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负担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票据变造】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票据的变造,是指⽆更改权的⼈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为。
例如持票⼈擅⾃改写到期⽇等。
票据变造是违反票据法的⾏为,各国票据法都不允许变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03条把票据变造定为票据欺诈⾏为之⼀,按照该条和第l04条、第l07条的规定,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新刑法上,相应地规定了变造票据应承担的具体的刑事责任。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如下效果:1、变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变造属违反法律的⾏为,票据法对⾏为⼈科以刑事责任、⾏政责任、民事责任。
变造⼈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义负责”的规则,变造⼈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为给其他票据当事⼈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有利。
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是促使票据受让⼈严格履⾏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是防⽌持票⼈的欺诈,维护票据债务⼈的合法利益。
对明知票据变造⽽使⽤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政的法律责任,以⽰惩戒。
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房 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
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
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
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保障票据的流通与交易安全。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伪造;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54-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房蕾(5),女,山东潍坊人,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1]。
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使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对票据伪造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作必要的调整,尽可能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尽管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均有可能承担风险责任,但一般来说,人们总是在无辜且善意的持票人与付款人中做出风险的负担分配。
鉴于票据伪造主要表现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大票据法系在此问题上立场不同,本文拟对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作以研究,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完善意见供作参考。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负担规则出票伪造一般情况下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
由于本票是自付证券,对本票的出票伪造较少。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据票据行 为的基本 功能 和方 式不 同, 票据 伪造 分 为出票 伪造 和其 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两 种, 出票 的伪造 在票 据法 理论 上称 之为 票据 本身 的伪 造萁 他票 据行 为 的伪造 称之 为签 章 的伪造 。区别 这两 种情况 , 是 因为出票行为 与其他 票据行 为在 功能上 是不 同的, 因而 导致假 冒他人 名义所为 的出票行为 与其 他票据行为 的伪造所 产生 的法律后果 不同 。 . 出 票行 为 的伪造产 生两 种法 律后 果, 即 因出票 行为而产 生的票据本身的效力 , 和对 伪造行 为本身 的法律 评价 ; 而 其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 不存 在对 票据 本身 效力 的影 响, 仅仅 是对 伪 造行为本身合 法有效 性所 做 的法 律评 价。据此 , 我们 可 以说票 据 法上 的票据伪 造仅仅是对人 的伪造 会 产 生形 式合法 的票据 。
二、 票据伪造 中的 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 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上记载事项 的票
后果 , 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扣当事人的损失 , 破坏交易秩序 , 票据伪造
人应 承担 法律 责任 。
【 关键词】 票据 ; 票据伪造 ; 民事责任 票据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对 票据 上记载 事项 的伪 造 , 是 指假 冒 他人 名义所为 的票据行 为 。一方面票据伪造是票 据行 为人假 冒他
人名义的瑕疵票据行为, 只是实质要件的欠缺, 形式要件仍符合法 伪造人伪造签章行为的性魇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 民法通 定的。所谓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 “ 假 冒他人名 则》 的规定, 伪造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基于伪造人的 义” 里 的“ 他 人” , 既可 以是 现实人 , 即有 生命 的 自然人 和有 法律 名 票据伪造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害的票据关系人可要求伪造人进行损 义 的法人及其他 法律 主体 ; 也 可 以是 虚拟 人, 包 括 已解散 、 破产以 害赔 偿。赔 偿范围限于该伪造行为对赔偿请求权人 因该伪造 票据 及根本 没有存在过 的法 律 主体, 但 在票 据上应 当是 以一 般人 可 以 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 体包 括 : l 、 请求 权人 因票据 所记 载 理解 的表示方式表示 。因此 , 可 以说 票据 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 以欠 金 额不获承兑与付款 、 错误付款 或者履行追 索义务 而支付的款项 , 缺意 思表示或欠 缺票 据能 力 的票据行 为 为表现 形式 。特殊 的是 , 即票据金额损失。2 、 为行 使和保全 票据权 利 , 包括 付款请 求权 和 票据 上的行为人 即被伪 造人 根本 就没 有意 思表示 , 要 么就是 被伪 追 索权 而支付的有关费用 。 3 、 因伪造行为使票据金 额延迟支付期 造人原本 就是不存在 的人 , 没有 票据能力血 就无所谓 意思表示 了 。
2023年银行招聘之银行招聘综合知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银行招聘之银行招聘综合知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一国关境与其国境相比()。
