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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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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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法律法规,其中的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概念、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法的概念债权法是指债权人凭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法律规范。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的客体、主体、内容和形式。

债权的客体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益,例如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的形式是指债权的表现形式,例如债权可以通过合同、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主张债权、请求履行、请求返还、请求抵销等。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享有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返还,例如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抵押物或押金。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抵销,即将债权与债务相抵销。

债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债权、履行协议、提供担保等。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其享有的债权,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债权受到损失。

债权人还应当履行协议,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人还可以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债务人的义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务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保证其不受到损失。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

了解债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处理债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变更等内容。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的产生、行使和归因等法律规则的法律体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债务人主张一定给付或者做某种行为的权利。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债权的产生债权的产生主要有合同债权和非合同债权两种情况。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债权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租金等。

2. 非合同债权非合同债权是依法产生的债权,不需要通过合同来确认。

包括侵权责任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例如,当他人因过失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债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主要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债务。

1. 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让与、债权的附属权利和债权的合并等方式实现。

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 债权的债务债权的债务是指债务人通过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行为义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消灭。

当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失去对债权的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责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等方式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债权。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一、债权法的定义与特点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债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债权关系则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支撑债权法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经验,是判断和处理债权关系的指导原则,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权的有效实现。

债权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法是一种公法和私法交叉的法律制度。

公法性体现在国家对债权的保护和监管,私法性则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私人权利关系。

2. 债权法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

在实践中,债权关系不仅普遍存在于民事活动中,也涉及商业活动和经济往来,因此债权法常常与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相互交叉。

3. 债权法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债权法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债权法认为债权关系应该是自愿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的自由和平等基础上进行债权债务的产生和履行。

2. 充分保护原则:债权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偿付,同时也要合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债权法倡导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交易诚信。

4. 有偿履行原则:债权法主张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完成支付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5. 合法合规原则:债权法强调债权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

三、债权法的基本内容债权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的主体和客体: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关系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义务的主体。

2. 债权的产生和灭失: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和灭失的条件和方式。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债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结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次期末总结将从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债权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对另一个主体(债务人)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的内容。

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的义务内容、权利内容和债权的限定要件。

二、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性质以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和其他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债权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返还债权是指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得债务人不当获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其他债权是指不属于合同债权、侵权债权和不当得利返还债权这三种类型的债权。

三、债权的设立和变更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行为取得债权的过程。

根据债权的不同种类,债权的设立方式有所不同。

合同债权的设立是通过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来实现的;侵权债权的设立是通过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使其取得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的设立是因为债务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不当利益而形成的。

债权的变更则是指债权人在原债权的基础上对债权再行处分或变更的行为。

四、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方式实现。

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经过受让人履行对价后,债权就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法定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是不需要通过合同订立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债权就可以自动转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推荐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理解债权债务法的基本原理

理解债权债务法的基本原理

06
债权债务法实务案例分析
合同之债案例分析
合同成立与生效
探讨合同成立要件、生 效要件及合同无效情形

履行抗辩权
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
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解除
阐述合同解除的法定事 由、约定事由及解除权
的行使方式。
违约责任
探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 则、构成要件、免责事
由及承担方式。
不当得利之债案例分析
现代债权债务法
现代社会中,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 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债权债务法也日益完善,形成了完 整的法律体系。
02
债权的基本原理
债权的定义与特点
债权定义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 定行为的权利,包括给付请求权、给 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债权特点
相对性、请求性、期限性、排他性和 可让与性。
变更情形
主体变更(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 内容变更(如履行期限、地点等变更 )和客体变更(如标的物变更)。
03
债务的基本原理
债务的定义与特点
债务定义
债务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义务。
债务特点
债务具有相对性、期限性、强制性和可转移性等特点。
债务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根据产生原因不同,债务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 管理之债等。
理解债权债务法的基本原理
目录
• 债权债务法概述 • 债权的基本原理 • 债务的基本原理 • 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 债权债务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 债权债务法实务案例分析
01
债权债务法概述
债权债务法的定义与性质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

