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际私法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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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三)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立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遗嘱 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方面存在 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主要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的实践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 配原则等方面法律冲突大量存在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各国继承立法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 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
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 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 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利弊:简单、难以被承认 1988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二)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 继承人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 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一般地,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 法,不动产继承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坚持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 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依继承的准据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1、采继承权说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2、采先占权说的则专门做出规定:。 (1)将该问题识别为物权问题适用财产所在 地法 (2)直接规定位于本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本国
三、我国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遗嘱能力 (二)遗嘱内容和效力 (三)遗嘱方式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日益突出,尤其在国际私法领域更显复杂。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互,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和困扰。

然而,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保障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国际遗嘱问题国际遗嘱涉及跨国的遗嘱编制与执行,其中包括涉及不同国籍、不同居住地的遗嘱起草问题、遗嘱法律效力问题以及跨境遗嘱执行问题等。

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遗嘱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针对国际遗嘱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来统一国家法律制度。

例如,2005年通过并实施的《国际遗嘱法公约》旨在为跨境遗嘱的起草、认可和执行提供一套全球性的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遗嘱认可的程序等,从而为国际遗嘱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二、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遗产继承问题主要涉及跨国的财产继承与分配。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对遗产继承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给遗产继承的公平和法律效力带来挑战。

特别是在涉及移民、异地产业和混合国籍的情况下,国际遗产继承问题更为复杂。

为了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

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产继承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来规范遗产继承的相关事项。

例如,欧洲理事会的《国际遗产继承公约》于2015年通过,并由一些欧洲国家签署和实施。

该公约旨在统一遗产继承规则、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与合法性,并为跨国财产继承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

三、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改进建议尽管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但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不同国家对公约的批准和执行程度不一,导致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这给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带来挑战。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继承和遗产法律是国际私法中重要的一个领域。

在现今世界上,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国际私法中关于遗产和继承的争议增多,因此,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在法律事务和财务规划方面进行决策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继承是指一个人在其逝世后,其财产和权利的转移。

然而,由于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其表现形式会因国家而异。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继承人必须为家庭成员,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这种法规。

此外,一些国家会将公共利益纳入考虑,如缺乏民族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等情况。

这些不同的规定和背景使得跨国继承的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和令人头疼。

遗产是指逝世人的财产和权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和债券等。

遗产继承与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有很大的联系。

对于继承人来说,能否获得遗产和财产的控制权,往往取决于国情和地域文化差异。

在跨国继承和遗产的处理中,一些公认的法律原则是值得提到的。

例如,“遗嘱承认原则”是指一个人在其所在国的法律下编制的遗嘱,在其他国家同样应该得到承认。

但是,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如果遗嘱违反了接受国的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那么接受国可能会拒绝承认。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最惠国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给所有国家的公民平等的权利和福利。

例如,在某一个国家获得继承权更高的保护和更多的权益,而在其他国家则没有这个待遇,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基于最惠国原则提出抗议并要求同样的规定。

此外,对于遗产的避税规划和遗产税的缴纳也至关重要。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遗产税制度。

如果一个遗产分布在许多国家,那么它的分配和缴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规划和定制。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非常复杂,并且会受到国家法律、文化差异和财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规划财务、避税、管理财产等方面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相关的法律处理,同时也需要在跨国继承和遗产方面,关注最新发展和国际条约的最新变化。