A.关境可以小于国境B.关境可以大于国境C.关境可以等于国境D.以上都对【答案】 D2、I think I had at least a billion tests,including()in which they cut out a piece of muscle from my leg and looked at it under a microscope.A.thatB.the oneC.itD.one【答案】 D3、Most economic data,____regarding hiring is positive.pletelyB.exclusivelyC.particularlyD.specifically【答案】 D4、资料:Economic performance is improving in most of the world's leading economies but is still short of a self-sustaining upswing,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said on Wednesday.A.AccustomedpliedC.ConceitedD.True【答案】 C5、关于商业汇票贴现核算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办理相关业务B.该科目应该按照贴现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C.会计部门接到贴现凭证及商业汇票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并给予扣收,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汇票天数*贴现天数*月贴现率D.编制会计分录:借记: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面值)贷记: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答案】 C6、资料:Western business visitors are often deadline-driven and unwilling to slow down to the Chinese pace when discussing business. But in China the pace can be fast and slow simultaneously.A.arrange schedule according to the deadlineB.drive according to the deadlineC.afraid of the deadlineD.procrastinative【答案】 A7、I hear many parents saying that their teenage children are rebellion.I wish it were so.At your age you ought to be growing away from your parents.You should be learning to stand on your own two feet.But take a good look at the present rebellion.It seems that teenagers are all taking the same way of showing that they degree with their parents.Instead of striking out bravely on their own,most of them are trying to seize at one another’s hands for safety.A.are not sure of themselvesB.have much difficulty in understanding each otherC.dare not do thingsD.are very much afraid of getting lost【答案】 A8、The article opens and closes with descriptions of two news reports, each ___ one major point in contrast with the other.A.makesB.madeC.is to makeD.making【答案】 D9、某企业库存现金5万元,银行存款75万元,应收账款40万元,存货80万元,流动负债200万元。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习题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习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01 讲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1.支付结算概述【单选题】某单位出纳在10 月30 日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下列填写正确的是()。
A.零拾月零叁拾日B.零壹拾月叁拾日C.零壹拾月零叁拾日D.拾月零叁拾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多选题】(2016 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行为有()。
A.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C.涂改出票金额D.假冒他人在票据上背书签章『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选项A,属于有权更改人的合法更改行为;选项D,属于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应为票据伪造行为。
【判断题】(2019 年)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是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与变造的法律后果。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单选题】(2018 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交回开户许可证B.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可以保留未使用的空白支票C.单位的地址发生变更,不需要通知开户银行D.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再撤销其他类别账户『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选项A 正确,选项 B 错误。
票据犯罪如何处罚

票据犯罪如何处罚票据犯罪属于⾦融犯罪的⼀种,它是通过伪造、变造⼀些票据来进⾏犯罪的。
票据犯罪和其他犯罪⼀样,都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处罚的轻重。
那么票据犯罪如何处罚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法》第⼀百七⼗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伪造、变造⾦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的;(四)伪造信⽤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条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规定,为他⼈出具信⽤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票据犯罪票据犯罪是指以伪造、变造、诈骗及其他⽅法侵犯票据管理,破坏⾦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为。
新刑法中涉及票据的⾦融犯罪即票据犯罪有四个罪名,分别是:第177条“伪造、变造⾦融票证罪”、第188条“⾮法出具⾦融票证罪”、第189条“票据业务渎职罪”、第194条“⾦融票证诈骗罪”。
票据法教案

票据的基本属性。
3、本章难点
对票据基本属性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方法
第一节票据与证券
一、证券的种类
二、证券权利特征、权利证券化的意义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种类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种类
二、票据的证券特征
第三节票据功能与票据制度的演化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了解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掌握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并通过了解票据法的历史演进增强对票据法的国际性的认识。
2.本章重点
把握国家进行票据立法的宗旨。
3.本章难点
把握国家进行票据立法的宗旨。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方法
第一节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
一、票据法的意义
二、票据法的特点
第二节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一、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3.教学重点:票据权利的表现形式、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和方式、票据权利的保全。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方法
第一节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分类
二、票据权利性质与特征
第二节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
三、票据的取得与票据权利取得的关系
