占有。

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

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例15】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1)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也不影响媒介关系的具备);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构成间接占有。

【例2】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

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例3】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故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法律敎育网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

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

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例4】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①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

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②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

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

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

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③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

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

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

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

反之为不法占有。

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④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

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

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编者按《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

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

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三讲|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本文共6308字,16分钟阅读时间在理清有关占有性质的学说及理论界关于占有保护缘由的不同认识后,本章将会对占有的构成及占有的取得、丧失作一梳理。

须说明,本讲在梳理文献时区分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个维度,从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第四讲“占有的类型”部分的内容,而有关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详细论述会在下一讲“占有的类型”中展开。

一、占有的构成(一)罗马法中占有的构成在第一讲中,我们了解到罗马法上的占有构成要求有体素和心素,保罗明确指出:我们取得占有须有占有之事实与占有之意思。

只凭占有之意思或占有之事实不能取得占有。

占有的体素表现为管领物件的事实,罗马法上对于“管领”这一要件的认识呈现出从严格到宽松的趋势,最初只限于事实上的管领或有管领的可能,之后则视物件的性质、用途、价值和社会习惯等而定。

例如对逃跑的奴隶的占有,对暂时不适宜于放牧的草场的占有等情形,尽管占有人未实际占有,而且也没有其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实行占有,但若占有人并不具有放弃占有的意图则仍认为占有人保持着占有,此种占有被称为“单纯心素占有”(possessio animo retenta)。

罗马法所要求的心素即占有之意思究竟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当时存有不同观点。

保罗认为,精神病人以及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能开始占有,因为其无占有之意思,该种理论将占有意思同行为能力相关联;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开始占有,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如果他达到具有理解能力的年龄,即可取得占有,该种理论显然将占有意思理解为一种自然意思,同行为能力无关。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占有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为所有人。

因此,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盗贼对于盗赃的占有亦为自主占有。

至于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于典物的占有,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另外,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的责任范围不同。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这两种占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护方法也不一样。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

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权、典权、质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地上权人依地上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直接占有的取得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直接占有的取得。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

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

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要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

再如将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搁置在隐蔽的场所,都是占有了该物品。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

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

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者其他对占有物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者让与同时进行。

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

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