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受到哪些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受到哪些处罚 近年来,国家对于打击酒驾的⼒度越来越强。
那么,你想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吗?下⾯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欢迎阅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次记12分将被降级,暂扣机动车6个⽉,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A1照5年后领取增驾,A2、B1照3年后领取增驾。
2、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3、饮酒驾驶营运车的:处15⽇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领取,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4、饮酒驾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禁驾;饮酒驾车⼀次记12分将降级,失去原最⾼准驾车型资格,重新学习、考试。
⼀旦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均不得增驾A、B照。
5、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 6、醉酒驾驶营运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不得领取⼤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准驾车型。
提醒: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不得申请驾驶证。
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驾驶是⼀种极度危险的⾏为。
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员⾎液中的酒精含量⼤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为,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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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4-12-10 14:33: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饮酒驾驶处罚指导意见书

饮酒驾驶处罚指导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首先,我要向您表示警方对您饮酒驾驶行为的处罚非常重视,因为这是一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的饮酒驾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已经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接下来,我将给您一些建议和指导,希望对您以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对于您酒后驾驶的行为,我想提醒您一定要重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酒精会影响到您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注意力,严重影响您的驾驶能力,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切勿在酒后驾驶,保护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为了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我建议您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无论是行驶速度、车道变换、行车信号灯的使用,还是遵循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的指示,都要严格遵守。
同时,要注意给行人和其他车辆让行,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行车安全。
2.合理安排饮酒:如果您需要饮酒,一定要确保自己在没有驾驶车辆的情况下进行。
可以选择使用代驾、出租车或公共交通来代替驾驶,确保自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带来任何危险。
3.增强安全意识: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对意外情况的警觉性,安全意识要时刻保持高度。
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分辨是应该停车等待还是采取其他避让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我再次强调,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生命危险,还会对您的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希望您能从此次处罚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行为,以确保交通安全和自身的安全。
同时,也希望您能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导他人遵纪守法,共同建设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祝您生活愉快,交通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法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处理办法

酒驾处理办法酒桌常常要喝酒,可是喝了酒是不能开车的,可是有的⼈却偏偏要逞强,喝了酒,甚⾄是喝醉了,还要去开车。
那么被交警抓到,酒驾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酒驾处理办法(⼀)饮酒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常严格的,⼏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之鱼。
根据《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以下简称“国标”)规定,车辆驾驶⼈员⾎液中的酒精含量⼤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于80mg/100mL的驾驶⾏为,属于饮酒驾驶。
(⼆)醉酒驾驶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驾驶是⼀种极度危险的⾏为。
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员⾎液中的酒精含量⼤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为,属于醉酒驾驶。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从严掌握⽴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侦查。
对当事⼈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酒精测试或者提取⾎样前⼜饮酒,经检验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案侦查。
当事⼈经呼⽓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样前脱逃的,以呼⽓酒精含量为依据⽴案侦查。
(三)酒驾后再次酒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以下拘留,吊销驾照。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酒驾处罚流程是怎样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属于交通违章行为,是要对酒驾的人做出相应的处罚的。
那么这个酒驾处罚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让店铺给大家介绍酒驾处罚流程,希望对你有帮助。
酒后驾驶的处罚流程(一)凭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单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大队业务窗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笔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累积记分分值清除并发放《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三)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违法处理大队窗口交费,发票保管好,到返还驾驶证时需要作为交款凭证。
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到了返还驾驶证时间,凭交款发票到违法处理大队档案室取驾驶证。
酒后驾驶处罚标准(一)饮酒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几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网之鱼。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
(二)醉酒驾驶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一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行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一、近年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刑法处罚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加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酒驾类案件数量占移送检察机关案件比重逐年上升。
以X区为例,201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55件,提起公诉50件,不起诉1件,公安机关撤回4件。
其中2017年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21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15%,同比增长75%。
二、办理醉驾案件应重点审查的关键环节此类醉酒驾驶案件证据单一、事实简单,检察机关一般适用“轻刑快办”制度办理,审查起诉时间在3天左右。
由于案件“简单”,对案件证据,特别是鉴定意见的审查常常流于形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务上审查起诉此类案件,呼气测试结果只能用于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等特殊情形,而其它诸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仅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无饮酒,却不能直接证实血液酒精含量。
综上,证实血液酒精含量的关键证据只有鉴定意见。
因此,审查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时必须慎重细致,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应审查两个方面。
(一)重点审查血液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经过。
检材是鉴定意见的基础与前提。
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 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如: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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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新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颁布时间:2011年9月19日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
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
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
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
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
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
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
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
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
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
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
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
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
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
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
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
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