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职官志》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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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武官官职称谓

北宋武官官职称谓

北宋武官官职称谓北宋武官职位宋朝统治者有意实行“以文压武”的政策,总的来说武官的实际级别大大降低。

另外又实行“官”、“职”分离的制度,使得武官的级别与所任军职并没有必然联系。

最高级别的武官仍然是“太尉”,但只有从二品,而且只是个荣誉称号,无论文武都可以封授。

同时保留了前朝的种种将军、校尉名号,但只是作为武官的“赠典”,只有荣誉称号的意义,甚至有的号为“大将”,实际上只是个没有品级的官。

武官的级别以“某某使”(北宋后期改为某某大夫)来表示品级,如传统的称号:节度使(从二品)、承宣使(正四品)、观察使(正五品)、以及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均从五品),或者是宋代新创的内客省使(正五品)、四方馆使(正六品)等等,低级军官为“某某副使”。

到北宋末将高级武官改为带有“武”字系列的“某某大夫”,低级军官改为“某某郎”。

但都是虚衔,仅仅表示俸禄数额。

真正的最高军职为朝廷“三衙”长官,即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的“都指挥使”,往往只挂有个四、五品的官衔。

而且明确文官可以管辖武官,而武官绝不得管辖文官。

在品级比自己高的文官面前,武官只好俯首听命。

宋朝官制1、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官、职、差遣宋初沿五代旧制,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相符,担任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称为“差遣”,但为数较少。

不久,另设新机构并扩大“差遣”的范围,实行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以剥夺原机构及“官”的职权。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 《册府元龟》卷308《宰辅部?总序》。

关于唐代后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职衔,有人认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书令是虚衔,此说欠妥。

参见陈振:《关于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许多旧机构几乎都成了闲散单位,只办理一些次要事务。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职、差遣三种职衔。

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为定官位和俸禄高低的官称,称为寄禄官。

北宋官衔和官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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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官衔和官职资料三省六部门下省:又称“左省”。

其长官名义上是门下侍中,但很少委任过,实际上有名无职。

副长官是门下侍郎,另外又委派一名给事中任“判门下省事”真正掌管本省的职权。

其属官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以及给事中等。

门下省的职权是主管皇帝宝玺、大朝会设位版、赞拜、拜表、宣黄、外官和流外官考课、年满斋郎转补以及各司附奏署名等事。

神宗改革官制时,重新恢复三省的实际地位和职权,门下省专司审议,但自门下侍郎成为尚书左仆射的兼职或副宰相的专职后,便不再和门下省本身的职事相关了。

中书省:又称“右省”。

其长官名为中书令,实际上也有名无职。

副长官为中书侍郎。

又另委派一名中书舍人任“判中书省事”,真正掌管本省职权。

其属官有右散骑常侍,中书舍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右正言等。

中书省的职权是主管郊祀、皇帝册文、州县官考课、斋郎等年满复奏、文官改赐章服、僧道给赐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及寺观名额等事。

神宗改革官制后,中书省则专司取旨出令。

但自中书侍郎成为尚书右仆射(宰相)的兼职或副宰相的专职后,便不再和中书省本身的职事相关了。

门下和中书两省的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通称“两省官”。

门下省的起居郎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称“小两省官”。

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等称“大两省官”。

北宋前期,大两省官员虽名为谏官,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职,并不得谏诤。

尚书省:又称“都省”。

其长官名义上是尚书令,还有左右仆射、左右丞等,但尚书令从不委任。

实际上另外委派诸司三品以上者或学士一员任“权判尚书都省事”。

尚书省的职权是总辖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和司封、司勋、考功、度支等二十四司,并主管议定官员谥号、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赠、注甲发付选人、二十四司人吏迁补等事。

尚书省所辖六部二十四司,分属左司和右司,左司掌管吏部(下辖司封、司勋、考功)、户部(下辖度支、金部、仓部)、礼部(下辖祠部、主客、膳部);右司掌管兵部(下辖职方、驾部、库部)、邢部(下辖都官、比部、司门)、工部(下辖屯田、虞部、水部)。

