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成立word版本 (2页)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 合同的成立即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
题,是一个事实判断。 而合同的生效是对一个存在的合同,国家(通过
法律)表明是否认可其效力的问题。是一个法律 判断。
二、要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隐藏的不合意与错误有别。例如所谓“白头翁”的买卖 既是。
——所谓“白头翁”在不同的方言中有不同所指,有指 一种鸟类,有指一种蟋蟀。若甲乙约定买卖“白头翁” 一只,但双方理解不同,此时合同不成立。盖因“白头 翁”的确切含义本无定论,不可谓某一方的理解就是错 误的。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 、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
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另一 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制度萌芽于罗马法。一方面,作为缔约过 失责任理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化最早源 头始于罗马法,这为该制度的萌芽奠定了初步的理 论基础;另一方面,罗马法已规定,在缔约过程中 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负有“勤谨注意的义务”,这是 先合同义务法律规定的先声。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 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但在实践中,显然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适用此规则。
三、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意行为。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并非法律上
为此,原告以被告迟延履约为由,向法院起 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在约定的条件下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表达出双方的意愿达成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双方表达出达成合同的意愿,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
2. 定义的内容: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支付条件、数量、质量等具体约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 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当事人没有法定资格,合同可能无效或无效。
4. 合法目的: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一致认可和接受,即要形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的生效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 即时生效:合同约定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刻,即双方同意合同立即生效。
2. 条件生效:合同约定生效存在一定的条件,例如合同生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验收、注册等条件。
3. 确定期限生效:合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确定的日期生效,在此日期之前不具备法律效力。
4. 交付生效: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履行交付后生效,例如签订买卖合同后付款并交付货物,合同即开始生效。
总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从成立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是当事人间合同关系的形成与开始;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当事人基于缔约目的而进行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也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
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谈判产生两种可能的结果:成立与不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主体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通常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此外,对于要物合同,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须有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成立;对于要式合同,除了合意之外,还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
意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8)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法律性质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14)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要约不是事实行为--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法16: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15)。
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f0a99c75ef7ba0d4a733bc4.png)
合同法合同的成立篇一:浅析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商学院杜佩鸿学号:20XX141084050浅析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未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
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
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效力包括合同生效、无效、失效、未生效等内容,这些概念在许多情况下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关法律之规定(一)合同成立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当事人意思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对此规定较为详细。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是一般性规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条件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法条

合同成立的法条(原创版)目录一、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二、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五、合同成立的案例分析正文一、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意思表示。
1.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3.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要求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真实的、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地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对第三人的抗辩力: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主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五、合同成立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100 台电视机,总价款为 10 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乙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电视机。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一:合同的成立

要约邀请, 也称为要约引诱 引诱, ( 二 ) 要约邀请 , 也称为要约 引诱 , 是一 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 ) 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 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的意思表示。 容 完全同意和接受 的意思表示 。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 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 合同即成立, 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 , 合同即成立 , 订立 合同的过程结束, 称为受盘( Acceptance) 合同的过程结束 , 也 称为受盘 ( Acceptance): 合同法》 条 《合同法》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而无偿是指一方 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现代合同法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 例外。 (2)公认的无偿合同有: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借用 合同(《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26条)、保证合同(《担保法》 第6条)。 (3)无约定则为无偿合同有: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 同法》第211条)。 (4) 区别有偿、无偿合同的意义: A. 无偿合同义务方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合同法》 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B. 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不要求获益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但有偿合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较高。
16
三、要约与承诺
法学家把合同订立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要约 邀请、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向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这在英美法 中称为“发盘”(Offer)。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内 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重点知识点

合同的成立要件概述「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1.尽量让合同成立(1)缺书面但已履行=合同成立(2)合同书缺签字但已履行=合同成立(3)缺形式但有行为隐含订立合同意愿=合同成立(4)缺内容、但有“人”有“物”有“数”=合同成立2.尽量让合同有效(1)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2)超越法人目的事业限制(一般经营范围)的合同有效。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弥补的,合同有效。
(4)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不是无效事由。
(5)租赁合同无须出租人是所有权人,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前提。
(6)违建房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成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违法的临时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成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则有效。
(7)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3方结构,但法院不会否定特殊情形下2方结构也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合同的订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构成(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3)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交易什么,交易多少等。
(4)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2.如果内容不够具体、确定,则不构成要约,可能认定构成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无需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的生效」1.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取决于该意思表示的方式。
(1)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要约,则在发布之后即生效(发布主义)。
(2)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包括: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到达受要约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数据电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未指定的,到达受要约人的任何系统。
2.要约生效后的效力(1)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对自己的约束);(2)除强制缔约场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法律硕士必考知识点:合同的成立

法律硕士必考知识点:合同的成立导读:本文法律硕士必考知识点:合同的成立,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生效的要件来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
具体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点:(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当然,合意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具有法律意义。
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当事人受合同约束之时。
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关系到管辖法院的选择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在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上,《合同法》还规定了以下特殊的规则:(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201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成立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产生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
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
时合同成立。
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4.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此时可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
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解释
(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
“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
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
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
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
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
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
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