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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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债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是指债务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总称,是指债务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方支付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或另行约定,从贷款方获得的惩罚权、损害赔偿权、提前支付权、支付利息的权利等。

第一,违约损害赔偿权是指债务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钱的法定权利。

债务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债务支付义务,但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可以小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第二,提前支付权是指在债务被支付之前,借款人有提前支付债务的权利。

债务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所欠债务,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借款人提出提前支付请求时,不做任何抵抗而直接支付债务。

第三,支付利息权是指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方支付因贷款而产生的利息,贷款利息是指借款人支付给贷款方的费用,它是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它可以分为一次性利息和期间利息,用于偿还借款。

第四,惩罚权是指债务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内容,向违约方施加的法律或经济制裁的权力。

例如,在有效的债务合同中,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或其他措施,强制借款人履行借款义务,向其索取违约金、滞纳金或支付其他损害赔偿。

总之,债权是指债务当事人之间法律责任带来的权利义务,它也是债务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债权的性质是债务,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支配,他们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共同维护了债权的实现,并依据法律条款和合同来行使各项权利,为债务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债券市场名词解释

债券市场名词解释

债券市场名词解释
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是(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债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债券市场名词的解释:
1. 债券(Bond):债券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代表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的承诺。

债券通常具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债权人在持有期间会根据约定获得利息,并在到期日收回借款本金。

2. 票面利率(Coupon Rate):票面利率是债券上标明的固定利率,也称为年息票利率。

它表示每年应支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金额,以债券的面值计算。

3. 到期日(Maturity Date):债券的到期日是债券发行方约定的债券到期归还本金的日期。

到期日后,债券持有人将不再获得利息,而可以收回债券的本金。

4. 发行价(Issue Price):发行价是债券首次发行时的价格,也被称为面值或票面价值。

债券的发行价通常与其面值相等。

5. 市场利率(Market Interest Rate):市场利率是指当前市场上类似债券的平均收益率。

市场利率的变动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投资回报率。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降;反之,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

6. 久期(Duration):久期是衡量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的指标。

较长的久期表示债券价格更敏感于利率的变化,而较短的久期则表示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较低。

7. 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利率风险是指债券价格受市场利率波动影响的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持有的固定利率债券的现金流未来价值会下降,可能导致债券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债券时蒙受损失。

债券名词解释

债券名词解释

债券名词解释债券是指债务人发行的一种债权凭证,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证券。

下面是对一些常见的债券名词进行解释。

1. 债券发行人:债券发行人通常是政府、公司或金融机构,他们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2. 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是购买债券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债券的人即为债券持有人。

3. 债券面值: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金额,也就是债务人承诺向债权人支付的本金金额。

4. 债券利率:债券利率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金额,通常以年利率的形式表示。

5. 债券期限:债券期限是债务人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时间段。

6. 债券到期日:债券到期日是指债务人在该日向债权人偿还债券的本金和支付最后一次的利息。

7. 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是指债券上所载明的年利率,也称为固定利率。

8. 债券市场价格:债券市场价格是指债券买卖时的实际交易价格,通常以债券面值为基准计算。

9. 债券收益率:债券收益率是指持有债券的预期收益率,一般以年化的形式表示。

10. 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对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常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定。

11. 抵押债券:抵押债券是指发行人使用其资产作为抵押物,以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从抵押物中获得偿付。

12. 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票。

13. 附息债券:附息债券是指发行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固定的利息。

14. 零息债券:零息债券是指发行人不支付利息,而是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到期时按照票面价值偿还。

15. 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利率随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的债券,通常以基准利率加/减一个固定利差来计算利息。

总的来说,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提供稳定的利息收入和确定的本金回报,被广泛用于企业融资、政府债务筹措及个人投资等领域。

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理解和应用债券名词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金融学名词解释

货币金融学名词解释

证券(security,又称金融工具)是对发行人未来收入与资产(asset,金融索取权或隶属于所有权的财产权)的索取权。

证券是购买者的资产,是出售(发行)证券的公司或个人的负债(liabilities, IOU或债务)债券(bond,债务证券)它承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中进行定期支付。

