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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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案件的侦查权,有关机关并没有对侦查员小陈做 出回避的决定, 对案件的侦查。 所以,有关机关不能停止小陈
4、纯规范三段论
• 指前提和结论均是法律规范命题的三段论。 • 例如:任何公民都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 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当掌握法律的规定,所以, 任何公民都应当掌握法律的规定。
思考:与前面三者的不同?

首先要准确把握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目的。刑法 规范的目的,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或实现的 宗旨。对合同诈骗罪,就必须放在扰乱市场秩序进 而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体系内范围内 理解。因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 了市场秩序,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其他社 会关系,则只能以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或者普通诈 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要理解合同诈骗罪,必须将之放在第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8节(扰乱市 场秩序罪)内进行;同时结合第7章(侵犯财产罪) 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因为第266条“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身指明了合同诈骗罪与 诈骗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1996年2月14日,倪女与高男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的 某市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睦,经 协商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 达成了协议。2001年3月3日,倪女与高男通过熟人关 系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3年 3月,高男因车祸死亡。同年5月,镇人民政府收到某 律师的律师意见书,认为乙镇人民政府对倪女、高男 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乙镇人 民政府于2003年5月9日作出撤销倪女与高男离婚登记 行为的决定。倪女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乙镇人民政府非一方户口所在地镇政府, 为倪女、高男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书属行政越 权行为,乙镇人民政府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对该 行为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故复议维持了乙镇人民政府 的行政行为。

综合法律知识点:法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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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点:法律规范导语:2011年综合点:规范。

2011年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一、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一)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1)假定,又称行为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2)处理,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不能做什么。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3)制裁,又称法律后果,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要求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引起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此处以制裁来表述不够妥当,取而代之表述为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型法律后果与否定型法律后果,而不单单是后者。

(二)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其三个要素既可以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但是这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必须具备的。

命令性规范在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命令规定合法行为的模式,另一类命令则规定违法行为及其否定式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结构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1.逻辑性规范的结构与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假定、处理和制裁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当中。

二是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规定于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中。

三是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分别规定于不同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当中。

2.命令性规范的结构与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命令性规范和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是指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规范的结构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1.标题:法律规范的标题一般包含法律规范的名称、类型和级别。

2.前言:法律规范的前言一般包含法律规范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基本原则等
内容。

3.正文:法律规范的正文是法律规范的主体部分,包含法律规范的条文和附则。

法律
规范的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包含法律规范的规定、规则和原则。

法律规范
的附则是法律规范的补充内容,包含法律规范的解释、实施细则和附带规定等。

4.附件:法律规范的附件是法律规范的补充内容,包含法律规范的附属文件、表格、
图表等。

5.附录:法律规范的附录是法律规范的补充内容,包含法律规范的附录文件、表格、
图表等。

6.尾注:法律规范的尾注是法律规范的补充内容,包含法律规范的注释、说明、解释
等。

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标题、前言和尾注是法律规范的非正文部分,并不包含法律规范的实际规定。

正文是法律规范的主体部分,包含法律规范的实际规定。

附件和附录是法律规范的补充部分,包含法律规范的附属文件、表格、图表等。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2)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它分为条件、模式、后果三要素。

(3)条件(或称假定),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法律规范的模式分为三种,即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后果,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两大类型。

(4)从逻辑上讲,任何法律规范都由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三者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三者之中,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乃是法律条文体现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律文书中,每一
条条文中都会包含有以逻辑结构来承载其内容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则以规范、方针或者其他指导性文字形式表达,可以说这些文字就是法律规则的基石。

它以具体、清晰、明确且有条理性的信息组成逻辑体系,从而形成了法律文字。

针对不同类型及层次的法律行为,它们所承载的逻辑结构也不相同。

例如,一
般的法律行为规定,可以采用约束的形式,即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要求本着“必须执行”的原则;或者采取推动的形式,即积极的推动行为,以实施某种社会的保护活动,等等。

法律条文则是法律具体规定的体现,它可以说是一种囊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裁量、政策及行政规。