宋朝官职等级

宋朝官职等级

宋朝官职等级宋朝官职正一品:【职官】:太师、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师,少傅,少保【爵】:王从一品:【职官】:枢密使、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文散官】:开府仪同三司【武散官】:骠骑大将军【爵】:嗣王、郡王、国公正二品:【职官】: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太尉【文散官】:特进【武散官】:辅国大将军、镇国大将军【爵】:开国郡公【勋】:上柱国从二品:【职官】:签书枢密院事、观文殿大学士、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六部尚书、左右金吾卫/左右卫上将军、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州牧、殿前都指挥使、节度使【爵】:开国县公【勋】:柱国正三品:【职官】:观文殿学士、翰林/资政/保和殿大学士、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资政/保和/端明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左右散骑常侍、权六曹尚书【文散官】:金紫光禄大夫【武散官】:冠军大将军、怀化大将军【勋】:上护军从三品:【职官】: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直学士、御史中丞、开封尹、尚书列曹侍郎、诸卫上将军、太子宾客/詹事【文散官】:银青光禄大夫【武散官】:云麾将军、归德将军【爵】:开国侯【勋】:护军正四品:【职官】:给事中、中书舍人、太常/宗正卿、秘书监、诸卫大将军、殿前副都指挥使、承宣使【文散官】:正奉大夫、中奉大夫【武散官】:忠武将军、壮武将军【爵】:开国伯【勋】:上轻车都尉从四品:【职官】:保和殿/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侍制、左右谏议大夫、权六曹侍郎、国子祭酒、少府/将作监、诸卫将军【文散官】:太中大夫、中大夫【武散官】:宣威将军、明威将军【勋】:轻车都尉正五品:【职官】:马/步军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观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协忠/中侍大夫【文散官】:中散大夫、朝奉大夫【武散官】:定远将军、宁远将军【爵】:开国子【勋】:上骑都尉从五品:【职官】:太常/宗正少卿、秘书少监、内客省使、延福宫使、景福殿使、枢密都承旨、中亮/中卫/翊卫/亲卫大夫、殿前马/步军都虞候、防御使、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团练使、诸州刺史、驸马都尉【文散官】:朝散大夫、朝请大夫【武散官】:游骑将军、游击将军【爵】:开国男【勋】:骑都尉正六品:【职官】:集英殿修撰、左右司郎中、国子司业、军器监、都水使者、内侍省都知/副都知、宣庆/宣政/昭宣使、拱卫/左武/右武大夫、内侍省押班、枢密承旨/副承旨【文散官】:朝奉郎、承直郎【武散官】:昭武校尉、昭武副尉【勋】:骁骑尉从六品:【职官】: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员外郎、右文殿/秘阁修撰、开封少尹、开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将作/军器少监、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台令【文散官】:奉直郎、通直郎【武散官】:振威校尉、振威副尉【勋】:飞骑尉正七品:【职官】: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侍讲、直龙图/天章/宝文阁、枢密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医、赤县令【文散官】:朝请郎、宣德郎【武散官】:致果校尉、致果副尉【勋】:云骑尉从七品:【职官】:左右正言、符宝郎、监察御史、直显谟/徽猷/敷文阁、太常/宗正/秘书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说书、内符宝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医官、閤门宣赞舍人、判太医局令、翰林医效/医痊【文散官】:朝散郎、宣奉郎【武散官】:翊麾校尉、翊麾副尉【勋】:武骑尉正八品:【职官】:秘书郎、太常博士、枢密院计议官/编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直秘阁、著作佐郎、国子监丞、国子博士、大理司直/评事、训武/修武郎、内常侍、京府判官、京畿县令、赤县丞、太史局五官正、中书/门下省录事、尚书省都事【文散官】:给事郎、承事郎【武散官】:宣节校尉、宣节副尉从八品:【职官】: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太常寺奉礼郎/太祝、太学/武学/律学博士、主管太医局、閤门祗候、东/西头供奉官、从义/秉义郎、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承直/儒林/文林/从事/从政/修职郎、京畿县丞、诸州县令/丞、赤县尉、防御/团练副使、太史局丞/直长/灵台郎/保章正、翰林医愈/医证/医诊/医候、守阙主事/令史/书令史【文散官】:承奉郎、承务郎【武散官】:御武校尉、御武副尉正九品:【职官】:殿头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国子太学正/录、武学谕、律学正、太医局丞、忠训/忠翊/成忠/保义郎、挈壶正、京畿县尉、诸州别驾/长史/司马、枢密院守阙书令史【文散官】:儒林郎、登仕郎【武散官】:仁勇校尉、仁勇副尉从九品:【职官】:高班、黄门内品、承节/承信/迪功郎、诸州县尉、城砦/马监主簿、诸州司士/文学/助教、翰林医学【文散官】:文林郎、将仕郎【武散官】:陪戎校尉、陪戎副尉宋朝官制1、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官、职、差遣宋初沿五代旧制,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相符,担任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称为“差遣”,但为数较少。

