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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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总结
哇塞,朋友们,咱今天来讲讲《民法典》的重要知识点总结呀!
先来说说这物权编。

就好比你有套房子,那这房子就是你的物权,别人可不能随便乱动!比如说,邻居要在你家房子边上盖个超高的建筑,挡了你家阳光,那肯定不行啊,因为你对自己房子有合法的物权呢!
然后是合同编。

这不就像你和别人做个约定嘛,得遵守的呀!你去商店买东西,这就是个合同,老板得给你合格的商品呀。

要是老板拿个坏的糊弄你,你就可以依据合同编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啦!
再看看婚姻家庭编。

咦,这可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呢!结婚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得有法律保障呀!比如说,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得一起打理嘛,总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吧!这就像两个人划船,得一起用力才能往前进啊!
还有侵权责任编。

要是有人不小心损坏了你的东西,那得负责赔偿呀!就好像你心爱的自行车在路边被人碰倒摔坏了,那人就得承担责任。

哎呀呀,《民法典》真的是太重要了!它就像一把大伞,时刻保护着我们的权益。

我们得好好学习它,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知道不能去侵犯别人的权利。

千万别不当回事儿,不然到时候吃亏可就晚咯!总之,《民法典》就是我们生活的好帮手,一定要重视起来呀!。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编纂法典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一件盛事,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很多,本文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彰显,感受《民法典》的伦理情怀。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在《民法典》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这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

在“法典”名义的立法中,这是第一次,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体现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公共政策制定修订、社会治理改进完善中,为弘扬主流价值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第二,《民法典》直接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六个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概括为12个关键词,其中,《民法典》条文中直接规定了6个,包括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

以下具体分析。

关于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的要点进行解读。

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 自由平等原则:法律保护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任何人的权利。

2. 诚实守信原则:公民和法人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合同约定,遵守社会公德。

3. 善意原则:要求行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善意原则,即要求交易双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4. 公平原则: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商家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人格权人格权是本民法典亮点之一,指的是公民享有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全面、不可分割、不可让与的个人权利。

三、合同法合同是市民之间和市民与人民组织之间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

第十五条规定了民法典对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揭示了合同存在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特征。

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买卖双方可以按照交易方式约定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款,也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收购商品”的内容,明确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并且规定了对于价格和数量的约定必须基于诚实信用进行。

四、物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侵害的能力”,着重强调了物权的主要特征:权益的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侵犯。

五、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和界定。

在概念上,不正当竞争是指侵害其他企业应有的权益、信誉,违背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

六、责任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本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提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补偿、精神抚慰金等多个因素。

七、家庭法本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具体分离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民法典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直接通篇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以前法律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民法典》第1019条不再有这个要求。

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普遍采用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在《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7.《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8.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以前《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而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9.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10.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以前《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现在中很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现在《民法典》第405条增加多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这种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

《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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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5篇精选《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报告范文一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后,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于2017年3月通过审议。

民法总则通过后,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通过了审议,并与民法总则合并,顺利完成了第二步。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是新中国7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民法典是顺应时代的精神产物。

当今,我们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涌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保护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编纂民法典正当其时。

总的感到,民法典草案顺应新时代、回应新技术,注重将科技发展的因素充分融入法典中,既凸显各界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新时代、新现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又顺应了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比如,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

《民法典》心得总结四篇

《民法典》心得总结四篇

《民法典》心得总结四篇《民法典》心得总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xxxx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

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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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

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期间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要点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要点十一: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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