8国际私法之继承法

8国际私法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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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1986年1月10日,姜伟勋在香港医院因病医治 无效去世。1986年3月11日,姜伟勋的妻子任 爱玲及两个女儿姜玉秀、姜玉洁,向广东省某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姜伟勋的所有财产。 原告任爱玲认为自己为姜伟勋的妻子,应有一 半财产归自己所有,此外请求法院认定姜伟勋 的遗嘱无效,并继承应得的部分财产。姜玉秀、 姜玉洁认为自己是姜伟勋亲生女儿,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被告王美 珍认为姜伟勋所立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自 己亦按香港法律规定作出接受,姜伟勋之遗产 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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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认定 姜伟勋在香港和某市所有的财产,均属 于姜伟勋和妻子任爱玲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姜伟 勋在香港所立遗嘱,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只能部分有效,即他只能处理其本人所 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即所有财产的1/2,而 不能处理其妻子任爱玲所有的那部分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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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三)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下列问题: 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 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产的费用由继承的 准据法支配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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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2. 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 继承人等与继承人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 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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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1987 年加拿大索姆( Re Thom) 案: • 该案被继承人住所位于萨省( Saskatchewan) ,遗产包 括位于萨省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位于麦省( Manitoba) 的不动产。两地法律都认可遗孀的法定遗产权: 遗孀依 萨省法律可得4 万美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而依 麦省法律可得5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一半。遗孀已从萨 省的遗产中获得4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然后 她又在麦省法院主张5 万美元及剩余遗产的一半。麦省 法院认为,她在麦省的法定遗产权必须扣除已在萨省 获取的4 万美元,因而她只能从麦省的遗产中获得1 万 美元的法定遗产及剩余遗产之一半。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遗产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权益的转移和分配问题。

随着人们日益移动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国际继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涉及国际继承的情况下,国际私法则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国际继承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国际继承。

国际继承指的是当一位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财产分布在多个国家时,其遗产继承事项跨越国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规定应用,以便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规定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继承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通常情况下,财产位于哪个国家,就适用该国的法律。

然而,有时候继承人的国籍或常住地可能不同于财产所在地,这时就需要国际继承的特殊规定。

例如,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根据欧盟遗产规定的协议,适用继承人的国籍法。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避免重复继承和冲突。

当同一位去世人的财产位于多个国家时,可能会出现多个国家同时认可其继承人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私法规定引入了排他性继承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只有一个国家的法院或当事人被认定为合法继承人,其他国家将会接受该判决并停止审理继承问题。

此外,在国际继承中,还需要考虑与遗嘱有关的细节。

根据国际私法规定,遗嘱可以在不同国家进行,并适用合适的国家法律。

如果没有遗嘱,将会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来分配财产。

在国际继承中,还需要了解各国的继承法律和税收法规。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继承法律和税收规定,可能会对继承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继承人和相关当事人需要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所涉及国家的具体法律和税务情况,以便做出合适的决策。

在解决国际继承问题时,还可以寻求国际私法和国际协商的帮助。

各国之间可以签署共同的国际协定,目的是为了统一继承规则并提供相应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定可以为跨国继承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解决方案。

总之,国际继承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确定适用的法律、避免重复继承和冲突、遗嘱的制定和继承税收等。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个人财产分配和继承权益的重要法律问题。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家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国际私法的适用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于遗产继承事务。

通常,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

以国籍原则为例,如果一位中国公民在美国去世,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然而,如果该中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国际遗产继承法是指规定国际遗产继承事务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遗产继承法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确定适用的国家遗产继承法。

举个例子,假设一位英国公民在法国拥有财产,并在法国去世。

根据法国的遗产继承法,遗产将按照法国的法律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英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英国的遗产继承法适用,则英国的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张先生是一位中国公民,他在美国定居并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遗嘱,财产将根据州的继承法进行分配。

然而,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且没有遗嘱,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将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国籍原则,作为中国公民,张先生的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而不是按照美国的继承法。

然而,如果张先生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的继承法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这进一步强调了遗嘱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国际遗产继承案件。

结论国际遗产继承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是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的关键。

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考虑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等适用原则。

各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2篇)

各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基本准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律制度各有特点,但都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

本文将探讨各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继承法律适用原则概述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首先适用本国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和法律的独立性。

当涉及继承问题时,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所在国法律具有优先适用地位。

2. 国际私法适用原则国际私法适用原则是指在涉及国际继承关系时,依据国际私法规定确定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人法原则:以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来确定适用法律。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被继承财产所在地来确定适用法律。

