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在财务上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参与者还是受益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对所有需要社会保障的人提供服务,不应该歧视或排除任何一类人。
3. 经济可行性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在经济上可行,避免过高的财政压力,防止过度依赖国家的社会保障机构。
4. 适当性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和生活状况进行设计和调整,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5. 可持续性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可持续性,确保长期的社会保障服务和保障水平。
为此,需要采取合理的财政措施和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立一个公平、普遍、可行、适当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社会福利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所有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
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避免因为个人因素而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二、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社会福利。
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避免因为社会阶层、财富等因素而导致社会不公。
三、可持续性原则
可持续性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可持续性,即保障制度应该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下去,不会因为财政压力等因素而崩溃。
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靠性。
四、多元化原则
多元化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多元化,即应该有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性和适应性。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可靠、公平、多元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社会保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它犹如一张坚实的安全网,为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临生活风险和不确定性时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部法律涵盖了多个方面,从社会保险到社会救助,从社会福利到优抚安置,构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保险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医疗保险为公民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保障,并促进其再就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概述
二
社会保障的特征
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社会 保障是国家按照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 员予以物质帮助,保证他们的基主本要生特活征需要,从而使社会成员具有 安全感,以保持社会的安定。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特别是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其 它原因面临生活困难的社会弱者。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 保障对于社会成员不存在身份上的差别,只要其生存发生了困难, 都应该普遍地、无例外地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当然,由于社会成员 发生生活困难的原因和具体情况不同,国家和社会提供的保障途径、 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等也有所区别。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一
保障基本人权――生存权原则
从社会保障的最初形态――对生计无着的人进行慈善救济――可以 看到,社会保障的出发点是希望通过一定方式――无论是政府行为 还是社会个体行为――使所有人都主能要生特存征下去,体现了朴素的人人 平等的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分散的慈善行为发展为 有组织的、有秩序的政府和社会的自觉行为,认识到保障每一个人 的生存权是世俗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责任。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 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在该宪法中规定,经济生活的 秩序,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的原则,社会正义,则在于保障所有社会 成员能够过上体现人的价值、体现人的尊严的生活。《魏玛宪法》 确立了现代意义制生存权,并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 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体现人有尊严 地生活下去的权利。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一
保障基本人权――生存权原则
生存权是为维护人的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物质享受权等内容。虽然在资产阶级革命之时,提倡“天赋人权”, 主张人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其主中要也特蕴征涵了生存权的内容。但生 存权作为一种权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还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 下来,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生存权是公民在社会中健康生活并进 而享受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各项权利的基础,脱离开对生存权 的保障,其他各项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只能是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法本定制�法宪据根 �定稳谐和会社进促 �果成展发享共民公使 �益权法合的遇待险保会社 受享和险保会社加参民公护维 �系关险保会社范规了为 则 总 章一第 则 附 章二十第 章一十第 章 十第 章 九第 章 八第 章 七第 条 一第
任责律法 督监险保会社 办经险保会社 金基险保会社 缴征费险保会社
号五十三第
令席主国和共民人华中
。务服关相等询咨险保会社供提 构机办经险保会社求要�录记益权人个、录记费缴询查权有�费险保 会社纳缴法依人个和位单人用的内境国和共民人华中 条 四第
。应适相平水展发会社济经与当应平水险保会社�针方 的续持可、次层多、本基保、盖覆广持坚度制险保会社 条 三第
。利权的助帮质物得获会社和家国从法依下况情等育生、业失 、伤工、病疾、老年在民公障保�度制险保会社等险保育生、险保业 失、险保伤工、险保疗医本基、险保老养本基立建家国 条 二第
。作工等付支遇待险保会社、录记益权人个、记 登险保会社责负 �务服险保会社供提构机办经险保会社 条 八第
新入转以可也�金老养本基取领月按�年五十满至费缴以可�的年五 十足不费缴计累时龄年休退定法到达 �人个的险保老养本基加参 。金老养本基取领月按�的年五十满费缴 计累时龄年休退定法到达 �人个的险保老养本基加参 条六十第
。成组等贴补府政及以费缴人个和位单人用由金基险保老养本基 。合结相户账人个与筹统会社行实险保老养本基 条一十第 。定规院 务国由法办的险保老养员人作工的理管法员务公照参和员务公 。费险保老养本基纳 缴人个由 �险保老养本基加参以可员人业就活灵他其及以员人业从制 日全非的险保老养本基加参位单人用在未 、户商工体个的工雇无 。费险保老养本基纳 缴同共工职和位单人用由 �险保老养本基加参当应工职 险保老养本基 章二第 。督监行进项事的 关有益权险保会社工职与对�会员委督监险保会社加参�究研的项事 大重险保会社与参权有 �益权法合的工职护维法依会工 条 九第 条 十第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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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请基在此本处添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目前是工资总额的20%加文文字。字添添加加文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个人账户。目前是本人工资的8%。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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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 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 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性
保险范围的社会性 保险目的的社会性 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强制性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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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
社会保险法的主体
国家(政府)
财政支持
社保管理、 实施机构
征收费用 具体运作 发放待遇
用人单位
缴费责任
劳动者及 其家庭
受益对象 缴费责任
社会保险的种类
疾病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保基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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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 承担: 请在此处添
加文字添加
养老保文字险添、加文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
