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
江苏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江苏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但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退税。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要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第七条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
减免项目小类及细类分类表

财税〔2000〕42号 财税[2002]168号 国税发[2004]52号 国税发[1999[2005]13号
财税[2009]141号 财税〔2000〕102号 财税[2002]97号 财税字[2000]51号 财税字[1994]29号 财税字[1994]011号 财税〔2007〕172号 财税〔2002〕142号 财税字[1997]135号 国税发[2003]104号 国税发[1994]62号 财税[2007]171号 财税〔2002〕89号 财税〔2004〕197号 财税字〔1998〕47 号 财税〔2001〕113号 财税〔2001〕121号 财税〔2008〕56号 财税〔2005〕87号 国税函〔2010〕75 号 国税函[2003]1395 号 国税函[2007]10号 财税[2005]29号 财税[2005]180号 财税〔2001〕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 财税[2001]92号 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 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 财税字[1998]69号 、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 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 财税字[1998]68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 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 财税字[1998]67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 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 财税字[1999]255号 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 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4]69号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财税〔2004〕39号 财税〔2009〕3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支持苏南现代化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支持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服务全省“两个率先”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5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5.17【实施日期】2013.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支持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服务全省“两个率先”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年5月17日苏国税发[2013]5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扩大消费需求、保持物价稳定、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服务“两个率先”,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稳中求进、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江苏国税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1.坚持依法征税。
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确保国税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稳定增长,为各级政府调控经济、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提供财力保障。
2.深化政务公开。
将江苏国税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渠道,打造“阳光国税”。
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对税收政策和制度、行政许可和审批、各类政府采购等可以公开的信息事项按制度规定全部予以公开。
3.规范行使裁量权。
执行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一般不处罚。
不断规范税务行政审批、核定征收等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4.严格税收执法程序。
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告知、回避、组织听证等义务,保障纳税人各项程序权利。
上收稽查选案权,合理使用税收核定权,慎用税收强制权。
推行说理式执法,重大税务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
5.规范实地检查。
做好征管查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减少多头、重复检查,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依职权实地核查、检查不超过一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2.27•【字号】苏财农税〔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农税〔2003〕6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涉农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告,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防范执法过程中涉农案(事)件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涉农案(事)件的发生。
二、要以发布公告为契机,加强对农业税执法人员的教育,树立服务纳税人、善待农民的观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同时,要加强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界定其职责,防止非执法人员越权执法导致涉农案(事)件的发生。
三、各地要大力推进农业税征收方式改革,积极推进专业化征管,引导农民自觉出门纳税,通过改革和扎实、细致的工作,避免矛盾的产生。
四、各市、县(市、区)农业税收征管机关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农民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限期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建立农业税征管涉农案(事)件报告制度,各地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要建立登记、接待、处理制度,对涉及农税征收机关及人员违反规定的,要将核实处理情况按月逐级上报,对重大事件要及时汇报。
凡我厅批转各地处理的人民来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厅。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由我厅统一印制,并将于近期下发。
各地收到后要及时组织分发和张贴,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乡(镇)财政所派专员张贴到各行政村。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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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政策,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带动力手扶拖拉机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藏财综﹝2002﹞44号
【发文日期】2002-07-01
【实施时间】200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https://img.taocdn.com/s3/m/b737375cb307e87101f69635.png)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减免税性质代码

减免性质大类 减免性质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2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4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1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6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7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2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3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1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2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5 鼓励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 01021202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1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2 鼓励高新技术 外包服务 01023002 促进区域发展 东部发展 01030302 促进区域发展 两岸交流 01032102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1033301 促进区域发展 其他 010399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3 转制升级 其他 010599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2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3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5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7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9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10 节能环保 电力建设 01064204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2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3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5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74c2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c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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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手扶拖拉机,不带动力,执行时间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386号
【发文日期】2003-10-22
【实施时间】2002-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