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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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对其跨地区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有关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与认定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与资金配套等保障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沪浦科合[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浦科合[2007]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和上海市科技大会的精神,推进科教兴区战略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6]第009号)精神,新区科委和经委联合制订了《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现予以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浦东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6]第009号)文件,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科委)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申报受理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报企业的注册、经营地均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且企业应拥有自主品牌产品,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即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具体申报条件根据“沪科合[2006]第009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新区科委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一月四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要求,为保障新区实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强实事项目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确定的实事项目和由新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第三条实事项目的立项,要切实贯彻实事工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通过实事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四条新区实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区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总体协调。

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对实事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服务。

新区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实事项目规划、计划和财力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承担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新区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实事项目计划。

要严格执行年度实事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完整、详细,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及进度安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浦府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浦府规〔20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7日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深入推进新区“四高”发展战略,聚焦中国芯、蓝天梦、创新药、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和人工智能等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特制定本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集聚优质产业创新资源。

定期发布战略招商、精准招商目录,对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重点产业配套等优质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鼓励研发中心做大做强,对综合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核心研发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对企业新增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经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第五条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对开展一类新药临床Ⅱ期、Ⅲ期研究,或实现一类新药、二类新药获批上市,或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实现三类医疗器械、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获得注册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言】近年来,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重要的发展引擎之一,不仅在经济、科技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提升该区的文化软实力,特别设立了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项目的背景、目标和策略,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深入的了解。

【正文】1. 项目背景浦东新区一直致力于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的整体文化水平。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

随着浦东新区人口的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需求也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并推动该产业的创新发展,浦东新区决定设立专项资金项目,以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2. 项目目标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是推动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提高该区域的文化软实力。

具体而言,项目将专注于以下几个方面:- 创意设计和传媒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品牌,推动本土文化产品的输出。

- 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创新的结合,鼓励跨界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与新兴技术的融合。

- 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提升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 文化创意产业在浦东新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提升,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和活动,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源。

3. 项目策略为了实现项目目标,专项资金将采取一系列策略和措施来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1) 资金支持:通过资金扶持,对有潜力和创新性的文化企业和创意项目进行资助,提供启动资金和项目运营经费。

(2) 市场培育:开展市场调研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拓展,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3) 人才培养:设立人才培养计划,为文化创意产业培养专业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教育和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说明: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自由编辑为做好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xx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工作方案》、《xx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xx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目标责任书(2017区·2018-2020年)》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xx市2017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单位资格要求区属相关部门;2017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或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济组织和服务机构。

二、支持方向(一)鼓励兴建各类众创空间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兴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利用闲置楼宇、工业厂房改建的孵化载体,经核定,给予服务能力建设费用(不含基建工程)总额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对租赁孵化场地的众创空间,按2018年1月1日以后孵化场地租金的2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12个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18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孵化创业团队或项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鼓励拓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综合产业基地、特色工业基地、休闲农业示范区、特色商贸集聚区的布局,引导和支持区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一批创业促进强、就业带动高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对2018年1月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给予服务能力建设(不含基建工程)费用总额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关于答复浦东新区党外人士所提意见建议的函.doc

关于答复浦东新区党外人士所提意见建议的函.doc

关于答复浦东新区党外人士所提意见建议的函浦东新区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和知联会:衷心感谢大家对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和知联会长期以来,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发挥了重要的智囊作用。

在4月28日区委双月座谈会上,大家就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又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

对此,区经信委高度重视,对所提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

现将相关工作设想和工作措施函复如下:一、在政策制定方面(一)建议对掌握的数据进行精细分析。

梳理目前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总量中实体公司和壳公司的数量;分析全区专利的含金量,厘清其中海外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比例;梳理浦东民营企业资产向海外和兄弟省市拓展的情况。

在对数据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政策。

设想与措施:掌握准确的数据是制订有针对性政策的基础。

由统计局牵头,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工商联、投资办、地区工委等共同研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和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分类统计和监测制度,通过普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梳理目前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总量中实体公司和壳公司的数量,分析全区专利的含金量,梳理浦东民营企业资产向海外和兄弟省市拓展的情况等。

定期发布民营经济综合评价指数,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建议根据国家对浦东的战略功能定位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大纲》,引导民营企业发展。

设想与措施:一是近期拟出台《浦东新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明确浦东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加快打造民营龙头企业和民营创新企业高地),推动民营经济实现规模和能级的跨越式发展。

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区重点发展的行业和领域。

包括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包括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以高科技产业为核心的先进制造业和金融、现代物流、航运、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会展旅游、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服务)、各类中介等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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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关于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积极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和《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浦东新区建立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确保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与打造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兴载体紧密结合,与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创新政策环境与制度环境紧密结合,引导面上政策转型聚焦新区小微企业发展,放大政策效果,基本原则:
(一)聚焦引导原则。

经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环境,公平竞争。

同时,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前提下,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二)创新机制原则。

探索以新型载体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创新服务手段和机制,积极引进第三方机构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利用境外创新资源,发挥自贸区辐射带动效应,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绩效原则。

注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监督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公开使用信息。

第三条(资金来源)
至首轮政策期内,财政部下达6亿元,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予以配套。

专项资金按实际需求分年安排,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第四条(组织领导)
新区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及其办公室。

推进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确定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等。

办公室设在新区经信委,办公室成员由浦东新区经信委、财政局、科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人保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金融局、区团委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按照推进小组的工作部署牵头日常工作,统筹汇总各项政策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和验收;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等。

第五条(部门分工)
新区财政局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实施方案,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落实推进相关工作,按时完成示范工作情况和指标日常统计上报工作;制定本部门相关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评审;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配合做好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创立各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和运营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向各类创业创新空间集聚,支持综合性创业创新社区建设,支持连锁化创业空间发展,支持创业基地、“四新”经济基地发展。

(二)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机制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做好服务。

经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或补贴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优惠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技术服务、研发设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加大小微企业参加展会支持,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连锁化经营。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设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投资引导。

促进融资担保发展,设立小微企业增信基金,促进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四)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提升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小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与保护,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

支持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合作、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咨询服务,支持购买应用新区小微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新产品。

鼓励小微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五)利用境外资源为浦东创业创新服务,鼓励创业创新国际合作项目建设。

鼓励新区企业“走出去”,鼓励境外创业创新机构来浦东发展。

加强长三角兄弟区域之间交流合作,鼓励研发成果跨区域产业化合作,鼓励创立众创空间品牌在全国连锁化布局设点。

(六)鼓励开展创业创新示范交流。

鼓励开展全国示范城市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举办创业创新大赛、专题论坛、项目路演和专项对接活动,促进资源对接。

(七)加强统计监测。

根据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统计监测报表要求,建立浦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统计监测体系。

(八)其它项目。

国家、市、新区政府明确予以资金扶持的其它项目,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评估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相关的费用。

(九)同一事项已获得政府其它政策扶持资金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投、贷、保、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同一事项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项目申报)
办公室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方案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

申请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九条(项目评审)
办公室负责按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评审结果提交推进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户设在新区财政局。

新区财政局对经推进小组批准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可采用委托银行监管方式,强化对资金使用的动态跟踪和实时监管。

第十一条(变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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