它是一种具有定力、权威以及强制力的指令,它既受宪法的控制,其内容也受某一特定领域的其他规定和条款的约束。

它将法律的精神内涵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出来,它的内容与法律的本质密不可分,因此其中的每一句话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融为一体,形成了法律行为规范的基本
特征:一是为了保障国家、社会的利益,达到合理的公正;二是以法律条文表达强制性的约束,以规则形式凸显出各项实践行为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法律概念的构成结构,为解释、实施和判断法律提供依据,其中的每一项条文都构成了法律的精髓及基石,是法律秩序在世界各国中的基石。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近来,我国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有诸多学者在原有“新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屡发新声。

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各学者对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有不同见解。

一、当前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流观点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在我国经历了“三要素说”、“两要素说”再到“新三要素说”的理论沿革。

当前居主流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观点“新三要素说”,认为完整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应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缺少任一就意味着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存在.在三个要素中,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任何行为模式都是针对一定条件的,不可能存在无条件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规定,所以假定条件和权利义务模式两要素有直接关系;而法律后果要素,和假定条件要素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和权利义务模式也没有直接关系,他的发生条件和对象遵守或违背假定条件下的权利(权力)义务规则这一前提有关.“新三要素说”认为缺少法律后果要素的法律规则不是完整规则,“张文显教授……但始终坚持将他所说的‘法律后果’列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之中---这原本就遵循了凯尔森观点的内在构成方式,具有逻辑上的自治性”.纯粹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中“使得一个规则成为一个规则,是因为规则的内容包括了制裁”,强制因素是法律规则所必要的。

法律规范逻辑

法律规范逻辑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 捕证。因此,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 禁止不出示逮捕证。
2、下反对关系推理 ﹁Pp→P﹁p ﹁P﹁p→Pp
※并非不允许记者拍照,所以,允许记 者拍照。
3、矛盾关系推理
Op←→﹁P﹁p
O﹁p←→﹁P﹁p
Pp←→﹁O﹁p
P﹁p←→﹁Op
※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
▪ “禁止P”与“必须非P”、“禁止非P”与 “必须P”意义相同,它们之间是等值的, 可以相互替换使用。
▪ 例如: ▪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等于说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不保守秘密”; ▪ ※“禁止随地吐痰”等于“必须不随地吐
痰”。 ▪ OP ←→ F﹁P ▪ O﹁P ←→ FP
又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允许刑讯” 为不妥,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应刑讯”为妥。
3、“必须P”和“允许P”,“必须不 P和“允许不P”为差等关系
▪ 在差等关系(从属关系)的规范命题之间, 当“必须P”或“必须不P”为妥时,“允许 P”或“允许不P”也妥;
▪ “允许P”或“允许不P”为不妥时;“必须 P”或“必须不P”一定不妥。
※并非子女必须随父姓,所以,子女可以不 随父姓。
4、等差关系推理 Op→Pp O﹁p→P﹁p ﹁Pp→﹁O﹁p ﹁P﹁p→﹁O﹁p
4、“允许P”和“允许不P”为下反对关系
▪ 当两个规范命题为下反对关系时,其中一个为不 妥,一个为妥推知另一个为不妥(妥否不定)。
▪ 例如:“民法可能不是实体法”为不妥,所以, “民法可能是实体法”为妥。
▪ 又如“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允许对 自诉人提起公诉”为妥,不能推知“自诉案件的 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允许不提起反诉”为不妥。 事实上,“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允 许不提起反诉”为妥。

分析法律说理的逻辑结构与技巧

分析法律说理的逻辑结构与技巧

分析法律说理的逻辑结构与技巧法律说理是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来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则的过程。

在法律实践中,分析法律说理的逻辑结构和技巧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逻辑结构和技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逻辑结构1.前提分析:法律说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前提和结论组成。

前提是指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而结论则是根据前提推导出的法律结论。

在进行法律说理时,首先需要对前提进行分析和梳理,明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的关系。

