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的通知(2014)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表彰2016年度文明单位(处室)和优秀负责人的通报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表彰2016年度文明单位(处室)和优秀负责
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长沙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表彰2016年度文明单位(处室)和优秀负责人的通报
各处室、中心、队、站:
2016年,长沙市统计局瞄准“全国争先、中部领先、全省率先”目标,坚持法治立统、改革兴统、科技强统、服务塑统,科学谋划,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落实,确保了各项工作稳居全省首位、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统计服务、大统计格局、双基建设、质量控制等多项工作被全国、全省推介,荣获了全市首届“五好”班子、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秀等次单位,连续十年在全省统计系统综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继续保持省级“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交出了一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精彩答卷。
为表彰先进,营造浓厚的创先争优氛围,根据《长沙市统计局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经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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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统办[2017]3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10.17
【实施日期】2017.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长统办〔2017〕34号)
各区县(市)、高新区统计局,局内各处室、中心、队、站:
为增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政务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涵盖工作信息和经济社会信息,业务性、政策性强,各区县(市)、高新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1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信息报送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报送制度,严格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及报送流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准确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和报
送工作。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市)统计工作的办法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市)统计工作的办法【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长沙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7.03.09【实施日期】201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统计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市)统计工作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县(市)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了解基层统计工作情况与企业(单位)经济运行状况,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促进全市统计工作平衡发展,确保“十三五”时期统计改革发展全面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强化工作指导。
对联点区县(市)统计局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基层基础和业务工作等方面予以全面督促指导;指导各区县(市)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和重要专项调查;指导国家、省、市重大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和统计创新举措在各区县(市)的推广运用;指导统计法制建设、统计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促进全市区县(市)统计业务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二条强化工作落实。
督促联点区县(市)对省、市统计工作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统计法》及上级统计部门相关规定的执行;督促基本单位名录库、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网格化”管理、“三新经济”、统计改革、教育培训、“双基”建设等工作落实。
第三条强化信息互通。
做好区县(市)统计局与市局各处室的沟通协调,传递、反馈联点区县(市)有关统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掌握其统计发展的新动态,推进各专业工作平衡开展;协助联点区县(市)创造良好的统计外部工作环境,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交流、反馈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推介统计工作和优秀干部,反映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争取区县(市)党委、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区县(市)横向部门的协调,帮助区县(市)统计部门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强化工作实效。
各班子成员既要负责搞好分管专业的组织协调,又要负责联点区县(市)统计局全面工作的协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城区河道水域水面及沿河堤岸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污泥处置的职责。
2、增加参与河道采砂监管和综合执法的职责。
3、增加城区砂石等易漏易洒材料运输车辆管理的职责。
4、增加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以市政道路为载体的除压力干管之外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管理维护的职责。
5、增加社区公园维护管理的职责。
6、增加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市路灯管理维护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并对其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运行所需财政经费进行拨付审定的职责。
7、增加指导、协调、参与城区路灯、楼宇亮化、景观灯光和亮化终端监控设施的规划设置、方案审定、竣工验收及日常运行管理的职责。
8、增加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城区道路路名牌代建代管的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长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的职责。
3、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全市外企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长沙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6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长沙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919e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3c.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长沙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长沙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因人事异动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和成立长沙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一、调整长沙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剑飞副组长:谢建辉徐湘平文树勋成员:曾令亮严凤枝周岳云赵跃驷陈鲁青李晓宏石长松袁志恒杨兴龙黎建李继红黄吉邦罗放良何晴之佘曼云罗检仔黄河缪晨光喻志珊李先家邱振华邹植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赵跃驷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调整长沙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剑飞副组长:谢建辉徐湘平文树勋严凤枝余冬阳赵跃驷黎建成员:罗社辉陈芳辉刘绪甲郑耀频冯湘勇黄友华潘胜强周文周耀炳肖继红曾开明顾湘陵汤伟杨彩兰何正良罗齐宏肖才富曾鸣肖平鸽王红谭旭邓云其曾庆安韦薇陈威黎政宋庆明王浩林罗立平刘剑锋XXX佳缪晨光李蔚曹立军陈中凌勤杰张迎春杨懿文谭小平梁仲黎春秋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和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节能工作办公室由赵跃驷兼任办公室主任,减排工作办公室由黎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调整长沙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张剑飞副主任:谢建辉何寄华段祥军成员:龙建强陈立湘罗社辉曾令亮余冬阳郑耀频黄如瑾张可夫杨长江彭新陈鲁青贺国谦李晓宏周庆宪邱俊杰李增加杨兴龙周志凯曾正国袁志恒冯意刚黎建温建民黄吉邦石长松周杏武罗放良陈大川刘赞春谭慧慧陈跃文袁家坤王德平郦宏远李蔚曹立军陈中凌勤杰张迎春杨懿文谭小平梁仲黎春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余冬阳兼任办公室主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长政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管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增加管理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能。
(三)增加归口管理市信息中心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决定。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公文的需要,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分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决定。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协助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政务活动,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主要领导同志的印信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3f23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09.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6日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区县(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和准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市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处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
部门(单位)应当指定机构为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