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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浙江国土资源厅可修改全文

浙江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浙江国土资源厅可修改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以下简称隐患点)核销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册隐患点的核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隐患点核销,是指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公告撤销原划定的危险区,进行隐患点销号的过程。

第四条隐患点核销坚持“县级负责、依规申报、专业调查、部门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隐患点核销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单位负责隐患点核销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隐患点核销调查;受委托调查的专业队伍按规范要求对申报核销隐患点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论负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隐患点核销审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隐患点,可以申报核销:(一)已实施避让搬迁,危险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直接威胁对象的;(二)已完成应急排险的,或已完成应急治理交工验收的,或已完成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因地质环境条件改变,隐患体已稳定或无直接威胁对象的。

第七条隐患点核销程序:(一)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单位应主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隐患点核销申请,提交《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

(二)调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勘查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对申报核销的隐患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资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每个隐患点编制核销调查报告(附件2)和隐患点核销调查情况表(附件3),提出是否可以核销结论,及下一步需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建议。

(三)审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核销材料进行审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0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0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0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平台),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完成率不低于60%;到2020年底,所有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

进一步建立平台的区域评估标准体系、成果免费共享和更新体系、负面清单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健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机制,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评估平台。

以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为基础,以政府批准的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对规划红线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平台,由平台管理机构组织,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已实施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面沉降易发区分区评估的平台,直接利用评估成果,不再对平台单独进行区域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台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浙土资办[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从2009 起,利用5 年时间,将全国绝大多数重点山地丘陵县(市、区)建设成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重要意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在实际工作中摸索、总结出来的一套最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手段、措施和方法,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是进一步推进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深化县级地质灾害防灾体制和机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体现。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十有县”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实际,从2009 年起,计划利用3 年时间,将全省48 个山区丘陵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建设成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

2009 年,每个市要有1 个以上县(市、区)通过省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验收。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一)有组织。

成立了以县(市、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和指挥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有专门的地质环境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浙土资办〔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名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39号),我省杭州市余杭区、余姚市、永嘉县、泰顺县、安吉县、长兴县、诸暨市、嵊州市、武义县、常山县、仙居县、三门县、庆元县等13个县(市、区)被评为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创建工作情况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和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将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作为推进工作、解决难题、提升能力的重要载体来抓好抓实。

各地严格按照高标准“十有县”建设的32个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相互交流学习,进行严格系统的对标自评。

截止2014年10月,全省共有20个县(市、区)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内容翔实、图文并茂,较好地反映了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省厅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10月,分两批对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现场检查和考核评分,余杭区等13个县(市、区)得分超过90分,达到向国土资源部推荐的标准,其中余杭区95分、嵊州市95分、长兴县94.5分、诸暨市94分、余姚市93分、安吉县93分、武义县93分、仙居县92分、庆元县91分、泰顺县90.5分、三门县90、常山县90分、永嘉县90分。

国土资源局扫黑除恶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局扫黑除恶实施方案

广国土资发﹝2018﹞41号*******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有效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深化平安广灵建设,根据县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作用,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营造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对矿产资源、土地重点领域存在的乱采、非法占地等黑恶势力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和打击整治,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推动全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提质增效。

三、打击重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国土资源市场、垄断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土地开发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四、实施步骤这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期三年,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成立领导组。

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督办扫黑除恶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广泛宣传发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1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1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 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2010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2010 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10)》,结合我省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基层防灾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监测预报预警,继续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治重点(一)重点防范期和灾害类型根据省气象部门预测,2010 年我省属于气象灾害偏重年景,梅汛期可能有明显的降水集中期,预计有4个台风影响我省,可能有1-2 个登陆我省,地质灾害防灾形势严峻。

5 月至7 月的梅汛期与7 月至9 月的台汛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梅汛期日降雨量50 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 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 毫米的时段,台汛期台风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48 小时时段,是地质灾害易发和重点防范时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4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为加强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请于7月底前按本办法的要求上报。

附件:1.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申请书内容2.浙江省重点地质灾害监测项目申请书内容3.浙江省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申请书内容4.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请书内容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机制,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用于本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和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2.直接威胁人口50人以上和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3.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4.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勘查项目;5.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重大,且受灾害直接威胁人口在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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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数据集成利用和浙江省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8]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8.01.30
【实施日期】2018.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数据集成利用和浙江省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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