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冶金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炼铁、炼钢、轧钢、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行业。
第三条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技兴安”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2)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3)决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4)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5)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4)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应在上岗前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岗位特点,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情况;(4)作业现场安全状况;(5)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冶金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冶金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冶金企业,包括冶炼、铸造、锻造、加工及相关产品研发等所有生产工序。
第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制度,对冶金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危害的产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冶金企业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机构。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三)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进行有效的救援;(五)负责安全案件的调查、处理和事故报告的编写和提交;(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机关工会、职工代表组成委员会成员,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其公示于企业内部,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了解和遵守。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隐患排查、整改、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做好记录。
冶金安全管理制度(3篇)

冶金安全管理制度1、吊运铁水、钢水、半钢、渣罐等作业必须专人指挥,确认吊耳挂吊无误后方能指挥起吊。
禁止用钢绳直接吊运红钢或其他赤热金属。
严禁向高温液体打水和向渣坑扔密封容器。
2、冶炼、浇铸等场所的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渣罐、铁水罐、钢水罐、流铁槽等要烘烤干燥方能使用;严禁向渣坑、渣罐、铁水罐、钢水罐、半钢罐内打水。
3、潮湿原料、爆炸物品及(半)封闭器皿等不得进入废钢槽、转炉、混铁炉和大罐内。
4、吊车的钩头、钢绳和安全装置,必须确保牢固可靠。
吊车走行时,不得同时升降大小钩。
5、大罐耳轴磨损情况由维修车间科定期安排检查,达到报废程度的大罐一律立即停用或采取安全措施。
6、转炉炉衬修补和铁、钢罐堆砌的耐火材料必须保证质量,防止跑铁、漏钢事故发生。
7、厂房的屋面积灰必须定期清楚,容易踏破的屋面应设清灰便道。
8、清理地沟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沟(坑)内必须有良好的照明。
9、在使用氧气切割残钢和其他烧氧作业时,要做到一人开氧,一人操作,氧气管的使用长度不得小于____米。
冶金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冶金行业的特点和安全隐患,制定的一套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冶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冶金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负责安全工作的指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部门、班组和个人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与冶金生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制度等,明确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4. 安全培训教育: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严禁发生违章作业行为。
6. 事故报告和处理: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做到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企业全体员工、临时工、外包人员等。
第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正、透明、科学、合理。
第五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冶金企业领导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企业的最高安全生产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实行事故总责制和单项责任制。
第八条冶金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冶金企业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冶金企业要依法聘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专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制度规章、资金保障、信息管理等。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保存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便于历史查阅和盘点。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风险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包括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控制、安全生产监测和评估等。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从事冶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及时记录和整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查第九条冶金企业从事冶金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审查。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预防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
关于冶金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冶金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冶金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员工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特殊作业的管理,如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1、考核标准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类别组别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第一组炼钢厂、603010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第二组动力厂804015第三组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10050202、计算方法⑴ 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冶金企业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企业安全方针、安全组织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帮助。
一、企业安全方针企业安全方针是公司的最高安全方针,企业必须要确定一套符合实际的安全方针。
本企业的安全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
”二、安全组织管理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为统一协调企业的安全工作,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机构。
该机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以下设有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和安全培训教育组。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制度定期修订、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安全责任制执行制度、安全管理统计监督制度、安全奖励罚则制度等。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安全、谁检查”的原则,而企业领导需要向公司的员工示范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
三、安全宣传教育1.加强安全宣传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了解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同时,还可以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诸多渠道实现企业安全宣传。
2.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安全培训教育,包括日常安全知识、应急预案、职业病防治知识等,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四、安全检查1. 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告给企业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一步推进整改工作。
2.事故隐患排查企业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出现安全事故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安全隐患。
五、事故应急1.企业安全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安全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做出及时预警,以便对紧急情况做出快速反应,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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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修订)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类别组别每发生工亡
事故1人减
工资标准
(元/人)
每发生重伤
事故1人减
工资标准
(元/人)
每发生轻伤
事故1人减
工资标准
(元/人)
发生群伤事
故减工资标
准
第一组炼钢厂、
60 30 10
按伤、亡事
故的人数累
加执行,同
时单人标准
提高5~20
元,其中轻
伤5元、重
伤10元、死
亡20元
第二组动力厂
80 40 15
第三组
其余二级单位、
机关部室100 50 20
2、计算方法
⑴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
人数(人)。
⑵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
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四、危险源控制及事故隐患整改
1、各单位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登记、风险评价,未落实防范措施;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开展安全评审、风险控制,未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开展相应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1、技改、设备大中修项目未成立工程指挥部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小甲方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工程承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签订专门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3、施工现场未按区域责任制管理;施工区域、重点部位未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4、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大型起重、安装、拆卸、爆破、高处施工作业等未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现场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从业人员未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导致事故的,按伤亡事故考核条款执行,未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外包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考核按《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钢办发〔2006〕146号文件执行。
六、事故管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扩大的,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500元。
2、各单位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阻碍调查和嫁祸于他人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1000元。
3、事故发生单位未吸取教训,未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致使同类轻伤事故六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十二个月内重复发生,除按事故有关规定考核外,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4、单位未规范《工伤医疗单》签发管理;使用《工伤医疗单》治疗工伤部位以外的其他伤病的,发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人次,其中考核责任人200元/人次。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有关部门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即交付使用;超期使用和转让出售劳动防护用品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200元。
2、各单位未按标准为职工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护目镜、面罩、呼吸和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网和防辐射器具等),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及各生产劳动场所未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安全帽未系紧下颏带及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
八、其他安全管理履责
1、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标准,未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未进行安全评价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查,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2、各单位未配备防暑降温、通风设施,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加强汛期主要生产设备、要害部门、重点地段巡查;发生汛情时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未及时进行防汛抢险的,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扩大,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4、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储气罐、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装置不齐全、不灵敏,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机械传动系统裸露的旋转传动部位(轴、齿)和带电部位的防护罩(栏、屏)、安全栅(档板)、防护网、限制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及电气联锁、紧急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失灵;违反机械、电气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各单位的一切车辆在厂内道路和生产现场行驶时,未遵守道路和现场管理规定超速、超载、超宽、违章载人或装运易燃易爆物品;车辆装卸物品未遵守有关规定,非专用车辆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各单位未按时完成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8、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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