2.论证过程:论证是法律说理的核心环节,它是通过逻辑推理和合理论证来证明结论的正确性。

在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归纳法、演绎法等不同的推理方式,以确保论证的逻辑严密和合理性。

3.反驳与回应:在进行法律说理时,往往会面临不同观点和意见的挑战。

因此,必须具备反驳和回应的能力。

反驳是指对对方观点的否定和批驳,而回应则是对反驳进行解释和辩护。

在进行反驳和回应时,需要注意理性和客观,避免情绪化和主观性的干扰。

二、技巧1.合理解读:在进行法律说理时,需要对法律规则进行合理解读。

这要求我们对法律的背景和目的进行深入了解,理解法律的本意和立法目的,从而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2.引用权威:为了增强法律说理的说服力,可以引用权威的法律文献、法律案例等。

这样不仅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还能够显示自身对法律的熟悉和了解程度。

3.逻辑推理:逻辑推理是法律说理的基础和核心。

在进行逻辑推理时,需要注意推理的合理性和连贯性。

可以运用一些常见的逻辑推理方法,如因果关系、对比分析等,以确保推理的逻辑严密和合理性。

4.语言表达:在进行法律说理时,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清晰度至关重要。

要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词语,要注意用词精准和准确,以确保表达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5.结构组织:合理的结构组织能够使法律说理更加清晰和有条理。

