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
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线监测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废气、废水等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线监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节能减排、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环保部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环保监督工作,对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传输、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生产部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
第六条总经办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专业巡检,对接运营商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稳定运行。
第七条各车间负责辖区内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站房的安保、卫生、供电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八条质检中心负责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时的手工分析,配合其他部门、车间进行有关手工分析。
第九条安环部负责在线监测上传数据异常情况的对外报告、计划检修影响在线监测数据正常上传情况的请示工作。
第十条采购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商管理。
三、在线监测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在线监测设备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确保设备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在线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可靠的通信协议和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设备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载,包括设备运行状态、维护保养情况、故障处理等。
四、数据管理第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第十七条在线监测数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储、备份和恢复,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应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价,为环保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当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或数据异常时,应及时进行排查和修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1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废液的贮存、收集、转移和处置利用,有效控制和减少废液的污染,消除非法转移、处置废液、带来的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2 引用标准2。
1 HJ∕T_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2。
2 HJT 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2.3 ZBY120-8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2.4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3 名词术语CEMS:英文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的缩写,是指对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进行浓度和排放总量连续监测并将信息实时传输到主管部门的装置,被称为“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零点漂移:指用零点浓度的标气对设备进行比对效验,所产生的误差值;跨度漂移:指用接近满量程的标气对设备进行比对效验,所产生的误差值;仪器校准:是指对仪表进行通标气检查设备的偏差,当出现偏差不满足要求时,对设备进行调整;比对校验:指采用第三方的设备,直接对烟气数据进行采集,然后比对两者的误差值;4 职责4.1 热控专工及时处理设备问题,并负责与厂家联系并负责在线监测设备所需备件、材料、器具的计划申报、验货,保证在线监测设备各类物资的合理库存;4。
2第三方维护人员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故障抢修和定期更换所有运行消耗品和易损件,并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4.3 检修公司热控人员每日(含周末、节假日)进行至少1次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4。
4 安环专工负责每日查看政府环保监督平台数据,发现异常联系内部检修处理,视故障处理情况向信息化管理部和环保部门报备;4。
5 运行部运行当值对烟气排放参数进行监控,发现参数异常、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处理并填报异常单报环保专工。
5 管理内容5.1保证公司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规范、安全、可靠运行,为生产及环保监测提供实时、准确数据,为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提供可靠的依据,及时调整运行状态,保证公司经济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污水在线监测设备的稳定、健康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污水在线监测设备。
三、职责污水厂厂长负责在线监测站房水、电等能源供给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健康稳定运行。
自动监测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对运维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运行管理(一)在线监测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在线监测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或非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和使用;(三)未经允许,非运维人员一律不得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外来人员须经有关负责人许可,并有人陪同下登记后方可进入;(四)所用物品须摆放整齐,保持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五)在线站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存放灭火器;五、系统维护(一)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二)定期维护视频监控、监测设备、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日期、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 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七)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八)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九)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十)在线监测站房监测仪器检查和运维记录保存不少3年。
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制度

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发挥烟气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作用,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有效监控和掌握污染源排污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焦化厂、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现有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
3 职责3.1 各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3.2 环保科负责督导检查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监控监测数据,及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4 管理内容和要求4.1 设施的运行管理4.1.1 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由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每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2 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叫修记录、标气标定记录,将相关资料组档、备查。
4.1.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启、停在线监测设施及数据采集仪器,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数据与上级环保部门数据联网传输率达100%。
4.1.4 当在线监测仪器发生故障或监测数据异常时,岗位巡检人员,应立即上报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立即进行处理。
由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上报至环保科备案。
4.1.5 严禁野蛮施工,涉及在线监测设施周边技改施工时,提前与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防止施工过程造成在线监测设施(监测仪器、电气设备、流量(速)计、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其他仪表等)损坏,出现故障。
4.1.6 当生产设备停机检修、在线监测设施突然停机等非正常因素影响数据传输时,生产单位应立即书面上报环保科,并填写记录。
4.1.7 在线监测(含中控)设施运行报表填写过程中,岗位人员认真核对数据,确保数字书写规范,避免在书面记录中存在改动痕迹,如确实需要改动的,由记录人在改动位置按手印,并在运行情况一栏中进行说明。
4.2 考核制度4.2.1 对负责人不明确、巡检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100—200元罚款,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2、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处理
巡检人员发现在线监测设商处理的由安环科同设备厂家或运营商进行沟通处理故障问题,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安环科备案。
3、安全管理
(1)在线监测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车间制定的设备巡回检查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如生产厂家、第三方运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对设备检查、维护、保养时,需要主管人员陪同。每次要做好工作记录,离开在线监测设备的同时,要锁好门窗。
第十一条因检修、维护等原因需暂停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应提前上报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运。设施发生故障需立即组织抢修的,应尽快向主管单位办理环保设施停机报告手续。
第十二条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管理人员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取样监测,并由安环科或其他指定部门及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记录缺失、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设备管理脏乱等情况,考核责任单位50-100元。
拟制
审核
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单位应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按照相关报送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因管理不善造成在线监测设施损坏或随意拆除、破坏的,罚相关责任单位100元/次;未按要求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设施异常情况而造成较大影响的,罚相关责任单位50元/次。
第十五条在线监测设施停机未按要求进行执行报告制度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元/次。
(3)安全环保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每周不定期对各在线分析仪设备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包括:设备周围设备内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数据上传情况;样品采样处理及数据是否超标情况;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所需药剂和标准气体,及时更换;和第三方运营商沟通,做好在线监测设备的定期校核工作及记录如零点、量程的检查和校正;详细做好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检查和记录台账,包括日常定期维护、保养、消耗品更换、易损件更换、停电等检查及详细记录;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上报公司调度室和公司环保科备案等情况。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率和监测数据的准确率,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在污染物排放控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
