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word文档良心出品)

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债法总论期末复习

期末复习一、 好意施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区分方法: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与合同请求权、侵权请求权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法上的责任不免除,侵权法上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
二、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
报酬请求权之决定(1)数人单独先后完成指定行为,仅最初完成行为之人报酬请求权(2)数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各有平等分受报酬之权利(3)数人共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按其应有份额,分配报酬通知的性质:是否构成“指定行为”的组成部分。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次期末考试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三、名词解释部分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债权法复习资料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⑴、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⑵、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
2区分意义。
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⑴、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
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
⑵、种类物之债。
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
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⒉区分意义。
⑴、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
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⑵、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
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权法复习提纲范文

债权法复习提纲范文一、引言1.债权法的定义和作用2.债权法的发展和重要性二、债权主体1.债权人的定义和类型2.债务人的定义和种类三、债权的内容和特点1.债权的内容a.主债权和辅助债权的区别b.债权的种类和内容2.债权的特点a.统一性和绝对性b.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四、债权的产生和转让1.债权的产生a.合同债权的产生b.法定债权的产生2.债权的转让a.债权的转让条件和方式b.债权的转让效力和限制五、债权的行使和保全1.债权的行使a.债权人主体权利和形式权利b.债权的执法行使和自助行使2.债权的保全a.债权的保全方法和程序b.债权的救济措施和效力六、债权的变更和消灭1.债权的变更a.债权的部分变更和全面变更b.债权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2.债权的消灭a.债权的主动消灭和被动消灭b.债权的终止和清偿七、债权法的适用和争议解决1.债权法的适用范围a.国际私法中的债权法适用b.债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2.债权争议的解决a.债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b.债权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八、债权法的和展望1.债权法的方向和目标2.债权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趋势结语:债权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习债权法的过程中,应该重点掌握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转让、债权的行使和保全以及债权的变更和消灭等内容。
债权法的适用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债权法的和发展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领域,债权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趋势将给我们的研究和实践带来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债权法复习提纲

债权法复习提纲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又可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债权人是权利主体,债务人是义务主体。
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主体特定,是债的一个基本特征。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债的内容是债权、债务。
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3、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又称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交付货物的特定行为即是买卖关系的客体。
在这里,货物只是交付的对象,在民法学上称为标的物。
作为客体的给付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二、债的种类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有可替代性。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分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
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合伙债务(2)、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
(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的责任、第三人明知他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
(4)、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5)、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
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是选择之债。
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是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是选择债务。
有选择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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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抗辩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5、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6、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
7、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
8、提存: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9、抵销: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0、行纪合同: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1、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2、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一方委托他方为其处理事务,他方允若处理事务13、行纪人的介入权:具有市场定价的受托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委托人的相对方买入或卖出受托商品。
14、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5、过错推定责任: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6、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则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裁判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
17、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18、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简答题1、债权的特点:⑴债权是一种请求权;⑵债权是一种相对权;⑶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⑷债权具有相容性;⑸债权具有平等性;⑹债权无追及性;⑺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撤销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须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后果:对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归债务人;债务人对其债权处分受限;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费用。
对债权人:债权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因债权人过错造成债务人财产受损,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第三人对债务人抗辩可对抗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不及于第三人的债务人(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法律后果:对于债务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对于受益人,应返还财产;对于债权人,可请求受益人将利益返还给自己。
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⑴撤销的对象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撤销权人请求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⑵撤销的目的债权人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撤销民事行为: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⑶行使撤销权的原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其受损人行使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⑷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⑸行使方法有所债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撤销权人:自己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4、债权让与构成要件: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有法律直接规定或债权让与合同成立方能形成;所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经通知债务人后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有合法债务的有效存在;债务具有可转移性;符合法律直接规定或有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的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有效的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想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一致6、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当事人意愿: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目的是希望他人承诺,订立合同。
(2)受约对象: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
(3)内容: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
(4)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可以撤回;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约束,不能随意单方消灭要约7、赠与合同特征:(1)一种双方法律行为(2)单务、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8、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9、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1)、定金合同为从合同,须以主合同的订立或者存在为前提;(2)、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3)、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4)、定金数额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其作用在于担保债务履行,其性质是债的担保,预付款是债的履行中的一种付款方式,其作用在于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帮助,其性质是给付行为;2、基于定金合同而产生的债属于从债,预付款的预定则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条款;3、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应以定金的实际支付为成立条件,预付款的约定则为诺成性合同,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4、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则应当承担定金责任,(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想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预付款则仅具有预先给付价款之作用,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不发生损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之后果。
10、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抗辩权不同享有先诉抗辩权,从性质上讲,属于延期性抗辩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程序不同债权人可以向起诉主债务人,也可以将主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一并起诉,注意一般不能先行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可以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实体责任不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责任关系是补充性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责任关系是平行性连带责任11、居间、委托、行纪合同的区别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它们的不同点在于:(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1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2、违法行为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4、行为人主观过错1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P378)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时间不同;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举证责任承担不同;时效期间不同;诉讼管辖不同15、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因果关系是决定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不能对侵权人进行过错推定;在举证责任负担上,由于不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而免除了受害人对侵权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其适用范围和免责事由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16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区别P384(1)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2)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3)责任范围。
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产生侵权责任,财产损害应全额赔偿,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害,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