(3)行为地法原则:以继承行为发生地来确定适用法律。

(4)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时,如发现其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最优保护原则最优保护原则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遵循最优原则。

即在适用法律时,优先考虑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各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 中国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为国内法优先原则。

在涉及国际继承关系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

2. 美国美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较为复杂,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遗嘱自由原则: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2)继承顺序原则: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3)州际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及州际继承关系时,依据相关州的法律确定适用法律。

3. 德国德国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国籍原则:以被继承人的国籍来确定适用法律。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

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本文将探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国际遗产继承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位去世者有财产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分布时,针对其财产的继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与国内遗产继承相比,国际遗产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及的法律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继承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常法、穆斯林法等。

因此,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适用的选择性。

根据国际遗产继承的特点,继承者通常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遗产继承。

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X条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该条款,国际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家的公序良俗应作为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这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法院不应接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产继承申请。

2. 遗嘱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遗产继承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意愿,那么法院应该尊重遗嘱中的选择。

3. 常住地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长期居住并具有合法居住权,那么该国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4. 国籍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持有国籍,那么该国家的继承法律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国际继承的适用法中,一般会优先考虑遗嘱的表达意愿。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

其次,常住地和国籍也会被作为适用法的重要因素考虑。

三、国际继承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在国际继承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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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法规定:遗嘱的取消依取消时遗嘱 人的本国法。原联邦德国规定遗嘱撤销 依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通常情况下为 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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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法律适用问题 • 任爱玲与姜伟勋1958年12月在广州市登记结 婚。婚后育有姜玉秀、姜玉洁两个女儿。1963 年,姜伟勋只身赴香港定居。起初以做小生意 为生。1983年5月2日,姜伟勋在香港九龙开设 了新记毛织公司,从事制衣业。1984年10月6 日,姜伟勋和王美珍代表新记毛织公司与广东 省某市某针织厂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1985年 12月28日,姜伟勋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其所有 财产全部赠给王美珍。王美珍也在香港根据香 港法律规定作出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姜伟勋 除新记毛织公司所有财产外,另有股票计港币 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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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台湾地区2010 年《涉外民事法律适 用法》第58 条规定: •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但 依‘中华民国’法律‘中华民国’国民 应为继承人者,得就其中‘中华民国’ 之遗产继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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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属人法为主,以财产所在地法为辅
4. 财产所在地法(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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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 准据法的支配。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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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 对于遗嘱撤销的准据法,许多国家的 立法作了明确规定。