宋朝官制

宋朝官制

宋朝官制1.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官、职、差遣宋初沿五代旧制,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相符,担任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称为“差遣”,但为数较少。

不久,另设新机构并扩大“差遣”的范围,实行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以剥夺原机构及“官”的职权。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册府元龟》卷308《宰辅部·总序》。

关于唐代后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职衔,有人认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书令是虚衔,此说欠妥。

参见陈振:《关于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许多旧机构几乎都成了闲散单位,只办理一些次要事务。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职、差遣三种职衔。

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为官员定官位和俸禄高低的官称,称为寄禄官。

改制以后,改为相应的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及各种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禄,称为“阶官”,宋人后亦常称改制前的寄禄官为阶官。

职,也称职名,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实际任职的称为馆职。

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员所带的修撰、直阁等较低的“职”,称为贴职,除宋初外并不实任其职,只作为文官的荣誉衔。

“差遣”有时也称“职”,但大多数“职”专指职名、贴职。

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也称“职事官”,“官”(寄禄官)有时也称“职事官”,但多数“职事官’是指“差遣”。

“差遣”本身无品级,以“官(寄禄官)”定品。

除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使、翰林学士等外,“差遣”职务名称前通常都带有“判、知、同、提举、提点、管勾(干)”等字,如判尚书省事、知府等。

官员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职务,也可只升降“官”级或“职”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两种,甚至三者都升降。

低级文官及受处罚的官员,只有“官”与“差遣”而没有“职”。

朝官、京官、选人与改官宋朝称常参官为朝官,但并不是专指参加朝参的官员,京官也并不专指在京任职的官员,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从七品以上的高中级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级文官。

宋朝官职

宋朝官职

[标签:标题]篇一:宋朝的地方官制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

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

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

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

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

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

《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

”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

南宋时则取消县丞。

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

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

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

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

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

”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

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

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

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

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

《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

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

《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

《宋史·职官志·官告院》补正5页

《宋史·职官志·官告院》补正5页

《宋史·职官志·官告院》补正《宋史·职官志三》之《官告院》条下有云:“……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

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妇及封赠者用司封,加勋用司勋。

官制行,四选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则用兵部印记。

”史料当中对于“官告院”无论是从官署设置还是四司用印其记载太过简略。

官告院机构的设置参校各书其记载大体相同,然对于不同等级的文武官、将校以及王公命妇的告身用印及不同时期机构归属等相关情况并非如《宋史·职官志》当中记载。

据笔者观察,目前学界似乎对于宋代官告院这一课题的研究尚乏专篇文章,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参校各种资料以补充是书记载不足,并求教于学界。

一、官告院职源及设置关于官告院其职源在五代后唐同光二年(924)已有“吏部官告院”i。

至宋有:“宋初于右掖门置院,四司诰身案并集于此,以备中书除改,本司郎官各主其事。

淳化五年(994)始专置官司于省内,凡官告各以本司诰身印之。

” ii史料当中对于官告院的设置是北宋前期的情形,当时由于官、职、差遣的实行,本官和其具体职任的分离,官告院这一机构隶属于中书门下。

此外,官告院这一机构名称是兵、吏、司封、司勋官告院的省称。

据载:“予常判官告院、知制诰时,又‘提举兵、吏、司封官告院’,而不得‘司勋’,恐遗之也。

” iii元丰正名之后,还本职于各省。

三省六部制又得以重新运行。

兵、吏、司封、司勋官告院罢。

代之而起的是尚书省六部之中的吏部、兵部等。

史载:“元丰五年(1082)举行官制,文武官告身属吏部、蕃官属兵部、封赠及内外命妇等告身属司封、加勋并将校等属司勋,官告院四部告身及人吏随事隶本部。

” iv继而,“七年(1084)并司封、司勋告身v案入吏部预书库收掌。

” vi如此,除蕃官告身属兵部,其它文武官告身、封赠及命妇的告身原本属司封、加勋并将校等属司勋已渐改为吏部。

此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元丰正名之前的官告院下有具体职任的司封、司勋两司外,同期还有与之同名的机构,即是吏部的司封和司勋两司。

宋代官制总论

宋代官制总论

宋代官制总论本文截取自中华书局版《宋代官制辞典》的开篇部分,著作者为龚延明。

资料来源为网络,在此向录入者表示感谢。

两宋(公元960—1176年)官制,承隋唐之旧、启明清之新,处于中国官制史上关键时期。

然以其繁杂多变,又为历朝之最,给后人了解它的全貌带来很大困难,学者视为畏途。

学界研究凡涉及宋代官制者,稍不慎则生差错,如误中书门下之省称“中书”(宰相治事之所),为三省之一的“中书省”(闲省)①;误皇帝的秘书机构“学士院”,为侍候皇帝日常生活的应奉机构“翰林院”②,因未能辨别宋代职官别名,或以拟古官“太守”当作正官,而不知实系“知某州军州事”之别称③。

