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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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标题: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一、介绍上市公司的股份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公司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指南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了解和处理这一业务。

二、办理流程1. 申请准备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这包括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人的资格证明、公司章程、股权证书等相关文件。

申请人需要仔细核对所需要的材料,确保完备。

2. 提交申请一旦准备就绪,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3. 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通过后,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按规定公告。

报备部门一般为证券监管机构,公告主要是向公司全体股东通报相关信息,确保流程合法公正。

4. 过户登记一般来说,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需办理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财务部门将股份转让信息报送股份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5. 相关手续除过户登记外,申请人还需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和资金清算。

在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需办妥相关过户手续和支付规定的转让税费。

三、注意事项1. 合法性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规定的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 公示透明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向公司全体股东公示透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税务规定股份转让涉及税务问题,申请人需依法履行相关税务申报义务,确保税务合规。

4. 合同约束申请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需谨慎核对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四、结语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业务,需要申请人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办理流程合法规范。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登记过户等业务。

结算公司对临时保管的相关股份采取锁定方式处理。

第四条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股份转让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受托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分别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一)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加盖公司印章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券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前,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持有人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还应当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

第六条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对相应股份予以查询和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发生的孳息不包括在内),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

二、转让范围和限制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流通股股份不得转让:1、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份;2、存在质押且质权人未同意转让的股份;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转让方式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大宗交易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数量,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

四、转让价格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低于股份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

转让双方可以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价格。

五、转让程序(一)转让双方达成初步意向转让双方应当就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在达成初步意向后,转让双方应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主要条款。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

(四)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转让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转让流程

上市公司转让流程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流程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合作意向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先行确定合作意向。

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初步资料,受让方根据自身需求向转让方提出购买的条件和意向。

二、制定转让方案和价格策略在确定合作意向后,双方应制定具体的转让方案和价格策略。

转让方案应包括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价格范围等关键要素,价格策略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估值、未来发展潜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三、履行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上市公司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转让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四、双方签署合同并完成交易审批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应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双方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交易审批申请,完成交易的审批手续。

五、办理相关证照及工商变更手续在交易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证照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同时,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确保股权变更合法有效。

六、财务处理及税务合规工作股权转让涉及财务处理和税务合规问题,双方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工作,确保符合税务要求。

同时,应进行股权转让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准确无误。

七、衔接与后续监管要求关注点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应关注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确保公司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同时,应关注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其他方面的影响,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结构等,以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流程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流程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流程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双方协商: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相关事宜,包括股份转让的条件、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

2. 缔约: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细节。

协议应包含双方的姓名、公司名称、股份转让条款、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3. 审核:卖方的股份转让需经过上市公司的审核,包括审核受让方的资格、交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4. 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股份转让。

5. 过户:双方申请股份过户,由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股份转让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

6. 清算结算:双方完成付款和清算结算手续,转让方将股份过户给受让方,同时受让方支付转让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转让股份流程可能因不同情况有所变化,具体流程可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要求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要求

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要求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以转让的方式出售给他人或其他公司。

在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中,通常存在着一定的要求和规范,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要求。

一、申请条件作为一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文件,包括股权转让书、股权转让协议等。

申请文件需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双方及其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二、审批程序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给该上市公司,由该公司的董事会进行审查。

董事会将评估申请的合理性、交易的公平性等因素,并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

如果董事会认可股权转让申请,则会进行下一步的程序。

第二步是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审批。

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其将对股权转让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审批过程中,证监会将关注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

一旦审批通过,申请人将获得股权转让的许可证。

三、信息披露要求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在交易进行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公众公开相关交易信息的行为,以保证投资者能够了解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信息披露包括交易价格、交易对象、交易比例等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具体来说,公司需要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通过公司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还需要将信息报送给证监会和交易所,以便监管机构对信息进行核实和监督。

四、交易费用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证券监管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而产生的。

交易费用的金额根据相关法规和交易规模的大小来决定。

五、法律风险和合同保障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需要清楚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并在交易过程中遵循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一、协议转让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对象协议转让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书面协议,在不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中进行股权转让。

在协议转让中,转让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制订转让条件和价格,自由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协议转让适用于不需要公开挂牌交易、不具备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条件或者不属于交叉持股中的股权转让。

