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doc
最新-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精品

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黑公通[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黑公通〔2012〕61号)各市、行署、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201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户口迁移政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舆论导向及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下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开展“场镇共建”工作、推进沿乌苏里江城镇化建设工作中对公安机关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
(一)小城镇落户。
在全省范围内的县级市市区和所有建制镇(含森工、农垦所属的林业局和农场)有合法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稳定收入是指在农村有承包土地、或与各类企业签定就业和同并交纳养老保险、或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三产业获得营业执照、或在城镇每月有合法稳定收入的。
稳定住所是指在一个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房。
(二)小城市落户。
在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市区内有合法稳定职业二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与各类企业签定就业和同并交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在小城市兴办第三产业获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一年以上、或每月有合法稳定收入并自行交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人口流动的加速,户籍管理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我国户籍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也日益凸显出来。
因此,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和就业创业,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我国,户籍制度已经形成了多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户口迁移难我国户籍管理中,户口迁移难度较大,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特别是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之间的迁移,常常需要提供不少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条件,给群众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二)户籍和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脱节户籍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脱节,包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缺失。
这导致很多人在户籍迁移后,仍然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
(三)户籍和金融信用体系之间的脱节当前,我国的金融信用体系中,户籍信息仍然占据较大权重。
在金融利益分配和信用评价等方面,户籍成为了决定因素。
这也给一些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带来了诸多不便和不公。
二、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户籍管理的适应性和服务性,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应该放宽户口迁移的条件,并简化迁移流程,如取消或减少相关申请材料,提高户口迁移的速度和效率。
同时,对于非农业人口,可以考虑取消户籍制度,建立全国共同的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代替。
(二)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顺应人口流动的现实,应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需要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机制,避免不同地区之间的福利差异和不公现象。
同时,要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健全户籍和社会保障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确保信息实时同步。
(三)构建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应该构建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逐渐减少对户籍的依赖。
这可以通过建立基于信用评价的金融信用体系,如征信系统等,来确保不同人群在金融利益分配和信用评价方面的公平和公正。
三、结语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是必然趋势。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原则意见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原则意见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和城乡发展的加快,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化进程,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推动人口流动自由化,我们应当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将人民的实际需要放在首位,做到公平、公正地为每个人提供服务。
第二,坚持城市化发展的原则。
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
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当通过改革和完善户籍制度,促进农民工等居住在城市的人口有更好的融入感和发展机会,推动城市化进程更加顺利、稳定。
第三,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
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资源的配置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也应当依法管理,确保改革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双重手段,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向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第四,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当前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户籍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现象。
户籍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打破现有的户籍壁垒,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公平、公正的机会和待遇。
在改革中,应当通过逐步放宽户籍限制、提升户籍转移的便利性等方式,让人们能够自由选择居住地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服务。
第五,坚持稳定和有序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任务,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博弈和调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稳定和有序,通过逐步改革、试点经验总结等方式,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不给社会带来过大的冲击。
综上所述,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系统性工程。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城市化发展、市场化和法治化、公平和公正以及稳定和有序的原则,才能够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向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迈进。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因此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方案意见。
一、认识与意识1、深刻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醒认识户籍制度的现实问题。
2、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普及户籍制度及改革的知识,推动全社会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认知。
3、组织普遍性调研,等听民意、收集意见,推动改革方案的制定。
二、改革思路与目标1、建立现代化户籍管理制度,以最轻的路径、最小的代价,全面推进人口流动管理制度改革。
2、积极推行异地就业一站式服务、异地购房放开限制、异地社保互认等电子化化解、简化各种行政审批手续。
3、以城镇居民为主体,推动城乡居民义务兵营期限一视同仁、享受同样待遇,缩小城乡二元划分。
4、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大力推广“常住人口+居住证”双重登记制,逐步实现异地生活无异地户籍。
三、具体措施1、在计划生育政策条件放松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人才、人口自由流动。
建立便利渐进的户籍转移机制。
2、提高城镇化比例,增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商业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和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供给。
逐步解决户籍政策与城乡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
3、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建立稳定就业和个人发展的制度保障。
4、完善软硬件设施,推行电子化户籍管理,确保户籍数据准确可信。
5、加强户籍标准化和母猪认证,及时报送户籍信息,保证户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城乡居民的公共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通过上述方案意见,不仅可解决目前户籍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也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为实现现代化政府、民主社会和和谐社区奠定坚实基础。
最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精品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
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
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
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
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
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
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
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
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
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工作意见范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工作意见范文*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40号),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促进人口集聚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城镇整体发展水平。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设区城市市区落户条件。
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1?比〉霉?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2?迸┟窆ぶ邢兀ㄊ小⑶?)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3?本哂泄?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4?庇泻戏ㄓ?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5?痹谕?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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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40号),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促进人口集聚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城镇整体发展水平。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
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设区城市市区落户条件。
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1?比〉霉?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迸┟窆ぶ邢兀ㄊ小⑶?)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本哂泄?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庇泻戏ㄓ?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5?痹谕?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
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比〉煤戏ㄓ?业执照的;
2?庇胗萌说ノ磺┒├投?合同一年以上的;
3?本哂泄?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
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北晃沂〕钦蚱笫乱档ノ黄赣玫母呒兑陨现耙底矢竦模?
2?迸┟窆ぶ惺屑兑陨侠投?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本哂泄?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痹诘钡赝蹲省⒛伤按锏揭欢ㄊ?额的(具体数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设区城市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
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省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
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八)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设区城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
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
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
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四、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我省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关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配套措施、实施计划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户口迁移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民政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人口计生部门要制订完善
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或转让。
(三)简化办事程序。
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从方便群众出发,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一律由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办理。
对迁移手续真实完备不需上级审批的,要在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资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在设区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实行迁入地一次性办结。
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
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全程行政效能监察,对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