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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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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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经典案例篇一:继承法案例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去世后,小王和小李对王某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小王认为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而小李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具体包括: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而是口头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

然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王某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时,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小王和小李作为王某的子女,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王某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的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2. 王某的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否则遗嘱可能无效;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4. 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快车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快车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女,38岁,原告甲的妹妹。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母亲丙,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丙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存款等财产分配给原告甲,但未对被告乙进行任何财产分配。

丙去世后,原告甲与被告乙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乙将原告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丙生前与原告甲、被告乙关系紧张,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乙的抚养义务。

丙去世时,原告甲与被告乙均未成年,丙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产、存款等财产分配给原告甲。

但丙在遗嘱中并未对被告乙进行任何财产分配。

二、争议焦点1. 丙在遗嘱中对被告乙未进行财产分配,是否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2.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财产分配是否公平?3. 如何解决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财产分配争议?三、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当互相照顾,互相帮助,共同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丙在遗嘱中对被告乙未进行财产分配,但并未违反继承法的规定。

丙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财产分配给原告甲,并未侵犯被告乙的合法权益。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的财产分配存在不公平之处。

被告乙作为丙的子女,在丙生前享有平等的抚养权利。

虽然丙在遗嘱中未对被告乙进行财产分配,但丙对被告乙的抚养义务并未因此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的财产分配应公平合理。

3.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财产分配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原告甲自愿将部分财产分配给被告乙,以弥补被告乙在丙生前所受的抚养损失;(2)原告甲与被告乙协商确定财产分配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3)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财产分配。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的财产分配争议,涉及到继承法中的财产分配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4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张小某,25岁,在某知名企业工作。

张某的父亲,张老某,今年80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居住在张某家中。

张某的母亲,李老太太,今年75岁,身体健康,居住在李某家中。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共生有四个子女,张某和李某为长子长媳。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在生前曾立有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张某和李某。

然而,张老某去世后,李某发现张老某的遗嘱中有一项财产未明确分配,即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李某认为,这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张某则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且该房产的继承应遵循遗嘱的规定。

张某还提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否有效?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如何处理?3. 李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审理过程:一、证据交换张某和李某双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2.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死亡证明;3. 张某和李某的婚姻证明;4. 张小某的出生证明;5. 张某和李某的财产证明;6. 李某的赡养证明。

二、法庭调查1. 遗嘱的有效性张某提交了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李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但李某提出,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遗嘱有效。

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和李某作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提交了赡养证明,证明她在张老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

张某则认为李某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李某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法律继承权案例(3篇)

法律继承权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60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女,5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某甲和张某乙。

张某的父亲张某老,母亲王老太均已去世,张某是张某老唯一的子女。

张某老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及股票若干。

张某老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赠与张某,股票由张某乙继承。

王老太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

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赠与张某甲。

李某认为,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儿子,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张某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其与张某老共同继承的财产,张某甲无权继承这部分财产。

李某遂将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争议焦点:1. 张某甲是否享有继承权?2. 张某甲是否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法院审理:一、关于张某甲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儿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二、关于张某甲是否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张某老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赠与张某,股票由张某乙继承。

因此,张某甲有权继承张某老赠与张某的房产及存款。

关于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李某所有,其余的为张某的遗产。

因此,张某甲无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张某甲有权继承张某老赠与张某的房产及存款,但无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继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继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生于1960年,生前居住在某市。

李某某与妻子王某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李大某和李二某。

李某某于2021年10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了一套位于市中心价值约500万元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李某某去世后,其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家庭内部的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的遗产范围;2. 遗产继承人的范围;3. 遗产分配方案。

三、案件经过1. 遗产范围的确定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儿子李大某和女儿李二某均声称对李某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经调查,李某某的遗产包括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其中,房产价值约500万元,存款约100万元。

2. 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本案中,李某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继承人应为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李大某和女儿李二某均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3. 遗产分配方案在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范围后,李某某的子女和妻子就遗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分歧。

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应该获得一半的遗产,而李大某和李二某则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子女,他们应均分剩余的遗产。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同意寻求法律途径。

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进行了调解。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价值共计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王某某、李大某和李二某均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均分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1. 王某某、李大某和李二某各继承李某某遗产600万元;2. 房产归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所有;3. 存款由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李大某和女儿李二某均分。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到了遗产范围、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配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遗产范围的确定: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遗产的种类和价值,以便为遗产分配提供依据。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伟(化名),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丽(化名),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二、案情简介张伟的父亲张强(化名)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以及一辆汽车。

张强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张强生前与李明结婚,生有张伟和王丽两个孩子。

王丽在张强去世后,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对张强的遗产处理情况并不知情。

张强去世后,李明将房产、存款和汽车据为己有,并未告知张伟和王丽。

张伟和王丽得知此事后,要求与李明共同分割遗产,但李明拒绝,故张伟和王丽将李明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原告张伟和王丽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强的死亡证明,证明张强于2018年3月去世;(2)张强的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去世时留有房产、存款和汽车;(3)张伟和王丽的身份证,证明他们是张强的子女。

被告李明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李明是张强的配偶;(2)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的遗产;(3)证人证言,证明张强去世前,其遗产已被李明占有。

2. 庭审辩论原告张伟和王丽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被告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李明在张强去世后,未经张伟和王丽的同意,擅自占有张强的遗产,侵犯了张伟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明将张强的遗产分割给张伟和王丽。

被告李明辩称,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在张强去世前,李明已与张强共同生活多年,对张强的遗产有贡献。

故李明认为,张强的遗产应优先归李明所有。

同时,李明表示,愿意与张伟和王丽协商分割遗产,但拒绝在法庭上公开分割。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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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

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甲男夫妇1000美元。

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男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4间。

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

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从修改后的婚姻法角度来看: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

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

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4)遗嘱有效。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

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

(5)不可。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宝石是甲男一方的婚前财产,按婚姻法宝石属甲男一方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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