在英国和美国,遗嘱撤销由于撤销情 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并无统 一的规定。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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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练习题: 居住在中国的巴基斯坦侨民某甲收养了中国儿童某乙, 双方成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现在甲在广州病故,遗 有楼房一栋及存款,古玩若干。甲在巴基斯坦的妻子 丙与儿子丁来到广州,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请求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理由是:按照巴基斯坦法律, 在被继承人有配偶及亲子的情况下,养子无继承权。 乙在答辩中指出,甲与丙当年在巴基斯坦是按宗教仪 式结婚的(巴基斯坦法律规定的形式),属非法同居, 因而丙与丁无继承甲遗产的权利。 • 问:(1)甲与丙的婚姻是否合法? (2)本案关于继承的准据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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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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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1. 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 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 领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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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一般均规 定归属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但国家或 其他公共团体是以什么资格取得无人继 承财产,其实践和学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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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 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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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主要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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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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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 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 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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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债务分配问题。 各国法定继承利益的分配问题。 • 1962 年的瑞尔( Re Rea) 案: • 被继承人住所位于爱尔兰,无遗嘱,遗孀无子嗣。被 继承人在爱尔兰遗有动产和不动产,在英格兰遗有不 动产。依据1890 年适用于爱尔兰的《无遗嘱继承法》, 遗孀可得的法定遗产是500 英镑,但依据1896 年适用 于英格兰维多利亚地区的类似法案,遗孀可得的法定 遗产是1000 英镑。英格兰法院依据区别制,分割适用 爱尔兰法和英格兰法,遗孀根据爱尔兰法律获得了500 英镑,又依据英格兰法律获得了1000 英镑,总共获得 1500 英镑的法定遗产。两个法律叠加适用之后,遗孀 所获得的法定遗产,超过了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所允诺 的最高限额。
国际私法
二 遗嘱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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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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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如果立遗嘱 时与死亡时的属人法不一致,即当事人 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发生改变时,在立 法中一般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 属人法。 而美国一些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 住所法,奥地利则采取结果选择方法。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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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
1. 区别制 • 假设被继承人在住所地国家甲国遗有动产和 不动产,在乙国遗有不动产和动产,在丙国 遗有不动产,依据区别制,甲国的动产、不 动产和乙国动产的继承一同适用甲国法,乙 国不动产继承适用乙国法,丙国不动产继承 适用丙国法。
第十二章 继承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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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遗嘱的内容 和效力) 1. 依属人法 2. 区别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 3. 有限的意思自治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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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日本法例26: 遗嘱的成立及效力, 依 其立遗嘱时的本国法。 • 《”泰国国际私法》(1939) 第41条规定:遗 嘱的效力与解释以及遗嘱全部或部分无 效, 依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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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月10日,姜伟勋在香港医院因病医治 无效去世。1986年3月11日,姜伟勋的妻子任 爱玲及两个女儿姜玉秀、姜玉洁,向广东省某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姜伟勋的所有财产。 原告任爱玲认为自己为姜伟勋的妻子,应有一 半财产归自己所有,此外请求法院认定姜伟勋 的遗嘱无效,并继承应得的部分财产。姜玉秀、 姜玉洁认为自己是姜伟勋亲生女儿,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被告王美 珍认为姜伟勋所立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自 己亦按香港法律规定作出接受,姜伟勋之遗产 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第十二章Leabharlann 继承法学院国际私法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8年订立的《死 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实行有限制 的意思自治原则, 允许死者生前“可以指 定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其全部 遗产的法律”, 但这种指定限制在死者 “指定时或者死亡时他的本国法或惯常 居所地法, 方为有效。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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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认定 姜伟勋在香港和某市所有的财产,均属 于姜伟勋和妻子任爱玲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姜伟 勋在香港所立遗嘱,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只能部分有效,即他只能处理其本人所 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即所有财产的1/2,而 不能处理其妻子任爱玲所有的那部分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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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 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 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 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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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制 • 同一制不区分遗产的性质,不论其是动 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遗产位于哪个国 家,所有遗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 的属人法。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问题上, 部分国家采取本国法主义,部分国家采 取住所地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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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我国一男子携妻带子移民英国,取得英国 住所,他名下的中国不动产供其父母居住,后 该名男子病死英国,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妻子 和子女要求继承中国的不动产遗产。根据英国 法,妻子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根据中 国法,父母、妻子和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么假如采用同一制的中国应该放弃对该不动 产遗产的立法管辖权而适用英国法吗?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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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 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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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法》: •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 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 •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 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 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 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 法律。 •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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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下列问题: 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 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产的费用由继承的 准据法支配
第十二章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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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 继承人等与继承人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 的准据法。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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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继承的财产。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 移转问题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4. 继承份额、特留份。 5. 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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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关于继承人单纯 承认继承、限定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等 问题由继承准据法决定。
7. 遗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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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年加拿大索姆( Re Thom) 案: • 该案被继承人住所位于萨省( Saskatchewan) ,遗产包 括位于萨省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位于麦省( Manitoba) 的不动产。两地法律都认可遗孀的法定遗产权: 遗孀依 萨省法律可得4 万美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而依 麦省法律可得5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一半。遗孀已从萨 省的遗产中获得4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然后 她又在麦省法院主张5 万美元及剩余遗产的一半。麦省 法院认为,她在麦省的法定遗产权必须扣除已在萨省 获取的4 万美元,因而她只能从麦省的遗产中获得1 万 美元的法定遗产及剩余遗产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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