第三节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2
第九章 票据时效
2
第十章 票据责任和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授课题目:
第一章票据概述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1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掌握票据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掌握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票据经济功能和其法律制度演化之间的关系。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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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负担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注: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第64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
)。
比如某公司职员盗用公司印章签发支票、一票据拾得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背书等;票据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注:施文森著:《票据法新论》第43页,三民书局(台湾),1987年。
)。
比如某持票人将票据金额由5万元改写为50 万元、某人将他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由“山西”改为“陕西”等。
一、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法律后果某行为若构成票据伪造,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
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伪造这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
如果伪造者伪为的行为不属于这些行为,比如其伪造票据格式或者伪造最后持票人在票据上签收等,都不构成票据伪造。
2.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此乃票据伪造的根本。
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
关于假冒的方法,可以是模仿他人的签名,也可以是伪刻他人的印章,还可以是盗用他人的印章或滥用在自己手中保管的他人的印章等(注:梁英武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第37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
)。
至于“他人”,从票据当事人方面讲,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从具体个人方面讲,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现存的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或者解散的法人,还可以是不曾存在的人。
3.伪造者的目的是行使票据,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自己从中渔利。
票据行为人是负担票据债务之人,伪造者以他人的名义伪为票据行为,使接受票据者误以为真,伪造者以假冒票据换得一定利益,而持票人或者对持票人负了票据责任之人因此受损。
如果假冒他人在票据样本上签章不是为了行使票据,而是为了教学或者研究,则不构成伪造。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据此,可以将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六方面来认定:1.对伪造人来讲,他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假冒签章,此签章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故而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该签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了民法,所以,该伪造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对被伪造人来讲,由于他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他人代其签章,因而他无须对该签章负票据责任。
除非有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比如他与伪造人恶意串通、应当防范但有疏忽等,被伪造人也不负其他法律责任。
3.对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人来讲,基于“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一行为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因为票据上存在伪造行为而免责。
正如《票据法》第14条第2 款的规定:伪造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真实签章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4.对持票人来讲,他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如果所持票据上有真实签章人,他只能向该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
倘若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持票人只能依民法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5.对负有付款债务的付款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或者本票的出票人)来讲,他若没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对持票人付了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不得以票据上有虚假签章为由而请求退还。
该付款人由此遭致的损失,也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6.对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或者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等)来讲,如果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票据上的各项记载负了通常的审查义务,但未能辨认出签章真伪从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此付款行为负责;如果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签章真伪的审查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票据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英、美等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
见郭锋等编:《中外票据法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1年。
)二、票据变造的构成及法律后果构成票据变造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
依据《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金额、日前、收款人名称,任何人都无权变更,“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除原记载人之外,其他人都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
即使原记载人,也应该在将票据交付之前变更并且在变更处签章证明,否则也有可能构成变造。
2.变更的事项通常为票据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比如变更票据金额、票据付款地、票据到期日等。
如果变更签章,可能构成伪造,如将出票人由甲公司变为乙公司,而乙公司没有授权且一无所知;变更签章也有可能不构成违法,如李四将背书人张三改写为自己,由李四负背书人的责任。
严格说来,变更的事项足以导致票据权利义务的变化,方构成票据变造。