可以采用问题-分析-解决的结构,先提出问题,然后进行分析,最后给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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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 杀人 的 , 处死刑 、 无 期徒刑、 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刑 ; 情节较轻 的, 处 三 年 以上 十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按照这 种观 点 , 刑 罚 部 分 的 规 定 无 疑 属 于
明显 是针 对两 种 截 然 相 反行 为 的评 价 , 评 价 对 象 不同, 因此 是 两个 各 自独 立 的 、 完 整 的规 范 , 而 不
与 法律 规范 本身 发生 混淆 。 2 . “ 行 为模 式 + 法 律后 果 ” 说
“ 行 为模 式 ” 之中, 这将 使 “ 行 为模 式 ” 更 成 为一 个 内部 臃 肿混乱 的“ 黑箱 ” , 不 利 于对 其 内部结 构 的
揭示 。事实 上 , “ 假定” 部 分 的存 在 有 其独 特 的意
目前 , 法 学界坚 持 这种 “ 制 裁 要 素观 ” 的学 者 已经不 多见 了。学 界认 为 , 三要 素 说 的 主要 缺 陷 是, 首先 , “ 制裁” 与“ 处理” 之 间存 在 明显 的逻 辑 包 含关 系 , “ 制裁 ” 是一种 特殊 的“ 处理 ” ; 其次 , “ 制裁 ” 不能包 含 肯定性 法 律后 果 , 因此 对 于授 权
之间的逻辑结构” , 并且 对两者的探讨都 不够深入 。法律规 范内部的逻辑结构应 当包含“ 行为” 和“ 行 为评价 ” 两个部分 , 而“ 行 为” 又是 由“ 行为前提、 行 为主体 、 行为方式” 所构成。法律规范之间则存在 调整与保护 、 授 权
与救 济 、 任 意与 强制 、 原 则 与例 外 、 引证 与 被 引证 等 一 系列 辩 证 统 一 的 逻 辑 关 系。 内外 两 个层 次 的逻 辑 结 构 相
义, 它 可 以提 高 法 律 规 范 适 用 的精 确 性 。如 果 对
适用 条 件不做 清 晰 限定 , 法 律 规 范 就会 失 去 对 行 为 的指 引 和裁决 功能 。
这是以张文显教授 为代表 的观点 , 是在批评 旧三要 素 说 的基 础 上 发 展 起 来 的 。这 种 观 点 用
互作用 , 共 同 塑造 了 法律 规 范 的功 能 。
关键词 : 法律 规 范 ; 逻辑结构 ; 行为 ; 行 为评 价
中图分类号 : D F 0 - 0 5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1 6 7 3 — 8 0 3 9 ( 2 0 1 5 ) o l - 0 0 7 4 — 0 6
另 一个 独立 的行 为规 范 。 因此 , 这种“ 两 要 素说 ” 仍 然是 两个 独 立 规 范 的结 合 , 反映的是“ 规 范 之 间的逻 辑结 构 ” 。第 二 , 在 面 对 某些 法 律 规 范 时 ,
《 合同法》 第6 0 条规定 : “ 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全 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 。 ” 该法第 1 0 7条又规定 : “ 当 事 人一 方不 履行 合 同义务 或 者履行 合 同义 务不 符 合 约定 的 , 应 当承担 继续 履行 、 采 取补 救措 施或 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按 照三要素说 , 第6 0条
这 既是确 定不 同规 范法条究竟是单一规范还是多个规范复合 的标准。 以此标准, 我们可 以分析现存 的法律规范逻辑结
构 理论存 在 的 问题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1 0 - 2 0
基 金项 目 : 国 家社 会 科 学基 金 项 目“ 法 的结 构 规 范化 研 究 ” ( 2 0 1 1 B F X 0 0 3 ) 作者简 介 : 雷振斌 ( 1 9 7 2 一) , 男, 山西平遥人 , 法学博士 , 鲁 东大学法学院讲 师。
果” 的要 素 。第 三 , 这 种 观 点对 于 “ 行为模式” 本
身也 未 加 进 一 步 分 析 , 甚 至将 “ 假定 ” 也 纳 入 到
“ 系统 ” 本身 , 就 不 再成 为 系统 的 “ 要素 ” 。所 以 , 三 要素 说 所 犯 错 误 有 二 : 既将 “ 规 范 之 间 的逻 辑 结构” 与“ 规 范 内部 的逻 辑 结 构 ” 混 为一 谈 , 又没 有对“ 处理 ” 作进 一 步分 解 , 致 使 法 律规 范 的要 素
部 又各有 不 同 , 下 面对这 些观点 进行 简要评 析 。
1 .“ 假定 、 处理 、 制裁 ” 说 这 种 观点 源 自前 苏 联 法 学 , 主张 “ 法律 规 范 是一 种逻 辑上 周 全 的规 范 , 一 个 完 整 的法 律 规 范
更深 层次 的探 讨 , 因此结 论 显 得 既不 全 面又 不 深
“ 行 为模 式 ” 本 身 就 足 以构 成 一 个 行 为规 范 。同
时, 和三 要 素说 一样 , “ 法律后 果” 一般 是 对 违 反
行 为模 式 的 否 定 性 评 价 , 实践 中规定“ 肯 定 性 法 律后 果 ” 的规 范 寥 寥 无 几 , 这 是 由法 律 的强 制 性 性 质本 身决 定 的 。而 否定 性评 价本 身 即足 以构 成
晰。
指 法律 规 范 的适 用条 件 , 则 它 就不 是 法 律 规 范 的
内部 构成 要 素 ; 如果 “ 假定 ” 是法 律 规 范 中权 利 的 行 事 方式 或者 义务 的履 行 方式 , 则“ 假定” 就 已经
J a n . , 2 0 1 5
Vo l _ 3 2 No .1
第3 2卷第 1 期
法律 规 范 的逻 辑 结 构理 论重 述
雷 振 斌
( 鲁 东 大学 法 学 院 , 山东 烟 台 2 6 4 0 3 9 )

要: 目前 , 学界 对法律规 范的逻辑 结构 问题 的探讨 , 混淆 了“ 法律规 范内部的逻辑结构 ” 与“ 法律规 范
式” , 而只能是 “ 行 为 ”, 因为此处没有 “ 可 以、 应
当、 禁止” 的规 范 指 引 。换 言之 , 对 于 故 意 杀人 的 法律 规范 而 言 , 如果有 “ 法律后果 ” 要素 , 就 没 有
么的 那 一 部 分 , 这 是 法 律 规 范 的 最 基 础 部 分。 ” I 3 1 4 8 既然 “ 处理 ” 已经 是 行 为 规 则 本 身 , 它 又

