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应如何证明其与走私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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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犯罪中的一罪

论走私犯罪中的一罪

作者简介: 朱锡松 , 增城 市人 民检察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i 2 . 0 2 6 - 0 2 物, 为走私 罪犯 谋取 利益 。若 没有 为走 私提供 方便 这一 情节 , 则 收 受钱财就 不 能称 其为 收受贿 赂, 这 一行 为 自然也 就不是 犯罪 行 为, 所 以只 能 以想 象竟 合犯 的一罪 来处 理 , 不能 进行 数罪 并罚 。
◆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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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犯罪 中 的一罪
朱锡私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存在 着诸 多争议, 这里, 我们不对走私犯罪中的一罪和数罪问题进
走 私犯 罪 罪数 一 罪 行探 讨 , 而仅 仅探 讨走 私犯 罪 中的一 罪形 态 问题 。 关 键词
( 二) 结 果加 重犯
罪数, 是 指犯罪 的单 复或个 数 , 在刑法 理论上指 一 罪与数罪 。 罪 数形 态 , 是指 表现 为一罪 或 数罪 的各种 类 型化 的犯 罪形 态 。 由 于现 实司法 实 践 中的犯 罪现象 包 罗万 象 , 法律 规 定错综 纷繁 , 对 于罪 数形 态 的研 究在刑 法理 论 中 占有十 分重 要 的地位 。确定 罪 数 的科学 标准 , 区分 一罪 与数罪 , 有助 于在 刑 事审判 实践 中准 确 定罪 、 正确 适用 刑 罚 , 从 而利 于刑 事诉讼 程序 的正常进 行 。 对于 罪数 形态 的判 断标 准 , 即判 断是 一罪 还是 数罪 的依据 , 在 中外刑 法学 中存 在各 种各样 的 学说 , 主 要有 行 为标准 说 、 法 益 标准 说 、 犯 意标准 说 、 构 成要 件说 等 。我 国学 者在全 面评 析西 方 学者 关于罪 数形 态判 断标准主 要学 说的基 础上 , 提 出了犯罪 构成 标准 说 。它认 为 , 判 断罪数 是 一罪 还是数 罪 , 应 当 以犯罪 构成 为 标准 , 即 以刑法分 则条文 对各 种具体 犯罪所 规定 的具 体的犯 罪构 成为 标准 , 行 为 具备一个 犯罪 构成 的 , 是 一罪 ; 行 为具备 数个 犯罪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 》 期末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 》 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 》期末题库及答案(word版ctrl+F可快速查询)《刑法学(2) 》题库及答案一一、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 3 分,共21 分)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

王某怕被入发现,忙驾车逃离。

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

对王莱的行为应当以( ) 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C.故意杀人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 ) 。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医别在于( ) 。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B 使用的手段不同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

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

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

某甲’盼行为构成( ) 。

A.贪污罪B.盗窃罪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

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

,刘某的行为( ) 。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C.构成妨害作证罪D.不构成犯罪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 ) 。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C.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7.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 )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土作人员C.司法工作人员D.行政执法人员二、填空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8.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行为。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目录法律法规 (1)案例 (3)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可能很多犯有⾛私普通货物罪的⼈有需要提交辩护词,但是他们⼤多不知道辩护词是怎样的。

所以今天本⽂为你展⽰了陆某某辩护词的实际案例。

如果你也有这⽅⾯的疑惑,那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私货物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律师法》第⼆⼗⼋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陆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私普通货物罪⼀案第⼀审诉讼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履⾏辩护职责。

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了⽐较详尽的了解与认识。

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重视并采纳:⼀、被告⼈陆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其⾛私⾏为的背景和主要原因系因苏丹国的棉花出⼝限价政策有关。

⼆、本案应适⽤2014年8⽉1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量刑。

三、被告⼈陆某某具有⾃⾸和积极补交税款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陆某某是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对陆某某的处罚会直接影响到某某国际公司在苏丹的正常经营,且本案犯罪较轻,因此恳请法院对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是:⼀、被告⼈陆某某⾛私⾏为背景、原因及主观恶性。

(⼀)苏丹1.43欧元/千克限定价格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根据检⽅证据显⽰,某某家纺公司在苏丹政府棉花出⼝限价政策颁布前的棉花(⽪棉)出⼝价格均在1.25欧元/千克,2012年8⽉⾄2013年4⽉期间的价格则为1.43欧元/千克,原因即是苏丹政府的出⼝限价政策。

在经过与苏丹有关部门和政府的沟通、磋商后,某某家纺公司的棉花(⽪棉)出⼝价格⼜恢复到正常的1.25欧元/千克上。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一)在中华人民国海关关境,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法[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犯情节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犯情节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犯情节的认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中往往出现多个行为,只要其中一名或几名参与者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特点,在不考虑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全部参与者均要对危害结果负责。

很显然,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并不相同,对于全部参与者如何划分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活动分工较精细,参与人员较多,走私行为较复杂。

同时,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均能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从分工角度划分,参与走私活动的主体主要分为通关团伙和货主两大类。