3.变更的目的必须是行使票据,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变更者从中渔利,如支票持票人变更票据金额后到银行请求付款,使出票人或者银行蒙受损失、本票出票人变更票据到期日致使持票人推迟请求付款的日前或者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提前完成而消灭等。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据此,可以将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五个方面来认定:1.对变造人来讲,变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人须为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变造人应否对该行为负票据责任,视其是否票据行为人而定,如果变造人自身就是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如背书人在背书时改写了金额、保证人在为保证行为时改写了付款地等,该背书行为或者保证行为不因此而无效。
这时,变造人所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影响其仍应负票据责任。
至于按票据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的文义负责,法无明文,为遏制变造人起见,本文认为应比较变造前后的记载事项表示的票据责任的轻重,让变造人负较重的责任。
如果变造人仅仅改写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没有作一定的票据行为,那么,他只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对被变造人来讲,所谓“被变造人”,应当是指变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所有票据行为人。
他们在票据上的签章,意味着他们愿意按照当时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但后来票据上记载事项被他人改写,此改写行为并非出自被变造人的本意,所以,他们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被变造人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者变造人经其同意或者有可能防止变造而因其疏忽未能防止等,该被变造人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不能辨认其签章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的签章人来讲,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从而按照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4.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就受到一定影响。
持票人如果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仅能依据原记载事项,而不论其得到票据时所负代价为多少;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之后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则有可能实现票载的全部票据权利。
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人主张权利,变造人若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持票人既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又可以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变造人若不是票据行为人,持票人只能行使民事权利。
5.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来讲,票据变造的后果与票据伪造相同。
(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英、美等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
见郭锋等编:《中外票据法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1年。
)三、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一张票据一但被伪造或变造,伪造人或变造人因此获得非法利益,自然就会有人蒙受损失,此损失的最终承受人应为何人?依法律规定,当然应该是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人如果承受了此损失,非法利益与损失相抵,就不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事实上,违法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后,往往逃之夭夭,无从查找,有时即使抓获,也已将非法所得挥霍殆尽,无力退还。
这时,损失应由谁承受,此乃票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风险承担问题。
(一)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当票据被伪造时,有可能承担风险的当事人有:持票人、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被伪造人、真实签章人等。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
通常,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如果支付了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对票据上的瑕疵以及当事人对票据所享有的权利的瑕疵没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该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善的票据权利(注: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等。
)。
但如果某持票人从他人(虚假出票人或虚假背书人等)处取得的票据系伪造票据,当该持票人请求付款因种种原因(可能是付款人辨认出票据上签章虚假)被拒绝,而这张票据上又没有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时,尽管持票人属于正当持票人,他也无从实现其票据权利。
除非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否则,该持票人须负担风险。
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
在票据运作实务中,这种可能性最大。
对付款人来讲,无论他自身负有票据义务还是受人之托,在付款时,都应当按照《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对票据作必要的审查,除了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和提示票据人的身份证明外,尚须对如下事项负起普通善良人士的谨慎义务:票据上签章的真伪、其他记载事项有无改写、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目的等。
票据法之所以对付款人作如此严格的要求,主要是因为票据经若干人之手辗转流通,在流通过程中,有无违法或违规,一般票据当事人很难查知。
到了付款阶段,这也是最后且最关键的阶段,希望付款人能克尽职守,把好最后的关口,把问题解决在付款之前,以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当票据上发生了伪造行为,付款人是否一定能够查知?善良人们寄希望他能够,可事实上不一定。
尽管目前充当付款人的机构通常为银行,并且银行在不遗余力地努力提高职员的素质和审查技术水平,但违法人士也在想方设法地寻赢了网律的缺口和技术检测手段上的不足,正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如果付款人应当能够辨认签章的真伪但由于疏忽而未能辨认却对虚假票据付了款,该付款人应当负担风险;如果付款人已负了普通善良人的谨慎义务却未能辨认出签章的真伪而对票据付了款,换句话讲,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票据上的瑕疵,主观上既没有恶意也没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风险就不应当由该付款人负担,至少不能让其独自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比照民法上的“公平责任”由参与该票据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分担风险。
3.被伪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
原则上讲,被伪造人是无辜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