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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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方案文明单位创建内容一、创建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已成为推动单位文明素质提升、构建和谐单位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提升我单位文明程度,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创建目标1.提高全体员工文明素养,营造和谐、文明的工作氛围。

2.优化单位内部管理,提升单位整体形象。

3.加强与外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单位知名度。

4.增强员工凝聚力,激发工作热情。

5.确保2023年底前,成功创建为文明单位。

三、创建内容1.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2)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阶段目标和具体措施。

(3)定期召开创建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提升员工文明素养(1)开展员工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举办文明礼仪知识讲座,提升员工文明素养。

(3)开展文明餐桌、文明交通等主题活动,培养员工文明行为习惯。

3.优化单位内部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

(3)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

4.加强环境建设(1)绿化、美化单位环境,营造优美的工作氛围。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单位环境整洁。

(3)开展环保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5.丰富文化活动(1)举办各类文艺活动,丰富员工文化生活。

(2)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递正能量。

(3)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凝聚力。

6.加强与外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加外部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扩大单位影响力。

(2)加强与兄弟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资源。

(3)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四、创建措施1.加强宣传发动(1)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媒体,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2)开展创建工作问卷调查,了解员工需求和意见。

2.落实责任制度(1)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创建工作责任。

(2)建立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公司内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员工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二、单位创建条件1.具备一定规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2.具备一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3.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单位创建所需的经费;4.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创建程序1.单位创建申请:有意向创建文明单位的团队需向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团队介绍、创建理念、预期目标等内容;2.管理办公室审核:管理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放《文明单位创建指南》;3.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申请团队根据《文明单位创建指南》制定创建计划,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4.创建计划审核:管理办公室对创建计划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或者予以批准;5.创建计划执行:团队按照批准的创建计划执行,包括团队建设、宣传推广、公益活动等;6.创建成果评估:团队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向管理办公室申请评估;7.创建成果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队的创建成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四、单位权益和义务1.文明单位享有总公司给予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宣传推广支持;2.文明单位享有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益;3.文明单位应当履行员工管理、公益活动开展等相关义务;4.文明单位应当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报告活动进展和成果。

五、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审核文明单位创建申请及创建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3.组织专家对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行评估;4.定期组织文明单位座谈会,交流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示范活动,推广文明单位创建经验。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于已经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评估;3.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文明单位,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1995年颁布的《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1995〕11号)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社会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行动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不断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

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宏伟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好,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体现出较高文明水平、经县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命名的单位。

‚文明单位‛称号,是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提高单位和职工的文明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政治安定、经济繁荣、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优化社会细胞的基础工作。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未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单位和领导不能评选为先进,企业不能升级。

特别差的单位,应由主管部门和地方通报批评。

第五条文明单位分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三级。

文明单位在城、镇的评选对象是驻城镇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在农村的评选单位是乡和村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城镇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好。

领导班子坚强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领导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表率作用突出;党政领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创建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建立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机制。

(二)党的建设好。

党组织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集团公司系统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是确保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品牌的迫切要求,是集团公司实现“两型、四化、三个能力”发展战略目标和做强做大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企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打造十万大唐人精神家园的有效载体。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集团公司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是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是集团公司授予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学习,不断创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构建科学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企业中心工作,与集团公司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全面融合,与阳光、绿色、快乐三大工程无缝对接,努力实现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目标,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和信息网络为依托,构建一个上下互动、公开透明、实时监控、同类可比、高效便捷的量化、e化、序化管理平台,实现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基层企业(各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运作。

集团公司负责全系统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和“文明单位”的考评命名;分、子公司既是一级领导、组织、管理层次,同时又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参与主体。

各分、子公司承担对其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管理,负责对相关指标的审核和“文明单位”的初审、推荐,其职责履行情况将作为本单位文明单位建设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国资委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国资委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国资党委[2007]024号) 发布日期:2008-08-08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企业的有效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载体。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特根据《重庆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各级党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国资委级。

