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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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粤府办〔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一)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即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研究建立特殊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绿色快捷通道机制。

(二)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再次采购无需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并附原核准意见。

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协调本部门进口产品采购相关工作,可结合部门需求特点试行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

在进口产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的做法,试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三)统一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财政厅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适时研究制定统一的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颁布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粤办函〔2015〕2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粤办函〔2015〕2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粤办函〔2015〕251号珠海、河源、江门、阳江、湛江、清远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经验,切实做好《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江门、阳江、清远市继续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范围,将珠海、河源、湛江市纳入改革试点,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纳入社会建设的主体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各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大力宣传改革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所占比重。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加大对基层及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建设的支持。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民生社会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粤办函〔2021〕21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下称53号文),加快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畅通政府与企业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府惠企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2021年底前,我省各地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体系,打造全省统一“粤省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以下简称“粤省心”平台),集成多渠道多媒体服务,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确保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粤府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的职能。

2.政府办公厅要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把应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情交给各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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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5]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0
【实施日期】200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
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粤府办[2005]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牵头负责。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一、目的
为定期对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的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检查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评价内容及指标
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的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包括人口现状、生活水平、公益服务、社会保障四个领域,共30个指标(详见《广东省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评价方法
本方案包括多级综合和聚类分析两种评价方法:
(一)通过多级综合方法,使反映社会发展基本特征的评价指标统一为综合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总指数。

其步骤为:
1.通过《社会综合统计制度》和其他渠道收集反映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资料。

2.将反映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加工为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3.将每一综合评价指标加工为单项指数。

4.将单项指数加总为领域指数和总指数。

(二)通过聚类分析方法,将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作为聚类变量计算出聚类解,将各地级以上市按社会发展特征进行分层归类。

四、评价结果的表现形式
本方案的评价结果表现为基本评价形式和分析形式两类。

基本评价形式包括:
(一)全省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及其发展情况。

(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

(三)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特征总体(领域)聚类结果。

分析形式根据特定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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