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最新】
绿化工程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第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对绿化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对绿化工程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第七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第九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绿化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园林工程质量制度

园林工程质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园林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林工程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园林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园林工程质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质量至上,安全第一。
第五条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受委托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制,依法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七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八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园林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制定详细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员工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工艺和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施工档案,记录施工过程。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施工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园林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要求整改。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修期内,对竣工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工程质量损害责任第二十一条如施工单位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整改,确保质量合格。
第二十三条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工程施工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制度范本

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第三条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四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工作。
二、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监督人员;(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四)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二)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三)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四)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五)定期向上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三、监督内容与方法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包括:(一)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园林绿化工程所用材料、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四)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五)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移交手续是否完备。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方法:(一)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二)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四)及时发现和纠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监督程序与处理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一)受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二)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检查和抽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四)组织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验收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验收制度一、总则园林绿化工程监理验收工作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监理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价的过程。
为规范和强化园林绿化工程监理验收工作,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理单位的义务1. 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评审,审查并提出建议;2. 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对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指导和意见;3. 对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前的必要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工程合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园林绿化设计文件等;4. 对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编制验收报告;5. 对园林绿化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监督,确保及时整改;6. 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验收管理办法1. 验收程序(1)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于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2)验收现场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由监理单位负责主持;(3)验收时,应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规定、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4)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 验收内容(1)验收工程的完工质量,包括景观绿化、道路硬化、设施建设等内容;(2)验收验收工程的规范性,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等;(3)验收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包括道路畅通、安全防护等;(4)验收工程竣工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 验收标准(1)景观绿化验收标准,包括植物的选择和配置、植物的成活率、植被的覆盖率等;(2)道路硬化验收标准,包括道路平整度、材料的使用和质量等;(3)设施建设验收标准,包括设施的安装、功能是否正常等;(4)安全和文明施工验收标准,包括施工现场的卫生、安全措施等。
四、验收结果处理1. 若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应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工程方可移交使用;2. 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监理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3. 若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议采取相应措施;4. 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一、园林绿化工程监管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合理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制定和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是为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制定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依据制定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需要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都规定了建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办法,监管制度应该在这些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制定。
2.工作职责划分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
监管体系应该包括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评定、养护管理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来负责。
3.操作流程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需要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操作程序。
例如,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进行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估,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审查和评估,施工阶段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等。
这些操作流程都需要在制度中进行详细规定。
4.监督评估机制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还需要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通过监督评估,可以及时发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二、园林绿化工程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对于城市绿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管制度可以规范工作流程,减少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效率。
监管制度可以保障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确保绿化建设的效果和安全。
再次,监管制度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城市生态建设。
监管制度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
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管制度在推动城市绿化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市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工作中,需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将城市绿化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做到专业监理、公正监理、依法监理。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按照“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的合规性、质量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理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机构,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或监理项目组,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监理工作。
第八条监理部门应当配备合适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工作有关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监理流程和方法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监理工作,确保监理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工地检查和监理报告,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应当建立监理档案,完整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和监理情况,并保管好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制裁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理权力,保护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对于监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监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监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监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监理工作中的严重失职行为,监理人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监理工作中的贪污腐败行为,监理人员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监理工作的评价和提升第二十一条对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绿化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绿化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绿化工程质量,确保绿化工程达到预期目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包括栽植、园林景观等各类绿化工程。
三、质量检查的内容1. 栽植质量检查:包括苗木的质量检查、栽植的技术要求等。
2. 园林景观质量检查:包括景观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
3. 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包括养护期工作的管理和维护。
四、检查人员1. 质量监督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对绿化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负责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五、检查程序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准备、施工方案制定等。
2.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检查进度、施工技术、质量要求等。
3. 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工作:包括绿化工程的验收和监理单位审核等。
六、检查方法1. 目测检查:检查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完工情况。
2. 抽样检验:根据抽检比例,对苗木、园林景观等进行检验。
3. 实地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保质量达标。
七、检查标准1. 栽植苗木质量标准:苗木的种类、规格、健康状态等符合相关标准。
2. 园林景观施工标准:景观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材料选用符合标准。
3. 绿化工程养护标准:养护工作的管理和维护要达到要求。
八、检查记录1. 检查报告:质量监督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检查报告上,并提交相关部门。
2. 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 检查备案:检查记录应及时进行备案,形成档案资料。
九、检查结果处理1. 合格:如绿化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发放绿化工程合格证书。
2. 不合格:如绿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进行检查。
3. 严重不合格:如绿化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可暂停施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十、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涉及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处罚。
园林监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园林工程质量,维护园林行业秩序,促进园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园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园林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园林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园林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园林工程质量、安全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四条园林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对园林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2. 负责对园林工程质量、安全和行业规范进行监督检查;3. 负责对园林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 负责对园林行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5. 负责对园林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6. 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共同推进园林事业发展。
第三章监察内容第五条园林监察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监察:1. 园林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2. 园林工程质量、安全;3. 园林行业规范执行情况;4. 园林行业从业人员资格;5. 园林行业服务质量;6. 园林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六条园林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监察计划,明确监察内容、时间、地点等;2. 对监察对象进行告知,要求其配合监察;3. 对监察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资料;4.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5.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6. 对监察结果进行总结,形成监察报告。
第五章处理与处罚第七条对园林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园林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4. 没收违法所得;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园林行业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园林监察部门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园林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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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园林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其监督机构为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监督范围
凡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街景绿地、道路绿化、居民区绿化、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以及公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接受监督。
二、监督内容
(一)监督本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部位、工序施工操作执行国家及有关部
门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情况。
(四)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植物材料的质核验。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搜集、整理情况。
(六)审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七)核定竣工工程质量等级。
三、监督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申报质量监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填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提交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工程预算总表,并在开工后十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3、预交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竣工后根据决算调整)。
(二)监督站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资格,于
一周内确定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制定出监督计划。
(三)监督员在审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
计划交底。
(四)监督员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并对提前确定的重点监督部位、工序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植物材料进行核验签证。
(五)竣工质量核验。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竣工图,由监督站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最终评定并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收费标准
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千分之三(最低不少于五百元)的质量监督费。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
第四条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
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
5.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花卉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草坪覆盖率应达到100%。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绿化工程养护协议。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选用绿化苗木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向施工单位作出施工图文件的详细说明;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洽商通知。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参与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设计相关检查,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
承揽监理业务。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从事绿化种植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绿化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绿化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相应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物资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
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进行抽样检测。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监督机构应向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