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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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全⽇制研究⽣教育是学校培养⾼层次专门⼈才的重要⽅式之⼀。

为规范我校⾮全⽇制研究⽣教学过程有关环节及管理,保证⾮全⽇制研究⽣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注册管理 1.被天津⼤学正式录取的⾮全⽇制研究⽣,须持天津⼤学录取通知书,按类别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道,并按时交纳学费。

⽆故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予以除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2.各学院负责与合作办学单位协调,组织好本学院校内、校外办学点的研究⽣注册报到⼯作。

班主任负责研究⽣证发放、研究⽣登记表的建档等,并与合作办学单位共同做好研究⽣在学期间的⽇常管理⼯作。

⼆、课程管理 1.⾮全⽇制研究⽣课程学习实⾏学分制。

所选课程应严格按照各类型研究⽣培养⽅案中课程设置要求进⾏。

课程成绩有效期按各类别研究⽣要求执⾏。

2.各学院应与办学合作单位根据天津⼤学各类型⾮全⽇制研究⽣培养⽅案,共同制定该班级的课程计划。

课程计划制定后,由教务员输⼊⾄“天津⼤学研究⽣管理信息系统”中。

3.各学院应做好每学期的教学准备⼯作。

将教材提前发给研究⽣,对于采⽤“视频课件”的课程,应注意安排好课件教学和⾯授教学的时间⽐例。

注意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案和⼿段,提⾼教学质量。

4.研究⽣培养办公室负责公共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

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

学院应向研究⽣提供课程计划,并提供⾄少⼀学期的教学安排,以⽅便其安排⼯作和学习。

教务⼈员必须对教师明确教学管理要求,并提供课表、研究⽣成绩单、考勤表等。

所提供的研究⽣成绩单应以“天津⼤学研究⽣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名单为准。

未经允许,各学院及任课教师不得擅⾃接受插班⽣。

5.任课教师对研究⽣听课情况应作详细考勤记录。

缺勤超过总学时1/3,取消考试资格。

6.⾮全⽇制研究⽣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考核。

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试须按课表安排时间进⾏。

考试要求按照《天津⼤学加强研究⽣考试管理⼯作的规定》执⾏。

7.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并须交纳学费。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毕业要求)天大校研〔2010〕11号(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毕业要求)天大校研〔2010〕11号(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和促进博士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适应我校硕士生学制改革的需要,对我校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一、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学制调整后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为:至少发表我校界定的“一般学术期刊论文”一篇,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二)2005年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一)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2.至少发表2篇被SCIE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3.至少发表或录用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且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4.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或录用4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建筑学一级学科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或录用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

(二)对于2005年春季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和英语水平要求的规定》(津大校发…2002‟11号)仍然有效。

(三)2005年春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四)本规定为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天津大学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及学位申请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及学位申请规定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2011版)二零一一年八月目录相关规定 (1)附件一: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国际期刊分级的建议原则 (8)附件二: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中文学术期刊分级列表 (10)附件三:管理与经济学部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相关性核查表 (15)附录1:UT/DALLAS界定的24种期刊 (16)附录2:金融时报45种期刊 (17)相关规定一、博士学位申请1、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结合管理与经济学部的学科特点,在管理与经济学部第十学位评定分委会及第十四学位评定分委会上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在满足天大校研〔2010〕11号(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基础上,应满足管理与经济学部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a.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b.至少发表2篇被SCIE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c.至少发表3篇天津大学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c.1.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或EI(期刊)或SSCI或A&HCI收录;c.2.若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中有1篇为EI(会议)收录,另外两篇中至少有1篇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中文A类期刊,或另外2篇均为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中文B类期刊。

d.至少发表4篇天津大学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d.1.4篇核心学术期刊中至少有一篇为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中文B类以上期刊;d.2.至少加发1篇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一般期刊”。

e.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天津大学界定的学术期刊范围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为天津大学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e.1.2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中文B类以上期刊。

e.2.至少加发1篇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一般期刊”。

注:⑴管理与经济学部国际期刊界定原则(详见附件一);⑵管理与经济学部中文学术期刊分级列表(详见附件二);⑶天津大学界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是指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将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检索源期刊中一区、二区和三区期刊收录的论文界定为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⑷天津大学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是指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的核心库和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1. 研究生本人自行申请,经导师对成果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表、 论文首页等相关材料报送学工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学工部和财 务处配合完成奖励发放工作;
2. 研究生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仍不被领取的自动作废,不再发放奖励。
3.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研究生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学工部公 布奖励。
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待确定),对研究生领取
论文奖励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办理时间:
每年两次办理论文奖励领取事宜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天津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杨冬;联系电话:2740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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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大学关于奖励研究生发表被 SCIE 或 EI 收录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津大校发〔2005〕64 号)同时 废止。 2. 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参照本奖励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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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5〕4号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八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4年,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或在延长期内能够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应由研究生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硕士生延长期最长为1年,博士生延长期最长为2年。

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解决。

第十二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十三条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四条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院批准。

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学习与考核第十五条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总学分包括核心课学分、必修环节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核心课与必修环节成绩不及格或“缺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

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审批变更,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入学前已修过我校现行培养方案的某门课程,可以于开课两周内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考,经导师同意、课程负责人审核认定后,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硕士生、博士生(直博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初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经指导教师同意,博士生、硕士生均应在学制规定(或延期批准)的最后一个学期初确定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休养超过四周者,应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二)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须提供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三)因参与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等需要休学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导师提交书面意见,经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四)研究生自费留学的;(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有关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方可休学。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休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三)自费留学的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只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留学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经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同时在两校官方网站及本人所在学院公示两周,如无异议,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入学的;(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六)跨学科门类的;(七)应予退学的;(八)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领域)。

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需转专业的,原则上应在同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办理,并在开学四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导师同意,委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还须本人工作单位书面同意,经转出专业院系和转入专业院系考核,并对课程学习计划的相应调整提出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二)申请二次转专业的;第二十九条导师因工作调动、出国(一年及上)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可在每年4月份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且符合学校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二次转导师。

当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应由所在学院及时出面进行调解,如存在学术性矛盾(纠纷),还需向所在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征求意见。

若调解无效,学院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核心课、必修环节有以下情况者:同一学期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一门课程经两次重修仍不及格;博士研究生学位课(核心课)、必修环节(必修课)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三)研究生经学院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或中期考核两次仍不合格的;(四)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六)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或未经请假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第三十一条凡因上述(一)--(六)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

因学术原因提起的退学申请,在院系审核同时,应由所在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研究生能否继续学习给予书面认定。

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院系签署意见报送研究生院。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联系到本人,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布退学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学习不满一年或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课程学习计划要求的退学研究生,发给其学习证明。

未经同意擅自离校的,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四条退学研究生的相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委培生或定向生退学一律回委托单位或定向单位;(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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