利率(interest rate)是借款的成本或为借入资金支付的价格。

普通股(common stock),通常简称为股票(stock),代表持有者对公司的所有权。

股票是对公司收益和资产的索取权。

金融市场,资金从那些拥有闲置货币的人手中转移到资金短缺的人手中,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金融市场将资金从没有生产用途的人向有生产用途的人转移,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率。

电子金融(e-finance),利用电子化设备提供金融服务的新方式。

总产出(aggregate output)商品与服务的生产总量。

物价总水平(aggregate price level)或简称物价水平,指一个经济社会中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

定义为经济社会中平均价格的指标。

通货膨胀(inflation)指一般物价水平普遍,持续的上涨。

通货膨胀率(inflation rate)以年度变动的百分比率来度量的物价水平变动率。

定义为物价总水平的增长率。

经济周期(business cycles),即经济总产出的上升和下降运动。

经济衰退(recessions)总产出下降的时期。

货币理论(monetary theory)该理论将货币数量的变动与经济活动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联系起来,理解货币供给是如何作用于总产出的。

货币政策(monetary policy)对货币和利率的管理。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负责一个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

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the Fed)财政政策(fiscal policy)是有关政府支出和税收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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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特定的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
关系
2、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3、财产权:以有形彩站和无形财产为客体而形成的权利
4、债权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
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自己履行债务
5、债权平等性:多数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效力不因
成立先后而有区别,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6、债权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
7、债权期限性:债权的实现具有一定期限
8、债权流通性: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任意转让给他人而不须债务人同意
9、债务: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
10、合同:广: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切协议
狭:债权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11、合同的成立:订约的当事人就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12、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1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4、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合同当事人与合同以外第三
人之间产生的约定或法定的债权、债务责任关系
15、无因管理:行为人在不对他人承担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
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免受损害,基于自愿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
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6、无因管理之债:
(1)管理人因管理被管理人的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害,可要求被管理人补偿或赔偿
(2)管理人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被管理人遭受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17、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时应当具备的基本要件
18、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以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19、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和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效果所应
当具备的条件
20、法律要件:获得利益的人在获得利益并使受损人遭受经济损失没有合法原因
21、给付:债务人为了履行自己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而对债权人作出一定行为、
交付一定的产品或金钱,以便消灭自己承担的债务
22、不当给付:不能够产生使债务人承担的民事债务或自然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的给付
23、返还原因在给付当时就存在的不当给付:行为人原本不对他人承担债务,但
基于误解以为自己对他人承担债
务,为消灭假象债务而为债务履行24、返还原因在给付后才存在的不当给付:债务人在对债权人为债务给付行为时
存在正当原因,履行后正当原因消灭,
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利益
25、无效合同:欠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约定一定条件并将该条件
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27、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不当得利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关系
28、证明义务:受损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时,要承担证明给付行为存在、
给付欠缺正当原因、受益人存在恶意的责任
29、费用偿还义务:受益人因为保管或管理受损人交付的标的物而支出有益或必
要费用时,受损人在请求受益人返还的同时应补偿受益人
30、债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法上发生的法律效果
31、债务履行:债务人负有的实现债权的特定行为
32、债务不履行:债务人未依债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而使债权不能实现的状态
33、履行不能: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债权的目的无法
实现,导致债的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34、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35、延迟履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
36、瑕疵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债权的目的,或造成债权人其他
损害的情形
37、不适当履行:履行不能满足债权,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和效用
38、加害履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39、补正:债务人出去瑕疵履行的不利后果,满足债权
40、受领: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
41、积极受领: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现实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42、消极受领:仅有债权人的受领意思而无表示行为
43、受领延迟:债权人对其提出的履行不为受领或债务履行期届满未予受领
44、拒绝受领: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受领债务人履行
45、不能受领:债权人受领发生障碍而导致受领延迟
46、债的担保: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47、一般担保权:当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某种原因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或不应减
少而减少,债权人有权采取行动或以债务人名义行使对第三人
的权利,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或采取行动,要求法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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