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继承权案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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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
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
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
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
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
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
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2、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
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
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
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
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60岁,某市居民。
王某,女,58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伟(男,35岁)和张莉(女,33岁)。
张某夫妇在张某去世前,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张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然而,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在张某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以及其是否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扶养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
虽然王某在张某生前的赡养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二、王某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是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赡养行为并未达到不尽赡养义务的程度。
因此,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虽存在一些不足,但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作为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张某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在判断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具体情况,而非一概而论。
同时,继承纠纷的处理应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妻子已故。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将毕生积蓄用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
随着年事已高,张老汉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张老汉的侄子李明,30岁,未婚,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
李明深知张老汉对自己的好,也渴望能够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然而,张老汉的其他亲戚,如姐姐张老太、妹妹张阿姨等,也对张老汉的遗产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019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李明发现,张老汉的遗产并未留下明确的遗嘱。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张老汉的全部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3. 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件分析(一)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根据相关证据,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故,无子女,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张老汉的侄子,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姐姐张老太和妹妹张阿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汉族,退休教师,生前居住在某市A区。
张老汉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张老汉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其中涉及到房产、存款等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方案。
三、案件分析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存款、家具等个人合法财产。
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无子女,故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四个子女均存在,故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张大、张二、张小、张四四人均对张老汉尽了扶养义务,故四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然而,张大、张二、张四三人均认为张小在张老汉生前对其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要求增加张小的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张二、张四三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我国,继承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继承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背景张某,男,60岁,有配偶李某和子女三人:长子张一、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张某生前与李某共同居住,张某在张某去世前一年去世。
张某生前有房产一处、存款100万元。
张某去世后,李某、张一、张二、张三对张某的遗产产生争议。
三、案例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包括房产一处、存款100万元。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由配偶李某、子女张一、张二、张三继承。
3. 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李某、张一、张二、张三均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4. 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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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 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 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案例4 代位继承 【案情摘要]
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 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 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 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 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 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 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 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 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 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 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 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 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 继承李山的遗产。
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 6月,刘裕 和外出遇车祸死亡。
1996年12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 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 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 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 南 与 胡 柔 相 识 , 并 于 1991 年 元 旦 举 办 了 婚 礼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 4月,俩人 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 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 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均分。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 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 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 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
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
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 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
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 不属丈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 务的人,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
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 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其继承李树 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
宋明在知情后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 应视为放弃遗赠。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2 继承的顺序
王某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 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 月故去。当时王某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 引起早产,1986年1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 天 男 孩 死 亡 。 王 某 也 因 破 伤 风 于 1986 年 1 月 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某的母亲金某 安葬了王某。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 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某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某一份,她有权继承,不 应全部归徐乙。
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 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6 【案情摘要】
被 继 承 人 刘 惠 良 于 1996 年 5 月 病 故 。 其 有 3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 叔湖、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 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 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 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 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 马玉花。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 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 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 屋1间,现金二万元;
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 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在困难的时候对 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 金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 现金 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 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 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 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法律问题] 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5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案情摘要]
赵某,女,孤老太,于 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 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 未能继承。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 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 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
[法律问题】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 要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1.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 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刘叔湖被遗 嘱取消继承权,刘季南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 2人都不是继承人。
2.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 季南依遗嘱可得房屋3间,现金3万元,但她在 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 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虽然给赵 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玉山在被继承人之 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部分财产 给其妻、其子,但没有用书面形式表示出来, 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 承。
【法律问题】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 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 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参考结论】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是其自然死 亡的时间,即 1996年 11月。因为公 民只要仍然生存,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因 宣告死亡的判决而消灭。
3.本案剩余遗产由刘伯潇、 刘仲湘、 马玉花3人平均分割。
4.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作夫妻共同 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余下 的一半再作为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 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1伯。
案例7 (司法考试真题)
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 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 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 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 1987年7月
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
子,他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
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 要求继承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 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 产要求。
【法律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 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案例 8 法定继承综合案例(真题)
【案情摘要】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 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 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 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 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 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 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 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 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 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某有没有继承的 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案例3 继承的顺序
【案情摘要]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 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 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 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 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 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 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 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为被继承人,遗 产为3人所造房屋共18间。根据《继承法若干 意见》 推定长辈先死,因此应认定,李树纲先 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父母和子女有 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 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其遗 产的继承仍然有效。因为依最高法院的 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 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仍然有效。
3.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有效。因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刘季南的遗产200万元,依其遗嘱 应分为4份,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 刘裕和各得二份。由于刘裕和先于刘季南 死亡,因而该份遗产应由刘季南的法定继 承人继承,即由刘兰兰、刘冬冬各分得其 中的1/3,刘裕和之子刘明江依代位继承分 得其中的1/3.
继承法案例 哈医大 张雪
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
【案情摘要】
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 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 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 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 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 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