三、管理内容或要求1.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施能够稳定运行、数据准确有效。
2.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组织机构:3.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3.1EHS部作为公司环保安全管理部门,对内总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外负责与运营公司签订第三方委托运营合同(协议)。
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同时接受环保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做好设施故障报告工作。
3.2EHS部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责任人为EHS专员,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及相关车间、运营公司的日常工作监管,发现问题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联系运营公司进行检修、维护,并做好监督、协调及故障上报工作。
3.3工程部仪表相关责任人为仪表工程师,负责对在线监测设施的定期巡检协助第三方运营商进行故障处理。
3.4车间根据烟气在线监控数据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调整控制,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数据异常、对数据有异议应及时报告EHS部联系运营公司处理,在未确定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对排放进行控制,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3.5焚烧炉车间相关责任人为焚烧炉运营负责人,负责根据监控数据进行脱硫及脱硝工况的调整,对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6污水处理站负责根据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对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调整控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数据异常、对数据有异议应及时报告EHS部,以便及时联系运营公司处理。
在未确定情况时应采取暂停排放措施,杜绝废水超标排放。
污水处理站相关责任人为污水处理系统岗位负责人。
环保在线监测设备规章制度

环保在线监测设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环墌质的设备,包括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以及其他环境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中。
第二章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设备信息、安装位置、维护记录等内容,并定期更新维护。
第五条各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使用第九条使用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工作,不得随意更改监测参数和数据。
第十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发现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第十二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确保操作安全,并及时清理设备周围环境。
第十四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过程,包括维护时间、维护人员、维护内容等,并定期整理归档。
第五章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质量保证第十五条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质量保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对于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并配合厂家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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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2023 - ** - ** 发布2023 - ** - ** 实施制度信息页目录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目的及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定义(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参考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管理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集团安全环保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集团各部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各子公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管理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建设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运行维护 (6)3.3数据管理 (7)4监督检查与考核 (8)5附则 (8)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效能,确保在线监测设施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
1.3定义(术语)1.3.1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工况运行、用电(用能)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1.3.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1.3.3非甲烷总烃连续检测系统(NMHC-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1.3.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实现水污染源流量监测、水污染源水样采集、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1.4参考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验收技术规范》(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管理职责2.1集团安全环保部2.1.1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2.1.2负责对各子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
2.2集团各部门2.2.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范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采购、运行、维护工作;2.2.2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取证。
2.3各子公司2.3.1负责建立健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教育与培训;2.3.2负责在线监测设施数据通信传输,确保传输正常;2.3.3负责与环保部门沟通及异常情况的报备;2.3.2负责对本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3管理要求3.1建设要求3.1.1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施:(1)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排污许可证中要求自动监测的;(3)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意见中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4)政府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
3.1.2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相关仪器的型号、运行参数等信息应在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中登记;(3)安装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污口,安装、调试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1.3在线监测设施联网要求:(1)应在接到政府联网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2)新改扩建项目在首次排放污染物前,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3.1.4环评及批复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1.5在线监测设施应在联网后3个月内自行组织完成验收,验收过程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材料在5日内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1.6日常运行中如更换分析仪表或变动取样点位时,应再次重新组织验收。
3.1.7若采用氢气钢瓶作为工作气源的,应在监测站房内安装氢气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同时应按照规范要求配备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3.2运行维护3.2.1企业应建立健全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台帐,主要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运行信息和故障记录等。
3.2.2在线监测设施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并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持证上岗。
3.2.3企业应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3.2.4企业应备有在线监测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和频次进行系统保养和耗材更换,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应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3.2.5按照相关规范的频次和要求,开展在线监测设施的巡检、校准、校验、维护等工作,当分析仪器不能满足技术指标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3.2.6发现在线监测设施数据异常,应立即进行现场排查,通过工艺调整及设备维护等有效措施,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避免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及日均值超标。
3.2.7在线监测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分析废液,应对照《国家危废名录》,属于危险废物的,统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定期收集入库。
3.2.8在线监控设施的维修及更换,应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设施不正常运行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手工监测水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气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1次。
3.2.9停产在1个季度以内,在线监测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断电停运,因生产项目重建或升级改造确需停运在线监测设施的,应报园区环保部门批准同意。
3.2.10在线监测设施需长期停运或拆除,应事先报园区环保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2.11在线监测站房应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3.3数据管理3.3.1企业应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手工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维护台账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3.3.2在线监测设施因检修、校准、比对、系统开停车等非正常运行情况导致监测数据异常,应至少提前12小时向园区环保部门报备,并在各级平台标记处理。
3.3.3在线监测设施故障、事故等导致监测数据突发异常,应每日9时前在国家或江苏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软件平台“企业端”对相应时段进行人工标记。
3.3.4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3.3.5每日查看在线监测平台数据传输情况,出现数据缺失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传,确保数据传输率和有效率传输率达到99%以上。
3.3.6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对无效数据、缺失数据进行修约。
4监督检查与考核4.1企业应落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方面的要求,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4.2集团安全环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本制度及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5附则5.1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