协议转让的主要对象是非上市公司,即那些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这些公司通常较小,业务规模较小,难以达到上市条件或者不愿意面临上市后的监管和披露要求。

二、协议转让的基本规则1.双方自由定价和交易条件协议转让允许双方自由定价和交易条件。

转让方可以根据公司价值、市场情况、交易需求和其他因素来制定转让价格和条件,而购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预期来决定是否接受转让条件。

2.转让登记和过户程序3.法律法规的约束协议转让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股权转让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程序,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协议转让的风险和挑战虽然协议转让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1.信息不对称和控制风险在协议转让中,转让方和购买方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可能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从而在交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此外,协议转让还可能导致控制权的转移,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治理和业务决策。

2.流动性和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协议转让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因为在协议转让中,交易双方自由定价,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或卖家。

这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或价格上下波动较大。

3.监管和披露要求的缺失与上市公司相比,协议转让的非上市公司可能没有受到相同的监管和披露要求,这可能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投资者在进行协议转让时,需要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风险和治理情况,做到理性决策和风险控制。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是指在股票市场中,不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中进行股权转让的规则和程序。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是指在股权交易市场上,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交易对方的规则和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证券法》等文件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般适用的办理规则概述:1. 股东协议签订: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首先需要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包括转让价格、数量以及其他转让条件等。

2. 公司审议决定: 股东协议签订后,转让方需向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董事会将对转让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是否具备转让条件、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等。

3. 公司公告与备案: 上市公司应公告转让方的转让意向及相关信息,以便广泛征集潜在受让方。

同时,上市公司需将转让事项备案到所在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规定支付备案费用。

4. 受让方资格审核: 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将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应的准入要求,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5.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方式、比例、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6. 过户和交割: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需要通过交易所完成股份过户,转让方将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完成股权交割。

7. 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的股权转让报告和信息披露,向市场公开转让事项的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市场和交易所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和要求,因此办理流程和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遵守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股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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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登记过户等业务。

结算公司对临时保管的相关股份采取锁定方式处理。

第四条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股份转让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受托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分别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加盖公司印章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前,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持有人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还应当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

第六条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对相应股份予以查询和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发生的孳息不包括在内),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

在股份临时保管期间,结算公司不再受理股份持有人将临时保管股份进行质押或者用作其它用途的业务申请。

司法机关对临时保管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的,结算公司依据相关司法执行文书的要求,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并通知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在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份证明文件及股份临时保管确认函;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帐户卡;
(六)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适用于转让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七)属于协议收购的,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出具的收购资金存款证明(以股份转让协议的支付约定为准);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第九条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及股份性质变更(如需)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属于协议收购的,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出具的收购资金存款证明(以股份转让协议的支付约定为准);
(七)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持有的股份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当分别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的确认
和变更登记手续,如涉及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发起人股份的,需提供加盖上市公司印章的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涉及国有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付款凭证;
(四)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五)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文;
(六)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
(七)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

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国有股份持有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披露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文件。

第十三条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包括拟出让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出让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质、拟出让的股份数量及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出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提出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等情况;委托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证券公司的名称及联络方式;自行提出申请的,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系。

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第十四条向社会公开的国有股份转让信息,除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予披露。

第十五条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受让申请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在收到股份受让申请后,应当协助委托人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自行提出申请的,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时解除。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数量小于股份临时保管部分的,完成的部分解除临时保管,剩余部分继续临时保管,直至剩余部分的过户登记全部完成或者股份临时保管期限届满。

第十七条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终止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但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

股份持有人应当持证券交易所同意其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的证明文件,向结算公司申请解除相关股份的临时保管。

第十八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在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或者股份临时保管期届满时,应当就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在办理股份转让、信息公开相关事宜时,应当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督促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涉及执行司法裁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执行机关应当提供司法裁决和协助执行等文件,由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提供的文件不全或者未明确具体执行事项的,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在文件齐备后,方予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涉及因继承、赠与引起的股份过户以及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股份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等文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活动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可以比照证券行业投资咨询、发行承销业务的现行收费作法,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三条涉及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还应当按照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共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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