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10讲污染控制规定0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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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源自《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附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⑴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⑵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⒉排污费的征收为了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⑴ 明确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权限。 第11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⑵ 规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和复核程序。 第12条: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为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噪声和没有建设
第10讲 污染控制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防止污染转移、转嫁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㈠ 概念 由排污者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 最先规定于1982年2月5日《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4年5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以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确立了这一制度。目的是有利于环保部门掌握污染物排放和控制的情况,为征收排污费和进行其他方面环境管理提供根据。
这样,既可以确保收费与使用分开,又能带动更多的资金投入污染防治中。 ⑵为防止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条例进一步明确财政、环保、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审计(第19条、第20条)。此外,条例还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排污费、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⒋ 征收具体规定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⑷ 排污费计算 ①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②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总汞 0.0005 / 总镉 0.005 / 总铬 0.04 / 六价铬 0.02 / 总砷 0.02 / 总铅 0.025 / 总镍 0.025 / 苯并(a)芘 0.0000003 / 总铍 0.01 / 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悬浮物(SS) 4 / 生化需氧物(BOD5) 0.5 / 化学需氧物(COD) 1 / 总有机碳(TOC) 0.49 / 石油类 0.1 / 动植物油 0.16 / 挥发酚 0.08 / 总氰化物 0.05 / 硫化物 0.125 / 氨氮 0.8 / 氟化物 0.5 / 甲醛 0.125 / 苯胺类 0.2 / 硝基苯类 0.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 总铜 0.1 / 总锌 0.2 / 总锰 0.2 / 彩色显影剂(CD-2) 0.2 / 总磷 0.25 /
⑷规定排污费减免缓缴的原则和程序。 第15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6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水超标加倍;大气不加倍;噪声超标收;固废场外收。
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⑷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⑸ 拒不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职权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⑹ 征收程序排污单位向环境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环保部门核实,按月或按季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排污单位在20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款。
⑵ 改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按排污浓度与总量结合收费,只有超标准排放且收费额度最高的污染物才征收排污、费为 “排污收费、超标处罚”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改变为“排污收费、超标处罚” ⑶ 改变原来的单因子收费为多因子收费,即叠加收费(根据我国国情,最多不超过三项)。
元素磷(以P计) 0.05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 乐果 0.05 / 甲基对硫磷 0.05 / 马拉硫磷 0.05 / 对硫磷 0.05 /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 三氯甲烷 0.04 /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 四氯化碳 0.04 / 三氯乙烯 0.04 / 四氯乙烯 0.04 / 苯 0.02 / 甲苯 0.02 / 乙苯 0.02 / 邻—二甲苯 0.02 / 对—二甲苯 0.02 / 间—二甲苯 0.02 / 氯苯 0.02 / 邻二氯苯 0.02 / 对二氯苯 0.02 / 对硝基氯苯 0.02 / 2.4—二硝基氯苯 0.02 /苯酚 0.02间—甲酚 0.02 / 2.4—二氯酚 0.02 / 2.4.6—三氯酚 0.02 /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 丙烯晴 0.125 / 总石西 0.02 。
⑴ 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也要交纳排污费。超标加倍;大气污染物收排污费,超标不加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⑵ 改原来“同一排污口只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为按“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计算收费。⑶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条例第17条还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⒊关于排污费的使用 ⑴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㈡ 内容和程序⒈ 适用对象⑴ 中国领域内直接和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气、废水和其他有害环境的物质)、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⑵ 生活类水、气、声、渣排放不登记。⑶ 排放放射性废物的有特殊的申报登记要求。⒉ 申报内容 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污染防治的设施等。
⒊ 登记程序 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登记表》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 环保部门登记 — 领取《排污申报注册登记证》 — 排污状况变化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5条:排污单位谎报、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部门可处以300-3000元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表。4. 违法处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排污,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①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②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排放,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放。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第8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 排污收费制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属于“污染者付费”的具体执行措施。2. 立法和完善过程
从建立到完善改变的主要点:⑴ 改变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第8条“基金由环保部门统一管理” 和第3条超标排污费的20~30%用于污染治理的规定,根据新制度,所收的排污费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而其在征收和使用上,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⑶ 明确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和程序。第11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⑶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①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②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③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⑷ 改变低收费标准为接近或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截至2002年底,中国共向70多万个单位征收排污费515亿元,平均每年26亿元。《条例》实施后每年征收排污费约140亿元。 ⑸ 改变原“一切企事业单位”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⑹ 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㈡ 主要内容⒈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做了明确界定,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同时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⒉排污费的征收为了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⑴ 明确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权限。 第11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⑵ 规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和复核程序。 第12条: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为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噪声和没有建设
