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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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会计工作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分
在会计实务中。

我么经常会遇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呢?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
区别呢,是广大初学会计的同学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对从多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举例说明,以期帮助大家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①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混合销售的适用纳税人范围中不包括“其他个人”, 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并且其适用征税范围是指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提供劳务”。

操作重点:判断是否混合销售, 主要看是增值税范围的行为为主还是营业税范围的行为为主。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 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 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

这与既从事这个税种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 征收增值税。

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则征收增值税。

通过判断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判断其是否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的经营行为。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案例解析

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案例解析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4年第一季度,充电服务收取
款项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330,000 元,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 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3%或6%)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 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那么,这种充电桩的业务,是属于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业务? 参考各地税务机关的回复
1、湖北税务局的回复: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 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来缴纳增值税, 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2、贵州税务局回复:新能源充电站充电服务,是属于企业的销售 电力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的税率为13%。
那么,大部分税务局的回复都是以混合销售为准的,也有地方反映, 有的当地税务局也可以按照兼营业务来开具发票的,所以建议与当地税 务局提前沟通,看这个业务到底是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还是兼营业务。 以当地税务局的回复为准。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充电服务收取款项 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费330,000元, 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假设此案例中,适用于混合销售的业务,那么甲公司开具税目为* 供电*充电桩充电,税率为13%的发票。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30,000/(1+13%)*13%=130,000(元)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税务筹划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谢小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1)摘要:自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已成为过去式,“增值税”粉墨登场。

这一改革性调整也使“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定义随之改变。

为此,本文以现行政策及法规为指导,综合评述了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并列举了相关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实例加以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改革;兼营;混合销售;筹划思路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分析1.1基础定义第一,关于“混合销售”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明确指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推而得知,规定所指的“销售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个销售行为人在同一个时间点内的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其中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是既涵盖了对服务的销售,又包括了对货物的销售。

换言之,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涉及服务的销售而没有货物;又或是仅有货物的销售而没有服务,则都不应当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要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硬性规定仍然存在一个例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关于“兼营销售”。

同样,按照现行《实施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此也可得知,政策规定对于“兼营行为”的认定也有着明确的标准,即其中的“销售行为”应当不具备同一性。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资料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旨在通过同时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和增加销售收入。

这种综合营销策略允许企业利用不同的经营机会,扩大业务范围,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混合销售指的是企业在同一销售渠道中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

例如,一家电子产品零售商可能同时销售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家电以及配件等产品。

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共同陈列在店面,为顾客提供更多选择,并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

这种策略有助于提高销售额和利润,同时也提升了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另一方面,兼营指的是一家企业以某种方式经营主要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这种经营模式允许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开拓新市场,增加额外的收入来源。

例如,一家酒店可以利用其空闲的会议室资源开展会议和活动服务,或在酒店大堂提供旅游咨询和预订服务。

这种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投资回报率,减低业务风险,并扩大品牌影响力。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好处不仅体现在增加销售和收入方面,还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 多元化产品组合:企业通过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不同顾客群体的需求。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提高销售机会和市场份额。

2. 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并降低额外的运营成本。

例如,一家餐厅可以在非繁忙时段开展外卖服务,利用厨房设备的空闲时间,减少固定成本。

3. 提升品牌价值: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增加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和忠诚度。

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并获得长期的盈利。

4. 创造竞争优势: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通过提供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组合或特色服务,企业可以吸引更多顾客,并在市场上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一种灵活的商业运作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拓宽市场和增加销售收入。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很多人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都比较模糊,并且有的企业还会拿部分经营业务往混合销售上去靠,以达到减少税负目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会导致用错税率,引发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界定和涉税处理。

兼营、混合销售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两者该如何区分?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两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应税服务的,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2、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举例:电器经销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两个“两”:1、指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以上的,即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服务;2、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例如:超市销售蔬菜,又销售熟食(盒饭等)。

摩托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也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企业提供服务为主的,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如果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未分别核算、那要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主营和兼营存在税率差异,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特例: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对此税局也进行了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会计经验: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

会计经验: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混合销售和兼营定义的规定,与以往比,没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于某些情况的政策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化。

增值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尤其是混合销售,一直就是个难以把握的问题,营改增之后,各地税局出台的办法也不尽一致。

本文试图分析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如何把握混合销售,如何在既有政策的基础上,合法地降低税收负担,控制税务风险。

包括以下问题: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混合销售的风险及应对、混合销售的机会及争取和兼营行为如何征税。

