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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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委员会,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近年来,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号)和《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要求,加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初步扭转了建筑高度失控的局面。

但是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覆盖不全面等,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

综合各市县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一)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

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5日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及报建要求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琼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琼发〔2021〕1号2021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启之年,也是我省高质量高标准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关键之年。

解决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筑牢自贸港建设基础,重点难点在“三农”;构建新发展格局,畅通城乡经济循环,潜力后劲在“三农”;面对各种风险挑战,应变局开新局,基础支撑在“三农”。

特别是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

全省上下要把“三农”工作摆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局的突出位置,举全省全社会之力推进乡村振兴,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一、目标任务(一)2021年目标任务。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增长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

编制完成“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南繁科技城、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南繁硅谷自贸港涉农先导性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生猪生产任务,“三棵树”全产业链发展、热带新奇特水果引进推广、渔业转型升级等迈出新步伐,乡村产业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趋势加快形成。

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质升级,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稳步提升,集体经济“空壳村”消除50%,村“两委”换届圆满完成,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二)2025年目标任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琼府[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2009]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量多、规模大,部分项目采用新技术,工艺复杂、施工要求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保证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关系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将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政府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要将安全工作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有关事项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建设,配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琼府[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1〕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营造具有海岛环境特色的城镇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建制镇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镇环境建设工作,将城镇环境建设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快生态省建设的精神,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和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

第四条本省城镇规划建设以改善城镇环境、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作为主要目标。

以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本省自然资源优势,充分展现生态城镇风貌。

第五条城镇旧区建设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降低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逐步提高绿地率,增加开放空间。

城镇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调整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按规划分批成片改造,留足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原则上只拆不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琼府办〔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规范农村建设秩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海南美丽乡村,推进全域旅游示范省创建,依据《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责任近年来,我省切实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编制村庄规划,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实施农房建设规划报建试点,强化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但一些热点地区农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国际旅游岛形象和乡村人居环境。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具体抓,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

二、完善村庄规划,加快农村规划审批实施各市县要尽快对原有村庄规划进行修编完善与提升,依照市县“多规合一”成果,做好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村庄规划修编应突出村民主体作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同时要加快村庄规划审批进度,做到村村有规划,建设有依据。

对列入省“十三五”美丽乡村创建名录的村庄,各市县政府应在现有村庄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突出生态保护、文化传承、景观营造、设施配套和产业培育等内容,做到规划项目化、项目方案化。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特定控制区内村庄规划建设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特定控制区是指城镇规划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军事管理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公开规划成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全套留存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项目审批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村庄居民住房设计图集及相关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履行村庄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场地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育才生态区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工作。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1日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优化村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产业园区规划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第四条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突出热带海岛和民族特色,保留山水林田湖草独特的自然和田园风貌,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符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需要。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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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但由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基础薄弱、规划工作相对滞后、管理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省村镇建设基本上仍处于自发状态,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开发建设成本增加等问题突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建设热点地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呈现加剧趋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蔓延,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创建优美的城乡风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海南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现阶段发展实际,现就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为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村镇规划是村镇发展的蓝图,是农村社会不可偏废的公共政策,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以建制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二)各市县要抓紧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目前,我省大多数村庄、乡镇尚未纳入规划管理范围,规划编制的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规划管理的迫切需求,要发挥各方力量,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2011年12月底前,首先完成《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22个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全省村庄规划应同时进行,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重点控制的城边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区附近的村庄规划编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2542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

在取得最终规划成果前,各市县要在2012年底前首先对辖区内每个村庄进行测绘,编制《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作为过渡期对每个村庄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首先对村落布局和用地规模进行管控。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全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测绘和三图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村镇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

做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林地利用规划、《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巩固我省文明生态村(镇)建设成果,并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公共空间、农业用地和自然景观,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稳妥地引导分散、较小的农村居民点迁移合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完善功能,保障民生。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

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合理配置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安排道路交通、供水、污水排放、电力通讯、清洁能源、垃圾收集等重要基础设施,明确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公共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用地安排。

村庄规划应安排足够的预留地,确保农民分户建房和其他生产生活需要,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保护生态,体现特色。

践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理念,通过规划引导生态保护,彰显海南得天独厚的热带岛屿、生态雨林、椰风海韵、黎苗风情等自然和人文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充分摸清历史街巷、传统民居、文物古迹的布局、规模和保存状况,划定核心保护区,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注重新建建筑与传统建筑的风格协调,保持和延续地方特色建筑风貌。

综合防灾,确保安全。

地处洪涝、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乡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村庄、乡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搬迁实施方案。

对新建和迁建村镇的场址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一)严格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用途管制和年度利用计划管制。

村民住宅、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等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从严控制村、乡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农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村民向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批次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加强农用地管理。

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除架空电线、高架轨道以及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田间农业综合服务站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不得建设商店、餐饮、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项目,不得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严禁村民在个人承包地内从事建房、葬坟、开矿、毁田打坯、烧砖瓦等行为。

(四)严格宅基地管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审批村民分户申请时,既要充分考虑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从严掌握分户条件,控制宅基地过快增长。

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

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五)加快全省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

要力争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

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建、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的,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六)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现状控制。

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乡镇,各市县可暂时按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对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农村居民确需建房的,可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闲置地建房,并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对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兴建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对于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范围外的村民,也要把握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条件的乡镇,可打破村庄行政区域的界限,根据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规划住宅、加工区、旅游景点景区和农田保护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要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项目开发建设应尽量减少征用农民土地,必须征地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农民当前居住、未来分户和合理的发展需求,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开展土地整理、拆旧建新的,海口、三亚市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市县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在征地拆迁补偿中,逐步提高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份额,改进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对报建与未经报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对违法抢建的各类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以减少抢建抢种行为。

三、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在村镇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具体实施规划管理时,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既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调节和引导作用,又要考虑方便群众,简便易行,各项许可要免费办理、限时办结。

在镇规划区(不含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特定地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符合规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村庄、乡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宅基地真实情况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审查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村庄、乡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乡镇规划区外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应当在符合上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单独编制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规划许可后方能进行建设。

(二)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在目前农村地区设计人才短缺的情况下,省和市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特色而且能为农民接受的村镇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选用。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加强对居民住宅建设的引导,在村镇规划区内凡是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未选用住宅建筑设计图集方案的住宅,要由有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减少和杜绝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加强村镇特色建筑景观风貌引导。

村镇特色景观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和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规划时,应根据我省村镇特点提出特色建筑景观风貌引导,对建筑造型、层高、高度、色彩、材质等作出规定,小城镇居民住宅不宜超过6层,村庄居民住宅不宜超过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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