第10讲 污染控制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防止污染转移、转嫁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㈠ 概念 由排污者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 最先规定于1982年2月5日《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4年5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以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确立了这一制度。目的是有利于环保部门掌握污染物排放和控制的情况,为征收排污费和进行其他方面环境管理提供根据。
这样,既可以确保收费与使用分开,又能带动更多的资金投入污染防治中。 ⑵为防止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条例进一步明确财政、环保、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审计(第19条、第20条)。此外,条例还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排污费、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⒋ 征收具体规定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⑷ 排污费计算 ①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②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总汞 0.0005 / 总镉 0.005 / 总铬 0.04 / 六价铬 0.02 / 总砷 0.02 / 总铅 0.025 / 总镍 0.025 / 苯并(a)芘 0.0000003 / 总铍 0.01 / 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悬浮物(SS) 4 / 生化需氧物(BOD5) 0.5 / 化学需氧物(COD) 1 / 总有机碳(TOC) 0.49 / 石油类 0.1 / 动植物油 0.16 / 挥发酚 0.08 / 总氰化物 0.05 / 硫化物 0.125 / 氨氮 0.8 / 氟化物 0.5 / 甲醛 0.125 / 苯胺类 0.2 / 硝基苯类 0.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 总铜 0.1 / 总锌 0.2 / 总锰 0.2 / 彩色显影剂(CD-2) 0.2 / 总磷 0.25 /
⑷规定排污费减免缓缴的原则和程序。 第15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6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水超标加倍;大气不加倍;噪声超标收;固废场外收。
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⑷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⑸ 拒不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职权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⑹ 征收程序排污单位向环境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环保部门核实,按月或按季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排污单位在20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款。
⑵ 改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按排污浓度与总量结合收费,只有超标准排放且收费额度最高的污染物才征收排污、费为 “排污收费、超标处罚”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改变为“排污收费、超标处罚” ⑶ 改变原来的单因子收费为多因子收费,即叠加收费(根据我国国情,最多不超过三项)。
元素磷(以P计) 0.05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 乐果 0.05 / 甲基对硫磷 0.05 / 马拉硫磷 0.05 / 对硫磷 0.05 /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 三氯甲烷 0.04 /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 四氯化碳 0.04 / 三氯乙烯 0.04 / 四氯乙烯 0.04 / 苯 0.02 / 甲苯 0.02 / 乙苯 0.02 / 邻—二甲苯 0.02 / 对—二甲苯 0.02 / 间—二甲苯 0.02 / 氯苯 0.02 / 邻二氯苯 0.02 / 对二氯苯 0.02 / 对硝基氯苯 0.02 / 2.4—二硝基氯苯 0.02 /苯酚 0.02间—甲酚 0.02 / 2.4—二氯酚 0.02 / 2.4.6—三氯酚 0.02 /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 丙烯晴 0.125 / 总石西 0.02 。
⑴ 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也要交纳排污费。超标加倍;大气污染物收排污费,超标不加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⑵ 改原来“同一排污口只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为按“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计算收费。⑶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条例第17条还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⒊关于排污费的使用 ⑴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㈡ 内容和程序⒈ 适用对象⑴ 中国领域内直接和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气、废水和其他有害环境的物质)、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⑵ 生活类水、气、声、渣排放不登记。⑶ 排放放射性废物的有特殊的申报登记要求。⒉ 申报内容 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污染防治的设施等。
⒊ 登记程序 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登记表》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 环保部门登记 — 领取《排污申报注册登记证》 — 排污状况变化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5条:排污单位谎报、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部门可处以300-3000元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表。4. 违法处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排污,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①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②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排放,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放。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第8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 排污收费制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属于“污染者付费”的具体执行措施。2. 立法和完善过程
从建立到完善改变的主要点:⑴ 改变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第8条“基金由环保部门统一管理” 和第3条超标排污费的20~30%用于污染治理的规定,根据新制度,所收的排污费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而其在征收和使用上,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⑶ 明确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和程序。第11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⑶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①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②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③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⑷ 改变低收费标准为接近或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截至2002年底,中国共向70多万个单位征收排污费515亿元,平均每年26亿元。《条例》实施后每年征收排污费约140亿元。 ⑸ 改变原“一切企事业单位”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⑹ 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㈡ 主要内容⒈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做了明确界定,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同时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