解析:
• 1、意向书并不能代表合同成立,合同基本条款:货物、 规格、单价。意向书对货物单价没有约定,要约要素都不 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 2、毛纺厂将95吨货物运达山东,制衣厂有权拒收,因为 两者间合同未成立,制衣厂基于合同基本原理拒收合乎规 定。 • 3、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两者之 间构成保管关系。 • 4、制衣厂使用了10吨货物,仅对该10吨货物支付费用, 价格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当地市场价计算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相关 产品价格计算。 • 5、毛纺厂对另外85吨货物的损失风险承担责任。
而刑法转以简霎,渐近于措而不用之至。
案例分析
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 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 “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 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 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 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 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 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 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 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 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 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 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 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 责任。
(四)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债的给付方式只有一种。 2.选择之债:债有两种以上的给付方式,当事人可以自 由进行选择——1选择债权;2选择债务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选择权在谁,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 (如卖方)。
名言
• 梅因:看一个国家法治的开化程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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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
债权 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其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二)债务
债务 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 即给付的义务 特 点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一般具有积极性 给付义务 债务 附随义务
第一章 债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
债权法(授课顺序)
债总:
第一章 债法的基本原理
债分:
第二章到第九章 合同总论 第十到十一章 合同分论中的重点合同 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三章 侵权责任法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1.债法的名称;2.债法的立法体例 讲课方式:仍然延续大陆法系总--分的立法模式进行讲授。
• 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 避免工人受伤害。再比如,请一装修工人装修房屋, 如果屋主在房内铺有地毯,那么装卸工人在刷油漆 时就应当注意不要污染了地毯,这就是保护义务。 这种义务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财产、人身的 安全不是侵害。 • 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 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 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 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 炸而遭受损害。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 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转移所有权、支 付价金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 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 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的义务。如法律规定,《合同法》F266承揽人应当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留存 或复制技术资料;再如,当事人约定买空调负责安 装,营业转让一并转让技术资料等。
我国《民法通则》策84条规定:“债是按 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
系 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 件发生的法律关系
如何区分各自属于什么义务?
• 以医院给某妇女做节育手术为例: 一妇女生育后不想生二胎于是去医院做结扎手术,在 这一关系中,妇女委托医院进行手术等事务并相应 地支付价款,理论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委任的关系。 后来由于医院所做的手术有瑕疵,使该妇女再度怀 孕。该妇女在去这家妇产医院检查后发现身体中留 有了一块纱布。由于该妇女对乙方院已失去了信任 关系,因而要求到其他医院治疗。在要求转院的同 时,妇女要求妇产医院提供她的病历、检查报告、 诊断摘要等资料,但受到医院的拒绝,由此双方产 生了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医院的医护人员公开 了这位妇女曾患有性病,从而发生纠纷。
建议:要深刻理解学习本课程,多阅读梁慧星研究员(社
科院)、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有关债权法学的论文、 书籍。
第一章 债法的基本原理
当今世界存在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大陆法系。 (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国属于后者,而大陆法系法学一般将法律分为公法 和私法(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而私 法最主要的就是民商法学(债法是民法学的主要组成部 分,商法又是民法的特别法,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 家)。 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是从分析概念入手分析出特征、 构成要件以及其他;概念是一个事物的抽象概括的总结, 它是学习法律的最基本分析方法。
• 例: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 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了5个月 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 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 担违约责任?法院如何处理?
三、 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 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 享有请求他方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而他方 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一方 债务人 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称为“法锁”。
注意:法律意义上的债的概念与我们日常生活 中有关债的内涵是有所区别的。
• 在这个事例中,甲方支付医疗费、乙方为 甲方做结扎手术是主给付义务,但其履行 有瑕疵就构成了不完全履行。 • 甲要求转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病历、 检查报告、诊断摘要等资料的义务就可以 认定是一种从给付义务。 • 医护人员对于医疗过程中知悉的病人的隐 私应当保密,这就是一项附随义务如果违 反了保密这一不作为义务,就构成了对附 随义务的违反,也是一种违约的行为,甲 也可以对于就此造成的损害请求给予赔偿。

•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 “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 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 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 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 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 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 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 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 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除了上述几种之外, 还有其他义务:如不真正义务、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等。 上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 的问题,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 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 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 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 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 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 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 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 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 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 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 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 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 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 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 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 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 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 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3.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法学
钟金仟
E-MAIL: smileme@ 328907719@
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 • 法学教师,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学、合同法学,主授课程有民法总 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等。 发表有关民商法学专业文章若干,代表作有《论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法律创 新》、《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的法律创新:让与担保制度》、《经济危 机下民间借贷难题的金融私法创新思考》、《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研 究》、《中小企业与非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法律问题定性分析》等。 实务经验: 曾在蚌埠投资集团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工作,重点关注与研究担保业、投 资金融业、小额放贷公司的法律疑难纠纷,亦有处理典当行业的法律纠纷的 实务经验。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成功代理了多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宝龙集团宿迁置 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一系列有较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 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是指相对方 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其被违反的结果仅 使义务人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 在债的关系中,不真正义务实际上可以看 作是债权人负有的保护自己不受损害或减 少自己所受损害的义务,也即对自己利益 的照顾义务,常见于《保险法》,合同法 F119\F157-158的买受人的检验义务和通知 义务。
通过以前的学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财产关系的法律有物权法、债权法、 继承法;人身关系的法律有亲属法(我国 也叫婚姻家庭法)。 我国的立法模式借鉴德国的潘德克吞 (汇编制)立法模式,即先总后分,先抽 象后具体的方式。
总则(分则各法之共性部分) 物权法 民法 债权法 分则 继承法 亲属法 各分则又按照总分、抽象到具体的模式立法。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美』伯尔曼
教材与参考资料
教材:为什么选用这本教材? 以往几年选用教材: 张广兴 《债法》 社科文献出版社 中政 李显东《民法债权法》 ---侧重案例启发式的讲解债权法的有关知识, 比较注重体系。
参考资料: 1.柳经纬主编:《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第1版。 3.王丽萍/编著:《债法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第1版。 4.黄茂荣/著:《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5.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6.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2002年1月修订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李建伟主编:《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及其 修订版。 8.《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我妻荣:《债权总论》,王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版。 10.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 出版社2004、2007年版。 11.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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