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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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一、目的、依据、范围、分类。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全面检查及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届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3. 拒绝监督检验;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周国庆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周国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处罚条款
第七十四条 第八十条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八十一条一款第二 项
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监督检查
•检应查记当录客观、真实的反映检查的情况,文字
记录要求
• 表述要准确、简洁、合法,而不应带有主观色彩
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 可证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一款
未经热效率测试合格的锅炉批量生产
第二十条二款
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 止生产并召回
向用户提交的特种设备生产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取得许可资格未满1年的
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近2年因产品缺陷发生召回的 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 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一般程序
制定
检查
现场
后续
计划
准备
检查
处理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准备
第一条、第二条 检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及 处理
第十二条
第三条
检查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第五条---第十 条
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资料及信息处置
规则解释权与实施时间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与执法实务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与执法实务

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
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特种设备 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设备信息的实时采集、分析和 处理,提高监察与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推广智能化安全监控系统
应用先进的传感器、监控系统等技术,实现对特种设备 的实时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降低事 故发生的概率。
备存在监管漏洞。
信息不对称
一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 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够重视 ,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导 致信息不对称,给监察工
作带来困难。
监察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要点一
某市电梯事故
某市发生一起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事故原 因主要为电梯维护不当和使用管理不善。该案例提示监察 部门应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管,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 的认识。
安全监察程序及内容
监察程序
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审查与决定、行 政处罚等环节。
监察内容
涉及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等全过程,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能、 操作规范等。
安全监察与执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安全监察和执法都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 全使用,前者更侧重于指导和监督,后者则 更侧重于执法和处罚。
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设备类型和危险程度,特种设备可分为八大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
生产生活不可或缺
特种设备在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如工业生产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交通运输中的电梯和 客运索道,娱乐场所的大型游乐设施等,都是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在石油、化工、电力、建筑、运输等行业的应用,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 特种设备也是高科技产业的重要基础设施,如超导材料制备装置、空间技术等。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精心整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备生产检查。

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检查: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附2(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1.2.3.4.实施。

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2024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计划(二篇)

2024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计划一、工作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法》;(二)___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四)市质监局____年特种设备工作会精神;(五)区政府安委会____年工作任务;(六)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抽查对象本次抽查包括:(一)已获得许可在有效期内尚未抽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电梯生产维保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见附件);(二)____年度被举报投诉的单位;(三)____年度获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充装单位(视情况在发证前、后及评审中进行);(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相关单位。

三、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内容。

涉及举报投诉和事故的以举报投诉内容和事故设备为主。

(二)电梯专项监督抽查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1)电梯安全风险大排查;(2)整治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

具体依据市质检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和区局要求执行。

(三)油气输送管道专项督查检查依据市质检局“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和区局要求执行。

(四)燃煤锅炉节能监督检查依据市质检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和区局要求执行。

四、工作任务(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本地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按照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抽查____%(含年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少于____%。

(二)电梯专项监督抽查、油气输送管道专项督查检查和燃煤锅炉节能监督检查按照市质检局的“三大会战”工作方案执行。

五、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所负责对本辖区有关单位的监督抽查,并做出相应检查记录,如需区局配合,区局将积极支持。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检查的情况及整改结果报区局(同时报送书面总结及附件二的汇总表)六、抽查要求(一)抽查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对特种设备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做出相应检查记录。

特种设备监管执法制度

特种设备监管执法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监管、检验、使用、维护和行政执法活动。

3. 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监管机构及其职责1.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

2.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监管工作。

3. 监管机构职责包括:制定监管政策、标准和程序;组织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特种设备分类与注册1. 特种设备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并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2. 使用单位应向当地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监督检查1.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 使用单位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监管机构。

2. 监管机构应迅速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违规行为的处罚1. 对违反特种设备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等。

七、技术支持与服务1. 监管机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家库,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概述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概述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是指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监管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设备,其涉及到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执法检查和监管。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

定期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这种检查通常由相关行政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对设备的结构、材料、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抽查检查。

随机抽取特种设备进行检查,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 执法检查。

对违法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等。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使用等措施,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总之,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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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0C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
别属于C级及以上各级; ▲持有高级别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 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 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许可证不定级别; ▲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 分水缸;
1.4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特种设备隐患: 1、重要设备无证制造、无证安装的; 2、重要设备没有办理使用登记的; 3、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重要设备未定期检验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5、重要设备超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6、重要设备定期检验结论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 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 7、重要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 安全装置失灵的; 8、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规定、在人口密集 区设立的特种设备;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简称安全监察机构)检查 认为有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事故,有必要列入的其他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 检总局令第140号) 需取得承压类安全管 理人员A3证
2.4.2锅炉操作人员:分Ⅲ级: 锅炉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G6001-2009
类别

允许操作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 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 体锅炉;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的 范围: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 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 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 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 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 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重要设备

重要设备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 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事故的特种设备, 主要包括电站锅炉(含企业自备电厂锅 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三类压力容 器、超高压容器、医用氧舱、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不包括房 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塔式起重 机)等。
二、锅炉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 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 动检查、恶劣气候专项检查、上级交办事 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专项检查还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主 动出击式。▲目的:是消除盲区死角或 强化薄弱环节的管理。
1.3严重事故隐患的概念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 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 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 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 的。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 与 执 法
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


第一部分 承压类锅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 查与执法 一、前言 二、锅炉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二部分 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 承压类锅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与 执法
一、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 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 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 种设备。
2.2锅炉制造级别划分
级别 A B 不限 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 温度小于1200C的热水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0C且 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
制造锅炉范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
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 发现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效能超标 情况。 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律、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的义务。
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 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能效超标:锅炉、换热容器、电梯等设备能 耗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 1.2监督检查的种类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 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国家 质检总局2007年11月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特种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 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大于3.8MPa的蒸汽锅炉。
Ⅱ Ⅲ
注:Ⅲ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从事Ⅱ 、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Ⅱ级锅炉操 作人员可从事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 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分三级 G1\G2\G3, G1是最高级G3是最低级
▲上述分级等出自总局22号令《锅炉压力 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3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的锅炉范围
1
2 3
参数不限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 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特种设备安装许 可证样式
2.4锅炉作业人员 2.4.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对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等),由省局组织实施,取证数的15%-25%,重点是有过举报投诉和取证未满1年的 单位。
对使用单位,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 级组织实施,检查的数量由省局确定一般 不少于10%,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和当 年发生过事故的或者是管理混乱的使用单 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 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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