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
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
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
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
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婚姻继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婚姻继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以及张某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张某去世后,其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总价值约500万元。
张某的父母健在,其兄弟姐妹亦对遗产有继承权。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张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某、子女以及父母共同继承。
张某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继承。
三、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分析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在张某去世时仍然有效,因此李某作为配偶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2. 子女继承权张某与李某的子女作为直系血亲,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应与父母共同继承遗产。
3. 父母继承权张某的父母作为直系血亲,同样享有继承权。
在张某去世后,其父母应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
4. 兄弟姐妹继承权张某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张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在的情况下,他们无权继承遗产。
四、遗产分配方案1. 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每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遗产分配比例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由张某的配偶李某、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李某作为配偶,应分得遗产的1/3;- 张某的子女共两人,应分得遗产的1/3,即每人分得1/6;- 张某的父母共两人,应分得遗产的1/3,即每人分得1/6。
3. 遗产分配步骤- 首先,确定遗产的总价值;- 其次,按照上述比例计算每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最后,将遗产按照计算结果进行分配。
五、案例启示1. 遗嘱的重要性张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导致遗产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纠纷。
遗嘱可以明确遗产分配意愿,减少纠纷。
2. 法律意识的培养家庭成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类似情况下能够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无儿无女,其妻子早年去世。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祖传的老宅中。
老宅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汉育有一女,名为张小梅,现年50岁,已婚,育有一子。
张老汉对张小梅关爱有加,两人关系亲密。
然而,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遗嘱,只留下口头遗嘱,称其所有财产均由张小梅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张小梅以其父亲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宅。
然而,张老汉的侄子李强也提出了继承要求,声称其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李强出示了张老汉生前写给他的信件,信中提到:“在我百年之后,我的老宅就归你所有。
”张小梅则辩称,这封信件属于伪造,且张老汉生前并未对其侄子有特别关照。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赠与的效力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书面遗嘱,而是以口头形式将财产遗赠给张小梅。
然而,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
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其次,即使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则口头遗嘱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2. 赠与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强声称张老汉曾表示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赠与标的物的合法性。
首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本案中,李强出示的信件可能属于伪造,其真实性有待核实。
婚姻法与继承法可考案例题

1/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
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
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
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2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
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答: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已于前年去世,留有少量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张老汉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及价值;2. 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3.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范围及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 张老汉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2. 张老汉生前享有的债权、股权等权利;3. 张老汉生前所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
经评估,张老汉的遗产价值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 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3. 赠与继承人:赠与合同中指定的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配偶不在继承人之列。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
关于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成年,具备劳动能力,但张花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三)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主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调查,四个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如遗嘱、遗赠等。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为人民币100万元;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3. 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
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2.5分,共10分):亲属、亲权、夫妻别体主义、六礼、二、简答(每题5分,共40分):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2、结婚的必备条件?3、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哪些?4、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含的内容?5、遗嘱的有效条件?6、法定继承的特征?7、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8、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50分):1、XXX与XXX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l998年6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7月,XXX的父亲死亡,XXX获得遗产现金3万元,8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0年1月,XXX与XXX的女儿出生,XXX的父母给了孩子5000元钱,嘱咐XXX为孩子存起来,XXX便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0年5月,XXX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赔偿金l万元。
自2004年起,XXX与XXX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XXX与单位一女同事关系则越来越亲密,并于2004年底起在外租房,以兄妹名义同居。
2006年1月,X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XXX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孩子,同时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军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l0万元。
请根据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以下题目:(1)法院应否支持XXX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涉及的XXX继承的3万元现金、XXX父母给孩子的5000元、XXX交1通事故后所获赔偿金、专利转让费等应如何分割?2、XXX与XXX是邻村青年,1988年12月,两人以订婚形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1990年5月,两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仅以宴请亲朋乡邻的方式举办了婚礼。
当时,XXX23岁,XXX22岁。
1996年,两人有了女儿XXX。
XXX 头脑灵活、吃苦能干,在成家以后的日子里,先后盖起两层小楼,冰箱、电视等各类家庭用具一应俱全,并有了自己的货运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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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
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
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
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
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答: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
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
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
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
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
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
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
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答: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
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5.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
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
1999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才病逝。
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
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
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①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②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③丙是否应继承12间遗房?答:① 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2间。
②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
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乙母的2间遗房,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③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
乙妻死后,遗房有8间,由丙继承。
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
6.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
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
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
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
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
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现问: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7.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
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
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问: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②法院应作何判决?答: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此种遗赠是附义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8.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
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
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
2001年,曹国死亡。
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问①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②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③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答: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