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混合销售的规定,包括定义、政策处理、与以往的区别等。

(一)混合销售的定义36号文附件一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1、如何理解一项销售行为?目前在税务总局层面,还没有规定如何判定一项销售行为,有的省国税局,将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作为判断标准,货物和服务一并处理,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分别处理,就不是一项销售行为。

因为销售行为涉及买卖双方,以卖方的会计处理作为判断标准,似乎不妥。

同时规范买卖双方行为的,是经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所以,用合同判定是否是一项销售行为,比较合理。

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税局认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是有道理的。

如果分别订立服务合同、货物合同,各自的合同要件,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责任等都不一样,税局再按照一项销售行为,比照混合销售征税,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道理。

那么,如果在一项合同中,分别规定服务和货物的价格、质量、时间等内容,算不算一项销售行为?如果税局,基于一项合同,按照混合销售征税,不能说没有道理,尽管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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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也许是营改增争议最大、各地处理最不一致之处。

笔者本着贵在参与的精神,也来趟一下这个浑水,用一张流程图和5个小案例来说一说兼营与混合销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

判断步骤说明:一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
2、该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
即一笔经济业务、一个合同标的、一个合同价格。

3、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存在可以分开的不同应税行为,确认为兼营。

业务是否分开核算?4、是分开核算,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5、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

6、承接第2步,是同一项销售行为。

判断该销售中是否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7、否,按相应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

8、是。

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

纳税人是否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为主)?9、是,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10、否,该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

二、流程图应用案例
【例1】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加以判断:1、提供住宿服务显然发生了应税行为;2、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3、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

是否分开核算;4、酒店分开核算,酒店对住宿服务和销售方便面分别适用6%和17%的增值税率。

6、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2瓶矿泉水。

其中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是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是不可分离的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包含了应税服
务或销售货物;8、是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10、酒店不是货物销售、批发、零售企业,适用住宿服务6%的税率。

三、判断兼营、混合销售的三项难点及判断思路
1、是否为一项销售行为
如酒店上述方便面明码标价,入住酒店客人只是偶尔消费;而2瓶水,已与其他洗发液、沐浴露一样,成为住宿服务的标配,价格均含在住宿费当中。

那么,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与住宿为同一项经济业务,而明码标价的方便面为兼营业务。

另,如果酒店提供住宿同时提供免费早餐服务,因不符合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属营改增混合销售,也非兼营(如果另行收费提供的餐饮服务则属兼营),应是一项销售行为,适用酒店住宿服务对应的税率6%(与餐饮税率实质也相同)。

2、既非兼营、又非混合销售,如何确定主要服务适用税率
属一项销售行为,但不符合混合销售定义(非同时包括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比如同时存在不同税率的销售服务),即流程图的中间未在圈内部分,选择适用税率也有难度,判断原则仍是以纳税人的主要业务为依据。

【例2】安保公司B为某银行提供现金押运业务,每月收费50万元。

该业务为同一业务,既包含了安全保卫,又包含了交通运输服务,因为其中没有销售货物故不符合混合销售定义,需选择一种适用税率征税。

如果安保公司每天为银行提供同城押运业务,则应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6%的适用税率。

3、判断是否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及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规模企业经营活动中往往既存在货物批发或零售,又存在销售服务行为。

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以哪项业务为主也很难判断。

【例3】
一家负责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的公司C,假如为某客户提供一套中央空调销售并安装,总价为200万元,其中材料费占比为60%,安装及其他收入占比为40%;【例4】
一家安防器材安装公司D为客户提供安防安装业务,假如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安装材料和安装及其他收入各占50%;【例5】
某环保研究院E负责提供全套环保设备采购和安装服务,假如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占比为60%,安装及其他收入占比为40%。

上述三家公司均存在货物销售也存在建筑安装服务。

如果仅根据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似乎都有理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但在营改增之前,上述空调销售安装公司C,注册的是空调贸易公司,主营业务为空调部件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防公司D登记主业是建筑安装,具有相关建筑安装资质,过去均缴纳营业税;环保研究院E也是登记为安装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

在营改增之后,是将过去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是对纳税人服务重新核定。

混合销售如何征收增值税,需要考虑企业的历史、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的主辅业务、相关资质及业务实质,做好税务相关登记,合理确定纳税人的主要业务类型,适用相关税率,避免引起纳税分歧。

声明:本文由连财先生原创,文中观点仅用于学术探讨,与作者单位无关,操作风险自担;非经原创作者同意且书面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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