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调整建筑工程计价的通知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苏工价〔2010〕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计价行为,统一计价标准,现将•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各方反映的建设工程计价其它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均应按规定计取。
二、为简化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按以下公式计算:招标控制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各专业打折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三、如一个标段有数个单位工程,在计取赶工费时,以标段总工期为对象进行考核。
四、如采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不计取风险费用;如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则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其中招标控制价按规定的标准计取,报价自主确定。
五、计取风险费用的工程,竣工结算时,调增(减)部分如采用投标报价的单价,也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费率按投标时报价中的费率。
六、制定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取定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同。
七、预拌混凝土公布价配合比为泵送混凝土配合比,不含泵送费;建筑工程计价表相应子目中已含泵送费,不另计;市政工程计价表中不含泵送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13.5元/m³计取;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不采用泵送的,仅调整配合比,其它不变。
八、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如需采用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为准。
九、目前我省人工工资预算单价还未放开,因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预算单价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的内容,但市场劳务价格变化属于风险的范畴。
号文 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二)简易计税方法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适用税率,税率:3%;2、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
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7a002fcfc789eb172dc885.png)
淮安市建设局文件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等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2004年6月15日。
凡2004年6月15日以后招标工程和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4年6月15日前开工在建和已完成招标手续的均按原定额和计价规定办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后,原相关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二、执行范围:凡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均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办法仍按原相关定额和计价规定执行。
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规定的统一格式。
l、工程量清单格式: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甲供材料表、零星工作项目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一(乙供材料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二(甲供材料表)。
(完整word版)【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监督工作,结合两年来我省施工图审查暂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正式制定我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有关抗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用于审查工作日常支出。
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审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减半收取设计审查费,安居工程免收此项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展设计审查工作,收取设计审查费: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有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应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3、审查项目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查范围及审批权限内。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苏建价[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关于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
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2018〕29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如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表格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其中含税价调整,除税价不变。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4、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模板和指数指标价格。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