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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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臂5年
财务报告类
包括文字分析、审计报告
12
财政总预算
永久
13
{j政单位和平业单位决算
10年
永久
14
税收年报(决算)
10年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6
基本边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年
17
财政总预算会计句报
3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管2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

15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
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7
总账
15年
15年
15年
8
日记账
15年
15年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
出纳账
25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年
15年
15年
11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6
明细账
15年
7
辅助账簿
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行政事业单位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15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
7 日记账 15年
8 总账 15年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25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年
11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
1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财务报告类
13 财政总预算
14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永久
15 税收年报(决算)
16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7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所属单位报送保管2年
19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20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21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
四其他类
22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2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2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发文字号】财会字〔1998〕3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8.08.21【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施行日期2012.01.01文号国税发[2011]83号主题类别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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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的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关于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84)第85号规定的。

近年来,由于纳税户数的迅猛增长,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资料大量增加。

各地普遍反映,按原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档库房日渐紧张,管理日趋繁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

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会计和票证保管期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执行。

附件: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表
-------------------------
-------------
|种类|保管期限|备注

|------------|----|------
------------|
|一、凭证类||

|------------|----|------------------|
|(一)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十年
|指《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各种原始|
|||凭证。


|------------|----|------------------|
|(二)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的税收票证||

|------------|----|------------------|
|1、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十年|

|------------|----|------------------|
|2、其他税收票证|二年
|指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固定|
||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等。


|------------|----|------------------|
|(三)税收会计记帐凭证|
十年||
|------------|----|------------------|
|二、帐簿类||

|------------|----|------------------|
|(一)会计帐簿||

|------------|----|------------------|
|1、总帐、明细帐|七年|

|------------|----|------------------|
|2、日记帐|十年|指现金、存款日记帐。


|------------|----|------------------|
|3、辅助帐|五年|

|------------|----|------------------|
|(二)票证帐簿||

|------------|----|------------------|
|1、票款结报手册|七年|

|------------|----|------------------|
|2、票证分类出纳帐|七年|

|------------|----|------------------|
|三、报表类||

|------------|----|------------------|
|(一)会计报表||

|------------|----|------------------|
|1、电旬报|一年|

|------------|----|------------------|
|2、电月报|一年|

|------------|----|------------------|
|3、会计月报、季报|七年|

|------------|----|------------------|
|4、会计年报、决算表|十年|

|------------|----|------------------|
|(二)票证报表|五年|

--------------------------------------
--------------------------------------
|四、其他类||

|------------|----|------------------|
|(一)会计、票证移交清册|十年
|指会计人员、票证管理人员离职时与接替|
|||人员办理的会计和票证交接清册。


|------------|----|------------------|
|(二)档案保管清册|十年|

|------------|----|------------------|
|(三)档案销毁清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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