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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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

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

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现实⽣活中,交通事故总是在⼈们不经意中发⽣,⽽事后的赔偿情况更是各有不同,⽐如当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呢?下⾯就由店铺的⼩编⽤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祖*长是某私营企业⽼板。

王-东为该企业的销售⼈员。

2005年3⽉,祖*长委托个体运输户柴*征为该企业运送⼀批货物到外地,王-东跟车钾货。

途中,柴*征的货车发⽣交通事故,造成王-东重伤,经治疗后仍留下残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柴*征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因各⽅就赔偿责任的承担分歧较⼤,未能达成⼀致。

王-东以祖*长和柴*征为共同被告,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出台之后,为处理各类⼈⾝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各种.责任形态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到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准确地把握不同责任形态的法律特征和适⽤范围,对于⼈⾝损害赔偿权利⼈维护⾃⾝的合法权益,是⾮常必要的。

有些受害⼈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准确地区分⼏种责任形态,在选择被告和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发⽣失误,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民法院的⽀持,所受损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本案是⼀起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雇员王-东既可选择按雇佣劳动法律关系诉请雇主祖*长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基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诉请交通事故侵权⼈柴*征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王-东同时起诉雇主和交通事故责任⼈,则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鉴于交通事故责任⼈柴*征⽬前经济困难,⽆⼒承担赔偿责任,以雇主祖*长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如果雇主祖*长能举证证明在雇佣劳动法律关系中,王-东对损害的发⽣存在故意,则可以免责;有重⼤过失,则可以适当减责,综观本案案情,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雇主祖*长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基于赔偿代位向交通事故侵权⼈追偿。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淄民二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韦福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程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0228.34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淄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程某不服,于2010年10月4日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0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27日4时59分,被告李某的雇佣司机原告程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C81238号货车,载着被告王某沿昌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四路口处,与李强驾驶的鲁C922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行驶减速停车时追尾相撞,致原告程某、被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认定,原告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程某受伤后被送往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3594.39元,后转入淄博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22231.25元、门诊材料费7.1元,2010年11月17日门诊放射费2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程某月工资1600元。

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居工资19634/年。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程某在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花去的医疗费、在淄博市骨科医院花去医疗费、门诊材料费、门诊放射费,均有正规票据为证,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要求被告给付其在村卫生所医疗费的主张,因其提交的村卫生所的处方不能支持该请求,故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原告程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的护理费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费应参照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按一人计算;支持住院期间的损失,住院期间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原告程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超过按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的数额,该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酌定100元。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犯罪致人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司机(雇员)与车主(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争议不大。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雇员犯罪致人损害的情形,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分歧严重。

本期推送的两篇案例,一篇出自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笔人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韩彦云,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王玉琦审校后发布。

该案例主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死亡,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篇案例出自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

该案例则主张,雇员杀害被害人,明显违背了雇主的意愿,更不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职务行为的自然延伸,应该自己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一、基本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元(被害人李小召之父),男,1933年12月7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会兰(被害人李小召之母),女,1936年8月16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会会(被害人李小召之妻),女,1972年8月9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文(被害人李小召之女),女,1996年5月6日出生,小学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宇(被害人李小召之女),女,2001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人马良生,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文盲,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小吃楼烤肉摊雇员。

200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剑峰,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小吃楼烤肉摊业主。

2004年10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良生犯故意伤害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元、邢会兰、芦会会、李倩文和李倩宇以马良生和杨剑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良生和杨剑峰赔偿丧葬费、扶养费等共计15. 178万元。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以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为题,列举如下案例:
1. 雇主责任案例:某公司雇佣了一名司机,该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司车辆损坏,雇主需承担修复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2. 雇员责任案例:一家餐馆雇佣了一名厨师,该厨师在制作食品时疏忽大意,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

3.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建筑公司雇佣了一名工人,该工人在工作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4.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洽谈合作时,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5.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医院雇佣了一名护士,该护士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出现疏忽,导致病人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6.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保安人员在负责保护商场安全时,未发现并阻止一名盗窃者,导致商场发生盗窃案件,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商场损失。

7.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银行雇佣了一名柜员,该柜员在处理客户存款时出现失误,导致客户资金损失,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客户损失。

8.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学生及其家长的损失。

9.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工厂雇佣了一名操作员,该操作员在操作机械时未按照安全规定操作,导致工厂发生事故,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

10.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客服人员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并撤销合作,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车祸事故中,劳务关系雇员因意外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因车祸造成死亡的劳务关系雇员家属及其合法继承人,国家对于赔偿标准及认定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和赔偿情况。

二、赔偿标准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的赔偿标准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赔偿:劳务关系雇员一般都会在雇佣单位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车祸事故发生时,家属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公司规定进行赔付。

2.劳动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关系雇员因工伤事故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死亡赔偿金。

劳动补偿金包括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

3.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停工伤亡津贴、抚恤金等。

相关赔偿标准及认定标准可根据劳务关系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家庭情况等具体情况进行计算确定。

4.法律赔偿: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家属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肇事驾驶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赔偿情况在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方面,通常会涉及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以及肇事驾驶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等多方责任主体。

在赔偿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保险单、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

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保障劳务关系雇员家属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肇事责任认定:需要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明确肇事驾驶员的责任程度。

如果肇事驾驶员存在违规、酒驾、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程度认定:需要考虑劳务关系雇员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遭受的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案例报送表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案情简介:2014年11月16日,何新华因岳父去世需前往安徽奔丧,临时找到周刚洋雇其开几天车运送稻壳,日工资100元/天,只负责开车,不负责装卸。

2014年11月19日,周刚洋驾驶何新华提供的皖18-5865号变形拖拉机运送稻壳时在丁嘴镇招待所门口,撞到行人刘彩云,致刘彩云当场死亡。

周刚洋持有B2D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所载稻壳超出核定装载质量并且宽度超出车厢,经交警认定周刚洋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刚洋赔付刘彩云亲属共计26万元,因周刚洋找何新华追偿26万元未果,因而成讼。

何新华辩称:周刚洋交通肇事被交警认定全责并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周刚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刚洋不能向我追偿。

裁判结果:周刚洋向何新华追偿比例为60%,何新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周刚洋其应分担的赔偿款156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在自身承担全责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追偿权?如享有追偿权,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失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周刚洋根据何新华指示驾驶车辆在运送稻壳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对于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何新华承担。

因事故经交警认定周刚洋承担全部责任,故周刚洋具有重大过失行为,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与雇主何新华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刚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就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部分,向何新华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9.11.16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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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情:
2007年8月7日22时许,朱某驾驶赵某所有的货车行至109国道132KM+200M下坡路段因汽车制动失效,乘车人刘某从驾驶室跳车后摔倒在路基边上,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刘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为赔偿,刘某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岐:
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赵某雇佣的司乘人员,刘某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受理,刘某在行驶中的车上受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跳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跳车,也不会酿此事故,故刘某有过错,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
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二种情形结果,一种是全部赔偿责任,一种是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货车刹车失灵,刘某的违章跳车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两个直接因素。

货车没有刹车,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刘某跳车是为了规避风险,其直接的故意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是为减少伤亡而为之。

总而言之,刘某应该说没有过错,也不属重大过失,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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