中书、学士院、知州,为宋代常见的官司与差遣,在注释与著述中的误解已屡见不鲜。

而不常见的宋代官称,则更易搞错。

如将“东、西上閤门”官司之省称“閤门”,误释为“官署的大门”④,将“閤职”(閤门宣赞舍人,閤门祗候),误释为“知閤门事、引进使、四方馆使、东上閤门使、西上閤门使、同知閤门事、閤门通事舍人(宣赞舍人)、閤门祗候、带御器械”⑤,即将横行诸使、閤职、带御器械混为一谈;至于官、职、差遣、职事官、寄禄官、散官阶、散官等不同概念、不同范畴的职官术语,因不易辨别,又失于查检而妄下雌黄者,也不乏其例。

如《司马光奏议》中的一段标点:“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内举三人。

”⑥点校者没有弄懂宋代什么叫“职事官”、什么叫“寄禄官”、什么叫“职”,结果把所有官名当作职事官一古脑儿点下去了。

此段正确的标点应是:“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内举三人。

”宋代官制的复杂,势必给古籍整理增加难度。

像《全宋文》这样规模宏大的工程,在点校官名较多的文字时,也出现不少失误,如咸平三年九月《重定告身诏》点校中,误“伎术官”为“使术官”、“中书行省守当官”为“中书行省”与“守当官”、“两使留后”(即节度观察留后,政和间改为承宣使)为“两使”与“留后”、“横行诸使”为“横行”与“诸使”、“节度行军副使”为“节度”与“行军副使”等⑦。

宋代官制总论(2)

宋代官制总论(2)

宋代官制总论(2)宋代自皇帝至县乡的行政管理机构,适应加强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繁荣的需要。

皇帝对百官的操纵,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各级机构对财税的管理,监察机构的强化,均大大超过前代,形成了君强臣弱、内重外轻、重文轻武的政治局面。

宋代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分成七个层面:(一)皇帝制度;(二)宰执制度;(三)中央行政管理机构;(四)监察机构;(五)皇宫、京师侍奉机构;(六)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七)军事统率机构与地方治安机构。

(一)皇帝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国家形式,是皇帝专制制度与中央集权制的结合。

宋代官制,是秦汉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官制承上启下的一个阶段。

毫不例外,皇帝盘踞于整座官僚机构金字塔的塔尖。

皇帝,与攀附在皇帝周围及直接为皇帝服务的后宫、东宫、宦官、学士院、翰林院等机构,构成了一整套皇帝制度。

赵宋皇帝制度,比唐、五代更务实,亦更为坚强。

它有效地维护着皇帝至高无上的发号施令权,维护着皇帝的终身制和世袭制,遏制了后宫、外戚、宗室、宦官对朝政的干预,避免了类似汉唐的外戚与宦官之祸。

宋代自太祖赵匡胤至度宗赵禥,传了十五帝,统治了三百零五年(不包括流亡政府)。

皇帝名号、权限与权威“皇帝”,由秦始皇嬴政确定以后,成了中国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名号。

它不由选举产生,靠开国君主用武力夺取。

赵匡胤原为后周禁军最高统帅——殿前司都点检。

他通过发动陈桥驿兵变,推翻了后周王朝,建立宋朝,成为两宋第一代皇帝。

皇帝实行终身制与世袭制(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

他总掌国家政权、军权、财权,发号施令,至高无上,“凡军国庶务一听裁决”①。

具体地说,皇帝拥有召集与主持朝会、朝议,立皇后、太子,除授与废罢宰相、枢密使等宰执官,及御史中丞等台谏官的权力;决定改元、大祭祀、大赦、战争与和平、禅位、法制的改革等等。

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于一身。

他所发布的命令称“诏”、“圣旨”、“御笔”、“手诏”,有时不必经过宰相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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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职官志》总序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

」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

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

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

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

後周復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

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

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3768-攝、判、知之名。

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

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覬覦。

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為。

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

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預。

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

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于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

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

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

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涖庶務。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

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

官以寓祿秩、敍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

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

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

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不為監。

」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

外官,則懲五代藩-3769-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

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

外官則
有親民、釐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

此其概也。

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

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復其舊。

」既而言者相繼,乞復二十四司之制。

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復之。

」然朝論異同,未遑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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