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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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理念的近代演变。

民法的调整对象97年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

(25分)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一些内涵: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既有狭义也有广义。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

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与之相比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确认的方法。

2、救济的方法。

3、补充的方法。

民法的性质99年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07年本科分析私法自治。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05年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5分)平等原则06年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民事权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内容。

本文将重点总结民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包括民事权利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婚姻家庭法。

一、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消灭等内容。

在民事权利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取得包括合法权利的产生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两个方面。

合法权利的产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所有权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合同权利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

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可以取得特定的法定权利。

2. 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权利实施到某一行为上的过程。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乱纪。

3. 权利的变更权利的变更是指权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变化的过程。

权利的变更可以是依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

4. 权利的消灭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失去的过程。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到期、权利人死亡等都会导致权利的消灭。

以上是民事权利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因违反个人、财产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过程。

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主体、客体和结果。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责任种类。

3.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例如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情况引起的。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民法知识点大全.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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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案例分析题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基础是智力状态,即意思能力,划分的基本标准是年龄)(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效力或变更内容的行为。

撤销后自始失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损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种类:1)无权处分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在一个月内追认催告权(1 个月)---告知;催促;期限。

5.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转移财产的占有(1)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公示要件主义)(2)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变更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占有的变更)作为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胜诉权6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A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拒付或延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B《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C《合同法》第129条规定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D《环境保护法》第42条、《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共同共有: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类型:(一)夫妻共有财产(二)家庭共有财产(三)共同继承的财产(四)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1.处分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外,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3.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4.共同关系的终止引起共有关系的消灭5.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原则;法律的规定。

合伙知识:略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效力:1)外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内部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因此受有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如果损失是由双方的过错而造成,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继承:1.(了解)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①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②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③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特别注意两点:①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

②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6条)3.代位继承的内容: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1条)。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5条)。

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法意见》第27条)。

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

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继承法意见》第28条)。

4.转继承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

有两个条文规定了转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其实,大家也看出来了,这两个条文属于"正确的废话",一种宣示性发条。

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少。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承担责任的主体1)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2)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免除1)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第三人过错若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免责事由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事故责任:(一)归责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二)成立要件1)须发生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2)须存在患者受有损害的事实。

3)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

医疗机构即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主要有下列三种类型:(1)未尽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推定过失因下列情形患者有损害的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4)须患者所受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医疗机构的追偿权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简答题1.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必要条件):1)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无效民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4.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妥当、确定和可能(二)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需具备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

如,房屋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发生效力。

5.法定继承的顺序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名解1.善意取得制度:(PPT上)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进行,不规避法律、不曲解合同条款等。

3.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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