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于无罪推定法律原则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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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
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范畴中不可置疑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核心
理念是: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被告有着被宣判无罪的权利。

为了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除排除被告有违法行为外,对被告还有几个必要
的要求。

首先,诉讼过程必须保持公正和公平。

被告有权行使和参与法律
领域中一切各个环节、每一步所需要的权利,例如参加审判、选择有
关证据、指定法官、向法官提出诉讼等。

被告有权得到当事人同等的
尊重和服务,获得完善的审判保障。

其次,辩护人的职责也非常重要。

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帮助被告了
解审判程序,阐述和辩驳起诉,努力保障被告的正当权益。

辩护律师
一定要在质证期间展示确凿的证据,减轻或驳回法庭推定的认罪结果,促成被告取得最佳结果。

最后,在法律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也十分重要。

当犯罪案件被
定罪时,法官只有可以完整详细地认罪,并以无罪推定为前提,对被
告提供的抗辩证据进行审查。

总之,无罪推定的要求就是所有的法律规定必须满足相关的公平
公正原则,在审判之前要贯彻无罪推定,并确保对被告诉言得到充分
尊重。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刑事受害人及客观事实誉与正当权益的重
要依据。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推定其无罪。

其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对任何人有罪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无权决定。

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

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①。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被称为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1.2无罪推定的起源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继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②。

其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亚、菲律宾等)、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等),也都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一般表述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③。

毋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2、无罪推定的规则2.1“疑罪从无”规则“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陈思来源:《商情》2011年第14期【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

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

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

”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

(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简而言之,即认为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的作用是确保所有的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当作合法的、无罪的个体进行看待,只有在所有的证据都被充分考虑、推敲,并能够达到足以确信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下,才能认定被告人的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作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未经证实的罪名对其造成不公平的嫌疑,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正是这一原则的存在,使整个法律体系得以均衡运转,维护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无论是货币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等各类案件,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法庭才能判定被告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是无罪的,它只是要求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法庭应当无罪推定。

这是对一项基本的人权原则的尊重,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细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细则。

首先,法庭应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各方。

其次,法官必须在庭审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预设或偏袒任何一方,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此外,原告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而被告则有权利辩解和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调查机关和法院在收集证据和进行审判时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坚持以证据为依据,严把刑责关,确保无辜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它规定在法律上,每个被控重罪的嫌疑人都假定没有犯罪,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有被宣告无罪而不被认定有罪的权利。

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保护受害者的基本人权,它是司法一贯的原则,每一个嫌疑犯都可以在法律上合法的被认定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将一个嫌疑人假定为无罪,即在有排除怀疑外,不大可能发生犯罪事件发生后,怀疑人就被宣告有罪,这要求犯罪指控者在法院上提出足以使怀疑人宣告有罪的明确证据。

如果指控者未能提出足以使怀疑人宣告有罪的证据,则推定怀疑人无罪,不必强迫怀疑人出庭,也不必支付赔偿金予受害者。

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是,无论嫌疑人的性质如何,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犯有罪行,否则方可宣告其无罪。

此外,犯罪指控者正如拥有主动证明宣告其有罪的责任,嫌疑人拥有被宣告无罪的权利,嫌疑犯被宣告无罪不受任何补偿。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是对犯罪的证明以及犯罪的态度的一种要求,而不是拒绝犯罪的推定,从而保护司法公正性。

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利,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使受害者免受意外有害处罚,防止公众将怀疑犯罪的案件诉诸暴力。

此外,它还有助于维护每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防止根据不牢靠的证据强行宣告有罪,使受害者免受虚假指控,这符合法律道德的原则和注重司法公正性的理念。

无罪推定原则也支持布尔条件,即假定受到指控者所面临的罪行不能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者令人信服的,只有当它被彻底证明无论是在公开判罪过程中还是在审查中,指控者才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合理考虑被宣判有罪,否则将被视为无罪。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坚实有效的保障,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它是司法关系最基本的原则,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每个嫌疑人的自由和人权。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

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

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

”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

(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又称为推定无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任何被告人都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是司法体系中的一块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人权而确立的。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由和尊严,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保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个人在被控犯罪之前不应受到任何预先的污名化或人身攻击,而是应该被认为是无辜的。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机关的任意替罪羊。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假定被告有罪,这将给无辜者带来极大的冤屈与不公正的待遇。

而推定无罪原则能够迫使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激励司法机关进行深入调查的机制。

如果被告被视为有罪,那么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继续深入调查案件,因为他们已经得出了结论。

然而,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必须尽职地查明事实,为被告提供证据,以便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平等和公正的体现。

它确保了法庭不会将个人情感、政治压力或舆论影响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而是根据证据和法律来作出公正判断。

为了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到有效贯彻,法律制度应当严格执行该原则。

警察、检察院、法庭和律师等相关法律机构应当明确了解和遵守这一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同时,公众也应对此原则有清晰的认知,并对司法系统的运作予以合理的期待。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人权、防止滥用权力、促进司法调查、保障法治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在确保这一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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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无罪推定法律原则的认识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

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

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 对于此案,判定最大的依据,便是如果不是彭宇撞得,为何要去扶!
毫无疑问,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与此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开始进入公众视线。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加拿大宪法》第11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章第40条等。

而在上述案件中,显然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讼程序的正当,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

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

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意味着它必须要付出一个不愉快的代价-----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

但是,无罪推定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中国,由于过去的立法没有无罪假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总是抱有“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因而难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左”的思想倾向和解决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

现在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假定原则,就可以划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界限,明确“涉嫌犯罪”与“判决有罪”的区别,从而自觉地以辩证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理论为指导,切实克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有效地保障人权。

其次,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奉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只是受拷问被追究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

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并确立无罪假定原则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才拥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内容的各项诉讼权利。

如果我们不能旗帜鲜明地确立和承认无罪假定原则,即使法律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形同虚设。

这已是被历史证明了的而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

无罪假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案件不可能查得水落石出或者一时难以查清。

对于这些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疑罪案件,在实行有罪推定的封建专制诉讼中,一般是按照“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从赎”来处理的。

这充分说明封建诉讼的专横擅断和对人权的践踏。

但无罪假定即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不是从有、从轻或者从赎,也不是从挂,而是应当从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解释和处理的。

即: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无罪一时难以确定的,按无罪处理;被告人罪重、罪轻一时难以确定的,按轻罪处理。

第四,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倡导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贯彻“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诉讼要求和证明标准本来高于西方国家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国际上的其它标准,然而,在过去的立法上却讳言“无罪假定”,岂不是“作茧自缚”,授人以把柄,使中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陷于被动。

同时,如前所述,联合国一些重要的人权文献和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无罪假定原则,其中有些是中国参加、缔结或明确表示赞成的,如果中国刑事诉讼法不确定无罪假定原则,这同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地位是不相称的,也难以自圆其说。

所以,新刑事诉讼法确认无罪假定原则,不仅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也是对外开放以及同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

因此,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理论界早已达成的共识。

中国是一个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建设并不完善。

对于西方的法律体系,我们既不全盘否定,也不盲目接收,要在我国实情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无罪推定的中国化应用,无疑将是这个过程中极大的一次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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