基本待遇包括:生育医疗保
障、产假及产假工资等。
生育保险的特点
针对女职工
男职工未就业配 偶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生育医疗费 用待遇,所需资 金从生育保险基
金中支付。
生育子女 全方位
医疗费用 工资补偿
生育子女 全过程
包括流产
职工无须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
生育津贴
服务
产假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
不认定或视同工伤的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
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本人或直系亲属: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1年内
职业病相关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对于没有纳入《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单位的职工患职业病, 1、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2、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且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请在此处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加文文字休字添年添加加文龄时累计缴费满
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请加个在文人此字处添,添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 足十五年的,可以缴文费字至添加满文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注意:如果王某是非法驾驶摩托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呢?
案例
小张在某电力公司工作,某天小张被指派到某地检查 线路时,遇到了高中同学小洪。小洪为让小张早点完成工 作,便主动帮忙,谁知竟从电线杆上掉了下来,造成大腿 骨折。小张将小洪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他想,朋 友是因帮公司工作受的伤,定工伤没有问题,医疗费用等 公司要负担。
社会安全体系 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
2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 基金,对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失业、 工伤、生请育在此、处遭添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 等情形时加给文字予添物加质或服务帮助,旨在保
文字添加文
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 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制度。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 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 外。
3 养老保险法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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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内提加供文字失添业加保险待遇以维持其基本生
文字添加文
活, 促进其再就业,并积极预防或避免失业
人员产生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请在此处添
加文字添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文字添加文
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
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
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评析
关键因素: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 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员工私自找人帮忙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受的伤也不能定为工伤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 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 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加文障字关添加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文字添加文
调整对象:国家、各类单 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 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 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建立和发展市场 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 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 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缓和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 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其他
视同工伤的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特殊劳动 保护 职业保障
6 疾病保险法
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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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指劳动者及其供 养亲请加在文属此字患处添添加病或非因公负伤后
文字添加文
在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
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
助,称为医疗保险。
我国疾病保险待遇
疾病保险待遇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只限于规定的医疗期。
评析
关键因素:上下班途中顺路,非本人主要责任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注意:如果不是顺路接送孩子呢?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 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 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 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社会保障法
1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
社会保障
目的: 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对象: 全体社会成员 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社会优抚
社会保障的层级
最高层次 中间层次 最低层次
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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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
请在此处添
工伤保险的特征
投保人:用人单位 被投保人:职工
职业危险 客观存在 不确定性
物质帮助 经济补偿
强制性 无过错责任 保险
工伤保险的法律原则
工伤——工伤保险 非工伤——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 人单位全额缴纳
工伤保险待遇与 违章操作处分
无过错 责任
区别工伤 与非工伤
1
补偿与预
4
防、康复 2
工伤保险 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 1、劳动者属于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 2、劳动者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支付主体区分情况: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第三人致害
工伤案例辨析
案例
周先生每天需在上下班途中顺路骑车到幼儿园接送孩 子。一天在途中他被一辆汽车撞伤。
国家、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不需要劳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
请在此处添 加文字添加 文字添加文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 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
请在此处添
意外加文文字事字添故添加加文,或因职业性有害 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 业病)、致残、死亡时,对 其本人或其供养亲属给予物 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 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后,由 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 律制度。
养老保险的特征
法定年龄 +
劳动法定年限
被依法解除 法定劳动义务
提供物质帮助
适用范围最广 全体劳动者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请费在以此处及添政府补贴等组成。
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符合劳动年龄
排除未到最低 劳动年龄以及 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
非自愿失业
排除自愿 失业者
满足合格期条件 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前期就业符合 一定年限或交 足一定期限和 数额的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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