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的情 况进行 指导 和检查 。
县级 以上 地方质 量技术 监督 部 门 制 制 度 。 (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厂 区 内 环 境 、 一 在其 职权范 围 内负责 本辖 区企业 的监
验 留存样 品 。 品保 质期 少于 2 的 , 产 年 保存 期 限不得 少于 产品 的保质 期 ;产
( )企 业 应 建 立 和 保 存 生 产 的 二 不合格 产 品的处理 记录 保 存 各 种 购 相 关产 品 的处理 记录 ; 三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性。
( ) 企 业 应 建 立 和 保 存 生 产 投 四
第 十二 条 企 业 生产 加 工食 品 的 章 及食 品安 全标 准规定 的事 项 。
第 六 条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控 制记录 ;
科 学 公 正 、公 开 透 明 、程 序 合 法 、 便 民高效 的原则 。 进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t N 、食 品 相 关 , n 产 品的贮 存 、 管 、 用 出库等记 录 ; 保 领
不合格 食 品原料 、食 品添D l 、食 品 i, l ̄
品保 质期 超过 2 的 ,保存 期 限不得 年
督 检 查 工 作 ,上 级 部 门 应 对 下 级 部 门 生产 场 所 和设 施 清洁 卫 生状 况 自查 ,
依 据 本 规 定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并 保 存 白查 记 录 ; 指导和 检查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备 、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和 清 洗 消 毒 ,并 保
条 例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业 记录 ,询 问企 业员 工 ,核查生产 现 责 制 ( )订企 业 落实质量 安全 主体 ( ( 修
食品公司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

XXXX食品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我厂按照XX市局总体部署,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现对厂自查工作作如下汇报:一、企业自查的情况:(一)、保持企业资质的一致性:我厂全称为XXXX食品厂,于XXXX年XX月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是一家正规食品生产型企业,生产地址在XX市XX镇XX转盘东,企业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企业法人为余满平,主要从事调味面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现有员工36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5人。
设立独有的品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齐全、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在企业内部,配备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对原材料采购、研发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有严格的质量标准,为产品食用安全、产品卫生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厂始终遵循“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一准则,一如既往的严把质量关,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放心食品。
(二)、建立进货检查记录制度:1、食品原材料的控制情况:我厂在企业内部,配备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原材料检验人员,能严格按照原材料验收标准,对每批原物料进行感官检验,对新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或新的原物料,依据原料质量标准及国家标准,对首批来料进行理化、微生物及其它指标的检测,确保原料合格后接收。
在随后的供货过程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同时索取供应商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确保了厂所接收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的稳定性,满足了我厂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要求,保证了生产正常使用。
同时,对重点原物料进行重点索证、检验,特别是对面粉、食用油、食用盐等原材料,每个批次索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进场厂后做全面检测,对企业没能力检测的项目,送XX市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待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投入生产。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将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
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产品安全、质量优良。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能够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
2. 提升企业竞争力:食品安全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全程可追溯的体系,追溯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渠道等信息,以便追溯问题食品和责任单位。
2.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加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1.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11.18•【文号】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订了《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本法规范对象为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下划线部分列举了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管辖:基层质监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一档二书十六项记录一报告”及“十项制度”管理:“一档”即督促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含申证全套资料、有效期内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产品标准或有效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委托加工和食品添加剂备案材料、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等)。
“二书”即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和企业内部层层签定的责任书。
“十六项记录”即:生产环境卫生自查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等进行自查);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停产和开业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进货验证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验证情况等内容);原料领用出库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领用出库等记录);生产投料和过程控制记录(生产投料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做好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点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的每个批次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一一对应的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产品检验比对记录(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验,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同时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产品召回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企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企业人员培训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风险信息反应记录(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 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
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
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 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 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 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 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 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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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聿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力n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力n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乍、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食品生产力[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n工企业(以下简称“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乍,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洪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旨企业是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聿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本法规范对象为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mT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目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聿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下戈线咅部分列举了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管辖:基层质监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该条理解:提供保障概指相关人员、车辆、办公设备、专项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规定的核心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原则性规定,列举的下列三项内容为应当该原则在企业予以落实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A、场所不一致的两种情况:(1)异地生产(实际生产场所与证书内容不同)的情况,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规范。
缓引: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再缓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2)厂房场所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况,可参照79号令第八十九条予以规范。
缓引: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 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B、生产食品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可依据79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予以规范。
缓引: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开事责任。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缓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79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开事责任。
引申:企业的主体责任首先应当按规定报告,如违反该义务不予报告,隐瞒有关情况的,应依据79号令第八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
缓引: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对照79号令的有关规定(主要为第二章内容,具体即食品审查细则分类规定的各项必备条件)主动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或落实相应的改正措施。
再次,在生产条件尚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之前,企业应当自觉停止生产活动,待必备条件具备并经查验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79号令第/八十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贝觑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亭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心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结合,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丿八十七条第(二)项进行考量。
缓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T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in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进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丿八十七条第(一■)项:“未米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亍检验;”(三)企业米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in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进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四)企业生产in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in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致。
违法亥项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不作记录,二是记录寸弄虚作假。
针对第一种情况可缓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见上文)予以规范;如发生第二种情形可缓引79号令第八十/係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空制制度相关类似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空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空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艮疏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喰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缓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亭产亭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空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主体责任分解:1、持续保持义务;2、如实记录以备监督检查义务。
不能寺续保持的:79号令第八十九条:“食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不如实记录并提交的:79号令第八十八条(虚假记录)(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W记录;不按规定记录的:《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in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此规定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作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予以规范,建议按实施条例进行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