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

债权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债权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它涉及到债权的建立、行使和保护等方面,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阐述,以探讨债权法对保护债权人权益所起的作用。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要求行为、给予行为或者不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债权人的行使,债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债权法旨在规范债权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债权人作为债权关系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权益。
债权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欠债支付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支付,否则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利息权:债务人在债务期限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利息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3. 违约责任: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违约责任。
债权法通过明确债权人的权益,对债务人进行约束,以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同时,债权法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途径和司法救济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维权的法律手段。
三、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债权法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量大增,债务关系也随之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法的适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1. 各类债权关系的规范债权法适用于各类债权关系,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还是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都可以依据债权法进行规范。
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2. 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债权法的适用可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法律法规,其中的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概念、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法的概念债权法是指债权人凭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法律规范。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的客体、主体、内容和形式。
债权的客体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益,例如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的形式是指债权的表现形式,例如债权可以通过合同、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主张债权、请求履行、请求返还、请求抵销等。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享有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返还,例如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抵押物或押金。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抵销,即将债权与债务相抵销。
债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债权、履行协议、提供担保等。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其享有的债权,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债权受到损失。
债权人还应当履行协议,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人还可以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债务人的义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务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保证其不受到损失。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
了解债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处理债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变更等内容。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的产生、行使和归因等法律规则的法律体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债务人主张一定给付或者做某种行为的权利。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债权的产生债权的产生主要有合同债权和非合同债权两种情况。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债权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租金等。
2. 非合同债权非合同债权是依法产生的债权,不需要通过合同来确认。
包括侵权责任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例如,当他人因过失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债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主要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债务。
1. 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让与、债权的附属权利和债权的合并等方式实现。
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 债权的债务债权的债务是指债务人通过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行为义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消灭。
当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失去对债权的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责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等方式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债权。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法律关系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债权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形成要素、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民法中债权法律关系进行解析。
1.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货币及其它财产权利。
债权法即规定了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法律规则。
债权法通过建立债权法律关系的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债权法律关系的形成要素债权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债权主体、债权标的和债权发生事由。
2.1 债权主体债权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的主体。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债务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 债权标的债权标的是指债权的对象,一般是金钱、债券、动产、不动产等。
债权标的应当是具备经济价值的。
2.3 债权发生事由债权发生事由是指产生债权的法律事实。
比如,债权可以是合同关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在债权发生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权益。
3. 债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3.1 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满足其债权要求。
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履行义务,比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护债权标的的安全等。
3.2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即履行其向债权人承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违约或者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解决债权法律关系的方式当债权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或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加以解决。
4.1 诉讼方式诉讼方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债权纠纷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裁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非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是指通过调解、仲裁等非司法途径解决债权争议。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民法中的债权法 理解与应用

民法中的债权法理解与应用民法中的债权法理解与应用一、引言在民法中,债权法是一个核心的法律分支,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和财产关系。
本文将从理解债权法并探讨其应用方面展开论述,以加深对这一领域的认识和理解。
二、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围绕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债权法涉及到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使债权关系能够得到明确和保障。
债权在民法中被定义为债权人凭债权人的权益要求债务人履行数额确定、内容明确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则是指承担债务的人。
债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的主体行为、债权的内容行为和债权的保障行为。
三、债权法的原则和规则债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独特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对于债权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介绍一些债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合同并自由约定合同条款。
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利,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信义原则:信义原则强调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并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信义原则对于合同的解释和履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3. 等价交换原则:债权关系涉及到一方提供利益,另一方给予等价的报偿,即等价交换原则。
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对价。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债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均应当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兼顾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
四、债权法的应用案例债权法的应用非常广泛,以下列举两个常见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债权法。
1.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等事项。
然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依据债权法的规定,向乙方追偿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相应的违约赔偿。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概念,他涉及到财务交易、金融合同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债权法是指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对债权法中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以促进读者对该领域的深入了解。
1.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他们通常是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债务人提供贷款、承担风险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债务人是指被债权人追求债权的主体,即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债权法的核心。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放弃特定权利的权益。
根据债权形成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
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如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债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如债务人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 债权主体债权主体是指具有债权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
债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参与债权关系。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独立的组织或机构,如公司、协会等。
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的其他群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
4.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通常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
首先,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合法的权利事实产生,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其次,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有多种,如履约、法定终止条件的达成、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债务人死亡等。
5. 债权法保护措施债权法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债权实现方式的规定,例如追索权、担保权等。
此外,债权法还规定了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和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如违约责任、利息、违约金等。
6. 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债权法适用于各种债权关系,如借贷、合同、担保、租赁、劳动合同等。
债权法律基本知识

债权法律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指法律规范了债权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诸如借贷、合同履行、债务追偿等问题,了解债权法律基本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对债权法律基本知识进行概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的定义与特征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依据法定程序获得的对另一方(债务人)的实现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是金钱或其他物品的支付、行为的履行或禁止等。
债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是以人的行为为依据,受法律保护。
只有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债权才能产生。
2. 债权是一种具有价值的利益要求。
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提供其他物品,并享受相应的利益。
3. 债权的主体具有相对的地位。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处于债务人之上,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索或要求履行合同等权利。
债权的来源债权的产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1.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各方在自愿、平等、等价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并具备法律约束力时,合同就产生了。
债权主要是通过合同关系建立的,例如借贷合同、销售合同等。
2.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债权产生,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产生债权,如遗嘱、赠与等。
债权的变更与消灭债权的变更和消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 合同解除:当合同主体之一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相关的债权也会消失。
2. 债务清偿: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了债务,债权就被清偿,消失。
3. 冲抵: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债务关系时,可以通过冲抵方式消除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保护与救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措施:1. 追索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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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主
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
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
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
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
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
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18.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9.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谎称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他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信的履行要求。
21.债的保全:亦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保障
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2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
利的实体权利。
2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
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4.债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或一般财产设定优先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保障债权实现的
法律手段。
25.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如果第三人对于自己承担保责任后的追
偿权的安全权有顾虑,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6.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
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方式。
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30.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
31.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
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
32.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
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
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
33.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债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
的协议所带来的债的变化。
34.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
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
35.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全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6.债务转移:又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
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
37.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
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转让形态。
38.债的消灭:也叫债的终止,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是指债的当事人间债的关系在客观
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39.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
受到阻止。
40.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41.合同之债解除:是指有效合同之债具有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
而使合同之债自始消灭
或者向前消灭。
42.债的变更:①在债的主体变更的时候,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
②在债的内容变更的时候,仅仅是债的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动
43.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44.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的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
给付又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45.解除:是指在合同之债成立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的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46.协议解除:又称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之
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
47.约定解除:是指在原合同中通过解除权条款,或另外签订一个合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
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48.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完毕前,由于法定的事由行使解除
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
49.抵销:是指当事人互付给付债务,各以其债务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债的消灭制度。
50.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两债权得以抵销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意思
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
51.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
52.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
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
53.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
54.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55.混同的原因:①概括承受,是指债的关系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
②特定承认,是指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受权利和义务。
56.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
意思表示。
57.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
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产生赔偿
之债的民事行为。
5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
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59.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
律事实。
60.给付不当得利:指得利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
61.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因给付之外的事由发生财产变动的不当得利。
62.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
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6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