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委级文明单位由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批准命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国资委和各国有重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文明办)对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企业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本着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减少形式,勤俭节约的原则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创建范围第六条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营的具有相对独立核算资格的骨干经济实体单位。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着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区县市级和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第三条全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街道、社区小区和农村的村、镇,均属创建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以培育“四有”公民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第六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第二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条件第七条文明单位条件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 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文化设施基本健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文明氛围浓厚;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着;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地区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地区和行业领先水平;第八条文明村镇条件一抓发展致富,经济效益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本地同类村镇先进行列;二抓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好;村镇组织健全,党政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各项工作落实;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十星级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向上的新风尚,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显着提高;三抓科普教育,文化建设好;广泛开展科教、法律、卫生等知识的普及教育,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着;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文明村镇”等活动效果明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达到国家要求;四抓综合治理,治安秩序好;建立健全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现象,无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人为重大灾害事故,生活稳定,秩序良好;五抓职业道德,诚信服务好;村镇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乡镇企业制定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认真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取得显着成效;六抓环境卫生,村容镇貌好;村镇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住户环境清洁卫生并经常保持,道路平整,饮食卫生,因地制宜进行“两管”管水、管粪、“五改”井、灶、厕所、畜圈、环境卫生成绩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村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重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三章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第九条文明单位通过申报、推荐、考核、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着成效的单位,可按党的组织关系向上级申报参加评选文明单位;第十条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市属以上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市文明委、文明办的意见,评选区县市属单位要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各地文明委和市级各大口在己命名一年以上的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市文明办按照当年全市的规划控制数统一平衡后确定考核验收对象并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再报经命名机关批准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第十二条已命名三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在全市同类型单位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居领先地位、社会表率作用好的,可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第十三条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申报评选程序与其他文明单位相同;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第十五条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 当年可根据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按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按人均一个半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全国文明单位按人均两个月的标准发给奖金;企业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在包干经费中列支;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需奖金来源同上;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子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上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第十九条各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第二十条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自查报告;在各级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文明单位复查后,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一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条件的,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继续保持时间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评选;二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吏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8.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四因故撤销、分解的文明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收回奖牌;合并、重组的文明单位,如其主体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荣誉;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则作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共建也可按这一原则处理;第二十一条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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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发[2007]14号
关于印发《西吉县财政局文明股室建设
管理办法》《文明股室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西吉县财政局文明股室建设管理办法》、《文明股室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西吉县财政局文明股室建设管理办法》
2、《文明股室标准》
中共西吉县财政局党总支
西吉县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
抄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县文明办
送:本局各局长
西吉县财政局办公室2007年1月20日
西吉县财政局文明股室建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文明股室的建设和管理,把文明股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股室在全局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股室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股室整体文明程度,把三个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创建文明股室活动在财政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组织、检查监督工作。

各股室要把创建文明股室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定期研究,狠抓落实。

各股室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形成干部职工齐创共建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文明股室条件
第四条根据区、市、县有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规定,文明单位应是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文明创建成效显著,能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综合性先进集体,是基层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因此文明股室申报必须基本符合下列条件: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创建目标明确,有创建规划和创建领导班子,制度健全、责任到位、经费落实,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局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股室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

机关股室廉洁高效、公正
公平、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服务性股室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3、思想道德风尚良好(1)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牢固树立诚信意识。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落实到位。

(2)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按规定自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积极投身各类扶贫帮困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发动。

在股室内部适龄、健康的从业人员中按16:1建立志愿献血者名库,积极主动地抓好无偿献血工作。

(3)参与支持文明共建。

积极主动地参与、支持辖区的文明共建活动,与所在社区、村镇挂钩结对,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共同推进文明城区的建设发展。

4、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清洁,绿化美化。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除灭"四害"、健康教育、卫生整治等各项创建活动;内外环境无脏、乱、差现象,工作生活环境绿化、美化、洁化效果明显,"门前三包"落实。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绿化面积、污染控制指标等全面达标。

工作秩序井然,办公服务设施配套。

5、遵纪守法秩序安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股室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

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股室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股室标准。

6、科教文化事业繁荣重视文体科教卫工作,完善各类科教文体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7、必备条件必须是爱国卫生先进股室,才有资格参加文明股室评选。

8、
否决条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股室内存在违法违纪,受到党政撤职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股室内部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严重影响股室形象的;(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符合局规定要求的;(四)计划生育工作不符合局规定要求的;(五)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第三章文明股室建设
第六条各股室要根据文明股室标准,结合本股室特点和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并将创建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检查、考核和总结。

第七条在我局深入开展文明股室文明职工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活动,形成创建体系。

第八条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创建文明股室的意识,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本股室创建文明股室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股室、本岗位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股室活动中。

第四章文明股室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条文明股室评选范围:财政局范围内各股室。

第十一条文明股室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为一届。

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文明股室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文明股室的评选,必须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局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保证评选工作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三条文明股室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度。

每届期初,各创建股室分别向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预申报表及创建工作计划(各一式两份),进而纳入全局创建计划。

凡未列入创建计划的股室,原则上不予评选该届文明股室。

第十四条文明股室的评选程序为:1、自愿申报。

纳入全局计划并具备申报资格的股室自愿向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申报资料:《文明股室申报表》(附创建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2、局内审核推荐。

财政局按照文明股室的标准对申报股室进行审核,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3、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并参照《文明股室考核验收评分细则》,组织相关股室对各申报股室进行明查暗访,检查考核。

并就综治安全、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一票否决事项征求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提出文明股室建议名单,报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评审。

4、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报财政局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文明股室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由财政局通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牌匾。

第五章文明股室管理
第十六条文明股室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第十七条文明股室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文明股室创建活动档案;总结推广文明股室的创建经验;监督、检查文明股室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文明股室有检查监督权。

文明股室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股室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九条文明股室在届期内悬挂由财政局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届期满,未被重新命名的股室,不得对外悬挂文明股室荣誉匾,由财政局收回,交局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申报股室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文明股室"牌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明股室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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