对 现 有 诸 学 说 的评 析
行 为或 者不得 如何 行为 的部分 ; 所谓 制裁 , 即法 律
规 范对 于违 反 “ 处 理” 要 求 的行 为 施 加 的不 利 后
果。
探讨 法律 规 范 的逻 辑 结 构 , 一个 前置 性 的问 题是 , 如何 确 定“ 一 个完 整 的法律 规 范 ” ?这 是 厘 清“ 规范 内部 的逻辑 结构 ” 与“ 规 范之 间 的逻辑 结
“ 法律 后果 ” 取 代 了“ 制裁 ” , 因此包 含 了肯定 性 的 法 律后 果 。 同时该 观点 认 为 , “ 假定 ” 不 是构 成 法 律 规 范逻 辑结 构 的独立 要 素 , 因为 如果 “ 假定 ” 是
3 . “ 条件 假定 、 行 为模 式 、 法 律后 果 ” 说 这 种观 点是 在批 判 旧三要 素说 和上 述两 要素
教材 采 用 的所 谓 “ 通说” , 但 仍然是各 种学说林
立, 莫衷一是。笔者认 为, 目 前的各种学说几乎存
在 同样 的问题 , 即把 “ 法 律规 范 之 间 的逻 辑结 构 ” 误认 为 “ 法 律 规 范 内部 的逻 辑 结 构 ” 。 即使 有 的
学者 已经认识 到 这种 混 淆 , 也 对 这 两 种结 构 缺 乏

7 4・
规 范 内部 的 逻 辑 结 构 ” 。在 我 们 看来 , “ 制裁” 本
身属 于 另外 一个 单 独 的法 律 规 范 , 它 是 针对 违 反 “ 处理” 而产 生 的新 的行 为 所 进 行 的规 范 , 与“ 处 理” 所 针 对 的 行 为 不 是 同 一 个 行 为 。 比 如 我 国
是“ 处理” , 第1 0 7条 则 是 “ 制裁 ” 。但 是 , 第6 0条 针对 的 是 “ 当 事 人 按 照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的行 为 , 第1 0 7条 针 对 的则 是 “ 违约行为” , 这
这种观点容易造成“ 行为模式” 与“ 法律后果 ” 的
逻 辑 混 乱 。 比 如 刑 法 关 于 故 意 杀 人 罪 的规 定 :
说 的基 础上 提 出来 的 , 也被称为 “ 新三要素说 ” 。 与 旧说 相 比, 新 三要 素 说 的优 点在 于 , 用“ 法 律 后 果” 取代 “ 制裁 ” , 避 免 了 法 律 评 价 的 片 面性 ; 用 “ 行 为 模式 ” 取代 “ 处理” , 含 义 更加 明确 ; 将“ 条 件 假定” 重新 恢复 为法 律规 范 要 素 之一 , 比上 述 “ 行 为模 式 + 法律后果 ” 的两 要 素 说 在 逻 辑 上 更 为 清
性 或者 奖励性 规 范 没有 说 服 力 , 在 这 两种 规 范 中
构” 的前 提 。法 律 规 范本 质 上是 一 种 对行 为 的指
引和评 价规则 , 因此 只 要 具备 了对 行 为 的指 引和 评 价功 能 , 即可认 为 足 已构成 一 个 完 整 的法 律 规 范 。通 常 , 一 种特定 行 为对应着 一 种特定 的评 价 , 而不 同的行为 则 需要 不 同 的规 范来 指 引和 评 价 。
没有“ 制裁” 后果 ; 第 三, 该 学 说 对 法 律 规 范 结 构 的看 法 与法律 对社 会关 系 的全 面调 整 的事实严 重 不符 。 [ 2 ] l 。 。 实 际上 , 三要 素说 的首 要缺 陷在 于 , 它将 “ 两 个 法律 规 范之 间 的逻 辑 结 构 ” 混 同为“ 一 个 法 律
2 0 1 5年 1月
鲁东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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