通关团伙中又分为参与揽货者、制作单据者、报关者等角色;货主中常见的有货物实际所有权人、采购人员、联络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同人员在整个走私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大不相同。

走私罪大致分为涉税类及非涉税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典型的涉税类走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允许进口的货物征收海关关税,负有申报责任的主体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

违反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

按照走私的方式划分,本罪主要划分为从设关地走私及绕关走私两类。

常见的设关地走私行为是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伪报原产地、未经申报夹藏等向海关监管部门不实申报;而绕关走私主要采用在不设关地将货物运输入境或闯关的方式走私。

前一种属于向海关不实申报的方式,少缴漏缴税款;后一种属于不申报不交税的方式。

本文从这两类走私活动的常见行为着手,分析具体角色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设关地走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设立海关的地点”,指的是海关监管区如国际邮件交换站、国界通道、机场、车站和港口等地卡口,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地区如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地卡口,还包括中途监管站卡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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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
应如何证明其与走私行为无关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存在涉案单位、人员众多的特征。

在此类案件的侦查阶段,基于取证角度考虑,侦查机关均会将涉案人员带回进行调查,对于涉案程度不深或根本不涉及走私犯罪核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均会在37天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因此,在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走私案件中,公司中工作的相关人员如何证明其与涉案的走私行为无关,则成为办理走私案件的辩护律师的研究热点。

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相关办案经验,总结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证明涉案单位内工作人员与单位所涉及的走私行为无关的几个辩护要点。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定性为单位犯罪以及在单位犯罪之下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与个人犯罪的区别首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上可知,在认定一起走私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时,主要考虑如下三个排除条件:
1.相关人员为了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2.虽并非为犯罪而设立单位,但在单位设立后,以走私犯罪活动为主业;
3.单位有其他合法经营的业务,相关人员盗用单位名义进行走私。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涉案单位(多为国外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关公司或货运公司等)均有多项业务同时进行,故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定性时,大多均会考虑单位成立以及业务开展的进程,及案发时涉嫌犯罪的业务在单位中所占比例等情况。

其次,单位犯罪之下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个人犯罪主体的法定量刑部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个人犯走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量刑部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量刑规定有删减)
根据上述情况可知,单位犯罪之下自然人责任与个人犯罪责任在轻重上存在区别,因此在实际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在选择罪轻辩护的策略下,多会将案件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作为辩护的要点。

然而,在此文的框架下,笔者认为更应重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之下应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人员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由上可知,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同规模的单位中,如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所追诉的人员一般均会比认定为个人犯罪进行处理的要少。

据此,在单位犯罪之下争取相关人员被列为上述两类人员之外,便是辩护律师首要确立的辩护目标。

二、分析涉案人员是否参与涉案单位的报关工作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现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一般的行为模式,即为通过指使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进口。

故在考虑涉案人员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应对涉案犯罪承担责任,则主要需要考虑相关人员是否实施了操控价格、进行报关等核心行为,同时辅以是否具体掌握相关实权进行参考。

具体可分为如下四点:
首先,涉案人员是否涉及走私行为中的操控价格核心环节。

其次,涉案人员是否对相关报关单据进行接收或处理。

再次,涉案人员有无进行具体的报关操作。

最后,涉案人员对公司的报关工作是否具有决策以及参与的权力或权利。

上述情况均是从报关方面考虑涉案人员是否涉案,如涉案人员并未从任何角度参与到报关工作中,则可基本认定其与走私行为并无关联。

三、从单位业务角度分析涉案人员是否参与侦查机关所调查的涉及走私的工作
实践中,一个涉及走私犯罪的单位中,均存在多个不同的部门,具体如进出口业务部、销售部等。

辩护律师可根据涉案人员在单位内部工作的部门,并综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方向,分析涉案人员是否可能参与到走私工作之中。

笔者曾办理一起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公司内主要从事翻译等杂务性工作,尽管其曾翻译过进出口的相关文书、单据,但由于单纯的翻译公司并不等同于了解涉案走私行为的价格问题,故笔者提出其
与侦查机关所调查的相关事实并无关联的辩护意见,最终亦被采纳,该犯罪嫌疑人得以在37天被取保候审。

四、涉案人员是否担任单位内涉及走私行为的职位
如前所述,单位犯罪之下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界定上述两类人员,需要与具体案件关联进行分析,而司法实践中较多的职位,则是“进出口业务部”的相关人员。

笔者认为,即便涉案人员担任的是进出口业务部的领导或职员,亦不能认定其参与了案件的走私犯罪行为。

一方面,在一起走私案件中,进出口业务部的负责人并不等同于进口货物价格的制定者,制定报关价格的权力多在于公司老板或幕后投资人手上;
另一方面,即便担任负责人,亦不等同于实际进行操控,走私案件中有部分进出口业务部负责人仅担任进口货物的销售工作(当然销售工作亦有可能涉嫌走私,但在此不讨论),与报关行为并无关联。

另外,在考察涉案人员是否担任具体职位时,亦应分析有无委任状、对外卡片头衔的说明以及公司内部决议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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